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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19-02-11 6页 doc 19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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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引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五)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六)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七)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八)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九) 《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十) 《企业会计准则》; (十一)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类相关法规。 第二章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第七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八条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网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 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 (五) 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 实施; (三)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 经济责任审计; (四) 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 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 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 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 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八) 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 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 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 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 (一) 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 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 落实;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八)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九)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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