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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调度管理制度

2019-02-27 4页 doc 15KB 1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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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调度管理制度供水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司一级生产调度管理 第一条公司中心调度为一级调度。对各水厂调度为指令性调度。 第二条水厂调度按工艺流程需要为满足各水厂源水需求,对水源厂泵组进行调度;对水源管道和预沉池的运行进行调度;对各水厂出厂压力进行调度和管网所的管网运行进行调度。 第三条根据各水厂供水量计划及用水量变化情况制定每季的调度方案。 按照方案调整日常生产运行,保证全市管网运行平稳安全及用户对水量、水压的需求。并根据特殊时期(高峰期、节日期间)用水量的变化情况及用水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上报主管领导经确定后,负责组织各...
供水调度管理制度
供水调度 第一章公司一级生产调度管理 第一条公司中心调度为一级调度。对各水厂调度为指令性调度。 第二条水厂调度按工艺流程需要为满足各水厂源水需求,对水源厂泵组进行调度;对水源管道和预沉池的运行进行调度;对各水厂出厂压力进行调度和管网所的管网运行进行调度。 第三条根据各水厂供水量计划及用水量变化情况制定每季的调度。 按照方案调整日常生产运行,保证全市管网运行平稳安全及用户对水量、水压的需求。并根据特殊时期(高峰期、节日期间)用水量的变化情况及用水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调度方案。上报主管领导经确定后,负责组织各水厂落实方案内容。 第四条根据天气、季节、温度及用水量的变化情况,在 对管网测压、测流数据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管网各控制点的压力范围,实行管网运行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根据管网改造和管网建设情况,开展对原有压力检测点的调整和新压力检测点的布点工作。 第六条参加Φ500以上大型管网改造、新铺管线接头、冲管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查,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生产调度方案。 第七条在岗人员必须随时密切注视管网控制点服务压力及管网中各压力点压力、出厂压力的动态变化,适时、及时、合理调度各水厂出厂压力,满足管网用水量需求,做到科学、合理、经济调度,节约能源,降低进水、送水电耗。 第八条在岗人员对正常生产调度运行中出现突发事故时,在立即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领导、经理办公室,做好水厂的平衡、互补、协调。 第九条在岗人员须熟悉和掌握各水厂运行工艺状况及设备使用情况,对违反调度指令的运行操作,立即制止并上报领导。 第十条在岗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各水厂出厂干管走向及 全市主要干管的分布情况,对管网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漏水、爆管、冲管、接头并网等工程)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各水厂出厂压力,保证管网服务压力的平衡。 第二章水厂二级生产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各水厂二级调度按中心调度指令严格控制各运行参数,若出现超出控制范围时应及时中心调度。 第十二条各水厂应保持与中心调度的通讯工作畅通无阻,维护通讯和网络设备的完好。 第十三条各水厂二级调度应遵守调度管理制度;每一小时准确上报有关生产运行参数。 第十四条对中心调度下达的出厂压力指令,各水厂二级调度须当即调整泵组匹配。 第十五条各水厂二级调度不得擅自开泵、停泵、倒泵,如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时,应提前向中心调度请示,待批准后方可实施操作。 第十六条水厂运行泵组在运行过程中,不允许出现掉泵,严禁私自勒闸送水和违背调度指令运行,若厂内生产需要 增减水量应提前与中心调度联系,待允许后方可实施操作。 第十七条各水厂接到电业局通知后,在15分钟内必须通知中心调度并讲明原因及运行状况。 第十八条各水厂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致使减水或停水,水厂在处理事故的同时,上报中心调度,中心调度负责调配好各水厂生产和供水量,平衡好管网压力。 第十九条各水厂对影响产水量的技措大修、例修工程项目,应将施工方案、调度方案提前10天报中心调度备案。 第三章工程管理部在进行DN500以上管道停水施工、接头、维修、冲洗、并网等工程需操作阀门时,应由管网调度负责人向公司中心调度提前5天报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对DN500以上管道冲洗、并网工程,施工单位须有主管领导现场指挥,中心调度、水质管理部门专人现场配合,按规定的水质、停水时间进行实施,并网开闸前通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DIN500以上新敷设管道消毒、冲洗完毕后,经公司水质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并网的管道,应在 24小时内并网运行,不得随意延长并网时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并网时间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DN500以上给水管道关闸维修时,停水前工程管理部必须通知中心调度,在维修完毕后对操作的阀门立即恢复原状态,并将操作结果反馈中心调度。 第二十三条对管网出现的突发性急漏、爆管等,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止水上报中心调度,中心调度人员负责调整水厂泵组,平衡管网压力,作好记录并通知有关领导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凡因停水施工时对水质、水量、水压影响较大的工程,各施工单位应提前10天将施工方案报中心调度并召开由各级领导参加的方案研讨会,经研究确定供配水方案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影响范围较大时要通知新闻媒体发出停、减水通知。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批准的停水施工时间要严格遵守,对大用户和特殊用户要通知到用户单位,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长停水时间)应提前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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