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2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J xx-xx-2011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haanxi Province
(试行)
(报批稿)
2011-xx-xx 发布 2011-xx-xx 实施
联合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J xx-xx-2011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haanxi Province
(试行)
(报批稿)
2011-xx-xx 发布 2011-xx-xx 实施
联合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Shaanxi Province
(试行)
DBJ XX-XX-201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1年XX月XX日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2011 西安
前 言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是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为规范和指导全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的地方标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选址与
;4.建筑;5.设备;6.装修与设施;7.施工和验收等七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邮政编码:710018)。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李建广 李苏平 吴韦君 胡涛 王研 张国平 季伟 徐博荣 杨德才 姚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田策 杨筱平 柳成辉 谭旭东 邓军
薛遵义 张欧 陈旭 王刚毅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3
3 选址与规划 5
3.1 选 址 5
3.2 规 划 5
4 建 筑 7
4.1 一 般 规 定 7
4.2 建 筑 设 计 8
4.3 日 照 和 节 能 9
4.4 无 障 碍 设 计 9
5 设备 10
5.1 给 水 排 水 10
5.2 采 暖 通 风 11
5.3 电 气 11
6 装修与设施 14
6.1 装 修 14
6.2 设 施 14
7 施工和验收 16
附录A 套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7
附录B 电气终端基本配置 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9
引用标准 20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满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1.0.3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0.4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其他方式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区域周边环境及当地生活习俗相协调。
1.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性住房的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7 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8 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防雷和抗风雪等防灾安全措施。
1.0.9 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住房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10 应积极推广保障性住房的标准化、多样化,采用质量可靠的产品,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住房产业现代化。
1.0.11 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1.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廉租住房
政府向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0.2 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3 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4 限价商品住房
是指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普通商品住房。
2.0.5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每套住房的分户界限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房至少包含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功能空间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的保障性住房。
2.0.6 非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是指可配置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共洗衣间等的保障性住房。
2.0.7 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8 套型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2.0.9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阳台、排烟道、通风道、管井、套内结构墙体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2.0.10 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2.0.12 绿地率
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2.0.13 停车率
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建筑面积的比率
(辆/100㎡)。
3 选址与规划
3.1选 址
3.1.1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
3.1.2 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3.1.3 应远离污染源,避开可能引发工程地质灾害的不利地段。
3.2 规 划
3.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3.2.2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以小区、组团或单栋建筑的方式进行规划。
3.2.3 总体规划应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紧凑、充分利用地形、节约土地资源。
3.2.4 道路交通组织应有序、便捷、通畅,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衔接,道路应按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3.2.5 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
3.2.6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
1 非机动车宜按每套1.5辆配置,且不低于1.2辆;
2 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
0.5辆/100㎡;
2)限价商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8辆/100㎡。
3.2.7 保障性住房的绿化植物应选择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树木和花草。
3.2.8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在旧区改造中插建的保障性住房,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指标。
3.2.9 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 建 筑
4.1 一 般 规 定
4.1.1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及建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宅功能构成、家庭人口、风俗习惯等因素,并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4.1.2 本标准未涉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现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1.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 、炉灶及排烟道等厨房相应设施。
4.1.4 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
4.1.5 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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