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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2017-10-16 6页 doc 17KB 1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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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是指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外币会计核算过程中,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上加盖的印章,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及使用范围 (一)储蓄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储蓄单证。该印章按办理储蓄业务的柜组或柜员配备,通过...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是指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外币会计核算过程中,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上加盖的印章,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及使用范围 (一)储蓄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储蓄单证。该印章按办理储蓄业务的柜组或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二)业务公章。用于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开户证实书、存款凭证、余额对账单、挂失回单、止付及其它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该印章按营业网点配备,由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经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批准,对辖内内控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密的营业网点,业务公章可替代储蓄业务公章对外签发储蓄单证,并按办理业务的柜组或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三)业务清讫章。用于业务已办结的现金收付传票、转账传票、表外业务传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进账单以及客户回单、入账通知等。该印章按柜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四)结算专用章。用于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结算凭证以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等。该印章按办理结算业务的网点配备,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五)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该印章按办理签发、承兑、转(再)贴现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配备,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六)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该印章按办理银行本票的营业网点配备,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七)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时提出的凭证和清单。该印章按直接参加同城交换的提出机构配备,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柜组或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九)假币章。用于收缴的假币。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的专人保管,通过编号区分。 (十)财务专用章。本单位的预留印鉴,用于账户资金支付凭证。该印章按县级联社、合作银行确定的财务费用管理机构和在他行开立存放款项账户的网点配备,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十一)个人名章。用于个人经办业务的各种单证、凭证、登记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个人名章由其本人保管。 (十二)其它会计专用印章。除上述外按规章制度作为业务印章使用的其它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 印章加盖规定 对外签发的凭证、票据和对外报送的报表资料等加盖印章处,应为凭证、票据或报表指定的位置;未指定位置的,应加盖于凭证、票据或报表资料正面,一般不应与凭证、票据或报表资料的日期、金额、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栏位置重叠。 内部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业务清讫章或其他印章可以加盖在凭证的背面。 已打印经办(复核、授权)人员姓名或柜员号的内部使用的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可不再加盖个人名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 (一)签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汇票、承兑(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专用章由省农信联社统一组织刻制和下发;代签他行银行汇票的汇票专用章由被代理行统一刻制和下发。 (二)本票专用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和下发。 (三)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负责刻制和分发。 (四)业务公章、储蓄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结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设计,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负责刻制和分发。 (五)其它会计专用印章由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设计、刻制和分发。 第六条 省农信联社统一设计的会计专用印章样式 (一)印章规格 1(业务公章、储蓄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为圆形铜章,直径为36mm(不含边框,下同)。 2(受理凭证专用章为椭圆形铜章,长轴为38mm,短轴为25mm。 3(业务清讫章为长方形铜章,长为38mm,宽为27mm。 (二)印章文字内容 金融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机构名称+印章名称、日期、编号。其中编号规则可由各联社、合作银行自定。 第七条 印章使用与管理 (一)会计专用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实行印证分管,银行本票和汇票的印模卡按重要物品进行登记保管;整套预留银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 (二)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机构必须建立《业务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凡印章的刻制、领取、下发、启用、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三)同一机构内部领取会计专用印章时,实行签领制度;跨机构领取会计专用印章的,还需同时出具领用单位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登记《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并签章。发出单位还要填制一式两联的清 单,经双方签章(字)确认后,一联由发出单位留存,一联交领用单位留存,作为领用单位核对印章的依据。 (四)会计专用印章在使用前必须留有印模,办理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签章。个人名章可不预留印模,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 (六)会计专用印章(包括个人名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各种空白凭证、登记簿、报表上等预先加盖。 (七)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做到:专匣保管,交接严密;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个人名章可由其本人妥善保管;严禁将会计专用印章带离营业场所。 (八)会计人员跨机构调动时,应由会计主管监督办理交接手续,接交人及会计主管必须同时在《业务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登记并签章。 (九)临时停用(或暂未启用、备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应指定双人封存并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同时在“业务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或暂时保管)日期,启用时应注明启用日期。 (十)会计专用印章损坏需重新更换时,应逐级上缴销毁,同时登记《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 (十一)会计专用印章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编号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编号相同。丢失印章的编号作废,不得再用。 (十二)各行社要加强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不得隐瞒违规刻制、使用、保管业务印章以及业务印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 第八条 印章销毁 (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应交会计主管保管,会计主管收到印章时应在“业务印章(印模)、押(压)使用保管登记簿”登记印章停用日期。停用后一个月内,会计主管应编制“会计专用印章上缴印模(销毁)清册”一式两份,连同会计专用印章上缴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会计管理部门。会计管理部门根据清册核实会计专用印章,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后,一份清册返还上缴机构归档,另一份由会计管理部门保管。 会计管理部门收到应销毁的印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上缴印模(销毁)清册”后一个月内,会同审计部门核实并统一销毁。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章确认。销毁清册归档保管。 (二)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停止使用后,由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会计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并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销毁。 第九条 因内部管理、开办其他业务需要使用的未在本办法中明确作出统一规定的其他会计专用印章,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信联社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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