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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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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济南市律师协会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且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本人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综合考...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济南市律师协会 济南市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且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本人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综合考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  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增强从事律师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察实习人员的思想素质、执行实习管理规定及完成实习任务的总体情况。 第三章  面试考核的组织 第六条  面试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考委会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实习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七条  面试考官人选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并通过。 第八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考委会提名产生,组成人员三人,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每个考核小组配备工作人员和书记员各一名,书记员由考委会指定,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 工作人员由市律协秘书处指派,负责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 考核小组成员遇有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或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规则: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现场表现做出公正评判,面试考官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  需提交的面试材料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面试考核书面申请。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实习人员登记表》一份;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六)参与具体业务的三个完整案卷(诉讼或非诉讼卷宗)。 第五章  面试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在面试考核之前不得泄漏与面试考核有关的信息,违者将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进入考场后要关闭并上交通讯设备直至考核结束。 第十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要遵守面试规定,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参加面试。 第十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冲撞、辱骂、诋毁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入待考室和考场后要关闭并上交通讯设备直至考核结束。 第六章  面试考核内容和流程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内容: (一)思想观念、政治素养,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工作中心和大局的了解; (二)语言表达、行为举止和精神风貌等基本素质; (三)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及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中有关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的关于律师行业的主要动态(只限面试考核时本年度的内容); (四)参与具体业务的案卷要求(违反以下任何一条都视为此项考核不合格):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接待当事人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签订委托代理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至少三次的实际操作记录;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至少三次的活动记录; 5、每个案卷均需附有指导律师的综合指导点评,而且实习指导律师的执业年限必须达到五年以上; 6、案卷中的所有材料必须注明实习律师身份,后添加或更改视为造假; 7、实习律师在实习证下发之前不能以实习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8、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接收代理案件; 9、实习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不能违背《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案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造假; 11、案卷材料需齐全且符合文件材料装订要求。 第十八条  考核流程 (一)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经核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2-3分钟的个人展示。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二)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及惩戒规定的理解;律师行业相关动态的了解情况。提问不超过三个问题,回答能表明大体意思即可。 考核要求:能认真地学习、理解相关规定,清楚行业动态,依规从事执业活动。 (三)考察实习人员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的了解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核小组可以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考核实习人员遇到该情形时的应对能力;针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询问,包括案件的有关细节、当时情形、疑点之处等。 考核要求: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运用、应变能力和参与办理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进行点评,客观地指出实习人员的优缺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实习人员作出正确引导。 (五)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成员应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面试考核实行合格制,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出现第十七条第(四)款所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考评同时不合格或第(三)款不合格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有申请考核小组成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考核小组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因此影响考评结果的,可以提出申请考核人员回避。回避事由是否成立,由当值考核小组人员合议评定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核结果定为暂缓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其实习期延长三个月;涉及案卷材料造假的,其实习期延长六个月。延长实习期届满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依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面试考核申请,由考委会重新组织进行面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对面试考核结果不认可,可在面试考核结束后向分管副会长反映,由分管副会长进行核察落实给予答复;如对答复仍然不服,有权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与本指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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