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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勘查规范

2019-02-04 35页 doc 67KB 1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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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勘查规范固体矿产勘查规范1定义和基本概念1.1固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是通过地质、物探、化探工作,以及槽井探、钻探施工,对新发现的矿(化)体进行揭露控制,大致查明其形态、规模、产状和品位变化情况;大致了解氧化带的发育情况;大致查明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并进行相应的综合评价。矿产勘查最终的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固体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预查是通过对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的工程验证,初步了解预查区内矿产...
固体矿产勘查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1定义和基本概念1.1固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是通过地质、物探、化探工作,以及槽井探、钻探施工,对新发现的矿(化)体进行揭露控制,大致查明其形态、规模、产状和品位变化情况;大致了解氧化带的发育情况;大致查明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并进行相应的综合评价。矿产勘查最终的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固体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预查是通过对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的工程验证,初步了解预查区内矿产资源远景,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并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参考资料。普查是通过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开展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和取样工程,以及可行性评价的概略研究,对已知矿化区作出初步评价,对有详查价值地段圈出详查区范围,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基础资料。详查是对详查区采用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探区范围,为勘探提供依据,并为制定矿山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提供资料。勘探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区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通过应用各种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种采样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1.2矿产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您所在的位置:全球矿权网首页>>矿权百科>>矿产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矿产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矿产勘查工作包括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和综合评价等。勘查区地质搜集、研究与成矿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围岩蚀变等区域地质和矿区地质资料,对砂矿床还包括第四纪地质及地貌特征。地层:应划分地层层序、岩性组合、岩相分带,确定含矿层位。对沉积矿产应研究含矿层的岩性组合、物质组成以及沉积环境与成矿关系等。构造:应对控制或破坏矿床的主要构造进行研究,了解其空间分布、发育程度、先后次序及分布规律等。岩浆岩:对与成矿有关的岩浆岩应了解或查明其岩类、岩相、岩性、演化特点及其与成矿的关系等。变质岩:对变质矿床应了解或研究变质作用的性质、强度、影响因素、相带分布特点及其对矿床形成或改造的影响。围岩蚀变:应了解或研究矿床的围岩蚀变种类、规模、强度、矿物组成、分带性及其与成矿的关系。矿体地质矿体特征:应研究或控制矿体分布范围、数量、规模、产状、空间位置及形态、相互间关系及氧化带(风化带)的范围等;研究围岩、夹石的岩性、产状、形态等;研究成矿后断层对矿体的破坏情况,找出矿体的对比标志,使其合理地有依据的连接。矿石特征:包括矿石物质组成和矿石质量特征。矿石物质组成:包括矿物组成及主要矿物含量、结构、构造、共生关系、嵌布粒度及其变化和分布特征;应划分矿石自然类型,矿石的蚀变和泥化特征,并研究各类型的性质、分布、所占比例及对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的影响。矿石质量特征:包括矿石的化学成分,有用组分、有益和有害组分含量、可回收组分含量、赋存状态、变化及分布特征;依据矿石的工艺性质及当前生产技术条件,划分矿石工业类型和品级,不同类型变化规律和所占比例,非金属矿产及固体燃料矿产,可据用途要求选择测定项目,用以确定该矿产的类型、品级。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研究:调查矿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其汇水边界;查明含(隔)水层的分布、含水性质、构造破坏与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情况,主要构 造破碎带、岩溶发育带与风化带的分布及其导水性,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含水性及储水性、与矿层(体)的相对位置、连通其它含水层及地表水体和老窿水的情况,地下水的水头高度、水力坡度、径流场特征与动态变化,地表水体的分布、水文特征、连通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可能途径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确定矿床主要充水因素、充水方式和途径,建立水文地质模型,结合矿床可能的开拓方案,估算矿坑开拓水平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矿区总涌水量。调查矿区及其相邻地区的供水水源条件,结合矿山排水对矿山供水问题及排供结合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价,指出矿山供水水源方向。缺水地区,应对矿坑涌水的利用价值进行评价。工程地质条件研究:研究矿床开采区矿体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岩体结构及其结构面发育程度、组合关系,评价岩体质量,调查影响矿床开采的不良工程地质岩组(风化层、软弱层、构造破碎带)的性质、产状与分布特征,结合矿山工程需要,对露天采矿场边坡的稳定性或井巷围岩及溶(熔)腔的稳固性作出初步评价,指出可能发生工程地质问题的地质体或不良地段。环境地质研究:研究区域稳定性,矿区内历次地震活动强度及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老窿的分布范围、充填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圈定老窿(采空区)界限。查明矿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地热等自然地质作用的分布、活动性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调查矿区存在的有毒(砷、汞……)、有害(热、瓦斯、游离二氧化硅等)及放射性物质的背景值,对矿床开采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预测矿床疏干排水影响范围,对影响区内的生产、居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可能构成的危害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意见。结合采矿工程,对矿床开采可能引起的地面变形破坏(地面沉降、开裂、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范围,采选矿废水排放对附近水体的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价,对采矿废石的堆放与处置、利用提出建议。适于水溶、热熔、酸浸、碱浸、气化开采的矿床以及多年冻土矿床,应针对其勘查的特殊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在矿产分类规范中予以明确。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根据试验的目的、要求、程度、其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可靠性,矿石加工选冶试验可分为可选(冶)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工业试验5类。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加工技术试验是为了获取某些物理的技术工艺性能或特殊要求。煤的选矿加工技术试验主要是通过筛分、浮沉及工艺性能试验,了解煤的可选性及加工工艺特性。试验工作应根据矿产勘查阶段、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体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综合评价在勘查主矿产的同时,对于达到一般工业指标要求、又具有一定规模的共生矿产或伴生的其它矿产,应进行综合评价。对同体共生矿,应综合考虑,整体勘查,运用综合指标圈定矿体;对异体共生矿,应利用勘查主矿产的工程进行控制,其控制程度,视具体情况确定。应据地质条件、产出特征、共伴生关系、价值大小、需求程度、开发利用的可能性等条件,对市场适销对路、经济价值较大、并能同时开采的共生矿,尤其是位于首采地段或露采境界内的共生矿,应加强综合评价。对伴生矿产,据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确定其评价程度。放射性检查一般矿产应做放射性检查,对于放射性矿产,在各勘查阶段均应按规范要求开展放射性测量工作。1.3采矿权、探矿权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西方现代矿业法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左右,同现代意义上的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得以成长并不断完善。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应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国家认同,故而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可以说现代矿业权制度就如此产生了。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采矿的个人或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矿业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款项,然后取得相应的特许权或租用权。若所要进行工作的土地归私人所有,还须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权人的允许方可正式进行工作。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在经济时期一直付阙,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自此明确了我国采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随着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并在1998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个配套法规。采矿权的概念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1.4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1.5矿业权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矿业权的由来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2.《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及固体矿产勘查新规范2.1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现就实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5月1日起,编写、提交、填报各类资源评价报告、地质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可行性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书(表)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须依据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矿业权审批管理、资源储量管理、资源规划与评价及矿讪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须符合新标准规范及本通知。二、矿产资源勘查执行单矿类(种)规范。尚无对应单矿种规范的矿产地质勘查,可根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并参考产出特征、加工选冶性能相近的矿种规范要求,编写勘查工作设计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凡无法类比或单矿类(种)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的原则规定。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或委托书中加以明确。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第一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预可行性研究应在评审通过的详查报告或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评审通过的勘探报告基础上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完成。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的,可以不做可行性研究。六、矿山停采、闭坑,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履行闭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程序,进行资源储量注销或残留资源储量登记。对残留矿产资源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应根据已评审备案的闭坑(停采)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评价或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资源/储量类别,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重新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采矿权申请。七、凡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囡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作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变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已压覆的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将压覆无法开采的部分扣除。八、大中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应根据评审意见书的结论、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的勘探或详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的矿床工业指标等进行,应有独立一节描述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情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计算采区回采率、矿井回采率等资源利用指标。申请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组织的专家审查。九、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开头加附不超过400字的文字摘要,主要内容应包括勘查区(矿区)地理区位、面积、勘查单位、工作时间、主要工作量、勘查(核实)投入、地质矿产特征、基本认识及主要成果、主要结论、主要建议等。十、有关确定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具体技术处理,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遵循《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和实施,重点抓好矿山企业实施新标准规范工作。对执行新标准规范过程中所遇各种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储量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2.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解读(Generalrequirementsforsolidmineralexploratio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08-28发布,并于2003-01-01实施前言《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是根据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对GB/T13908—1992《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GB/T13688-1992《固体矿产详查总则》、GB/T13687—1992《固体矿产普查总则》等三个标准进行修订,并合并为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3908—1992、GB/T13688—1992、GB/T13687—1992。总则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总则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总则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咨询研究中心、评审中心,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总则起草人:邵厥年、严铁雄、宾德智、张文海、邓善德、田绍东、王炳铨、甘先平。《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委托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范围总则代替GB/T13687—1992GB/T13688—1992GB/T13908—1992Generalrequirementsforsolidmineralexploration1、范围《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勘查工作、可行性评价工作,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各阶段的总体工作部署;可作为评审、验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的总要求;也是制定各类(种)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指南的总原则;还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矿产勘查开发筹资、融资、股票上市等活动中评价、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3、矿产勘查的目的任务矿产勘查最终的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固体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预查是通过对区内资料的综合研究、类比及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的工程验证,初步了解预查区内矿产资源远景,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并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参考资料。普查是通过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开展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和取样工程,以及可行性评价的概略研究,对已知矿化区作出初步评价,对有详查价值地段圈出详查区范围,为发展地区经济提供基础资料。详查是对详查区采用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探区范围,为勘探提供依据,并为制定矿山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提供资料。勘探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区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通过应用各种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种采样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内容:1.矿产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2.矿产勘查的控制要求3.矿产勘查中各阶段的要求4.矿产勘查中的勘查工作质量问题5.矿产资源/储量分类6.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7.矿产资源/量估算8.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1.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矿产勘查工作包括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和综合评价等。勘查区地质搜集、研究与成矿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岩、变质岩、围岩蚀变等区域地质和矿区地质资料,对砂矿床还包括第四纪地质及地貌特征。地层:应划分地层层序、岩性组合、岩相分带,确定含矿层位。对沉积矿产应研究含矿层的岩性组合、物质组成以及沉积环境与成矿关系等。构造:应对控制或破坏矿床的主要构造进行研究,了解其空间分布、发育程度、先后次序及分布规律等。岩浆岩:对与成矿有关的岩浆岩应了解或查明其岩类、岩相、岩性、演化特点及其与成矿的关系等。变质岩:对变质矿床应了解或研究变质作用的性质、强度、影响因素、相带分布特点及其对矿床形成或改造的影响。围岩蚀变:应了解或研究矿床的围岩蚀变种类、规模、强度、矿物组成、分带性及其与成矿的关系。矿体地质矿体特征:应研究或控制矿体分布范围、数量、规模、产状、空间位置及形态、相互间关系及氧化带(风化带)的范围等;研究围岩、夹石的岩性、产状、形态等;研究成矿后断层对矿体的破坏情况,找出矿体的对比标志,使其合理地有依据的连接。矿石特征:包括矿石物质组成和矿石质量特征。矿石物质组成:包括矿物组成及主要矿物含量、结构、构造、共生关系、嵌布粒度及其变化和分布特征;应划分矿石自然类型,矿石的蚀变和泥化特征,并研究各类型的性质、分布、所占比例及对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的影响。矿石质量特征:包括矿石的化学成分,有用组分、有益和有害组分含量、可回收组分含量、赋存状态、变化及分布特征;依据矿石的工艺性质及当前生产技术条件,划分矿石工业类型和品级,不同类型变化规律和所占比例,非金属矿产及固体燃料矿产,可据用途要求选择测定项目,用以确定该矿产的类型、品级。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研究:调查矿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确定其汇水边界;查明含(隔)水层的分布、含水性质、构造破坏与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情况,主要构 造破碎带、岩溶发育带与风化带的分布及其导水性,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含水性及储水性、与矿层(体)的相对位置、连通其它含水层及地表水体和老窿水的情况,地下水的水头高度、水力坡度、径流场特征与动态变化,地表水体的分布、水文特征、连通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可能途径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确定矿床主要充水因素、充水方式和途径,建立水文地质模型,结合矿床可能的开拓方案,估算矿坑开拓水平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矿区总涌水量。调查矿区及其相邻地区的供水水源条件,结合矿山排水对矿山供水问题及排供结合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价,指出矿山供水水源方向。缺水地区,应对矿坑涌水的利用价值进行评价。工程地质条件研究:研究矿床开采区矿体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岩体结构及其结构面发育程度、组合关系,评价岩体质量,调查影响矿床开采的不良工程地质岩组(风化层、软弱层、构造破碎带)的性质、产状与分布特征,结合矿山工程需要,对露天采矿场边坡的稳定性或井巷围岩及溶(熔)腔的稳固性作出初步评价,指出可能发生工程地质问题的地质体或不良地段。环境地质研究:研究区域稳定性,矿区内历次地震活动强度及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老窿的分布范围、充填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圈定老窿(采空区)界限。查明矿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地热等自然地质作用的分布、活动性及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调查矿区存在的有毒(砷、汞……)、有害(热、瓦斯、游离二氧化硅等)及放射性物质的背景值,对矿床开采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预测矿床疏干排水影响范围,对影响区内的生产、居民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可能构成的危害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意见。结合采矿工程,对矿床开采可能引起的地面变形破坏(地面沉降、开裂、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范围,采选矿废水排放对附近水体的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价,对采矿废石的堆放与处置、利用提出建议。适于水溶、热熔、酸浸、碱浸、气化开采的矿床以及多年冻土矿床,应针对其勘查的特殊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在矿产分类规范中予以明确。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根据试验的目的、要求、程度、其成果在生产实践中的可靠性,矿石加工选冶试验可分为可选(冶)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半工业试验、工业试验5类。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加工技术试验是为了获取某些物理的技术工艺性能或特殊要求。煤的选矿加工技术试验主要是通过筛分、浮沉及工艺性能试验,了解煤的可选性及加工工艺特性。试验工作应根据矿产勘查阶段、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体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综合评价在勘查主矿产的同时,对于达到一般工业指标要求、又具有一定规模的共生矿产或伴生的其它矿产,应进行综合评价。对同体共生矿,应综合考虑,整体勘查,运用综合指标圈定矿体;对异体共生矿,应利用勘查主矿产的工程进行控制,其控制程度,视具体情况确定。应据地质条件、产出特征、共伴生关系、价值大小、需求程度、开发利用的可能性等条件,对市场适销对路、经济价值较大、并能同时开采的共生矿,尤其是位于首采地段或露采境界内的共生矿,应加强综合评价。对伴生矿产,据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确定其评价程度。放射性检查一般矿产应做放射性检查,对于放射性矿产,在各勘查阶段均应按规范要求开展放射性测量工作。2.矿产勘查的控制要求矿产勘查的控制要求划分勘查类型是为了正确选择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圈定。应根据矿体规模、矿体形态复杂程度、内部结构复杂程度、矿石有用组分分布的均匀程度、构造复杂程度等主要地质因素确定勘查类型。矿床勘查类型确定应以一个或几个主矿体为主,对于巨大矿体也可根据不同地段勘查的难易程度,分段确定勘查类型。按矿床地质特征将勘查类型划分为简单(Ⅰ类型)、中等(Ⅱ类型)、复杂(Ⅲ类型)3个类型。由于地质因素的复杂性,允许有过渡类型存在。按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分类:应遵循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相统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类型分为3类9型。即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1类)、开采技术条件中等的矿床(Ⅱ类)、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矿床(Ⅲ类),除I类只有I型外,Ⅱ、Ⅲ类中又按主要影响因素分为4型,即以水文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1、Ⅲ-1型),以工程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2、Ⅲ-2型),以环境地质问题为主的矿床(Ⅱ-3、Ⅲ-3型)和复合型的矿床(Ⅱ-4、Ⅲ-4型),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工程间距确定原则工程间距是指最相邻勘查工程控制矿体的实际距离,其间距应根据反映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的勘查类型来确定。首先要看矿体的整体规模,并结合其主要因素确定工程间距,即使是分段勘查,也要从整体规模人手。不同地质可靠程度、不同勘查类型的勘查工程间距,视实际情况而定,不限于加密或放稀一倍。当矿体沿走向和倾向的变化不一致时,工程间距要适应其变化;矿体出露地表时,地表工程间距应比深部工程间距适当加密。工程间距通常采用与同类矿床类比的办法确定。也可根据已完工的勘查成果,运用地质统计学的方法或用SD法确定,见附录(确定勘查工程间距)。由于矿床的形成条件各异,勘查工程间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矿床自身特点,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各矿种(类)勘查规范可制定相应的参考工程间距要求。工程布置、施工原则、控制程度工程布置:应根据矿体地质特征和矿山建设的需要,参考同类矿床勘查的经验进行。一般情况下,地表应以槽井探为主,浅钻工程为辅,配合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深部应以岩心钻探为主;当地形有利或矿体形态复杂~极复杂、物质组分变化大时,应以坑探为主配以钻探;当采集选矿大样时,也可动用坑探工程;对管条状和形态极复杂的矿体应以坑探为主。若钻探所获地质成果与坑探验证成果相近,则不强求一定要投入较多的坑探工程,可以钻探为主配合坑探进行。坑探应以脉内沿脉为主,当沿脉坑道未能揭露矿体全厚时,应以相应间距的穿脉配合进行。施工原则:应按照由已知到未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稀到密的原则进行,基准孔、参数孔、沿走向和倾向的主导剖面应优先施工。各阶段工程布置应考虑后续勘查和开发工作的衔接。控制程度:首先应控制勘查范围内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相互关系。对出露地表的矿体边界应用工程控制。对基底起伏较大的矿体、无矿带、破坏矿体及影响开采的构造、岩脉、岩溶、盐溶、泥垄、泥柱、老窿、划分井田的构造等的产状和规模要有控制。对与主矿体能同时开采的周围小矿体应适当加密控制。对拟地下开采的矿床,要重点控制主要矿体的两端、上下界面和延伸情况。对拟露天开采的矿床要注重系统控制矿体四周的边界和采场底部矿体的边界。对主要盲矿体应注意控制其顶部边界。对矿石质量稳定、埋藏较浅的沉积矿产,应以地表采样工程为主,深部施工少量工程以验证矿石质量。3.矿产勘查中各阶段的要求预查全面收集调查区内的地质、矿产、物探、化探,遥感、重砂、探矿工程等各种有关信息及研究成果,并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研究。对有希望的地区,应选择几条路线,进行比例尺为1:50000或1:25000的路线地质踏勘,辅以有效的物探、化探方法,井选择有代表性的异常进行Ⅱ~Ⅲ级查证,圈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对发现的矿(化)点或经类比认定为矿引起的异常及有意义的地质体进行研究,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从基本特征、成矿地质条件等方面进行类比、预测,必要时可投入极少量工程进行追索、验证,采集测试样品。寻找的矿产与地表(下)水关系密切时,应收集、分析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为开展下步工作提供设计依据。应圈出预测矿产资源范围,当有估算资源量的必要参数时,可以估算预测的资源量。普查通过1∶25000~1∶5000比例尺的地质填图和露头检查,对区内地质特征的查明程度应达到相应比侧尺的精度要求,成矿地质条件达到大致查明程度。通过1∶l0000~1∶2000比例尺地质填图和有效的物探、化探、遥感、重砂等方法手段及数量有限的取样工程,大致控制主要矿体特征,地表要用取样工程稀疏控制,深都要有工程证实,不要求系统工程网度;大致查明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并进行相应的综合评价。对物探、化探异常进行Ⅰ~Ⅱ级验证。大致了解开采技术条件,包括区域和测区范围内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对开采条件简单的矿床,可依据与同类型矿山开采条件的对比,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床,应进行适当的水文地质工作,了解地下水埋藏深度、水质、水量以及近矿围岩强度等。对已发现的矿产,应与邻区同类型已开采矿山,从矿石物质组成、主要矿石矿物、脉石矿物、结构构造、嵌布特征、粒度大小、有害组分及影响选治条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对比,并就矿石加工选冶的性能作出概略评述。对无可类比的或新类型矿石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或实验室流程试验,为是否值得进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对饰面石材还应作出“试采”检查。依据普查所获得的地质矿产资料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概略研究,研究有无投资机会,是否值得转入详查,并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详查通过:1∶10000~1∶2000地质填图,基本查明成矿地质条件,描述矿床的地质模型。通过系统的取样工程、有效的物探、化探工作,控制矿体的总体分布范围,基本控制了主矿体的矿体特征、空间分布,基本确定了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对可供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产,进行相应的综合评价。对矿床开采可能影响的地区(矿山疏排水水位下降区、地面变形破坏区、矿山废弃物堆放场及其可能污染区)开展详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基本查明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选择代表性地段对矿床充水的主要含水层及矿体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试验研究,初步确定矿床充水的主(次)要含水层及其水文地质参数、矿体围岩岩体质量及主要不良层位,估算矿坑涌水量,指出影响矿床开采的主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问题;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复杂性作出评价。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试验和研究,易选的矿石可与同类矿石进行类比,一般矿石进行可选性试验或实验室流程试验,难选矿石还应作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饰面石材还应有代表性的试采资料。直接提供开发时利用,试验程度应达到可供设计的要求。在详查区内,依据系统工程取样资料,有效的物探、化探资料以及实测的各种参数,用一般工业指标圈定矿体,选择合适的方法估算相应类型的资料量,或经预可行性研究,分别估算相应类型的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为是否进行勘探决策、矿山总体设计、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供依据。勘探通过:1∶10000~1∶2000(必要时可用1∶500)比例尺地质填图,加密各种取样工程及相应的工作,详细查明成矿地质条件及内在规律,建立矿床的地质模型。详细控制主要矿体的特征、空间分布;详细查明矿石物质组成、赋存状态、矿石类型、质量及其分布规律;对破坏矿体或划分井田等有较大影响的断层、破碎带,应有工程控制其产状及断距;煤炭第一水平范围内的古河流冲刷、古隆起、较大陷落柱应有工程控制;对首采地段主矿体上、下盘具工业价值的小矿体,应一并勘探,以便同时开采;对可供综合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评价,共生矿产的勘查程度应视该矿种的特征而定。异体共生的应单独圈定矿体,同体共生的需要分采分选时也应分别圈定矿体或矿石类型。对影响矿床开采的主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问题要详细查明。通过试验,获取计算参数,结合矿山工程计算首采区、第一开采水平的矿坑涌水量,预测下一开采水平的涌水量;预测不良工程地质和问题;对矿山排水、开采区的地面变形破坏、矿山废水排放与矿渣堆放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作出评价;未开发过的新区,应对原生地质环境作出评价;老矿区则应针对已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如放射性、有害气体、各种不良自然地质现象的展布及危害性)进行调研,找出产生和形成条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治理措施。在矿区范围内,针对不同的矿石类型,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加工选冶性能试验。可类比的易选矿石应进行实验室流程试验,一般矿石在实验室流程试验基础上,进行实验扩大连续试验,难选矿石和新类型矿石应进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必要时进行半工业试验。勘探时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可依据系统工程及加密工程的取样资料、有效的物探、化探资料及各种实测的参数,用一般工业指标圈定矿体,并选择适合的方法,详细估算相应类型的资源量;进行了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论证后所确定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工业指标圈定矿体,详细估算相应类型的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为矿山初步设计和矿山建设提供依据。探明的可采储量应满足矿山返本付息的需要。34.矿产勘查中的勘查工作质量问题矿产勘查中的勘查工作质量问题各项勘查工作都应执行相应规范、规定,保证质量要求。对勘查工作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都应该客观、详实地反映和评价,不允许用平均数来掩饰质量问题。1、地形及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和勘查工程测量应采用全国通用的坐标系统和最新的国家高程基准点进行。对于边远地区小矿,周围没有可供联测的全国坐标系统基准点时,可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提供的当地数据,建立独立坐标系统测图。但必须详细说明所采用定位仪器的型号、定位的时间、程序、精度。测量的精度要求,应按有关规范执行。不同比例尺的勘探线剖面应当是实测剖面。2、地质填图不论哪种比例尺的地质填图,都应以地质观察为基础,其精度要求应按同比例尺地质测量规范要求。大比例尺地质填图是为矿产勘查、矿山建设设计服务的,比例尺的选择应以矿床的矿体规模、形态复杂程度以及各勘查阶段的要求为依据。地质点要布设在界线上或有特殊意义的地方,用仪器法展绘到图上。对于薄矿体(层)、标志层及其它有特殊意义的地质现象,必要时应扩大表示。3、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各种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量和环境地质调查,均应符合相应比例尺规范的要求和相应勘查阶段对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的要求。专门水文地质工作及岩矿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样的测试都应满足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工作成果的可靠性。4、物探、化探工作各种比例尺的地球物理测量、地球化学测量的质量,都应符合相应比例尺规范的要求。各项测试数据应准确、可靠。5、探矿工程对覆盖层小于3m的浅部矿体可使用探槽、浅坑,大于3m应采用浅井。钻探工程的质量应符合钻探规程的要求,矿芯及顶、底板3~5m范围内的岩石及标志层和全孔岩芯采取率不得低于规程规定或勘查设计的要求。当厚大矿体连续5m低于要求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钻孔(井)进出矿体应测顶角、方位角,丈量孔深。钻孔实际出矿点偏离设计出矿点的垂直勘探线距离,应视矿床具体情况而定。砂钻严禁超套管采样,开孔、穿矿、终孔应测钻头内径。坑探工程应按坑探规程或设计要求进行。6、采样及测试(含加工选冶试验样品)必须严格执行采样规范的要求,不得混样、错号,严禁选择性采样。难以识别的矿石或可能矿化地段,应连续取样。煤质采样要根据不同煤类及其可能的工业用途、煤质主要指标的变化程度来确定。砂矿样的淘洗、称重按有关规范执行。金属、非金属矿产样品加工应严格遵循切乔特公式,样品加工重量总损失率不大于5%。样品分析、测试,应由国家认证的有资质的化验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内检样品必须由送样单位编密码、送原分析单位进行验证。外检样亦编密码,附原分析方法的说明,送指定实验室进行外检。具体要求应按有关规范执行。加工选冶试验样品的采取,要考虑矿石类型、特征及代表性,能分采的应分类型采集。实验室流程试验样和扩大连续试验样在采集前应与试验单位共同编制采样设计,在采集时还要考虑到开采时矿石的贫化。样品主要组分含量应低于所代表的矿石类型的平均品位。当矿石中有共、伴生有用组分时,采样时应一并考虑。加工选冶试验的各环节都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7、地质编录、综合整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的要求。原始地质编录要在现场进行,应及时、准确、客观、齐全,综合整理要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鼓励使用计算机辅助野外采集系统,凡能用计算机成图、成表的资料,都应按标准化表格内容的要求填写。工程、采样、测试、编录的质量问题及矿体、矿石质量的异常变化,应如实在报告中一一反映。5.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可行性评价和地质可靠程度,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类型。[见附录(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储量经过详查或勘探,达到了控制的或探明的程度,在进行了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扣除了设计和采矿损失,能实际采出的数量,经济上表现为在生产期内,每年的平均内部收益率高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储量是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又可分为可采储量(111)、探明的预可采储量(121)及控制的预可采储量(122)3个类型。基础储量经过详查或勘探,达到控制的和探明的程度,在进行了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后,经济意义属于经济的或边际经济的那部分矿产资源。基础储量又可分为两部分:即经济基础储量和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经济基础储量是每年的内部收益率大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并扣除设计和采矿损失之前的那部分。可分为3个类型,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其平均内部收益率介于行业基准内部收益率与零之间的那部分,也有3个类型,即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资源量资源量可分为三部分,即内蕴经济资源量、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预测资源量。内蕴经济资源量。即自普查至勘探,地质可靠程度达到了推断的至探明的,但可行性评价工作只进行了概略研究,尚分不清其真实的经济意义,统归为内蕴经济资源量。可细分为3个类型: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量。即经过详查、勘探的成果,进行了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后,其内部收益率呈负值,在当时开采是不经济的,只有在技术上有了很大进步、产品能大幅度降低成本或大幅度降价时,才能使其变为经济的那部分矿产资源。也分为3个类型: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预测的矿产资源。即经过预查工作,依据已有资料分析、类比、估算的资源量(334)?,也是资源量的一种,属潜在矿产资源。6.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条件可采储量(111)在勘探地段内,达到了探明的程度,详细圈定了矿体的三维空间,肯定了矿体的连续性,排除了多解性;矿石的物质组成、矿石质量都已详细查明;开采技术条件和影响开采的各种因素也已详细查明;对共、伴生组分进行了综合评价;矿石加工选冶性能试验的成果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经可行性研究,在对矿床的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的研究,并扣除了受这些因素影响而不能开采的部分后,被证实为在当时开采是经济的那部分即谓可采储量(111),可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地质和可行性评价的可信度高。探明的预可采储量(121)在勘探地段内,达到了探明的程度,但仅作了预可行性研究,在扣除了因开采、选冶、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能开采的部分后即探明的预可采储量。它只是用于从总体上、客观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以及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地质可信度高,可行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一般。控制的预可采储量(122)在详查地段内,达到了控制的程度,圈定了矿体的三维空间,基本确定了矿体的连续性,排除了大的多解性;基本查明了矿石物质组成、矿石质量;对矿石中的共伴生有用组分进行了综合评价;对易选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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