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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辩护律师

2017-09-28 4页 doc 14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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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辩护律师非法行医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行医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未取得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无行医资格而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以下情形之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非法行医罪辩护律师
非法行医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行医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未取得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无行医资格而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医疗和就诊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以下情形之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答复,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一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此,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在司法实践中,医生执业涉及到执业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个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指导判例,具备医师资格证书而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的目的和方法符合医学常理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而属于一整管理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行医,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二)从事医疗活动 这里的从事医疗活动一般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不符合医疗活动特征的行为,一般不成立非法行医罪;构成犯罪的,应视性质和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比如采用迷信等方法为他人治病着人死亡的,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没有医师资格应病人要求输一次液,或者偶尔利用工作之便把抄下来的处方应用于病人,因此造成病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客观上由于行为人没有反复实施这些行为,不属于从事医疗活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三)医疗美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因此,如果医疗美容机构及有关人员符合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也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辽宁省沈阳市“顾某非法行医案”[?],被告人顾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手术,被害人崔某最终因因异丙芬用药过量引起呼吸抑制,呼吸功能障碍导致肺、心、脑等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人民法院因此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10年。 (四)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主体为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结果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取得医生资格的人,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的;或者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不能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 这两种犯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前者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须有医生执业资格。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前者限于从事非法诊疗活动;而后者是在合法诊疗活动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同之处。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由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人身权利;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前者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者一般都不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四、处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里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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