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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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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法规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法规[2007]32号 【颁布时间】 2007-02-16 【实施时间】 2007-02-16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141751 什么是编号?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6年4月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
【法规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发法规[2007]32号 【颁布时间】 2007-02-16 【实施时间】 2007-02-16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141751 什么是编号?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6年4月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企业(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 159家中央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 10%。尽管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与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为进一步督促有关中央企业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效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企业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 1 法律风险。 二、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中央企业要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53家中央大型企业中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有关企业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职务,同时明确过渡时间,尽快培养合适人选;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吸引外部优秀人才。159家中央企业中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要尽快采取措施,结合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注意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至今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在今年5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作出情况说明。 在2007年底前未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三、认真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照“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总法律顾问履行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近年来新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备案制度,及时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总法律顾问任命函报国资委备案。 四、努力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 分立、重组、股权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企业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附件:1、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2、38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 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1.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6.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0.东风汽车公司 1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3.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4.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5.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6.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38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5.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6.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7.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8.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9.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10.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13.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5.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1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7.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8.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9.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0.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21.中国唱片总公司 22.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25.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26.珠海振戎公司 27.中煤国际工程研究总院 28.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29.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30.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2.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33.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4.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35.沈阳化工研究院 36.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37.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38.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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