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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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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则《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则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则 2011年3月4日整理 对于正式文件中的内容本人不敢貌然改动,只是为了 第一。《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枣红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又分为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则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和编码规则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则 2011年3月4日整理 对于正式文件中的内容本人不敢貌然改动,只是为了 第一。《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枣红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又分为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 3.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禁用繁体字。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发证机关应填写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黑龙江省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7.签发人栏应由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代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8.证书编码应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第五。.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1999年12月27日,不得简化。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5月1日;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12月27日;2000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12.毕业学校应填写所获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一致。 13.专业应填写所取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民族医。 14.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即分为临床、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个医师资格证书只能填写规定类别中的一个,不得用类别代码填写。取得一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以类别码相区分。 1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学历填写“无”,毕业学校填写“无”,专业填写“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或蒙医,或藏医,或维医”。 16.对在1998年6月26日前虽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所具有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写。 第二。《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棕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资格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该证书又分为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发证机关应填写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黑龙江省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7.签发人栏应由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8.证书编码应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第五。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如1999年12月27日,不得简化。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5月1日;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统一填写日期为:1999年12月27日;2000年以后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日期统一填写为公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包括中专、专科。 12.毕业学校应填写所获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学校全称。学校名称应与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一致。 13.专业应填写所取得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民族医。 14.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即分为临床、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个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只能填写规定类别中的一个,不得用类别代码填写。取得一个以上类别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分别获得相应类别的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填写。 1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医师,学历填写“无”,毕业学校填写“无”,专业填写“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或蒙医,或藏医,或维医”。 16.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通过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医生行医考试,而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通过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毕业学校、专业、 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照通过医师资格的类别填写。 17.对在1998年6月26日前虽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其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均填写“无”,类别按所具有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填写。 第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墨绿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执业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或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方可填发此证书。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编码应按《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第六。. 7.发证机关应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卫生局等,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8.签发人栏应由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栏应填写其本人持有的与执业类别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2.执业地点应填写本人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注册第一名称全称,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册中,执业地点一栏只填写一个执业地点。如涉及第二执业地点,按卫生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另发)执行,并填写在变更注册记录一栏。 13.执业类别应依据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上的类别填写。如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或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另发)填写。 14.执业范围应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填写。 15.变更注册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变更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变更或增减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时间等。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16.执业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主要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师的考核、奖惩情况等(包括暂停执业的记录)。 17.备注栏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填写说明 1.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封面为 深蓝色,封面上方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烫金字,中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烫金图案,底部正中为“医师执业证书”烫金字。 2.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 3.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或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方可填发此证书。 4.照片一律用近期免冠二寸近身照。 5.照片应加盖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 6.编码应按《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见第六。 7.发证机关应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卫生局等,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8.签发人栏应由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对于发证时暂无法定代表人的,由指定的负责人代替。 9.发证日期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要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0.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相同。出生日期应包含年、月、日,不得简化。 1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栏应填写其本人持有的与执业类别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2.执业地点应填写本人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注册第一名称全称,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市朝阳区防疫站。在第一次注册中,执业地点一栏只填写一个执业地点。如涉及第二执业地点,按卫生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另发)执行,并填写在变更注册记录一栏。 13.执业类别应依据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上的类别填写。如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或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另发)填写。 14.执业范围应按《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填写。 15.变更注册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变更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变更或增减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时间等,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16.执业记录由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主要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师的考核、奖惩情况等(包括暂停执业的记录)。 17.备注栏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 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24位(27位)是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代码。 2.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认定资格的年度码填1998;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年度码按考试年度填写。 3.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1.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2,3位是执业类别代码,第4,5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6,7位是市代码,第8,9位是县代码,第10,15位是证书流水码。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市级编码填00,县级编码填00,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县级编码填00. 3.流水码由执业注册机关按000001,999999顺序填写,以便统计。 整理者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分别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卫医发 [2000]447号)的附件5和附件6;在上述规定的类别一栏中增加的“傣医4 6、朝医4 7、壮医4 8”是引自《关于增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98号)和《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一栏中增加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级别是引自《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但由于看到在“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并没有沿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中将“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医师3”和“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4”列入,因此也就不敢貌然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补充填进入“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中。而且确实在《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中规定:“(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可见在“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级别栏中应该是没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 点)”,只是在考试合格者领到的级别为2的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 上方作了个红色标识章以示与普通的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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