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借贷纠纷 (卞留才、卞留兵) 卷号: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2012年3月05日
立卷人:刘姗姗立卷日期: 2012年3月21日
保管期限:伍年
备注:
卷内目录
(转载于:民警调解
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卞留兵性别男民族汉年龄 35 职业或职务
单位或住址盐都新区福裕小区
被申请人:
姓名年龄职业或职务居民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盐都新区福裕小区
纠纷简要情况:卞留才与卞留兵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
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留才因实力不够,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荣汉暂借,由卞留兵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
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荣汉拿着借条找到卞留才,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荣汉于是
找到担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认为这钱是卞留才
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当事人申请事项1、卞留才主动还清欠徐荣汉的50000元。
当事人申请事项2、要求现在就取消该笔50000元借款担保人资格。当事人申请
事项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卞留兵、卞留才之间
的纠纷。
纠纷类型:借贷纠纷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卞留才与卞留兵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
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留才因实力不够,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荣汉暂借,由卞留兵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
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荣汉拿着借条找到卞留才,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荣汉于是
找到担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认为这钱是卞留才
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
时间: 2012年3月06日
地点:
参加人:施峰、刘姗姗
被调查人:卞留兵
记在接到卞留才的申请后,我们找到了卞留兵询问相关情况,问:卞留兵,你是否因与卞留才合伙做生意拿不全投资款,而向徐荣汉借款50000元?该笔款项的担保人是否为卞留才?答:是的。问:卞留兵,当时的借款赁条中担保人一项写的是卞留才,是否为卞留才自愿,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的?答: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找徐荣汉借款时,他说要找一个担保人,我当时就想到了卞留才,因为他既是我的哥哥,又是生意合伙人。他是个比较适合的人选,再说,当时我找到卞留才请他作为我该笔5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他也没有任何疑义,当即是爽快的答应了。问:卞留兵,这张欠条的还款时间就是本月,你目前的偿还能力如何?答:我去年年底刚刚结婚,婚房装了一半还没完工,因此手头上暂时也拿不
出这么多钱来还款,当然我会尽量提前还款的。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篇二:人民调解
范本
编号:坝调2011第号
人民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纠纷申请
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条件;在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下,达成本协议。
基本案情:
协议内容:
履行协议的方式:履行协议的地点:履行协议的期限:本协议经本案当事人签字、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
员会盖章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调解协议。
本协议一式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
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调解员(签字)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三: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5】洪和自民调字第号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
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现经
双方协商归陈女所有,由陈女给付陈男人民币70万元,2009年8月底支付40万元,余款30
万元于2009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陈女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陈
女所有。陈男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间,陈女与陈男继续同
居,并由陈男承担家庭开支。半年后,陈女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陈
男房款70万元,但陈男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归陈女所有;二、判令陈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并迁出房屋。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15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一式四份,
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记录人(签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篇四: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4 年8月7日
2014年月日
2014年月日
篇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姚玉苓,男,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甲方经营旋皮厂,乙方系甲方旋皮工人,在厂内从事旋皮工作。
2015年4月4日,乙方在工作期间,被旋皮机卷入,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双方所
在地村委会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一切
费用共计(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
二、赔偿方法:甲方分二次给付乙方,第一次给付日期为本协议双方签订之日给付8万
元,(捌万元整)),现金支付,当场履行,第二次给付6万元为保险公司赔偿支付之日。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防止意外发生,甲方为乙方投保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一份,
据甲方所述,保险额度为6万元,因具体保险额度尚不明确,待保险公司支付后再行给付,
第二次实际赔偿额度以6万元为准,该保险额度超出6万元款项,超出部分属甲方所有,低
于保险额度 6万元由甲方赔偿不足款项。
四、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时,应向甲方出示收据为凭。
五、本次事故属一次性处理,乙方放弃诉权,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协议生效后,乙
方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到甲
方进行滋事。
六、因甲方为乙方办理了保险即为投保人,双方到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所需的一切有
效证件,乙方必须出具齐全,双方给予配合。
七、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双方村委会调解及见证,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不得违约反悔。
八、本协议经双方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后具生法律效力。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第33条之规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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