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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代理服务协议

2019-02-24 10页 doc 24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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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代理服务协议港口服务代理协议 合同号: 日期: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负责甲方从连云港港发运件杂货的港口作业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1.1件杂货班轮条款下乙方工作范围:港内或乙方指定地点接货、卸车或卸驳 船、理货、仓储、订舱、港内短驳、装船至船边、报关、商检换单、单证相关事宜、代缴港务港建费等。 1.2件杂货舱底条款下乙方工作范围:除1.1以外增加船边装船至舱底;除非 另有约定,不含绑扎加固。 ...
港口代理服务协议
港口服务代理协议 合同号: 日期: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负责甲方从连云港港发运件杂货的港口作业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1.1件杂货班轮条款下乙方工作范围:港内或乙方指定地点接货、卸车或卸驳 船、理货、仓储、订舱、港内短驳、装船至船边、报关、商检换单、单证相关事宜、代缴港务港建费等。 1.2件杂货舱底条款下乙方工作范围:除1.1以外增加船边装船至舱底;除非 另有约定,不含绑扎加固。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集装箱运输相关事宜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车板接 货、装拆箱、常规绑扎加固、施封、运输、单证、报关、商检换单、订舱、海运、退单等;具体以单批次委托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在每批次货物进港前以邮件、传真等形式向乙方发送《批次委托函》, 将每航次船、货、车等有关信息告知乙方;有关承载船舶的情况包括船名、航次、船代名址及联系人、港区等;条件具备时提供货物详细清单;船、货情况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更新的信息;以便乙方做好卸车、装船等准备工作。 2.2甲方及时通知乙方有关集港方式、与船东和与客户的装卸条款等。甲方协 调发货人安排货物集港。货物进港前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提前落实堆场安排与接货。 2.3如果条件具备,甲方应将发运厂家联系人告知乙方,乙方直接与厂家联系 时应抄送甲方。甲方应要求发运厂家发车后或在不晚于货物抵港前一天 1 / 6 14点之前向乙方发送《发运通知》。 2.4如货物有特殊储运要求的,甲方必须提前告知乙方,否则在货物储运方面 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2.5甲方有监督的权利,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考察乙方服务质量,乙方应恪 尽职守,维护甲方利益。 2.6甲方应要求到港货物的包装符合铁路、公路及海洋运输的要求,并有清晰 牢固的唛头、警示性标志,货物应标明重心、吊点。 甲方应于船抵港前 5 个工作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订舱委托书”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应标明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2.7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检、报关,应在截港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全套完整 准确的报关单证交到乙方手里。 3.0 开船前甲方应及时进行提单内容的书面确认,注明提单签正本或电放,如有更改应在截单前提出(截单后如有更改将有可能会有更改费用产生)。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高 效完成港口货运工作。乙方应谨慎处理货物装卸、仓储、港内短驳、装船等相关环节,高效、严谨的处理手续、单证相关事宜,并保持与甲方的充分沟通。 3.2乙方应组织精通港口地面操作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就具体项 目或批次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协调,具备处理项目件杂货的成熟经验;同时配备充足人员现场监卸、监装,督促安全操作,阻止野蛮作业。 3.3乙方应充分预见到甲方批次货物全部集港所需时间,保证甲方货物按时完 成集港。特殊情况视实际而定,如重大件货物车船直取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做好大件设备港口接货,加强与船代、港口的联系,避免产生压车费用。 3.4乙方应在集港开始前告知甲方集港注意事项。乙方接到发货预报后,做好 接货准备工作,提前安排货物堆放场地、机械、人力,及时安排卸货。乙方应协调港口自集港车辆进港后12小时内开始卸货,非夜间到货的原则上当天卸车,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港方机械、人力不足,高温天气等, 甲乙双方相互协商,以找到公平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乙方负责根据《装箱清单》、《发运通知》清点所交接货物,核对唛头、箱件号、品名、尺码。如有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操作人员反馈。送货方不携带《发运通知》(或随车清单)的,乙方原则上在送货方补齐后卸车,除经甲方操作人员确认,此情形下,乙方需记录生产厂家及联系人、品名、车牌号、司机联系方式以便比对装箱清单盘点到货。 3.5乙方接货时负责检查货物表面状况,货损、包装破损尽可能取得司机书面 确认(可以在《发运通知》加批注),拍照留存,并于当天书面通知甲方操作人员,征求处理意见决定由送货厂家修补包装还是由乙方代为处理。 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时,如由厂家在装船前完成修理或更换包装,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相关费用由甲方协调厂家承担;如由乙方代为安排破损包装的修复或改换包装等项事宜的,修复改换包装的额外费用另行确认。3.6根据货物不同性质采取适当方式堆存保管。乙方应负责货物在装运港的防 潮防水,特别是木箱包装货物要下垫上盖,(码头正常情况下只盖篷布)予以防水防潮;包装本身已有适当防水结构且乙方合理谨慎认为无需加垫物料的可以区别对待。 3.7乙方应对货物进库、进港进行区分,并记录具体货位。 3.8乙方为甲方安排的丈尺检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现存在非甲方安排的检验 (如有),应将该情况立即告知甲方,防止沟通不畅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9集港进度日报制度。乙方在集港期间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每天通报集港进 度。 3.10如经甲方要求,乙方代为安排补刷唛头或运输标志;拆除货物国内到站、 收货人临时标志等。 3.11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关咨询服务,避免遗漏特殊监管条件。乙方及时将工程 承包等贸易方式下所需报检、报关单证清单告知甲方,要求列名份数、正副本要求等。报关单填制,特别是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内容须取得客户确认后再行报关。 3.1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报关、报检单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检查所有单 据,并将结果立即反馈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及时反馈信息则视为甲方已完 成应尽义务,由此造成未按时通关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其未能发现的单证瑕疵,应尽力弥补以确保货物的顺利通关。 3.13乙方负责及时办理装运港的报关手续,避免因未及时通关造成船期损失。 3.14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应与甲方操作人员加强沟通,积极与海关协调处理。 乙方应保存海关查验通知单或其他相关凭证备查。 3.15乙方应与船代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甲方通报靠泊计划。与甲方配载船长、 现场人员(如有)密切配合,甲方对某些货物有特殊装船要求的乙方应协助予以协调,并协助甲方做好绑扎加固工作(甲方委托乙方绑扎加固的货物)。 3.16乙方应协助提前了解配载情况、舱位是否紧张,并及时通报装船进度。少 量甲板货时须记录箱件号,如了解到大量货物舱面积载时需及时告知甲方。 3.17乙方应与理货、大副保持沟通,尽量减少大副收据不清洁批注,如有明显、 严重不合理批注应及时告知甲方操作人员。提供大副收据扫描件以便甲方留底。 3.18乙方及时制作提单样本取得客户确认,填制有关保函经船代确认,及时将 签发的提单传真或者扫描给甲方留底。 3.19如有货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协助协调相关方出 具保险理赔所需的证明文件,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202015年05月01日开始,海关不出具正本的退税联,海关提供报关单号, 由客户自己到国税办理。 3.21任何情况下,乙方或其供应商对甲方委托的货物无留臵权或其他任何处分 货物的权利,且无权扣留甲方和客户的单据,否则,由此给甲方或其客户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3.22乙方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操作, 保证人员、货物、财产的安全。双方同意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1)。 3.23乙方包括其为完成货物顺利出运的其他必要事项和细节。可以根据港 口习惯做法适当灵活处理,但以不损害甲方整体利益为限。 四、廉洁自律 4.1为使双方工作人员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 生,双方同意签订《廉洁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2)。 五、责任划分 5.1甲方承担货物运抵港口乙方接货点(车板或驳船舱底)前的责任,乙方承 担自港口车板(或驳船舱底)接货到货物顺利装船为止的责任。乙方负责在港口与送货方交接验货,发现原残需在交接单上批注。如乙方检查确认后,未发现货物异常,而在乙方责任区间内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等问题,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2在乙方责任期间内,由于乙方工作失误、疏忽等造成货损货差、压车费、 海关罚款、船期损失、退税损失及其他未列明额外费用等,乙方应负责相应的赔偿。 5.3如果乙方出现违约事项或按合同规定应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将相应 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向乙方的任何一笔付款中予以扣除。该类扣款行为不应成为乙方拖延、暂停或终止合同责任和义务履行的借口,乙方也不得拖延、暂停或终止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工作。如若发生上述情况或其他本合同未列明的情况,导致甲方交货期造成的延误,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并支付甲方由此遭受的其他费用。 5.4 因甲方提供单证有误或因货物未备齐而造成的未通关,退关、短装、船舶待时、额外堆存、转栈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5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委托单及相关单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由于提供信息错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在起运港、目的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提供不正确的货运或报关,以及发货人未能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费用与结算 6.1本协议按港口包干费率计费,如附件3,固定不变价,合同期内国家政策性费率调整除外,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港口包干费率。 6.2班轮条款下港口包干费包含接货卸车、单船免费堆存15天、港内短驳、装船至船边、岸上理货、安保费、订舱费、理货取单、报关、报检、代理费等全部税、费。 6.3单笔费用以每批次货物结算单为准。 6.4如果甲方委托乙方代办其他事项产生费用的,双方协商解决。 6.5额外费用需事前取得甲方书面确认(传真或邮件)。货物出运后2天内乙方向甲方书面提供该批次完整的费用确认单(盖章),列明计算依据,甲方核对确认后,乙方开具发票。 甲方在收到乙方费用确认单和正本发票之日起 30 天内,将所有费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七、合同的变更 7.1本合同未尽事宜、服务范围的调整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或政策的任何变化 等,双方可以应友好协商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补充或修改。 7.2任何一方授权代表对合同内容(包括合同附件)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的变 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建议,经另一方授权代表认可签字后生效,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解决 8.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 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九、签订与生效 9.1合同有效期:年月日- 年月日,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9.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核对无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该协议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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