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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19-02-14 5页 doc 16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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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 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 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 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 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 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 第二节拆迁诉讼 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提高律师承办房屋拆迁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 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 第2条概念界定 2.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2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2.3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4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企业。 2.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2.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7违章建筑,是指依法应予以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物。 第3条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3.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 3.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3勤勉敬业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3.4支持合理补偿原则。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当支持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要求,合理补偿的底线是:被拆迁人原有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第4条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 4.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4.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4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5条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5.1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在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并修改拆迁与方案;起草并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管理与实施人员;代理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参与拆迁评估活动;参与听证及谈判活动;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参与强制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参与仲裁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服务。 5.2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章所称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第6条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国家法律规定,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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