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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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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死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管制 2014司考刑法讲义:数罪的认定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死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管制 2014司考刑法讲义:数罪的认定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 敎育 网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年以上5 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刑期。 【活学活用】(2002年二第45题)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111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53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甲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甲犯抢劫罪,虽然刑法典第263条中没有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法院也可以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甲在执行主刑的10年内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没有选举权 D.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4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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