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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2017-09-19 45页 doc 79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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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禁止~同时正确认定该罪的中止形态~体现了刑法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的量刑要求~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复杂、方式多样~犯罪组织形式也大多繁杂~因而其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也有诸多有待进一步思索和探讨之处~不管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不管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哪种拐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禁止~同时正确认定该罪的中止形态~体现了刑法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的量刑要求~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过程复杂、方式多样~犯罪组织形式也大多繁杂~因而其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也有诸多有待进一步思索和探讨之处~不管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不管是实施法律规定的哪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中止都应从四项特征上把握~即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犯罪中止情形。只有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准确把握犯罪形态~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法治在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中不断成熟并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预备 未遂 既遂 中止 时空性 自动性 彻底性 有效性 共同犯罪 加重处罚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种把人作为商品贩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是对现代社会人权价值观的挑衅~更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要求~让被害人漂泊无依、尊严丧 1 尽~让被害家庭妻离子散、破镜难圆~也让社会机体和价值观念受尽创伤、沟壑难填~给被贩卖者及家庭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因此一直以来都是被严厉打击和惩处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即对其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较重法定刑。同时~勿容臵疑~罚当其罪是对任何犯罪的判处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不同的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以及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等都应当予以考虑作为量刑时的评价因素~这样才能保证刑罚衡平、罪责一致、罚当其罪~也有利于鼓励幡然省悟的犯罪分子及时悬崖勒马~尽量降低社会危害和司法成本。 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适用中~理论界对该罪停止形态的构成条件颇有争议~实务界也存有不一的判例~怎样正确认定该罪预备、未遂、既遂及中止~是正确量刑的前提~本文即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形态做一探讨。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概述。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罪是一选择性罪名。从罪名上可以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同时在行为方式上~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该罪。从犯罪类型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 2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另~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被拐卖妇女实施了奸淫行为的~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为希望并积极追求这一犯罪结果发生~但实际上出卖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3,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具体是其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即表现为~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之一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包括七种情形~即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是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第二层次的加重处罚情节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尚无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该档量刑直 3 接规定为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并且不得超出第一层次加重处罚的七种情形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预备、未遂、既遂的区分。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只可能发生于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得逞达到既遂状态~那么也就不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预备、未遂、既遂作为犯罪行为的四种停止形态~彼此之间既不可能相互转化~也不可能同时并存~都是犯罪行为的最终停止状态~但同时犯罪中止与预备、未遂的概念又紧密联系~因为只有在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未遂阶段时~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犯罪中止与预备、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行为人的自动性~而后者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两者的区别体现为主观方面的截然不同。正因为犯罪中止与预备、未遂及既遂之间的联系及区别~所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形态有必要对该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形态作一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该款规定~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即看犯罪是否得逞。但是以什么标准判定犯罪是否得逞~在刑法学界素有分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的没有达 ?到~即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 4 ,2,犯罪结果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并认为~此处的结果是所有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既遂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犯罪既遂与 ? 未遂区别的标志。 笔者认为~犯罪目的说机械地将犯罪未得逞理解为犯罪目的没达到~不适当地将犯罪目的增加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必然导致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因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不同~而被有区别地认定为既遂或未遂~进而导致即使具有同样社会危害性和刑法惩罚性的同种犯罪行为却在量刑上产生巨大差别~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的。而犯罪结果说~则只能适用于结果犯的既、未遂区分~危险犯、行为犯等类型的犯罪无法以此为标准予以认定犯罪的既、未遂形态。犯罪构成要件说~则很好的解决了上述两种学说的问题~即为犯罪形态既、未遂的区分提供了一个统一、衡平、合理的标准~又可以普遍的适用于各种存在既、未遂区分的犯罪类型~同时也更加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使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得到切实的体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未遂形态~因为其本身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方式多样~因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既、未遂形态的区分~因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行为即为犯罪既遂~否则就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 5 女、儿童罪包括从拐骗等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到中转、接送~直至贩卖出手的这一整个过程~因此只有贩卖出手后犯罪行为才实施完毕构成犯罪既遂~而此前的一系列行为则处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行为犯与举动犯之间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而非举动犯~并非行为一实施就为既遂~行为犯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结束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是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则是既、未遂认定中犯罪目的说的体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中所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 所指的显然是主观目的~而非客观行为~把犯罪目的的实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则违反了该条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时也极不利于切实打击该种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和其他人身权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终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具体既遂条件可以归纳为三类情形: ,1,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行为。此类行为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行为~其既遂条件为~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并且已实际将被害人臵于控制之下。拐骗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非暴力手段~将被害妇女、儿童骗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绑架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式~使用强力将被害人臵于其控制之下的行为。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即是一种特殊的绑架行为。收买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购入的行为~并且已实 6 际将被害人收购控制~欲意转手出卖~至于是否实际卖出并不影响该种行为方式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 ,2,接送、中转行为。此类行为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中间行为~接送、中转的行为方式实质上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之所以将本可以依《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可论处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再予以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是因为接送、中转行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此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该犯罪中典型并普遍存在的此两种帮助行为。该类行为的既遂条件为~行为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将其运送至某一特定地点~送给指定的人或者藏匿、看管、转换交通工具、中间转送的行为实施完毕。 ,3,贩卖行为。该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行为~是实现该罪最终目的的行为~其既遂条件即行为人将控制的妇女、儿童出卖给他人~实现被害人“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获得所期待的利益的行为~但是否实际获得得所期待的利益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2、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与预备的区分。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而是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相应的也可以从四类情形加以分析: ,1,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行为而为的预备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选择犯罪对象、作案地点、跟踪尾随、准备作案工具、制定作案线路、寻找、联络卖家以及预先联 7 络买家的行为等等。 ,2,为实施接送、中转行为而为的预备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准备安臵地点、交通工具、熟悉接送、中转线路、制定接头方式等等。 ,3,为实施贩卖行为而为的预备行为。此种行为主要有预先联络卖家、买家的行为等。 以上两节的论述中~主要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和预备形态进行了具体分析~明析了此两种形态~对于该罪的未遂形态也就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行为人着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始~到实施终了前~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即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 3、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的既、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刑法理论界有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的行为都是在同一个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联系、相互支援、相互促进而形成一个有机的行为整体。每个人的行为不但是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是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一部分~都对其他人的行为的完成起了一定的原因力作用。其中任何一个共犯既遂状态的出现~都包含了其他共犯的共同协力。因此~对其他共犯也应 ?作既遂犯看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共同实行犯中可能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有学者将此种“特殊情况”解释为行为犯~即在以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未遂区分标志的犯罪里~由于各个共同实行犯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上表现出各自的独 8 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并不标志其他实行犯也是未遂或 ?既遂~所以~可能出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行为犯类型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所为行为的一致性和独立性~以及犯罪既遂形态的不同形式~比较好的结合了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所接受~比如强奸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行为犯类型的犯罪中~就有将各共犯予以既、未遂不同区分的判例。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作为行为犯的一种~同样可能出现既、未遂并存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界线分明地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分成了彼此联系的三种形式~即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的手段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中间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将控制的被害人卖出的结果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不同行为方式在相互联系的同时存在不可替代的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这些彼此联系又依次继起的行为完全可能存在前行为已经既遂了~而后行为正处于着手实施过程当中的情形~如实施拐骗或绑架妇女、儿童及偷盗婴幼儿行为的行为人已经得逞~但在接送或中转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则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而实施中间行为的行为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即使实施同一阶段行为的各行为人~也有可能出现既、未遂同时并存的情形~如共同实施绑架妇女、儿童行为中~一部分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被抓获~而另一部分人将被 9 害人绑架控制~在定罪量刑时就理应作既、未遂的区分。 在行为犯类型的共同犯罪中~除了共同实行犯外~还有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种非实行行为的共犯形式~此三种共犯形式的未得逞情况有两种:第一~非实行行为本身未实施完毕~如组织犯未能组织起犯罪集团~教唆犯未能引起被教唆都的犯意~帮助犯未能将帮助行为实施完毕,第二~与之相关联的实行行为未能得逞。这 ?是由非实行犯对实行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相统一的关系决定的。存在于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未得逞情形同样具有上述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接送、中转行为尽管实质上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帮助行为~但因《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将其特别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独立行为之一~所以不再依赖拐骗、贩卖等其他实行行为的是否得逞为既遂条件。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止形态探讨。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分为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构成需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的特征~在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类型的犯罪中止中还需具有有效性特征。时空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特征~即其成立必须是犯罪处于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达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的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停止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 10 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前述的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根本区别所在~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彻底性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有效性则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防止其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在未达既遂状态即停止下来。尽管有效性是针对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类型而具有的特征~但并不等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可以在这两种构成方式中自由选择~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某种危害后果或有导致危害后果的危险~成立犯罪中止就要求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总之~适用哪种犯罪中止构成标准的原则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最大限度的遏阻已经付诸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最大限度的恢复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唯有如此~才有对中止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充分理由。 无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的构成是多么复杂、方式多样~其作为行为犯的中止形态~同样须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特征~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罪的中止形态作一深入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各行为方式的犯罪中止形态探讨。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行为~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达到既遂状态之前这一过程当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 11 备、犯罪未遂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的停止是否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质、量标准应当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出发判断作用于犯罪分子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的阻碍力是否达到了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程度。具体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无论从作用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感受还是其客观上的作用力大小均达到了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的程度~此种情况当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从客观事实及一般人看来都足以阻止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只有具备确凿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证实犯罪分子没有认识到或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阻止而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此种情形成立犯罪中止。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从客观上看比较微小~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犯罪分子对这一阻力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在主观上认为这一阻力足以阻止其犯罪行为~从而被迫停止其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力~从客观上看比较微小~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分子也对这一阻力有合乎客观情况的认识~在止种情况下停止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是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 概括起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一般有~被害人强有 12 力的反抗、有效的逃避,第三者或政法机关的制止、抓获,自然、环境因素所形成的巨大障碍等等。客观上比较轻微的原因力一般有~被害人或第三者的哭泣、哀求、劝告、警告、轻微反抗,自然、环境因素所形成的不利影响等等。而在认定原因力是否足以阻止犯罪行为、阻却犯罪意志时较多依赖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判断的因素一般有~行为人自身方面的不利情况和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等等。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构成的行为方式~有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六种~前面的论述中将此六种行为方式分为了手段行为、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三类~并且已经详细分析了每种行为方式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的构成条件~从而明确了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这一前提条件~通过对“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具体分析则进一步明析了构成该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本质特征~至于犯罪中止的彻底性特征则要求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分子彻底的打消某一具体犯罪的念头~并最大限度的让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其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但并不当然的要求行为人永远不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或其他罪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基本构成的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具体为: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手段行为的中止形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行为有三种~即拐骗、绑架和收买~,偷盗婴幼儿也是一种手段行为~但因该种行为是加重处罚情节~故将于下文详述。,此三种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开始阶段的典型表现~分别代表了三种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方式。此类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时 13 空范围为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行为人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前~同时要求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并非意志以外的原因~彻底的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最终没有控制被害人。如果行为人已将被害人控制~则已经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状态~事后即使再将被害人送还~也只能做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得适用犯罪中止条款。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间行为的中止形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中间行为有接送和中转两种方式~此类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有一前提条件~即行为人不成立之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手段行为的共同犯罪~否则就已经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自然无需再讨论犯罪中止问题。此类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为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指定的地点或交给指定的人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接送、中转的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被害人尽到合理处理的义务~消除自己已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至于接送、中转的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合理处理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从行为人实施预备行为至正式着手实施接送、中转犯罪行为之前。此时被害人并没有被其控制~行为人自然无需尽合理处理被害人的义务~这一阶段只要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放弃其为接送、中转被害人所为的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并明确表示对被害人不予接送、中转~即应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阶段为行为人实施接送、中转被害人达到既遂状态前的整个过程。此时被害人由行为人控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自然就要放弃对被害人的控 14 制~让被害人被侵犯的人身权利得以恢复。但在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中大多被害人不具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此种情总下行为人只是消极的自动放弃犯罪显然无法使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至实施犯罪行为前的状态~甚至使被害人陷入更大的危险~因此~才涉及到成立犯罪中止需合理处理被害人这一要求~即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此种情形下什么行为才是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积极行为~关键在于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犯罪结果”的理解~此中“犯罪结果”是指某一犯罪的最终结果~还是犯罪构成上的犯罪结果,笔者认为既然犯罪构成要件说适用于犯罪既、未遂的区分~那么同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犯罪中止的认定也自然采用此说~否则会造成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混乱。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接送、中转犯罪行为中~其达到既遂状态的最终行为是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的人~那么行为人就应该只需要自动有效地防止这一“结果”发生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能将没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送回家或送至有关机关、部门~当然符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如果行为人将没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送还上线~此种情形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呢,笔者认为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此种情形行为人同样消除了自己接送、中转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使社会关系回复到了其实施犯罪行为前的状态~但自行为人开始实施送还行为开始~即是开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新的帮助行为~因此完全可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至于行为人将没有自理能力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遗弃~此种情形因行为人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 15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如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以加重处罚情节第,七,项定罪量刑。 ,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结果行为的中止形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结果行为即贩卖~贩卖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不成立之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手段行为和中间行为的共同犯罪~否则就已经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贩卖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行为人将被害人转手卖给他人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有效防止被害人被卖给他人这一犯罪结果发生~同时也应当对被害人尽到合理处理的义务~消除自己已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至于贩卖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合理处理义务应尽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与接送、中转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条件类似~同样可以从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从行为人实施预备行为至正式着手实施贩卖犯罪行为之前。此时被害人并没有被其控制~这一阶段只要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放弃其为贩卖行为所为的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并明确表示不实施贩卖行为~即应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阶段为行为人实施贩卖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前的整个过程。此时被害人由行为人控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自然就要放弃对被害人的控制~让被害人被侵犯的人身权利得以恢复。而对没有自理能力和处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行为人应当消除自己所为之犯罪行为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即应尽到合理处理义务~同接送、中转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成立犯罪中止同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析: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回家或送至有关机关、部门~ 16 当然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还上线~也同样消除了自己贩卖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使社会关系回复到了其实施犯罪行为前的状态~但自行为人开始实施送还行为开始~即是开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新的帮助行为~因此完全可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将被害人遗弃~此种情形因行为人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不利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如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以加重处罚情节第,七,项定罪量刑。 2、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探讨。 现实犯罪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因其过程复杂、行为多样~一人很难独立完成~往往以共同犯罪甚至犯罪集团的形式存在~因此研究该罪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形态更具有现实意义。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同样需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条件~其中自动性和彻底性这两项对行为人主观上的要求同单独犯罪并无区别~但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即相互配合、彼此联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独立、不受制约~因此在时空性和有效性上又具有比单独犯罪更复杂的自身特点~其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通说标准为~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 ?因力。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可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简单共同犯 17 罪是指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分工~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表现为元分工的一起实施从拐骗、绑架、收买到贩卖的整个控制、转手出卖被害人的过程,在此种共同犯罪中无接送、中转环节,。这种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只存在于从犯罪预备到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前的这一过程当中~因为只要各行为人将被害人控制~不论是否卖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不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在这一过程当中~成立犯罪中止分两种情形:一是所有行为人一致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使被害人免遭各行为人控制、免受犯罪行为侵害~自然成立犯罪中止。二是某一行为人或部分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则不仅要求其自身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而且必须消除其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即必须消除其所为预备和实行行为对犯罪的推助力~比如准备了工具的要取回工具或报案处理等。 ,2,拐卖妇女、儿童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存有分工~共同协作完成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此节主要探讨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典型的以手段行为、中间行为、结果行为进行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情形,复杂共同犯罪中可能存在的组织、教唆、帮助犯将于下节探讨,。此类共同犯罪的中止的成立又可分两种情形予以分析:第一~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表现为前阶段犯罪的行为人犯罪既遂后~再吸收他人参与其它阶段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形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及各阶段的所有行为人共同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与之前所述的各行为方式的中止条件 18 一致~在此不再赘述。而各阶段中某一或部分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则只需行为人消除其所为行为对犯罪既遂的原因力~不必然以该阶段是否既遂为衡量标准~并且~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个别成立犯罪中止不必然的要求尽到对被害人的合理处理义务。第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共谋开始到实际控制被害人之前的这一过程当中~这一阶段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除共谋外并未实际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但同样只能适用于这一时空范围~而不能延长至自身实际实施犯罪实行行为阶段~这符合共同犯罪理论~比如事前有通谋的销赃者即为盗窃罪共犯。在这一过程中~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同简单共同犯罪类似~而共谋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则要求其明确表示退出共同犯罪~同时消除其已实施的预备行为或其他帮助行为对犯罪既遂的原因力。 ,3,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情形。前已述及~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三种非实行行为的共犯形式的未得逞情况有两种:即非实行行为本身未实施完毕和与之相关联的实行行为未能得逞。相应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组织、教唆预备行为或帮助行为开始至所组织、教唆、帮助的实行行为达到既遂状态之前的这一过程。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组织犯、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其停止组织或教唆行为~并防止所组织或教唆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因为组织犯、教唆犯的犯罪结果为实行犯所实行犯罪 19 行为的既遂~因此~只有绝对防止其所组织或教唆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才符合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要求。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则只需消除自己所为的帮助行为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而不必然的以犯罪是否既遂为衡量标准。 3、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止形态探讨。 处罚加重犯是否存在既、未遂问题~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一度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加重犯无未遂~理由为既然是加重处罚情节其犯罪的基本构成肯定已全部齐备~但笔者认为~在某些加重处罚情节中同样可能有既、未遂的区分~因为刑法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实质是在犯罪基本构成要件之外~附加了加重处罚的特别要件~同样应当适用犯罪既、未遂理论~并且在加重处罚的同时区分既、未遂也是罚当其罪的内在要求。并且区分加重处罚情节既、未遂的观点也为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所采纳~如最高法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规定:~加重处罚情节的既、未遂的认定又有两种体现~即其加重情节或结果本身是否得逞和犯罪基本构成是否得逞。只要有既、未遂的区分~就有犯罪中止成立的可能。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两个层次~已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是第一层次的八项九种情形~以下将对此九种情形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可能及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作一分析。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一加重处罚情节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只存在于具体的某一犯罪行为当中~而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是对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身份所 20 规定的加重量刑情节。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此四种加重处罚情节~可能在各阶段行为当中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一次拐卖三人以上或拐卖累计达三人时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应成立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中止,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预先联系好境外买家、实施中间行为及结果行为的行为人欲将被害人带至境外甚至已经带至境外~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相应的成立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中止,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将被害人控制后~及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在奸淫或强迫其卖淫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成立犯罪中止。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此两种加重处罚情节~在实施中间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行为人就该加重情节与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实施帮助行为的情况下~是针对手段行为而设臵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也只可能是实施手段行为的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 ,4,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此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中止一般出现于实施结果行为的行为人贩卖被害人的过程当中或贩卖出手之后。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是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 21 其他严重后果的。此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样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尽管重伤、死亡的情节是对加重结果的规定~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却并不以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为既遂条件~因此此种情形可能因基本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成立犯罪中止~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并且是不能犯未遂。如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亲属重伤或死亡~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即应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其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构成并没有达到既遂状态。 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处罚情节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同样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加重处罚情节和犯罪中止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本文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思考和探讨~相信会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有所裨益~罪责刑相适应、量刑衡平、维护法律尊严这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仅仅体现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区分~也同样体现于对犯罪不同停止形态的认定~从而适用不同程度的否定评价~充分完备法律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让法治在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中不断成熟并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正是本文的价值取向所在。 ?刘之雄~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法学评论》1989年第3期。 22 ?段立文~犯罪“未得逞”含义辨析~《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1页,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高峰主编~《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页。 ?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399页。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疑难案例评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49页。 23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 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 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 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 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 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 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 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 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 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 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 先权。 24 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 纳工本费。 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 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 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 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 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 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 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 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 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 办法》 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 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 供,并登记备案。 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 不损坏。 25 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 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 登记。 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 理部负责办理。 四、 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 单,方可盖章。 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 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 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 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 盖公司公章。 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 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6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 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 行刻制印鉴。 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 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 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 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 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 一、 项目名称: 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 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 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 诺及欠款文书。 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 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 27 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承诺人: 工程 处 年 月 日 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 管理规定 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 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 扫描件。 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 程管理部。 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 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 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 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 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 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 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 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 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 28 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 予盖章。 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 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 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 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 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 、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6 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 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 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 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 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 行跟踪。 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 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 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 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 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 29 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 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 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 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 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 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 30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 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 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 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 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 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 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 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31 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 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 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 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 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序 业务类型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备注 号 正本 成本计取 300元/套 资格预 一 副本 成本计取 100元/套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审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0.8‰,500万 商务标 工程造价 0.8‰ 及以下取1.0‰ 二 招投标 正本 2000元/本 技术标 副本 500元/本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1.0‰,500万 已做预算 1.0~1.5‰ 项目过及以下取1.5‰ 三 工程造价 程服务 1000万以上取2.0‰,500万 未做预算 2.0~2.5‰ 及以下取2.5‰ 1000万以上取0.5‰,500万 结算造价 1.0~1.5‰ 及以下取1.5‰ 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四 结算 2.0~2.5‰ 有预算资料 结算造价 2.5~3.0‰ 无预算资料 未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注: 1、对于“标准套用”工程取相应折减系数。 2、计取费率标准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曲线插值法计算。 32 3、上表未尽项目标准,实际发生双方协商制定。 4、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按1000元计取。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关于“三个认证”贯标管理及 强化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各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三个认证体系的贯标意识,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三个认证”的贯标工作。 二、 各工程处须设立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项负责“三个认证”工作,公司将各单位的贯 标工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 各施工项目须设立以建造师为主并配以专职人员组成贯标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贯 标工作。 四、 各项目的管理资料,往来文件形式应统一,施工和贯标资料应认真填写并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 五、 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公司标志性标语(最少一次),如:质量方针,环境安全方针 等。 六、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标志和编制成员名册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七、 开工前须报开工资料到工程管理部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八、 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制成统一的牌示挂贴。 九、 所有对外管理协议须由工程管理部审定、认可方可签订。 十、 施工前编写质量、环保、安全保证、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工程管理部审查、认可, 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 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三个认证管理手册的学习和培训,做好记录。 33 十二、 施工前与各劳务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环保、安全协议。 十三、 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做好记录。 十四、 施工中与工程管理部定好的检查项目和竣工应提前三天报工程管理部到场检查、 验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并根据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要求,针对建造师部的质量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 基础工作 1.1建造师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三个认证”贯标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精心设计, 严细施工,管理达标,工程创优,顾客满意,质量取胜”的思想。 1.2 根据公司建立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承包的项目及内容,由建造师部 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的质量记录,并经常检查质量 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1.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企业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4按照质量验评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质量评 定,并将评定结果交项目工程师核查。 1.5每个分项工程(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必须对操作班组 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书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且要求形成书面资料交 建造师部。 1.6建造师部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其中自检、交接检必须有检 查记录。 二、 物资检验规定 2.1建造师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组织检查,并认真作好书面记录。 2.2所有进场的物资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2.3对需要做复试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料、各种附加剂、焊条、焊剂、 防水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建造师部备查。 2.4对进场的物资必须进行标识,按照已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等 三种状态进行分种类堆放,严格保管,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 2.5对于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各分项施工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造师部汇报, 34 同时要注明处理结果或材料的去向。 三、 工序检验规定及报验 3.1建造师部应抓好班组的自检工作,设立质检人员认真督促操作班组的自检,并作好书面记录。 3.2分部分项(工序)工程完成后,各分项施工部必须组织检查,不合格的部分及时返修,达到合格后由建造师部进行复查。 3.3在分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认真组织两个工序(工程)间的交接检查,不合格的分项或工序,不经返修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4自检合格后须经建造师部复检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施工。申请复检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并附自检记录、交接检记录、隐蔽记录、预检记录、质量评定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3.5严格按照“三检制”组织检验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项目要由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做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工序的质量。 3.6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操作者及时整改。 3.7建造师部专职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经其提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并认真整改,整改完毕报建造师部质检人员复查。 四、 不合格分项(工序)处理规定 4.1施工中若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必须及时向建造师部质检部门汇报,由建造师部制定处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并将处理结果报建造师部质检部门。 4.2凡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 4.3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建造师部,按规定严格处理。 五、 工程质量评定规定 5.1各施工部门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验评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闭门造车。 35 5.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 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下发整改通知,并于整改后重新评定。 5.4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部门组织自检评定,报建造师部进行核定,主要分项由建造师部核定。 六、 质量检查资料管理评定 6.1质量检查基础资料,由质检员负责填写、整理,报建造师部质检部。 6.2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整齐。 6.3施工单位质检组必须编制月度质量检查计划,并列出检查标准的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控制、检查、评定。 6.4质量检查资料必须统一,格式要标准化,严格按照DBJ01-51-2003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证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2、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 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爆破、吊装、 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确 定相应的责任人。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 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提出,防止一般化。 4、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 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 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 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 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 36 和文明施工。 6、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安全有效。要建立定期 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7、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地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要建 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8、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 毒,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 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操作技 能,做到全员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 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 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 方吸烟动火。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 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 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指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 场。 (二)安全教育 1、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 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 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 员工技术档案。 3、 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 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 37 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 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 要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 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 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检查 1、 公司制定三级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分公司工程处每周至少一次, 项目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 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2、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 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 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 如拒绝整改,公司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1、 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2、 各施工部门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 防员(兼职工人),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 的工资和资金等照发。 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 4、 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 解决消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5、 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 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38 7、 与公司雇用和合作的包工队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交 底。 8、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OHSMS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相 关认证资料的填写及上报工作,做到体系的实用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9、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材料的存放、保 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 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0、 施工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施工区不准住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1、 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 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动火前,要消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 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 12、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品装 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季节及装修阶段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 案。 14、 工程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审批表》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环境体系(GB/T24001-ISO14001)的标准运行管理,贯彻节约资源,预防 污染,环境达标,持续改进。 2、 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 3、 确保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达标,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手动电动工具或 切割器具应尽量在封闭的区域内使用;运输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必要时应对现 场噪音进行。 4、 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避免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必须每 天清扫,经常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 场,垃圾车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运输遗洒和扬尘。 5、 施工所用各种材料按要求选择环保型材料,不使用有毒有害超标材料。分类存放整 39 齐、合理保管、方便使用。 6、 生产污水排放达标,严禁出现乱流现象;现场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再排向市 政管网。 7、 施工现场降耗节能。节约用水、电,设专人监督,对浪费情况加以限制。 8、 工程在施工高峰期间需进行噪音环境监测,以达到环保标准。 9、 工程完工后须请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进行环境检测,合格后方可交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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