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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案例分析题

2019-02-17 4页 doc 16KB 1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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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案例分析题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成立吗? 张某于展览会上用2100元购买了某皮衣厂的皮衣,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暴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皮衣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 答:(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
质量管理案例分析题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成立吗? 张某于展览会上用2100元购买了某皮衣厂的皮衣,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暴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皮衣厂是否要承担产品? 答:(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将如何处置? 2002年8月间,某市工商部门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市某防盗门经营部销售的某牌号防盗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接报后展开调查,并委托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防盗门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批防盗门主要技术指标均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证实,该批防盗门系邻省某企业生产,2002年3月,该经营部以每樘420元的价格购人此品牌防盗门一批计90樘,且未向生产商索要质检等资料,后以合格品名义、以每樘580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出62樘,库存28樘。 问: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将如何处置? 答:(1)明显违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所谓的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 (2)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甚至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必须予以禁止。《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如何处置? 2003年3月,A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新装修的住房三合板严重破裂、脱落。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其装修出现的问题进行会诊,发现其使用的胶水有质量问题。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对出售此胶水的某装饰材料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出售的胶水有效期截止至1999年,现在该胶水已失去了应有的粘性,属过期失效商品。 问:出售过期商品该然后处置? 答:《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这里讲的“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效力、作用。这里讲的“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丧失或大部分已丧失,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等必要的性能,很容 易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违反了这一法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实际谈谈,企业如何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答:(1)供方填写质量认证申请表,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2)认证机构审阅供方的认证申请资料后,通知供方是接受还是拒绝、推迟申请,如拒绝申请,应讲清理由;若推迟申请应及时通知供方;如接受申请,认证机构就可对供方作出非正式的访问,目的在于了解供方的基本情况来确定评审小组的技术专家的类型。(3)认证机构提出关于认证费用的估价,这个费用估价供方应考虑能否接受,若不能接受,供方应撤消申请,若能接受,则供方准备质量手册及质量体系补充附件。(4)认证机构审查文件,判断是否合格,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供方进行修正和补充。(5)供方作好检查准备。(6)认证机构确定检查时间,按时进行现场评审。(7)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检查合格,认证机构批准注册;另一种是不合格,则供方应调整体系并通知检查机构确定复查时间再进行现场评审,若行,可注册合格,若不行,供方仍要按上述程序调整质量体系,直到合格为止。(8)批准注册。认证机构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能满足质量体系标准要求后,即批准通过认证,进行认证注册并颁布注册证书,并以注册名录形式向社会公布。(9)监督。质量认证注册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派监督员去供方现场访问,一般2~4次,并且供方也必须按期作内部质量体系审核。(10)注册到期重新评定。每隔3年,供方的质量体系应作一次重新评定。 结合实际,一下我国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的意义。我国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的意义。要点:(1)通过对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改进,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技术力量,充分挖掘企业的潜力。俗话说“质量损失是一座没有被挖掘的金矿”,而质量改进正是要通过各种方法把这个金矿挖掘出来。(2)推动企业在不断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性能的同时,认真进行老产品的改进,改善产品组合的深度,经济合理地延长老产品的经济寿命周期。通过对老产品的不断改进,使老产品在新的质量水平上满足用户需求,增强市场竞争能力。(3)通过产品固有质量水平的突破,推动企业科学试验、科技情报、工艺试验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4)通过产品的符合性质量水平的不断突破,不断提高产品制造质量,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降低内部质量损失费用,从而实现增加产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5)企业质量改进活动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各部门质量职能的落实和质量活动的深入,提高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6)有利于改善和顾客的关系减少外部质量保证费用,使顾客满意,增加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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