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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

2017-12-12 8页 doc 22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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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 ??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 保险对象 凡年龄在16-68周岁,刷卡获得本保障的??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保障责任: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币种:人民币) 交通意外身故 飞机100万、列车轮船20万, 汽车5万 交通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5万 意外残疾 最高5万 30元/天,每次住院最多赔付意外住院津贴 30天,累计最多赔付180天 最高赔付5000元,次免赔300意外医疗 元,80%赔付 不承担4类及4类以上职业被保险人工作中发生的意 外事故(职...
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
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 ??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意外险保障计划 保险对象 凡年龄在16-68周岁,刷卡获得本保障的??银行保险金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保障责任: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币种:人民币) 交通意外身故 飞机100万、列车轮船20万, 汽车5万 交通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5万 意外残疾 最高5万 30元/天,每次住院最多赔付意外住院津贴 30天,累计最多赔付180天 最高赔付5000元,次免赔300意外医疗 元,80%赔付 不承担4类及4类以上职业被保险人工作中发生的意 外事故(职业类别以保险人团险职业分类为准,对于 职业不明情况请及时查询) 保险生效:自您持卡首刷次日00:00起保险生效 保险终止:持卡人注销??银行保险金卡信用卡,保险责任自注销次 日00:00起终止; 客户卡片异常,如涉嫌伪冒、被管制 停卡,进入催收等,??银行有权通知保险人在信用卡冻 结期间暂停保险服务,信用卡冻结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 险 人:??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温馨提示: • 被保险人本人只有在刷??银行保险金卡支付当次航班 100%票款或80%以上团费费用的,保险人才提供民航客机意 外伤害保障。 • 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 与药品费用); • 报案电话为:95511*6; •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 包括还款交易; • 本保险由??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详细保 障条款,请务必在保险生效前登录??信用卡网站 creditcard.pingan.com查询。 • 首次刷卡即视为您已知道并同意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 款的全部内容。 保障责任说明——交通意外险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意外的免除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 的身故、残疾除外);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保障责任说明——意外险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在《??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123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现金补贴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每次住院多次赔付30天,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 日,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80 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残疾保障的免除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 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意外医疗的免除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意外住院津贴的免除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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