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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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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
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投标法》、《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 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院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成员由基建有关人员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检监察室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各系、各职能部门(处室)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基建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九条基建处按照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三重一大”项目需经党委会审议。 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学院新校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 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上 级部门批准后,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章规划、勘察、设计与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招标。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 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落实合同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项目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 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工程进度;必须与监理单位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 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项目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五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上级政府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财务处需设立专门的基建总账,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 院同意后,可按交通运输厅批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 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 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 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经学院对质保项目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项目质 量无问题,并且档案资料完整(经基建处和档案馆审查)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三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 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要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七条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三十八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条项目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具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基建处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 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单位审批的 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审计结束后,由基建处于9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交付后勤管理处使用。 第四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 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 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工程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竣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学院将根据基建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追究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 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项目备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在9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学院档案室。 第四十九条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基建处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有关信息,材料、设备采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五十条基建处负责建立施工方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方今后不得在学院及附属单位竞标基建工程项目。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院基建工作相关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制度。 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基建处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审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三条实行基建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基建处电话为学院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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