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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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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版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会务管理,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修订稿)》,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狮子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对内发展和管理会员,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对外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关系及其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第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愿景:创建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公益慈善组织,做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版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会务管理,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修订稿)》,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狮子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对内发展和管理会员,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对外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关系及其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第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愿景:创建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公益慈善组织,做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 第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扶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第七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 第八条中国狮子联会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体系和管理运作方式。 第二章会员 第九条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 年满二十周岁,承认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狮子会,成为联会的个人会员(以下未注明“单位会员”而称“会员”的,均指“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在相关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四)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会章程,执行联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联会交办的工作。 (四)对联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 (六)宣传联会的宗旨和理念。 (七)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留籍会员。 因健康、迁居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经常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仍保留会籍的会员称为留籍会员。留籍会员不担任服务队的任何职务,没有投票权,但仍需缴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 联会各代表机构、单位会员或其服务队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对其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会费由其会籍所在代表机构、单位会员或服务队缴付。荣誉会员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参加联会所属服务队的有关会务和服务活动,了解联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联会的宗旨、理念。 (二)申请人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由一名联会会员推荐。 (三)经服务队理事会同意,上报当地代表机构管委会负责人批准。 (四)由联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转队与休会。 (一)会员由一个服务队转至另一个服务队,需要提出转队申请,经转出服务队和转入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当地代表机构管委会或单位会员负责人批准。(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休会须经服务队理事会通过,由当地代表机构管委会或单位会员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服务队,并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 (二)会员连续六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或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联会章程和纪律的,联会有权对其除名,取消其会籍。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 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深圳狮子会和广东狮子会,以及以后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其它地方性狮子会组织,均为联会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参照联会的章程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章程和工作规则,但不得与联会的章程和工作规则所确立的各种原则相悖。 第三章联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于每年5月下旬或6月上旬举行。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联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审议提交大会或理事会选举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现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顾问委员会主席、顾问委员会副主席、秘书长,部份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代表,部份会员代表。主席团主席由会长、副会长担任,其中,会长为常务主席。 第十九条代表的条件。 (一)联会正式会员,具有中国内地公民身份,长期在内地居住。 (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和贯彻联会章程,执行联会决议,努力践行“正己助人服务社会”的宗旨,在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 (三)密切联系会员,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第二十条代表产生程序和名额分配。 (一)推荐提名。代表由服务队推荐提名。距代表大会召开三个月前成立的服务队均可推荐提名。会员人数在25名至49名的服务队,可推举1名代表;会员人数在50名或以上的服务队,可推举2名代表。联会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自动获得代表资格,不占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的代表名额。 (二)资格审查。按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各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考察,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特邀代表。联会理事会可指定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联会理事会。 联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一年,从代表大会闭募时起,至下一次代表大会开幕时止。 联会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联会会长召集并主持,联会会长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选举或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理事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聘请顾问委员会成员。 (四)聘任财务长、副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七)批准服务队的成立。 (八)领导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通过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 (十)督导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和预算案的执行。 (十一)统筹管理涉外活动和协调联会与国际狮子会关系,指导各地方组织与境外狮子会组织的联谊、交流与合作。 (十二)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狮子会组织形式和管理运作模式。 (十三)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联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一)会员人数在2500名或以上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4名人选,应包括上届、本届负责人和本届第一副职负责人。 (二)会员人数在1250至2499名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3名人选,应为上届、本届负责人和本届第一副职负责人。 (三)会员人数在450至1249名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2名人选,应为上届和本届负责人。 (四)会员人数不足450名的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可推举1名人选,应为本届负责人。 (五)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理事人选交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人选不占所在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的名额。 本条款“上届”是指召开代表大会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任期,“本届”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任期。 第二十三条联会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等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以外的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和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其议事规则参照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执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提出修改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 (三)提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草案。 (四)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五)决定办公室主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预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规章。 (八)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联会监事会。 联会监事会是联会的监督机构,向代表大会负责。联会监事会任期为一年,与联会理事会同。 联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不超过15名。其中,监事会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联会监事长须由曾经担任过联会副会长的人选担任,联会副监事长人选接受各地推荐,其余监事人选应为各单位会员和各代表机构推荐的本届的监事长或副监事长(“本届”是指召开代表大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 月30日的任期),业务主管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联会理事不可推荐为联会监事人选,联会监事不兼任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各单位会员和各代表机构推荐的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并负责提名新一届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 联会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三次。每次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选举或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联会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联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二)监督联会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监督联会的财务工作; (四)列席联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监督联会的对外交流工作; (六)接受相关投诉,经调查核实向联会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八)其它对联会理事会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联会顾问委员会。 联会顾问委员会是联会发展与管理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顾委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并设常务委员会。顾委会成员由联会理事会聘请,任期一年,与联会理事会同。每年在代表大会期间召开1次联会理事会和顾委会联席会议,听取顾委会对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顾委会职责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特色狮子会的发展提出建议,为联会理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二)协助联会理事会指导地方工作。 (三)行使联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顾委会成员应积极参加顾委会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联会顾委会成员人选的产生条件(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一)曾经担任过联会的理事; (二)对联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顾委会成员不兼任联会监事会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联会名誉会长。 联会设名誉会长1名,由联会会长聘请。 第二十九条联会会长。 联会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联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联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长和其他常务理事候选人。 (四)任命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 (五)代表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联会副会长。 联会副会长由地方推荐,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联会工作。 副会长人选条件: (一)须经代表大会选举程序当选联会本届理事会理事; (二)曾担任一届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且任期届满超过8个月; (三)所在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的在册人数超过1250人。 第三十一条联会秘书长。 联会秘书长为联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联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由会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通过。联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单位会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联会会长授权,处理和协调联会一般性涉外工作和活动。 (六)处理联会理事会和顾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联会财务长。 联会设财务长1名,由会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理事会通过。联会财务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联会财务工作。 (二)制订联会财务制度。 (三)编制联会年度预决算报告草案。 (四)办理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十三条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联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联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的职能机构,对联会理事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委员若干,任期一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由常务理事会聘任、联会会长任命,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聘任。 第三十四条联会办公室。 联会办公室是联会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由联会秘书长提名,任职时经联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联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处理联会日常事务。 (二)传达联会理事会的决定,协调各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单位工作。 (三)草拟和修订联会规章制度。 (四)为联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和顾委会会议提供服务。 (五)办理联会组织发展具体事宜。 (六)搜集整理各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单位的工作资料,草拟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综合性文稿,编写联会年度大事记。 (七)受权督导代表机构和单位会员对联会代表大会决议、联会各项方针政策和联会理事会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联会的宣传工作和网站维护。 (九)负责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 (十)办理相关的社会捐赠事宜。 (十一)完成联会理事会和顾委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十五条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连任时无须经表决;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上述任 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可授权理事会负责审查会长、秘书长的延长任期事项。 联会理事可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连任一至三届,连任时无需经表决。 联会财务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仅在新任职时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此后无须逐年表决。 第四章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代表处。 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设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发展会员、会务管理和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代表处和管委会,共同组成代表机构。其中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和监督,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七条首席代表和代表。 代表处设首席代表和代表。首席代表由中国残联和联会委派,原则上为地方残联的理事长;代表由首席代表委任,原则上为地方残联负责相关工作的副理事长。首席代表和代表负责指导监督当地狮子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联会的办会方针,依据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 (一)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管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于每年联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召开。 (二)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选举和罢免管委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等。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三)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所属服务队选举产生,产生比例为各服务队人数的10%;管委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和管委会历任前主席为当然代表,不占会籍所在服务队名额。 (四)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须将选举结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管委会理事会。 (一)管委会理事会是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理事会任期为一年,从当年的 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管委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管委会第一副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管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理事同意方能生效,推举决定则按获得理事赞成票较多者为通过。管委会理事会的职责有: 1.执行联会理事会的方针政策和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向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根据需要推举下一届管委会第二副主席候选人和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4.根据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制定管委会规章制度。 5.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理事候选人由当然理事候选人、提名理事候选人和竞选理事候选人组成,经代表处审核批准。每年应保留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上一届理事作为新一届的理事候选人。 管委会理事候选人人选应从热爱狮子会工作、在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中作出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的会员中产生(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视为一届,首届管委会理事候选人该条件可适当放宽)。上届主席、秘书长和当地残联委派的人员为当然的理事候选人。管委会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上一届理事中提名理事候选人,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提名理事候选人。 对当然理事候选人和提名理事候选人,采用等额选举方式;对竞选理事候选人,采用差额选举方式,如报名人数较多时,可先经上一届理事会差额推举。已经当选的主席、副主席,为当然理事,无须参加理事选举程序。 (三)管委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代表处审核批准。如设立,人数不得超过管委会理事会人数二分之一;其中,已经当选理事的管委会主席、上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其余常务理事人选由管委会主席提名,由代表处审核批准,经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管委会常务理事会只可议决日常会务工作,不得取代管委会理事会的其它职能,特别是不能取代理事会在主要领导人推举、重大事项决定、重要规章制度制订等方面的职能。 第四十条管委会监事会 (一)管委会监事会是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由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监事会任期为一年,与管委会理事会同。 管委会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三次,由管委会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管委会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须经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二)管委会监事会的职责有: 1.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2.监督管委会理事会履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监督管委会的财务工作; 4.列席管委会理事会会议(如有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应列席),提出意见或建议; 5.监督管委会对外交流工作; 6.接受相关投诉,经调查核实向管委会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7.其它对管委会理事会的监督工作。 (三)管委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人数5~15名。其中,管委会监事会成员由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管委会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监事长须由前主席担任(如管委会成立时间较短,没有符合上述出任条件的会员,或者虽有符合条件者但本人不愿意出任或未能当选的,可由当地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管委会副监事长应曾担任过一届管委会理事(首届管委会不受此限)且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届,下同);管委会监事应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 第四十一条管委会主席、副主席。 (一)管委会设主席1名,对管委会理事会及代表处首席代表负责。主席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执行,确保任期内会务正常发展,财务收支平衡。管委会设2名副主席,分别称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二)管委会主席、副主席由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三)在正常履职且当地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上一届管委会第一副主席为新一届主席的候选人;上一届管委会第二副主席为新一届第一副主席的候选人。 新一届管委会第二副主席由上一届理事会在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选出,当地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审核。其中,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超过2名的,由上一届管委会理事会通过差额推举的方式,推举2名候选人,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为2名或1名的,直接送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选出。 首届管委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当地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管委会第一副主席如因健康状况、工作和居住地变迁、选举未达到法定的票数等缘故无法成为主席候选人或无法接任主席,由管委会第二副主席替代成为主席候选人;管委会第二副主席因上述缘故无法成为第一副主席候选人或无法接任第一副主席,应在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会员中重新选出。 (四)管委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认同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热爱狮子会工作,对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曾担任过一届服务队队长且担任过一届管委会理事会理事(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届,首届管委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受曾经担任过管委会理事会理事之限)。 (五)为确保管委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代表处应成立由代表处首席代表、地方残联代表和历任前主席等主要领导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指导整个选举工作;管委会应设立选举办公室和资格审查小组,具体组织相关的选举事宜,接受主席、副主席、理事、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自荐和推荐,对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和公示。 (六)管委会主席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职务的,经代表处首席代表审核批准,由第一副主席接任余下任期;余下任期少于六个月的,接任人应继续提名为下一届主席的候选人;余下任期多于六个月的,接任人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下一届主席的候选人。 管委会第一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职务的,由第二副主席接任余下任期;如余下任期多于六个月的,可由管委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一名新的第二副主席。 管委会第二副主席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职务的,如余下任期多于六个月的,可由管委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一名新的第二副主席。 第四十二条管委会秘书长、财务长和内部机构。 管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地方残联委派,应经管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成为管委会理事后方可任职;可设副秘书长,由管委会主席提名,管委会理事会通过。管委会设财务长1名,由管委会主席从管委会理事会理事中委任。管委会设办事处,在管委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管委会可设不同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协调开展专项会务或服务工作。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所属服 务队划分为分区、分域进行管理,分区主席、分域主席由管委会主席任命,接受管委会主席的工作指派。管委会应为各服务队提供会务管理、社会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服务队 第四十三条服务队。 服务队是联会会员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每25名会员即可申 请创建一个服务队。创建新服务队必须向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申请,并报联会批准。 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代表机构管委会或单位会员核准,每个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内部不同服务队的名称均应是唯一的、不相同的。服务队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及公司名称命名,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它具有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会员人数少于10人、长期不开展会务和服务活动的服务队,视为不正常 服务队。不正常服务队在90天内达到法定会员数额、会务和服务活动恢复正常的,经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理事会通过,可以恢复为正常服务队。视为不正常服务队半年以上的,由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理事会通过,报联会核准后予以取消。 第四十四条服务队组织架构。 (一)服务队会员大会是服务队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于每年4至6月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服务队的队长及副队长,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服务队的重大事项。服务队会员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二)服务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3名(分别为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秘书长1名,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司库1名。服务队每届任期为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如服务队成立时间在1月1日至6 月30日的,首次换届时间一律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如服务队成立时间在7 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换届时间既可至次年的6月30日,也可至再下一年的6月30日,由服务队理事会决定)。队长、副队长和理事均须经服务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并报联会备案。原则上上一届第一副队长为新一届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二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三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二副队长候选人,并另选一位新一届的第三副队长,选举结束后,换届交接仍以7月1日为准。秘书长、司库、总务、纠察等管理职务由队长在服务队理事中委任。 (三)服务队理事会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由队长、上届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纠 察等组成。理事会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以及研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服务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服务队会务管理。 (一)服务队应重视会员发展和保留工作,保持会员总数不少于25人。服务队应每月向代表机构或单位会员报告会员会籍变化情况。 (二)坚持服务队理事会会议和例会制度,推动会务工作开展。服务队理事会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应召开一次。会员例会由队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应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出席,会员例会应通报近期会务和服务活动、开展培训等。服务队应组织联谊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和沟通,使会员对服务队更具归属感。 (三)服务队财务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司库具体承办有关事务。服务队年度支出不得超过收入,不得支出与联会章程相违背的款项。财务收支情况,应向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服务队服务活动。 (一)服务队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服务活动要向代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服务项目遴选、服务制定、项目实施督导和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服务活动经费应全部进入服务经费账户中,按“量入为出、量力而为”的原则和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及核销。 (三)服务活动的开展应尊重会员的意愿,注重会员的参与,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经中国狮子联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各代表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狮子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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