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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2019-02-17 1页 doc 11KB 1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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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食堂需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操作执行。对违反规定并造成幼儿食物中毒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等行政处分,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如因发现食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立即停止向师生供应,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二、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食品本身腐...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食物中毒责任追究 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食堂需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操作执行。对违反规定并造成幼儿食物中毒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等行政处分,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如因发现食堂不符合卫生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立即停止向师生供应,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二、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食品本身腐败、变质的,但由于没有把好采购和验收关,其相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属于食物农药量超标,加热不彻底引起的,其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幼儿园个别幼儿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家长状告是幼儿园所致,而幼儿园又没有做好留样工作的,或因餐具消毒不达标,造成食物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其责任主要由消毒、留样人负责。 五、如因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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