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关于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城建[1992]68号)

关于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城建[1992]68号)

2019-02-23 19页 doc 34KB 616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5190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城建[1992]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 城建[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 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1992年2月19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
关于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城建[199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 城建[1992]68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经部审查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四 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1992年2月19日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1条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1、外观基础上的应达70分以上; 2、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应达70%;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分以上。 二、优良 1、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 2、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分以上;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分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 第三章 市政工程质量的评分办法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外观项目的验评应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量检查。 二、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说明部分。 三、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定,其对应得分如下: 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 四、外观项目分的计算: 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 外观检查的否决权:外观质量检查。 第3.0.2条 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 二、实测项目内容及充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 三、实测项目得分的计算: 1、道路工程: 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合格率×0.3 2、桥梁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得分=各项合格率的平均值 第3.0.3条 质量保证资料检验评定: 一、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内容见本规定附表三。 二、质量保证资料评分标准见本规定附表三。 第3.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评分: 一、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3+实测项目得分×0.35+质量保证资料评分×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 (95)建城市字第1号 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更好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现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继续阅读
/
本文档为【关于颁布《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城建[1992]68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