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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

2019-02-03 7页 doc 20KB 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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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由网友提供或由易博网于网络收集与整理,其版权属于原作者。 论文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可行性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0年8月日发布,2000年月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0年8月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由网友提供或由易博网于网络收集与整理,其版权属于原作者。 论文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可行性 论文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0年8月日发布,2000年月日起施行。文章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0年8月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 物品和公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财政资金在提供公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 (一)会计目标 《制度》总则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督者等)的需要。”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这些供应者应该对资财的管理、使用、处置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基础 《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这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会计计量基础 《制度》第八条规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按历史成本 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决定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 (四)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核算,只需要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或者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制度规定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需要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对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再进一步区分。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 “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实践》由网友提供或由易博网于网络收集与整理,其版权属于原作者。 四、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民办学校会计制度建设滞后,会计制度的选择混乱。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部分科研项目进行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都有悖于民办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五、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民办学校是否都实行该会计制度呢?《民办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合采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这种观点 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行为的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事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事业,因而从事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民办促进法》中有“合理回报”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民办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民办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民办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问题,但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解决。 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建议:在不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00(9). 、丁贤友.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J.会计之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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