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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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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 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是否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 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三、甲方可申领不同种类的牡丹卡产品,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 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3 。...
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 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是否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 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三、甲方可申领不同种类的牡丹卡产品,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 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3 。 四、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 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 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或其副 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 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 六、 甲方应承担牡丹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 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 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 七、 牡丹国际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 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 1 10% 。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支付透 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 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 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5% 。 (五)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六)牡丹运通卡为牡丹国际信用卡品种之一,除适用以上(一)—(五)的规定外, 牡丹运通卡还适用以下规定。 1、 : (1)持卡人使用牡丹运通卡刷卡(含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具用卡消费行为)为其本人支 付全额商业客运大众交通工具的票款,可获得乙方赠送的交通意外险。 (2)保险金额:普卡:意外身故/残疾人民币50万元;意外医疗人民币5万元。金卡:意外身故/残疾人民币100万元;意外医疗人民币10万元。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从乙方系统产生牡丹运通卡卡号次日零时生效,若 到期后乙方未另行通知,本保险服务顺延一年。 (4)商业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以商业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 机、列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不包括出租车)、轮船。 (5)受益人: 。持卡人可直接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乙方不受理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事宜。 (6)保险服务取消:持卡人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运通卡或被乙方取消牡丹运通卡用卡 资格,则从牡丹运通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之日起,持卡人不再享受交通意外险服务。 (7)对于涉及交通意外险的任何咨询、投诉、报案、理赔等事项均由乙方指定保险公 司负责处理。持卡人因交通意外险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持卡人须直接与乙方指 定公司协商解决。 (8)未尽事宜以《牡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为准。 2、乙方通过与国际SOS(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OS公司)签约,代甲方向SOS公司支付SOS会员使用费,由其为甲方提供牡丹运通卡SOS全球支援服务,具体内容以《牡 丹运通卡使用指南和权益手册》为准。 (1)SOS公司为牡丹运通卡SOS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甲方使用SOS服务须遵守SOS公司的具体规定。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使用牡丹运通卡SOS服务并选择具体的服务项目。甲方在使用牡丹运通卡SOS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直接与SOS公司协商解决。 (2)SOS公司为牡丹运通卡客户免费提供一般信息咨询类服务,其它服务收费由甲方 通过SOS公司认可的方式直接向SOS公司支付。除会员使用费外,乙方不承担甲方使用全 球SOS服务的任何费用。 2 (3)甲方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运通卡或被乙方取消牡丹运通卡用卡资格,则从牡丹运 通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次日起,甲方不再享受牡丹运通卡SOS服务。 3、 。 4、乙方若不再提供上述服务或上述服务内容有变更的,将通过公告或一定形式向甲方 告知,公告一旦作出即为生效,无须甲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同意。 (七)牡丹白金卡为牡丹国际信用卡品种之一,除适用以上(一)—(五)的规定外, 牡丹白金卡还适用以下规定。 1、对于享受乙方提供机场贵宾室Priority Pass卡(以下简称PP卡)服务的,甲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甲方持PP卡可按规定在全球各指定机场贵宾室享受免费服务(本免费服务仅限 于甲方本人在机场贵宾室使用,其使用范围依据各机场贵宾室规定为准,甲方若享用机场贵 宾室内非免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须自行承担该笔费用)。 (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PP卡及PP卡使用手册。PP卡不具备任何支付功能和信用价值,其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领到PP卡后,应当立即在PP卡背面签名栏内亲笔签名(签名须与申请表及牡丹白金卡上签名一致),并在PP卡使用过程中使用本签名,否则由此产 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当根据PP卡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PP卡。PP卡使用手册上列明的机场贵宾室范围将动态更新,甲方需随时登录PP卡网站查询最新信息,因机场贵宾室更新而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提供的PP卡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让。甲方根据机场贵宾室规 定带亲属或朋友进入机场贵宾室的,甲方须承担该同行人员享受机场贵宾室服务的费用。该 笔费用将由乙方直接从甲方牡丹白金卡账户或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其它账户中扣收。 (5)如甲方的pp卡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为甲方换领新卡。 PP卡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乙方将为甲方换领新卡。 (6)甲方在使用机场贵宾室过程中对机场贵宾室服务的任何投诉和争议均不得与机场 贵宾室工作人员直接联系。甲方可通过联系乙方或国际组织寻求解决。乙方将协助尽快将甲 方问题国际组织。 (7)甲方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白金卡或被乙方取消牡丹白金卡用卡资格,则从牡丹白 金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次日起,甲方不再享受机场贵宾室服务。甲方须自行销毁PP 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2、 : (1)持卡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时可获赠飞机意外险;持卡人使用牡 丹白金卡刷卡支付本人的全额飞机票款或不低于80%的旅行团费,可获赠旅行不便险。 (2)保险金额:飞机意外险:400万元人民币。旅行不便险: 航班延误保险金额:全年累计为人民币5000元。其中航班每次延误6小时以上,境内保额人民币500元,境外保额人民币1000元; 行李延误保险金额:全年累计为人民币1000元。其中行李每次延误6小时以上,境内保额人民币200元,境外保额人民币500元; 行李丢失保险金额:全年累计为人民币5000元。其中行李每次丢失24小时以上,境内保额人民币500元,境外保额人民币1000元。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从乙方系统产生牡丹白金卡卡号次日零时起生效。 若到期后乙方未另行通知,本保险服务顺延一年。 3 (4)受益人: 。持卡人可直接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飞机 意外险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乙方不受理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事宜。 (5)保险服务取消:持卡人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白金卡或被乙方取消牡丹白金卡用卡 资格,则从牡丹白金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次月1日零时起,持卡人不再享受飞机意外 险服务,从牡丹白金卡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之日起,持卡人不再享受旅行不便险服务。 (6)对于涉及飞机意外险、旅行不便险的任何咨询、投诉、报案、理赔等事项均由乙 方指定保险公司负责处理。持卡人因飞机意外险、旅行不便险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 关,持卡人须直接与乙方指定公司协商解决。 (7)未尽事宜以《牡丹白金卡使用指南》为准。 3、乙方通过与北京环宇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SOS公司)签约,代甲方向SOS公司支付SOS会员使用费,由其为甲方提供牡丹白金卡SOS服务。牡丹白金卡SOS服务包括国际医疗援助、国际旅游援助、国内医疗援助、全球礼宾服务四个部份。 (1)SOS公司为牡丹白金卡SOS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甲方使用SOS服务须遵守SOS公司的具体规定。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使用牡丹白金卡SOS服务并选择具体的服务项目。 甲方在使用牡丹白金卡SOS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可直接与SOS公司协商解决。 (2)SOS公司为牡丹白金卡客户免费提供一般信息咨询类服务,其它服务收费由甲方 通过SOS公司认可的方式直接向SOS公司支付。除会员使用费外,乙方不承担甲方使用全 球SOS服务的任何费用。 (3)甲方如果注销其所持牡丹白金卡或被乙方取消白金卡用卡资格,则从牡丹白金卡 正式销户或取消用卡资格次日起,甲方不再享受牡丹白金卡SOS服务。 4、 。 5、乙方若不再提供上述服务或上述服务内容有变更的,将通过公告或一定形式向甲方 告知,公告一旦作出即为生效,无须甲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同意。 八、 牡丹贷记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 (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 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 止的透支利息。 10%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 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5% 。 4 (五)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九、 牡丹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 (二)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 利息。 十、甲方可凭牡丹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 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95588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甲方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和身份证号码等 重要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 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相关规定。 十一、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 时,乙方有权选择采取停止该卡的使用、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的使用等措施。乙方有权行使 质权或从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质权或抵销权而产 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并由甲方承担相 关的一切费用。 十二、 十三、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 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 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 牡丹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日起9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给予答复。 十四、 。 十五、甲方遗失牡丹卡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甲方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牡丹卡遗 失后发生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5 十六、。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 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 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收取年费。已过期的牡丹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 构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须还清 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七、。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 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 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止付为由要求乙 方承担责任。 十八、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 十九、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 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二十、。 二十一、甲方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办理最多为两张的副卡 或停止其副卡持卡人使用牡丹卡。 。 二十二、 。 二十三、 。 二十四、本合约解释权属于乙方。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五、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和牡丹国际信用 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使用指南、业务规定及金融惯 6 例办理。 二十六、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所有牡丹卡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申请人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牡丹卡章程(请向银行索取);已阅读并了解《牡丹 卡领用合约》(见背面),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此申请表及所 附文件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保留。 主卡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若申请牡丹运通卡、牡丹白金卡副卡,请副卡申请人签名) 副卡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豆丁文档最新和最 旧下载 豆丁文档最有关美女和帅哥的隐私文件下载 豆丁文档欢迎您下载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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