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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讲记_分别界品第一(a4)校对完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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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讲记_分别界品第一(a4)校对完整篇俱舍论讲记_分别界品第一(a4)校对完整篇 分别界品第一 分别界品第一 一、别释品名。 界品是全论的首品,全品共四十七颂(含3个七言颂),总明一切法体,洞悉迷妄根源,是故先说。 {即说明人生万有之本体论。} 分别者,筹变研究义。若约三分别言,谓自性、随念、计度。{在佛典中分别有四义:?对事物或义理区分辨别而说明之;?对境界认识没分别;?有漏心心所名分别;?计度名分别。} 伦记二云:“妄执名分别。” 中边论云:“虚妄名分别。” 述记七本云:“分别有二种:一者漏名分别,即五法(名、相、分别、正智、如如)中分别;二者,缘事...
俱舍论讲记_分别界品第一(a4)校对完整篇
俱舍论讲记_分别界品第一(a4)校对完整篇 分别界品第一 分别界品第一 一、别释品名。 界品是全论的首品,全品共四十七颂(含3个七言颂),总明一切法体,洞悉迷妄根源,是故先说。 {即说明人生万有之本体论。} 分别者,筹变研究义。若约三分别言,谓自性、随念、计度。{在佛典中分别有四义:?对事物或义理区分辨别而说明之;?对境界认识没分别;?有漏心心所名分别;?计度名分别。} 伦记二云:“妄执名分别。” 中边论云:“虚妄名分别。” 述记七本云:“分别有二种:一者漏名分别,即五法(名、相、分别、正智、如如)中分别;二者,缘事名分别,即后得智亦名分别。”光记云:“说非尽理,半是半非,更需分别,故云分别。” 界者,有种族、体性、任持三义。 品者,章段义。梵语“拔齐”,译为品、类、篇。或云归纳,或云演绎。神泰云:类别义。法宝云:别义、类义。分义名品,就是把诸类相关之法归纳于一处,名品。 第一者,此品在八品中最先明,故云第一。 问:观界品全文,统叙蕴处界三科之义,何以独标界名, 答:光记云:“界名义广故偏说之,处虽义广名狭不说,蕴名义俱狭不说。”此品以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故以界标名。{虽以界标名,实则以蕴处界三科摄尽世出世间一切法。} 二、依文正解 入文解释,先判定三分之有无,乃讲佛典之通轨。三分者,序分、正宗分、流通分。此为东晋大祖师道安所判定,后人称为弥天高判,千古同道。 然此三分,一切经论不定皆备,如心经,发智论唯具正宗,而无序分、流通分;二十唯识颂有正宗、流通分,而无序分;婆沙论等有序分、正宗分而无流通分。但此论初造颂唯正宗与流通,而无序分,后尊者造论释颂,始于六百颂加初三颂为其序分,因此本论三分具备。 序分,为经缘起,似世间著作之绪论。有通别二种:通序乃诸经所同;又名证信序,即六种成就{六种证信:法(信)、闻、时、主、处、众。}令人生信。密宗大师说:六缘不具,教则不兴,必须具六,故云成就。以经文确为佛说,真实可信,故名证信。别序,乃诸经各别,又名发起序,谓各经各有发起之缘由,未必全同。 正宗分,即经之正文,精义所在。如世间著作之本论。 流通分,谓佛说正宗分后,闻者欢喜,信受奉行,由近而远,由古而今,使佛之法乳,流通无已。略似世间著作之结论。更以人身喻之,则序如首(五官俱存),正宗如身(脏腑无缺),流通如足(运行不滞),三者皆备而后,我人之体用全也。 颂文中三分如何分法,论中初“诸一切种诸冥灭”以下三颂为序分,次有六百颂为 1 分别界品第一 正宗分,后“迦湿弥罗议理成”等四颂为流通分。 乙甲今先明序分,序分有二:甲一、正明序分。二、随一二一二 难别解。 归随正序发 敬难明分起此为照法舫法师编的俱舍颂疏科判画科 序别序二序 解分 二 乙一 归敬序 诸一切种诸冥灭 拔众生出生死泥 敬礼如是如礼师 对法藏论我当说 前三句是归敬序,后一句是发起序。就前三句,初二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明能归敬相。初“诸”字明所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德。 诸一切种诸冥灭,分为三释:(详见演培法师讲记P54) 一、释“诸”,明德所依人。谓具三德我即归依(归敬)。故“诸”字贯下十三字,代佛,显通过现十方诸佛。又显无朋党故,如论中说:“诸言所表,谓诸世尊。” 二、释“一切种”,指一切种智。谓一切种智不共二乘,显佛果智德圆满。{一切智、根本智、后得智。}{一切智、道种智、一切种智。}明智德。{无师智、一切智、无功用智、智圆德。}{佛所有智名智德,断一切烦恼名断德} 三、释“诸冥灭”,明断德。谓一切惑障、染不染二无知,能缚众生流转生死,由择灭力除得大自在。此显佛果之断德,亦名自在解脱德,即大涅磐也。诸,谓五部诸境(见苦断惑、见集断惑、见灭断惑、见道断惑、修道断惑)。冥,谓见修所断的一切烦恼。以此烦恼覆障诸境,故说为冥。染污无知者,以无明为体,即见修所断惑,也名烦恼障(障涅磐)。不染污无知,以劣慧为体,即对宇宙的一切事理不能明了悟解,正确认识,能障正知。也名所知障(障菩提)。{不净名染;无知,于境不悟名无知。}正理云:一切种冥皆永灭故,智德圆满,诸境界冥亦灭故,断德圆满。 一切种冥灭——断不染污无知——圆满智德 诸冥灭————断染污无知————圆满断德 拔众生出生死泥——明恩德{悲德}。拔,救拔。众生,有情的异名。具诸多生死(众多生命、众多生相),故名众生。就异熟身言,五蕴四大,刹那生死,迁流不停,故曰众生。又久远劫来,流转六道,受生死苦,故名众生。泥者,譬喻,如人之堕于泥坑中,欲出无能,愈陷愈深,无有已时。此喻众生常沉沦于烦恼惑业生死泥中,欲出不能,受苦无穷。佛以大悲心故,授正法手,拔之令出,安置于圣道及道果中,故拔即以正法教诫。换言之,即使众生从迷暗导入光明,不同外道以神通救拔。此为利他德,即恩德圆满。{以理引导} 总结佛的三德二利列表如下: 2 分别界品第一 智德 一切种 三 —— 二 德 自 利 利 断德 诸冥灭 —— 恩德 拔众生出生死泥 利 —— 他 敬礼如是如理师——明能归敬相。 敬礼,是稽首接足义,谓以自己最尊之头,礼拜佛之最卑之足,表敬之至。如是,指前面三德自性,或事如是,故曰如是。如理:无倒义。如理师,指佛世尊。佛称如理者,即如理证,如理说,如理度众生。讲白一点就是佛能如实契证无倒真理并能适时契机方便宣说,如理之正法,化度有情,故称如理师。 全句的意思,谓奉敬礼拜具有三德之佛陀。 乙二 发起序 对法藏论我当说 此明发起序。标对法藏论名。谓既敬礼,后显当说。 菩萨造论先归敬三宝者,有二义:1、求佛证明,令生信心。2、远离诸障碍,如法造论,恐为魔扰,求加被令圆满。 归敬如是三德之人,欲所何为,以我当说阿毗达磨俱舍论。 为什么名“对法藏”,以下解释。 乙甲乙一 释对法 二一二三 释释随明净慧随行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 藏对难说 {明胜义对法} {明世俗对法} 法别意 解说先前头一句。此句分二读:1、净慧名对。2、随行名人三 对。 净慧者,指清净无漏智慧,系大地法中的慧心所。何 故他心所不名对法,而以[慧心所名对法呢,因唯有慧心所具足三现观的缘故。见者,推求义,以无漏慧能推求一切法。缘者,缘虑义,以无漏慧能缘一切境。事者,以无漏慧能成办一切事。余心所唯缘与事,心不相应行只具事现观,而此慧具三现观。如下表: 3 分别界品第一 1、见现观 有推求功能 慧具三现观义 2、缘现观 有缘虑功能 余心所 3、事现观 有成办功能 心不相应行 又正理论云:清净无漏慧名对法者,因无漏故,慧亦无漏,亦名胜义对法。又,慧自性能择法故{能明了简择诸事理},亦名自性对法。 随行者,随他而行,故名随行。亦名眷属,为净慧之眷属。妙玄六一云:性相亲爱故名眷,更相臣顺故名属。密严经疏一云:同性诸亲名为眷属。旧论云:助伴谓因缘资粮。光记云:摄得为正。何者此论依主伴门立随行故眷属,凡眷属者,不问时前后俱不论作用亲疏胜劣,其性相随顺为资粮因缘,悉为主之眷属。随行:就是伴随净慧活动的无漏五蕴。即无漏相应的心心所及不相应行中的得、四相、色法中的道共无表,名随行对法。随行有四,列表如下: 心 随净慧所起之第六识 1、心心所 大地法中除慧心所,余皆是 相应行 随 心所法 大善地法 行 不定地法(寻伺) 有2、得 心不相应行之一 不相应行 四 3、四相 生住异灭与心所随行 4、道共无表 道共戒所随行之无表色 句义,谓清净无漏慧名对法,其随净慧而起者亦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明世俗对法,即有漏对法。“此”,指无漏慧。 及,相违义。上句胜义对法,下句世俗对法,为显此别,特安于此,而通上下。又有合集义,此漏无漏俱是对法。能得对所得言。能得,是指此诸慧、诸论;所得指上无漏。此,指无漏慧。诸,非一曰诸,通论字,即诸慧、诸论。诸慧,即有漏四慧:1、生得慧。2、闻慧。3、思慧。4、修慧。诸论,指六足论、大毗婆沙论、发智论等,为求得净慧之资粮,因此诸论能得净慧故,亦名对法。 句义:谓能得此净慧之诸慧、诸论,亦名对法。因为诸慧为得此净慧之方便;诸论为得此净慧之资粮。 对法有二种对法、四种对法的开合不同,如下表: 自性对法 净慧 二 胜义对法 四 种 随行对法 随行 种 4 分别界品第一 对 方便对法 诸慧 对 法 世俗对法 法 资粮对法 诸论 乙二 释藏名 摄彼胜义依彼故 此立对法俱舍名 “摄”:摄持、摄藏义。彼,指诸论。俱舍,译为“藏”,有能摄、所依二义。谓此对法藏论,能摄持彼发智、六足等论的胜义,故名藏;此论又依发智、六足等论引生的,故名藏。由于有此能摄、所依二义,故立此论名为“对法藏”论。 乙三 明说意人 论云:何因说彼对法,谁复先说对法, 若离择法定无余 能灭诸惑胜方便 由惑世间漂有海 因此传佛说对法 前三句及第四句“因此说对法”是明说意,“传佛说”三字是明说论人。 此明造论的意义和先说对法之人。 先明说意。“择法”,是指净慧。择——抉择;法——宇宙万有诸法。 “诸惑”即一切烦恼。依本论说,诸惑有八十八使见惑、八十一品思惑。“世间”有有情世间和器世间,今指有情世间,即迷界之众生。“有海”,三有之生死海。欲、色、无色三界生死轮转,因果不亡,故名三有;众生漂荡于生死海中{生死于此中},故名生死海。全意即是:若离能简择诸法之智慧,定无余法能为灭诸烦恼之胜方便,若烦恼不灭,则其力能使有情漂荡{流}于三有之生死海中,今欲令诸有情得择灭无漏之智慧,故说此对法。如论云:“欲令世间得择法故。” 问:不说得择法说余二藏不能耶, 答:不说对法,说余二藏,世间不能于诸法相{对世间诸法相不能},如理简择故。 因此传佛说对法,这句总答上二句。分为二释:因此说对法,答第一何因说对法。令诸众生得净慧(对法藏),除诸惑,超出三界,因此说对法。传佛说对法,答第二谁复先说,是佛世尊先说对法。今欲令世间灭除诸惑,故传佛说此对法藏。 甲一总标章 三颂 丙一明诸法体 界品{44} 乙一总明有漏无漏 丙二明诸法用 根品{74} 正 甲二别解释 丁一有漏果 世间品{99} 宗 丙一明有漏 丁二有漏因 业品{131} 分 丁三有漏缘 随眠品{69} 乙二别明有漏无漏 丁一无漏果 贤圣品{83} 5 分别界品第一 丙二明无漏 丁二无漏因 智品{61} 丁三无漏缘 定品{39} {计600} 次说正宗分 论云:何名为彼拣择法(什么法为彼无漏慧所抉择),因此传佛说对法耶,颂曰: 有漏无漏法 除道余有为 于彼漏随增 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 及三种无为 谓虚空二灭 此中空无碍 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这三颂总标纲要,把诸法的体相全部标示无遗,可说是全六百颂之大纲。初句总标,后十一句别释。就别解释中,前三句别释有漏,后八句别释无漏。 总标纲要——————————————————有漏无漏法(总标界根二品) 出有漏体——除道余有为 有 释有漏法 释有漏义——于彼漏随增 总标世间、业、随眠三品 漏 结有漏名——故说名有漏 无 别 标无漏名———————————无漏 漏 释 出无漏体——谓道谛及三种无为 法 体 释 虚空——此中空无碍 总标贤圣、 性 三 择灭——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智、定三品 释无漏法 无 为 非择灭——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有漏无漏法,此句总标纲要,谓一切法归纳言之,略有二种:即有漏法、无漏法。此二种法,能总摄四圣谛及有为无为法等。{此五字把宇宙间形形色色、不可胜数以及难以了解的三有诸法摄尽无余。} 苦 有漏 有 一切法 为 一切法 集 灭 无漏 无 为 道 6 分别界品第一 {讲记P76} 有的经论以有为、无为摄一切法。概言之,有为无为是站在哲学立场而言,说有漏无漏则站在宗教方面以论。说法者如先开显生死苦痛的有漏界,次说涅槃安乐的无漏界,闻法者就会生起厌苦欣乐之意乐,生死即可解脱,所以说有漏无漏在宗教学上含有解脱义。其次说有漏无漏能破除吾人情意上的四倒,如阿毗昙心论说:“有漏无漏行,离常乐我净。”而说有为无为,只能对治思想上的断常二执,有为对治常执,无为对治断执,只纠正思想,谈不上解脱。再者,世亲菩萨是依杂心论造论,杂心论篇首说有漏无漏。由以上三因,故本论用有漏无漏总标全论的纲要。 漏者,漏泄义。又住义,即留也。又流转义,即在三界中流转。又渍义,即水中粗质。又主义,即不能超出三界。又持义,谓由障执持受苦也。又如醉义,即如醉倒。漏又有二义:?留住义:烦恼有力留众生住生死海;?流出义:六根能流出不净惑。 除道余有为,“道”指四谛中道谛。有为法中除去道谛,余苦集二种,是有为有漏法。 于彼漏随增,故说名有漏:“彼”指苦集。“随增”即随顺增长义。随增有二:1、相应随增。即心心所法与烦恼相应随顺增长,名相应随增。如眼识起贪心或嗔心。心王及大地法等心所,本无染污,由贪等烦恼的鼓动变为染污,反过来又加强贪等活动,成为相应随增。又如大粪与水土和。2、所缘随增。随外境烦恼所缘,则增有漏,于彼苦集有漏法上,随顺增长,名所缘随增。如观美境,生起贪爱,由美境又引发潜在的贪心,成为所缘随增。又如猪住杂秽处。 句义,于彼苦集有漏法上,随顺增长,故名有漏。即由烦恼造业,由业受报,由报上又起惑业,于六道中生生死死无有已时。有为法中道谛,不随烦恼增长,且能对治烦恼。如是三义(句),释有为有漏法,总标世、业、随眠三品之大义。 无漏谓道谛:“道谛”是无漏法。以虽属有为,而不随顺烦恼增长,故名无漏,即三十七菩提分法等。 及三种无为,谓虚空二灭,此表无为法。“及”者择别道谛非三无为,三无为非道谛。三无为,是虚空、择灭、非择灭无为。 道 有 为 无漏 虚空 无为 此出无为体,下别释无为。 灭 择灭 非择灭 此中空无碍:此由喻显空性。“空”者虚空,谓此虚空能容物故{以无碍为性},此三无为中,虚空无为以无障碍为性,它既不障碍一切法,也不被一切法所障。证空智后,亦复如是。依空义故,一切法可成,因无障碍无所作为,故名无为。《中论》云:“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 7 分别界品第一 择灭谓离系,随系事各别:“择”即是慧。“灭”即灭谛。择灭以离系为体。就是由择灭力,能离一切烦恼系缚。显诸相寂灭之真理,名择灭。论云: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系缚有二:1、自性系缚(又名:相应缚)。2、所缘系缚。随系缚之多少,对治之择灭体亦有多少,如三界九地,地地有九品惑,九九八十一品。断一品惑,证一品择灭,乃至断八十一品,证八十一品择灭,故名随系事各别。 因义——有部主张 事 体义——经部主张 毕竟碍当生,别得非择灭:“毕竟”,是究竟义。“碍”,是阻碍义。“当生”是未来当生之法。就是究竟阻止当来生法,令不生起,亦名缘缺不生。如制遮戒,使邪缘缺,故恶法不生。烦恼之生不外因缘,因缘不具则不能生,非由择力令不生故,别名非择灭。 三 虚空—— 非造作而生,故名无为。 无 择灭—— 由智慧简择力令烦恼不生得寂灭真理,故名无为。 为 非择灭——此法本可生,由缘缺不生,不生故不灭,因无生无灭,故名无为。 戊丁丁丙乙甲戊一 明有为异名二 一二一一一二二二二 明辨明总别明明别前面说:“除道余有为,正 有诸诸明解有诸明是名有漏法”。然何谓有为法法有释漏明法有 异异体漏二异用漏 为, 体 名名二无名无 二漏性漏 颂曰: 又诸有为法 二 谓色等五蕴 亦世路言依 有离有事等 {前两句标有为法,后两句正辨异名。} 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又者,再义、复义。前面已讲三无为,今再讲有为法。有为法的体是色、受、想、行、识五蕴。此五蕴所摄七十二法,皆名有为。为者,造作义,众缘造作,故名有为。 亦世路言依,有离有事等:有为法有多异名:1、世路。有二义:{1}、世指三世,路是道路。有为诸法行于三世的时间内,以世为所行路,名为世路。{2}、世是破坏、无常义,因有为法为无常所依故,名为世路。真谛法师说:前释是约世之路之;后释是约世即路之义而言。又:世路——迁流变动中的世中的有为诸行,其结果必将为无常性所吞没,无常生住异灭四相是能吞没,诸有为是所吞没,所吞的有为法可破坏名为世,又是无常所依,名为路,此世亦名为路,所以名世路。真谛法师说:“行行不息,能尽万里之路,无常是世,有为是路,与世作路,故名世路。”(详见 《演培讲记》 P88) 8 分别界品第一 2、言依。就是语言所依的意思。论说:“此所依者,即名俱义。”即有为法是能诠之名与所诠之义相应,而迁流于三世的意思。反之,无为法,其能诠之名,虽系无常,但其所诠之灭理,却常住不生灭故,名义不相应。3、有离。就是有永离{涅磐}的意思。一切有为法有此离义,名为有离。{无为不离有为而得。}{佛法不离世间法} 4、有事。事为因义,即有为法,皆从因缘生故,叫做有事。等者,等取有果、有行、无常、世间等都是有为法的异名。 总之,有为法就是由因果关系成立,而有生灭变化之法,不论物质精神,凡是宇宙间所有的现象,无不包括在内。 色蕴——五根、五境、无表色——色法(物质) 有五 受蕴——————受心所 为蕴 想蕴——————想心所 法为 四十四心所 心法(精神) 以体 行蕴—— 十四不相应行 识蕴————————心王 戊二 明有漏异名 有漏名取蕴 亦说为有诤 及苦集世间 见处三有等 有漏法的异名:1、取蕴。此以三义来说明:{1}、取是烦恼,蕴即五蕴。众生的五蕴身是烦恼驱使造业所感之苦果。论云:“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火从草糠生} {2}、众生的五蕴体属于烦恼。论云:或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帝王臣。{3}、现行的五蕴身,又能生烦恼。论云:“或蕴生取,故名取蕴,如花果树。”{树能生花果} 2、有诤。诤即烦恼。此有二义:{1}、触动善法,诤时能破善法。{2}、损害自他,诤时自他俱损。论云:“诤随增故,名为有诤;如烦恼随增,名曰有漏,此亦如是。”3、苦。即苦谛,逼迫为性,乃迷之果。4、集。即集谛,指烦恼,招感为性,有漏诸法,招集苦故,名为集。5、世间。可破坏,有对治故,又为无漏圣道所对治故。6、见处。见指五见,处是处所。有漏法为五见所依之处所起故。7、三有。指欲、色、无色三有。有漏法为三有之因,三有之所依,三有摄故,名为三有。{不曰名三界名三有,有二义:{1}、有因义。因即集谛,谓三有有漏法皆以集为因。{2}、有依义。依即苦谛,谓三有为苦果所依。} 等者,等取,非圣法、堕界、有染、有烦恼、有求、有取、有胜等。 9 分别界品第一 壬辛庚已戊丁 一一一一一二二二三二三二三二开正明正总正别立明明显明诸别章立色出辨明 释处识三开总门释 蕴蕴体体体界蕴蕴合摄分名 二二三性性 别义 三三 壬一 开章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无表 此下二十行颂,别明五蕴,分别处界,此即开章。 色指色蕴,摄一切色法。此有变坏变碍二义。变谓转变,坏谓无常,即相续变坏,而又互相障碍,故名为色{物质}。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即人生组织之本质。五境,即色声香味触,即宇宙万有之现象。无表者,谓强力之表业或环境之刺激,令心理起活动之作用,而此作用不可表现故,名无表色。如是十一法总为色蕴。 三二癸壬癸一 释五根 释释一二 无五释别 彼识依净色 名眼等五根——此明五根相。 表境五释 根二 彼{彼能依识,故名彼识}有二义:1、指五根等。 2、指色等。彼识者,五识缘色等境云彼识,从自所缘境立名 应名色识乃至触识,依彼根等之识,谓眼等五识乃从所依根立名,应名眼识,乃至意识。净色者,微细明净之色。亦云神经细胞。缘色等彼识所依之五根,即是眼等五净色根。亦名胜义根。此为四大种所造,有变坏故名为色。(五识依根(胜义根)立名,见《基本知识》P10) 根的梵语叫做因至{女+至}利{口+利}焰,有眼等五根,根就是胜用增上的意思。因此五根有发识取境的作用,即善取外界的现象,发动内界的心识转强故叫做根。若缺少根,纵有内界的心与外界之物,亦是徒然,无法缘取外境故。此中眼根为眼识所依而见色,乃至身根为身识所依而触觉,此五根无非是我们的生理五官。 净色根——感觉神经——是不可见的、有取境发识之功能。 根 {又名胜义根} 扶尘根——感觉器官——可见的{扶助胜义根的色香味触四尘}胜义根之所住 {又名世俗根} 处,平常肉眼能见的眼根乃至身根。 {此根义在根品有详细说明。} 癸二 释五境 {五根所对,名为五境。} 色二或二十 声唯有八种 味六香四种 触十一为性 10 分别界品第一 明色境 明声境 味境 香境 触境 决定义,即从生命界与自然界所发出的声音决定有这八种 色二或二十:色是眼根所见之境,有二类:1、显色。{显现的颜色}2、形色。{有 量,相状之色法}{物体的形状} 其中显色十二,谓青黄赤白影光明暗云雾烟尘。形色 八(见要义P27),谓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合之成二十。如表: 影:障光明于中见余色者为影。 光:日焰曰光。 明:月、星、珠宝、电等之焰曰明。 暗:不能见名暗。 云:气之凝结为云。 由各别的极微所生的实色。 雾:地之水气上升为雾。 烟:火气之上升为烟。 尘:微末之物散漫则为尘。 声唯有八种:声是耳根所听之境,总有二种:一、有执受大种为因声。二、无执受 大种为因声。其中有执受开为有情名和非有情名;无执受也开为有情名与非有情名,合 有四种。四种中又各有可意声与不可意声,共为八种。如表: 可意声——如称赞之悦耳音声 有情名——有意义之言声 有执受大种为因声 (能显说事理,有诠表之言词) 不可意声——如毁骂之不悦耳声 {就是有感觉的意思} 可意声——如鼓掌的悦耳音声 非情名——无意义之音声 不可意声——如哭泣的不悦耳音声 声有八种 可意声——如唱片的幽雅音声 有情名——留声机等化人的音声 不可意声——如唱片的暴恶音声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 可意声——如溪水的悦耳音声 {笛、管、弦} 非情名——风雨溪流的喈嘈声 不可意声——如火山的爆炸音声 (杂乱) {打雷} 执受就是心心所之异名。即因心心所执持有情觉知苦乐等受,故叫做执受。有苦乐 11 分别界品第一 等感觉就叫做有执受。由有执受之四大种相击而发出音声,就叫做有执受大种为因声。反之,则为无执受。无执受,因无苦乐等感觉故。为无情等物相击而发出的音声,就叫做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名,就是有意义之音声;反之,则为非情名。此中,悦耳的,叫做可意声,反之,则为不可意声。可见,有执受与无执受,是就发音的因(因体)上分的;有情与非情名,是就物类而分的,是从身作用而分;可意与不可意,是就声音发击后的反应说的,是从声之结果而分。 味六香四种:是第三明味境、第四明香境。味是舌根所尝之境,有六种:苦、酸、咸、辛、甘、淡。香是鼻根所嗅之境,有四种:1、好香,可增益色身,如沉香、檀香等。2、恶香,可损害色身,如葱、薤等。3、等香,非好非恶无损无益。4、不等香,于色身有不良之刺激,可使四大不平等。香有二种解释:?就身体的损益而言。?就感觉的悦不悦而言。 好香 等香 有益身体 演培法师说:香通常说有四种,其 恶香 不等香 损害身体 实只有好香、恶香二种,因其中具 {四香照旧笔记} 有等香、不等香,才成四种。 触十一为性:明触境。性者体性,通色声等。{性者显有实体,简经部觉天等唯能造四大无别体。} 触是身根所触之境,有十一种:地、水、火、风、轻、重、滑、涩、冷、饥、渴。其中前四种是能造触,后七种为所造触。{表地水火风的显著性质故,叫做能造触;由于四大的调和而生故,叫做所造触。} 地——坚性 水——湿性 能造 火——暧性 风——动性 {水火增盛} 滑——柔性 丑子癸触 涩——不滑{地风增盛} 相对立名 二一二一三有 重——可称{地水增盛} 当体得名 假实明正释十 四四能明无一 轻——不可称{火风增盛} 大大造无表所造 种种大表二 冷——有暧欲{风水增盛} 随因立名 种 二 饥——有食欲{风界增盛} 从果受称 渴——饥水欲(火界增盛) 从因立果名 七所造触的差别建立:由所依大种的增盛不同。 12 分别界品第一 子一 正明无表 乱心无心等 随流净不净 大种所造性 由此说无表{无表随乱心等四心相似相续流动不断。} 第一句明无表位,“随流”二字明无表相,“净不净”三字明无表体,第三句明无表因性,第四句结名所以。 表色是没有表示的色法,是对五根五境的表色而言。它是由于善恶的行业(一举一动一言一语)。在内心生起的一种招感业果的作用(业力)。所以善恶的表业,虽然在动作之后随时消灭,但由此激发的无表色——业力是永远相续必然地招感其相当的果,因此又叫做无表业。它的体虽然不是极微所成的色法,但却是由于身语的色业发起的,所以依能发的色,说它也是一种色法。又无表色有多种类,谓律仪无表、不律仪无表、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如下表: 别解脱律仪无表——别别离身口之过非,而得无表 随心 转无表 律仪无表 静虑律仪无表——入定时自离身口之过非,故得无表。 无 无漏律仪——当起无漏之善心时,随离身口之过非,故得无表。 不随心 表 不律仪无表 由身口之恶行,而得恶性之无表。 转无表 非律仪非不律仪无 性非猛利之善恶无表。 (业品中有广分别) 乱心无心等,此明无表位。等,可读乱心等、无心等。即等取不乱心、有心。不名不乱心有心者,以乱心无心不易显故。安慧俱舍释云:心有二种:一、散心位,有乱心不乱心。二、定心位,有有心无心。乱心无心等,即总明无表所行处。 乱心不乱心,是以善恶无记三性之心望于善恶二无表而言。 乱心,如善无表住恶、无记心中转。性质相违故,恶、无记心名乱心;又恶无表住善、无记心中转,此善心、无记心亦名乱心。 不乱心,如善无表住善心中转,此善心名不乱心;又恶无表住恶心中转,此恶心亦名不乱心,以性质相同故。 有心,指有心定,即四襌四定。此类定唯求心清静,不灭心心所,故名有心定。 无心,指无心定。即无想定、灭尽定。此类定灭心心所故,名为无心定。 问:乱心不乱心即有心,何必重立有心呢, 答:乱心不乱心就欲界散地而立,有心无心就上界之定地而立。 问:颂中何不说不乱心,有心呢, 答:善之无表,存在于善心及有心位,恶之无表存在于恶心及有心位,此为普通之理,容易了解,唯善恶之无表于其相反之性,尚现存之,此为特别之处,故特标之。 13 分别界品第一 恶心 乱心 善无表 无记心 不乱心 善心 不律仪 别解脱律仪通四位, 无 散心位 善心 静虑、无漏律仪只 表 乱心 在有心位相续,不 位 恶无表 无记心 律仪无表唯行乱心 不乱心 恶心 不乱心中。 无心 灭尽定 别解脱律仪 定心位 无想定 静虑律仪 有心 诸有心定 无漏律仪 “随流”:明无表相。随,相似名随(是从横的同类说名随)。1、善无表与善表色相似,恶无表与恶表色相似;2、善心为等起因所引的善无表与善心相似,恶心为等起因所引的恶无表与恶心相似;3、无表色本身念念相似。流,相续名流(是从竖的同类说名流)。谓无表随乱心等四心,相似相续。流动不断。(随:随顺;流:流转。论中以相似相续释之。即无表在于乱心、不乱心、有心、无心之四位,随顺相似,流转相续。){详见讲记P107} “净不净”,明无表体。净名善,不净名不善。意指无表的体唯善恶二性,不通无记性。以无记表业,力量微弱,不能形成无表色。 大种所造性:明无表因性。大种,谓地水火风四大种。造者因也。(正理论说:“此中造者,即表因义,去何知然。”如契经云:“色造我见,即是因色起我见义”。)谓无表以大种为因故,名大种所造性。此简余法,或虽通乱心,不乱心,有心,无心之四住,而相似相续,然非大种所造性。唯此无表随流于四住,而为大种所造之性,故名无表色。(能造是大种,所造是无表。) 由此说无表,结名所以。(具备上述四条件,就可名无表) 丑一 实四大种 大种谓四界 即地水火风 能成持等业 坚湿暖动性 大种谓四界 即地水火风:大有三义:1、体大,四大种遍一切色,无一造色而非所造,其体宽大故。2、相大,谓大地大山为地大之增盛;大江大海为水大之增盛;炎炉猛焰为火大之增盛;黑风团风为风大之增盛。如此四大增盛形相大故。3、用大,谓地能载物、火能烧薪、水能浮船、风能拔木等其作用大故。种有二义,即因义、所依义。能生一切所造色是因;为所造色的所依处(所造色以四大为所依),是所依义。 14 分别界品第一 瑜伽师地论云:“大种不生所造色,种子终不能生一切造色。”此能生者不外五因:谓生依立持养。此种不同识种,此是亲增上缘。如虚空虽称大,而不名种,无所造故;又如草木种子,能生茎芽虽可称种,但不得名大,不具三大故。今地水火风具体相用三大,并为一切色法之种,故名大种。界者,持义。四大种能任持自体及一切所造色,类有四,故又名四界。大种名界,是约它能任持自相,相续所造之色法的缘故。 即地水火风:是标数。指地大等四大种。 能成持等业:明四大种业用。谓地能任持、水能摄聚、火能成熟、风能增长。等者等取摄熟长。 地能持——万物由地任持,故不坏。 水能摄——万物由水摄聚,故不散。 大种作用 火能熟——万物由火而能成熟。 风能长——万物由风而能增长。 坚湿暖动性:出四大体.即地属坚性、水为湿性、火是暖性、风以动性。此四大种并为宇宙万有之原素,一切有为法之本体。 ? 有形的物体皆是极微集合而成,那么物体为什么有固体、流体之分,而且其性质 也不同呢, ? 关于这个问俱舍说,极微各有坚、湿、暖、动等四种性质,叫四大种。坚是坚 强的性质,而有互相相持、抵抗的力量,叫地大。湿性是润湿的性质,有互相摄 引,飞散的力量,叫水大。暖性是温暖的性质,能令果物成熟或腐败的力量,叫 火大。动性是行动的性质,能令物体增盛,运动或生长的力量,叫风大。 物体的各异其性,就是由此四大种的偏增而来。如火焰就是火大的增盛等,这论 四说:“若四大种不相离生于诸聚中,坚、湿、暖、动,云何随一可得非余。于彼聚中,势用增者,明了可得,余体非无,如觉针锋与筹合触,如尝盐味与面合味。”可见四大种,或为显势力,或为潜势力,由其隐显不同,形状不同,成为各色各样的物体。 丑二 假四大 地谓显形色 随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风即界亦尔 此对前之实四大而明假四大,以示差别,亦即本体与现象之异别也。实四大者,身根所触之境,以坚湿暖动为体,而通俗所称之假四大,眼根所见,显形色所摄,所造为性。世尊随顺世人假想立地等四大之名,如青等之地依显色而立,长短之地依形色而立,故随世想立名。水火二者,亦随世想于显形色立名,故云水火亦复然。风有二说:1、风即界,四大种之风界,以动立名;2、风亦尔:风亦如地等,随世想依显形色立名,如黑风团风。要之,通俗所讲的地水火风与能造之四大迥异,一为所造,一为能造,其差别如下表: 真假 真四大—性—触境—身根所取—能造色—随自体立名—名地等四界 15 分别界品第一 四大 假四大—相—色境—眼根所取—所造色—随世想立名—只名地等 辛二 立处界 上面解释色蕴中之五根、五境,在十二处、十八界中所属如何, 此中根与境 许即十处界 谓此色蕴中之五根五境(在处门中立为十处,在界门中立为十界),即十二处之眼等十处与十八界之眼等十界。《显中论》无“许”字,“即”字下置“说”字,以萨婆多部立三科皆实;经部谓蕴处假界实,论主不许,他认为蕴假处界实,故云暂许你说,意盖非之也。 1: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演培) 色蕴 (已说完) 2:是包括物理与生理身体的四大种性(南怀瑾) 显宗论——专阐发有部本宗正义 众贤论师针对俱舍 的两部不朽著作 顺正理论——专对破俱舍 蕴处界相摄表: 眼等五处 五根:眼、耳、鼻、舌、身根 色等五处 处门 色蕴 眼等五界 五境:色、声、香、味、触境 色等五界 界门 庚二 明三蕴 受领纳随触 想取像为体 四余名行蕴 如是受等三 及无表无为 名法处法界 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建立处界。 受蕴以领纳为体。受是领纳随触所对之苦乐等境。正理云:“随触而生,领纳可爱、不可爱,俱相违触,名为受蕴。领纳即是能受用义。”就是我们感受外境,首先必须接触外境,然后才能感受到是可意(乐)或不可意(苦),所以说受领纳随触。 是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演培) 受 是指生理的感觉与心理的反应(南怀瑾) 16 分别界品第一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法十一 五境(色、声、香、味、触) 俱 无表色 舍 心法一 ————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七 1、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十 2、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捨、惭、愧、无贪、无嗔、不害、勤 五 心所法 3、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 法 四十六 4、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 5、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骄 6、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嗔、慢、疑 不相应行法十四——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住、异 灭、文身、名身、句身 无为法三——虚空、择灭、非择灭 想取像为体:想,即执取所缘境像为体,如思想构想。像,谓诸法自相、共相。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想比受进一步,在所领受的差别境上,联想分析,形成概念,安立种种名称,是想蕴的特别功用。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演培) 想 指思维意识的思想作用。(南怀瑾) 四余名行蕴: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蕴,余名行蕴。此有二种:即相应行(44)、不相应行(14),共五十八法,皆行蕴所摄。行是造作义。若约造作而言,余四蕴皆可名行,唯立此为行蕴者,缘由有二:1、余四蕴各自在七十五法中已得独立名称,行蕴没有;2、余四蕴只代表自体,不能含摄多法,唯独行蕴能含摄多法,故独名行蕴。 1:其他对境,关于贪嗔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演培) 行 2:指身心本能运行活动的动能。(南怀瑾) 辛 庚 后三句:如是受、想、行三蕴及色蕴中的无表色。无为法,这些 二 一 三 法于处门中立为法处,于界门中立为法界,以此法皆意识所缘故。 释 正 明 妨 明 识 如图表: 难 识 蕴 受蕴 心所法 法处 十二处 蕴 二 想蕴 行蕴 四十四心所法 十四不相应行法 无表色 色法 法界 十八界 无为法 无为法 辛一 正明识蕴 17 分别界品第一 识谓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 及七界应知 六识转为意 此明识蕴,并立处界。初句明识体,第二句明立处界,第三句明七心界,第四句正明识蕴。 识谓了别,此有二种:1、心王有六,2、心所四十六,总名之曰识。心王六者,谓如次缘色声香味触法境。然虽各于所缘境生了别用,但有三种不同:1、随念分别,追念过去曾习境种种分别。2、计度分别,不但追随过去且徧通现在未来而计度思维。此二 、自性分别,无上二种功能。惟识之自性自然而有辨异统同为意识缘境了别之功能。3 之分别。此唯前五识只了别现在境故。又《光记》云:1、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唯取别相。2、心王取总相别相,心所唯取别相。3、心王唯取总相,心所通取总相别相。4、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心所正取别相兼取总相及他别相。虽有四说,今取第三说。(是正义)心王心所共为主观之心对于客观之境,其取总相是心王,取总别相是心所。如我们开眼见山,取山之全体,此为心王作用,而此山有山峰是青是黑而生好恶之心,此是心所作用。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主体。(演培) 识 指心灵作用的精神本质。(南怀瑾) 识谓各了别,识以了别境界为性。六识各个了别自境,如眼识了别色境,耳识了别声境,鼻识了别香境,舌识了别味境,身识了别触境,意识了别法境。 问:眼等缘色等五境,可各各了别,而意识遍缘一切法,应名总了别,为何也名各各了别呢, 答:五识缘自不缘他,各有自了别义。意识遍缘他境,亦名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及七界,此是建立处界。此识蕴在十二处中名意处,在十八界中名七界,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识界及六根中的意根界,属心法故,又名七心界。 应知六识转为意:当知由于六识转谢过去即为意根界,此意根界能与后生之识为所依。所以六识居现在世,名识,到过去位名意。 壬 辛 1:因缘依 二 一 二 八识生起的 2:俱有依(等无间缘依) 十 别 释 八 立 妨 所依有三种: 同境依 界 意 难 不 界 二 3:开导依 分别依 成 妨 染净依 妨 根本依 眼识、耳识、 眼等六识界 七界——界门 识蕴 鼻识、舌识 意根界 (七心界) 身识、意识 意根处————————————处门 18 分别界品第一 壬一 别立意界妨 问:如上所说识蕴唯六识身,为什么又说为意界, 由即六识身 无间灭为意 身是体义。此六识身刚谢过去,中间没有间隔,名无间灭。此六识无间灭已,又为后六识生起所依,说名意根界(六识身无间灭已,能生后识,故名意界。就是说现前的六识,移灭于过去的那一刹那即为意根)。应知此意根界是六识身转变而成,并非离六识外立意界。此意体大乘名末那,小乘名意界。 识与意的差别有三点: 1、从时间说,现在生起名识,落谢过去名意。二者只有时间的前后,没有实体的差别, 如顺正理论曰:“时分异故,别立无失。” 2、从能依所依说,同一六识身,所依名意,能依名识。正理论云:“如何已灭是现识依, 是现生识邻近缘故。” 3、从能生所生说,所生名识,能生名意。 壬二 十八界不成妨 问:若六识外别无意界,十八界应成十七;若意界外别无六识,十八界应成十二,何故定立十八界呢,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应知 谓五识各有所依根,第六识不能无所依,今为成第六识之所依,故说意界,如是所依根有六,能依识有六,所缘境有六,合成十八界,是故应知。 已二 明总摄 论云:此中蕴摄一切有为法,取蕴摄一切有漏,处界摄一切法尽,别摄如是,总摄云何, 总摄一切法 由一蕴处界 摄自性非余 以离他性故 前二句正明总摄,后二句明摄分齐。 总摄一切法,由一蕴处界:摄即归纳的意思,此用一色蕴一意处一法界,即总摄一 切法无余。如下表: 色蕴—— 摄一切色法 一 意处—— 摄一切心法(七心界) 蕴 心所法 一切法 处 法界 不相应行法 界 无为法 19 分别界品第一 摄自性非余,以离他性故:诸法相摄只摄自性同类,不摄他性异类,因为他性异类是互相背离的,不能相摄,如色蕴对于眼处、眼界,是同一色法,能相摄。若对无质碍的心法,体性相离,不能相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与七十五法相摄表请看演培讲记P128) 已三 显开合 问:眼耳鼻三处,各有二,为什么界体不立二十一呢,此难非理。 颂曰: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前二句明数合,后二句名数开。 类境识同故,虽二界体一:眼等三各有二处,而合为一界者,有三种因:一、类同,类是自性,同一自性。二、境同,同缘一境。三、识同,同一所依,同发一识。如眼睛,眼虽生二处,同为眼根自性,同缘一色境,同为一识所依(二处同为眼识之所依根),同发一眼识。鼻耳也一样。故眼等三,虽生有二处,而体为一,由此唯十八界不成二十一界。 问:若尔何缘生二处, 答:此有二义:1、为身端严:眼耳各生二处,鼻生二孔,是为庄严身。若如是者,猫狗眼等,亦各有二,何不端严;若无始来眼等生一,谁说丑陋,2、为识庄严,三根各生二处,为发识明了。如闭一眼看色,不太明了;塞一耳闻声,就不那么清楚;堵一鼻孔,难辨别香臭。论主取后为正。(在正理论取法尔义) 已 戊 已一 释三科门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二 摄 明 明 明 教 释 别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异 处 次 蕴 起 三 释 聚是蕴义:由众多同类的个体物聚在一起即是蕴义。名 废 第 废 因 科 名 立 立 缘 名 义 如契经说:“诸所有色,不论过去、现在、未来的;内的、 六 外的、粗的、细的;胜的、劣的;净的;染的;远的、 近的,总起来说名为色蕴。”此约五门说明。请看讲记P134。余四蕴(受想行识),亦有五门分别,只粗细门与色蕴不同,如下表: 20 分别界品第一 过去——已灭 三世门 现在——已生未谢 未来——未生 内——自身或五根 内外门 外——他身及非情或五境 粗——有见有对,如色境 色 无见有对,如五根,及声香味 粗细门 蕴 触四境 细——无见无对,如无表色 胜——不染、善、无覆无记色 胜劣门 劣——染污、不善、有覆无记色 远近——过去、未来 远近门 近——现在 受 依五根名粗 所依 等 依意根名细 粗细门 四 下地粗 九地 蕴 上地细 余四门——如色蕴 有云:和聚者,和合其名,非合其实;如军者兵之聚,兵有自体,军无自体;林等亦然,故知蕴者假名。有部谓实故不应理。 生门是处义,生是生长的意思。由六根六境能生长心心所法(的门),所以名处(生门)。能出生心心所法,然非新生其体,不过生其作用增上。如本论说:“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种族是界义:种是种类,族是族姓。指一身相续中有十八类法,这十八类各有不同的族姓,有严格的界限,名十八界。如一矿山中有金银铜铁矿,互相不能混同。本论有二义:1、 生本义,谓自种类同类因故,即心心所法生起之本。 因义,能为一切法生因。 2、 种类义,谓十八界种类自性各别。 差别义,显法自性彼此差别非一类故。 三科的假实,原始佛教时没有产生讨论三科的假实,那时认为蕴处界都是有情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实,都是有的。部派佛教才有产生三科假实的不同看法。有部认为三科俱实,经部认为蕴处假、界实。论主认为蕴假、处界实。(处界或为所依,或为所缘故实) 已二 教起因缘 问:为什么佛陀对诸法境分三科说呢,(随机惑故) 21 分别界品第一 颂: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应读为愚三、根三、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一、愚三,愚痴,亦即知识缺乏。 1、对迷心法重,色法轻者,佛为说五蕴法门,详开心法,令其悟解。 2、对迷色法重,心法轻者,佛为说十二处法门(六根六境),广开色法为十处半, 令其明了。 3、对色心法俱迷者,佛则为说十八界法门,广开色心二法,令其认识。可以说 蕴观详于心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精神作用的人 。 二、根三,根即根性,有利、中、钝三根。 1、对利根有情说五蕴;2、对中根说十二处;3、对钝根说十八界。 可以说处观详于生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物质界的人。 三、乐三,乐是好乐,有略、中、广三种。 1、对乐略的有情说五蕴;2、对乐中说十二处;3、对乐广说十八界。可以说界观详于物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色心二法的人。 庚 已 二 一 三 愚 根 乐 蕴 正 明 三 蕴——愚心法有情——利根——乐略说 不 明 蕴 科 处——愚色法有情——中根——乐中说 摄 蕴 废 界——愚色心法有情——钝根——乐广说 无 废 立 为 立 二 庚一 正明蕴废立 问:心所有四十六,何故摄四十四心所为行蕴,而别立受想二心所为二蕴, 颂: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谓受想别立为蕴,其因有三: 一、诤根因:诤谓烦恼,根谓增长。即烦恼之增长名诤根。依主释。或诤即烦恼,迷之根本,名诤根。持业释。此有二种:1、在家众,味受力故,贪著五欲之享受。2、出家众,由倒想故,妄执諸见,迷于正理。此为烦恼最胜因缘,故别立为蕴。 二、生死因:生死为有漏之苦果,即以受想为其殊胜因缘。以芸芸众生,流转生死苦海,皆因耽著乐受,颠倒妄想,起惑造业,招感苦果,故立此二为蕴。 三、次第因:受想二法于五蕴中能作次第之动因,五蕴如果没有受想,次第无法建立。次第因,下明五蕴次第时,再为详说。 庚二 蕴不摄无为 22 分别界品第一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蕴者积聚义,一切有为法可积聚故名为蕴;无为不可积聚故不名蕴。本论长行中有三义,无为不立为蕴:1、色等五蕴与无为含义不同。色即变碍义,受即领纳义,想即取像义,行即造作义,识即了别义,而无为法无此等义不相应故。2、蕴是积聚义,无为不可积聚故。虽色受等体别得立为蕴,以可积聚;无为不尔,故不立第六蕴。3、蕴为染净二依,谓取蕴摄一切有漏染法,无漏蕴摄一切有为无漏净法,无为不尔。(详见基本知识P65)故颂云: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 庚 已 二 一 四 明 明 明 庚一 明蕴次第 处 蕴 次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界 次 第 次 第 二 此明五蕴次第:约有四义: 第 一、随粗立次第:謂随蕴之行相粗细立次第。如色蕴有对有碍,蕴中最粗,故居第一;后四蕴无形无对,受蕴最粗。比如现有苦乐等受,故居第二;想蕴执取男女等相,妄生贪欲,后三中最粗,故居第三;行蕴中贪瞋等相,较识为粗,故居第四;识蕴最细,总取境相难分析故,故居最后。 二、随染立次第,染即染污。谓依烦恼生起次第立为五蕴。以无始以来,男女于色,互相爱乐,由于爱乐,于爱耽著,因耽著故,妄起倒想,以倒想故,造諸业惑,而诸业惑,皆依识生,故有如是五蕴之次第。 三、随器立次第,器者喻也。以比喻来说明五蕴次第。色喻器具,受如食物,想似助味,行如庖人,识同食者。 四、随界立次第:界谓三界。约三界差别立五蕴次第。欲界之中有五妙欲,色相显了,故首色蕴。色界四禅,著于禅定,于喜乐等,受相显了,故次说受。无色界中,空无边等三天皆取空想,想最明了,故第三说想。非想非非想天,其业能感八万大劫之果,思心最胜,故第四说行。前四蕴为所住,识为能住。如田为所住,所播之种子为能住,故第五说识蕴。 以上是从流转门而说的五蕴次第。杂心、正理论还有就还灭门立五蕴次第。详看演培法师讲记第145页。 庚二 明处界次第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六根次第有二义:1、约根取境立次第。2、约根依处立次第。 科目虽总说处界次第,颂文实只显示内六处{眼等六根}的次第。 前三句:根所取之境次第者。谓六根中前五根所取唯现量境,是故前说;意根取境,有现、比、非三量,有三世、无为,或全取或分取,以不定故,所以后说。故颂云:前 23 分别界品第一 五境唯现。又五根中,前四所取色等境唯所造,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合取,故后说身。故颂云四境唯所造。又除身意二根,余四根(眼耳鼻舌),其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先说,鼻舌二根唯取近境,故后说。又眼耳二根中,眼之用速,耳之用迟,如远见山河而不闻山河所发之声音等,故眼居首,耳次之。又鼻舌二根,先说鼻根,有二义:1、速。如对香美味饮食时先嗅其香,后尝其味。2、明。鼻能取味中的细香,舌不能取味中的细味。故鼻居第三,舌为第四。 第四句,随根所依处次第者,谓随其处之次第而立其先后。如眼居最上,次耳、鼻、舌、身。身之中央在脐,位在最下,故为第五。意根无形,无方所,依止诸根而生,故居最后。又随婆娑随粗细立次第,谓眼处最粗乃至意处最细故。 已五 明处废立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在长行有二问:1、色是碍义,则十二处中,前十皆属色蕴,何故独立眼见者为色处, 2、持义是法(任持自性义),十二处皆是法,何故独立意根所取一法名法处呢, 颂中答上第一问有二义:1、为差别故。谓五根五境虽是碍义,同摄一色蕴,但是通名,以总色之名为其别名,故于余九各立别名,以显十处之差别。2、最胜故。谓眼根所取境,有对,有见,世间说眼见为色,余九处虽皆有对,而非有见,世间不说为色境,其义最胜,故别立色处。(又有说,别立色处,具三义:1、手触摩时,即能变碍。2、人可以指此指彼。3、世人同说眼所见为色。余处唯具有对一义,无余二义。) 答第二问有三义:1、为差别故,如前色说。2、摄多法故,谓受想等心所、不相应行、无表、无为等六十四法,皆此中摄,而取通名立为法处。3、摄增上法。增上法,指涅槃。法处中能摄涅槃之增上法,故特名法。 有人云:色的通名,有二种义:1、体是粗显摄二十种色法故。2、肉、天、慧三眼所见故,独得名色。法处别立者:1、诸法名故。2、诸法智故,独立法名,如论中说。 辛 庚 已 辛一 摄法蕴 二 一 三 二 一 六 契经中有说种种蕴处界名,(蕴有八万法蕴、戒等五明 摄 别 明 略 摄 蕴;处有十遍处、八胜处、五解脱处、无想天处、非想天法 法 明 类 摄 异 蕴 蕴 六 摄 法 名 处;界有六十二界,地等六界)皆本论三科摄,蕴摄在本 量 界 余 蕴 三 论五蕴中,处摄在十二处中,界摄在十八界中。此明摄余等 蕴 二 诸蕴名相。 等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24 分别界品第一 牟尼,译为寂默,乃印度用以表征圣者之德。指释迦牟尼佛。法蕴:把世尊所说无量无边法分门别类的积聚起来,名为法蕴。 世尊说法蕴之体,古今判说不一,约要言之,佛在世时,以语言为体,楞严经云:“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但佛灭后诸大弟子结集三藏,即以名、文、句为体。 本论有二义释摄法蕴。佛所说八万法蕴,1、以语言为体的,皆色蕴摄,因为语言属音声故。2、以名文句为体的,皆行蕴摄,因为名文句属不相应行故。如光记云:若约逗机说法,约当机听法接受所听的道理讲,以声为体;若据诠法,约能诠法所诠义讲,以名句文为体也。 辛二 明法蕴量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前二句约文定量,第三句约义定量,第四句约行定量。 佛说一切法蕴言教,究竟有多少量,娑婆论有六说,本论取1、2、6三说: 1、约能诠之文(一切经典)而定。八万法蕴一一量等于法蕴足论量。如彼法蕴足论 的文有六千颂,一一法蕴也有六千颂(梵文三十二字为一颂)。 2、约所诠之义而定(法义约所说法门),谓一义门为一法蕴量,所诠法数有八万, 能诠文中所含意义,能诠法蕴亦尔。等取,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四谛等 法。[此非依能诠之文句之多少而立,即以至少的之文句若能显说一义门者,即 为一法蕴量(以一法能说明一个问题为一法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五蕴、 十二处等。] 3、约行而定,或约用而定,就是随众生病,谓众生有八万四千烦恼,佛说对治法蕴 亦有八万四千。论主以第三说为正义,故颂中加“如实”二字。是婆沙中,正 义家释。 问:八万四千法蕴,摄于色蕴或行蕴中已闻知,然余经所说戒等五蕴、十遍处、六十二界等,又为何所摄呢, 论云:“余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彼一一自相。” 庚二 明类摄余蕴等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審观自相 第一句标经;次二句明论摄经;第四句劝观察自相而摄。 这一颂是讲本论所说的蕴处界摄其余经中所说一切蕴处界。 前三句:余蕴,指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的无漏五蕴。等,等取八胜处、十遍处、六十二界、六界等。就是其余契经中所说的一切蕴处界,随各自相应,摄在前说的三科中,色只摄色,心只摄心。 25 分别界品第一 后一句:即应细審观察蕴等三科的自相而摄,决不可随意乱摄,否则,就有相摄不相应的过失。如前说八万四千法蕴,以音声为体的摄在色蕴中,以名文句身为体的摄在行蕴中,戒等无漏五蕴的戒蕴以道共无表色为体,摄在色蕴中;定蕴以定心所为体,慧蕴以慧心所为体,解脱蕴以胜解心所为体,解脱知见蕴以尽智、无生智为体,这四蕴均在大地法中,属行蕴所摄。 戒——以道共无表色为体—————— 色蕴 无 定——以定心所为体—————— 漏 慧——以慧心所为体—————— 五蕴 五 解脱——以胜解心所为体———— 行蕴 蕴 解脱知见——以尽智无生智为体—— 青 黄 以无贪为体 赤 白 法处 十 地 遍 色等四蕴 水 十 处 火 以五蕴为体 二 风 识蕴 处 空 受等三蕴 意处 无色界四蕴 识 识蕴 地 五根 六根界 水 意根 六 火 色境 十八界 界 风 触境 六境界 空 四境 识 六识 六识界 庚三 别明六界等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暗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26 分别界品第一 论云: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等四界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即虚空名为空界,?为一切识名为识界耶, (空识二界性相怎样,空界是否即虚空,识界是否即一切识,) 前二句答第?问,后二句答第?问。 空界为窍隙,内外窍隙名空界,简别空界不是虚空无为,而是外界门窗(外空)、内界口鼻(内空),等窍隙,即以明暗为体,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暗为体。经部认为空界为假,有部认为空界为实。{离明暗则无窍隙可取。比如透过门窗,眼可见外边的物体的作用是光明;不透光明的窍隙是暗。明暗属显色,是有对有见,是有为法,不是以无碍为体的虚空无为。但有部:以明暗为空之实体;经部:谓空为色上假立,无别实体。)论主不依有部,故言传说。 婆沙七十九云:“虚空与空界,差别有五种。”列表如下: 非色 是色 不可见 可见 虚 空 无对 有对 空 界 无漏 有漏 无为 有为 后二句:简别不是无漏识。因为六识界是有情生死的所依。有情由有漏识受生,其生命依四大种而滋养相续,依空界容受而生存。前五界属物质,第六识属精神。所以六界为有情生命所依。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立六界中即能如次为有情生死三因:一、生因,谓识大。二、养因,谓四大种。三、长因,谓空大。” 戊三 诸门分别 总有二十二门 已一 有见无见门。 二 有对无对门。 三 三性分别门 上文于三科之名义已详辨释,但于法体相义门,如有见无见等之关系,尚未分别,故今应释。然三科之十八界具有根、境、识了别,最为显著,故今分别十八界。而五蕴,十二处不辨自明。 问:十八界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几无对,几善几恶几无记,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余三种 一有见谓色,十八界中只有一色境界是眼根所见,名为有见,余十七界非眼根所见,皆为无见。眼根所见的显行色境,可以指示在此在彼,有眼所见,名为有见。 对于此(有见)问题,大毗婆沙论第一百三十八卷,有举三师之说: 1:大德说:色处之所以叫做有见,因眼根是能见,色处是所见,在所见的色境上,有能见的眼根在,所以名有见。 2:世友说:色界名有见,是因为色的形态比较粗显,世人可以指此指彼,所以称 27 分别界品第一 为有见。 3:协尊者说:见即是影像,十八界中能有影像显现出来的,唯有色境界,所以名为有见。 于此三说中,本论取第二说,因此说比较殊胜圆满,合乎论主的意见。 十有色有对,十八界中只有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十有色界是有对。余七心界及法界,皆是无对。此十界的体是色,故名有色。 对谓碍义,正理云:“此能有彼碍,故名有对。”对有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本颂约障碍有对。{境界有对:为所取之境所拘束,也就是被境界束缚其作用之意。五根及六识心王、心所即属于此。例如眼根与眼识以及相应心所,对于色境而起时,即这些均被色境所束缚,于他处即不能起。所缘有对:和境界有对所类似,为所缘之境拘束其作用之意,唯六识与相应心所被所缘所拘束,于他处即起不起作用。境界与所缘虽均为六境,然而依领取的功能(五根及心品)而为境界。依缘虑的作用(心品)而为所缘,故五根即因无攀缘之作用,所以唯境界有对而无所缘有对之义。} 此除色声八,无记余三种,此指十有色。于此十有色中除去色声二界,余五根及香味触八界属无记,所余的七心界,色界,声界,法界皆通三性。 问:此色声二者,与彼香味触同为色法,何以彼唯无记,此通三性, 答:成善恶之身语二表业者,唯此色声二界,身表业即色,语表业即声,故色声通三性,香等唯无记。{无记有三义:《婆沙论》云:1、约感果说:“不能记可爱不可爱”;2、约可说说:“不可说爱乐不爱乐”;3、约行因说:“不直赞不赞”。} 已四 三界分别门 十八界于三界分别如何,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欲界系十八,明欲界所系。欲界有情,被系所缚的,十八界全具。因生在欲界的有情,正常的情况下,所依的六根,所缘的六境,能缘的六识,没有欠缺。 色界系十四,除香味二识,明色界所系。色界有情,所系属的,在十八界中,除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识,只有十四界。为何没有香味及二识,因为香味属与段食,色界有情常在定中,以禅悦为食,不像欲界有情以段食维持生命,所以无香味二境。鼻舌二识是缘香味二境才能生起,色界既无所缘的香味二境,能缘的鼻舌二识也就无从生起,所以没有鼻舌二识。 无色系后三,明无色界所系。后三指意根、法境、意识三界。无色界所系的唯这三界。因为无色界中无五根、五境十色界,所依根,所缘境既无,能缘的五识亦不得生,所以只剩后三界。如论云:“依缘无故,五识亦无。” 前五根 六根 欲界(全具) 意根 28 分别界品第一 香味境 十 三界分别门 色界 色声触境 六境 八 法境 界 无色界 鼻舌识 眼耳身识 六识 意识 已五 有漏无漏门 十八界几为有漏,几为无漏, 意法意识通 所余唯有漏 十八界中,意、法、意识界通有漏无漏,余十五界,唯是有漏。就是意、法、意识三界,若与道谛相应,不与烦恼随增,则属无漏;若与烦恼随增,不与道谛相应,则属有漏。 对十五界唯是有漏有诤论:有部谓虽佛身十五界亦然,若佛身唯无漏,则外道等不应缘之起嗔恨等烦恼。但大众部则谓佛身无漏,因为佛一切烦恼习气皆已永断,故十五界实非唯有漏。论主除大众部不信无漏,故云唯有漏。 庚 已 二 一 六 庚一 正分别 释 正 有 妨 分 寻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余无 难 别 有 五识唯寻伺:寻是寻求。伺是伺察。同以分别为自性,寻粗,伺伺 细,皆心所法。前五识恒与寻伺相应。有二条件:一、是直取色等五等 门 境,行相粗显;二是缘外境界,外门转故。如论云:“由与寻伺恒相应, 二 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显义决定,故说唯言。” 后三三者,谓意、法、意识三界,通于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无伺三品。以意根界、意识界、法界之相应法。若在欲界及初禅,有寻有伺,寻伺必与俱故。若在静虑中间,界地较胜,无寻唯伺,以无粗心所故。若在第二静虑以上诸地,无寻无伺,以不与伺之细心相应故,粗心更无。但法界之不相应法十四、三无为、无表色,及静虑中间所起之伺心所亦无寻无伺,非心所法故,不与寻伺相应起故(伺不与伺相应,寻不与寻相应)。余无者,谓五根,五境,色法性故,寻伺俱无。(意识缘内也缘外,五识只缘外。) 有寻有伺 五根界 六根界 意根界 十八界 寻伺等门 无寻唯伺 五境界 六境界 法境界 29 分别界品第一 无寻无伺 五识界 六识界 意识界 庚二 释妨难 问:既言五识身是有寻有伺,怎么可说它是无分别,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前二句释难,后二句出二分别体。 答:分别有三种:自性分别,计度分别,随念分别。前五识只有自性分别,无计度、随念二分别。说它无分别,是就无计度、随念分别而言,并非说它无自性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足马。所以说五识有寻伺无过失。 以意地散慧,意诸念为体:“意”指第六意识,“诸”指念通散定,故名诸。自性分别以寻伺为体,寻求为性。计度分别,以第六识相应散慧为体,简择为性。随念分别,以散心定心第六识相应诸念为体,明记为性。五识有寻伺,故有自性分别。前五识虽有慧而不能推度,虽有念而不能忆念过去、未来,所以无计度、随念分别。 已七 有所缘无所缘门 八有执受无执受门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余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余二 缘虑——于一境相续思虑。(于一境上能刹那刹多念相续) (此颂取缘虑, 缘 攀缘——一刹那缘多境。(一刹那中可取很多不同类境界) 圆晖颂疏说是攀缘) 前二句:明有所缘无所缘门。十八界中有所缘虑的只有七心界(六识界、意根界)及法界的一半相应法(四十六心所),名能缘,境名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其余十色界及法界的另一半不相应法(不相应法十四、无为法三、无表色)皆无所缘。 有所缘 五根 六根 (心心所 意根 法能取所 有 缘之境故 所 名有所缘) 十 五境 缘 八 无 界 六境 所 心所 缘 无所缘 不相应 门 法境 (不能取境非心法无表 故) 无为 六识 六识 后二句:明有执受无执受门。执受:即执取领受。(自身能生觉受)有执受:指心心所法精神,能执取摄受五根身为生命所依处,五根身又靠心心所法摄持而不致坏烂,互相依赖而相续生存,共苦乐随损益。这里所讲的执受是约他所执受说,有所执受,名有 30 分别界品第一 执受,无所执受,名无执受。 前八界,指前说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界及声界共九界为无执受。余二指其余五根,及色、香、味、触九界通无执受,有执受二种。五色根住现在世有苦乐之觉受名有执受,在过未时,无苦乐觉受,名无执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与五根合名有执受,离五根{毛发、爪指}名无执受,处身外的及处过未世的名无执受。(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古人如眼等五根,心心所摄为所依处,有心心所执受,名有执受,由有执受故,眼等与心随喜忧,心喜则身有益,心忧则身有损。) 有 五根 六根 执 无执受 意根 受 十 四境 无 八 六境 声境 执 界 受 有执受 法境 门 六识 六识 [及声者,(声有二种:?根身外的流水声;?根声所发的音声。)正理论云:“中及声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如伦记云:“景云:声起时不离根,故为执受。对法据不恒有故,不说执受。”] 前声八种,约所依大种,但此直论声体,故无相违。 问: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性,几可积集,几不可积集, 已九 大种所造门 十 积集非积集门 触界中有二 余九界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前三句:明大种所造门。十八界中的触界通能造、所造二种,余五根及色声香味九界,唯所造,法界中一分无表色亦是所造。余七心界及法界之相应法、不相应法、无为法,非色法故,皆非大种性及所造性。 后一句:明积集非积集门。积者聚义,集者会义。五根五境十有色界,都是极微积集而成,名可积集,余七心界及法界,非极微而成,名不可积集。 已十一 能斫所斫门 十二 能烧所烧门 十三 能称所称门 问:十八界中,几能斫所斫,几能烧所烧,几能称所称,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明能斫所斫门。“唯”是决定义。十八界中唯色香味触外四界,通能斫所斫二种。此四界能成斧者,名能斫,能成薪者,名所斫。身等五根,不能分段为二,若分离身则无用,故不名所斫;又因诸内根,体性净妙,如珠宝光,不名能斫。七心界及法、声二界,因为不是微聚或生起速逝,不是能斫所斫。总之,除色 31 分别界品第一 香味触外四界,余十四界皆不名能斫所斫。 亦所烧能称:明能烧所烧门。此外四界积集成柴薪,可作燃料,名所烧;若做秤杆,名能称,余十四界无此功用。 能烧所称诤:明能称所称门。诤者,诤论。能烧所称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能烧所称的体亦如前说,唯外四界。2、唯有火界,可名能烧。所造触中的重,才名所称。 (此二说,外虽不同,内亦相通,只立场不同而已。) 烧 色界 能 称 香界 就世俗说 第一师 烧 味界 所 称 触界 烧 能 称 火界 就胜义说 第二师 烧 重触 所 称 这两派主张,从表面看似不同,但从物体上看是可以会通的,火是色法,凡色法均具色香味触,重的物体也不离色等四界。 已十四 五类分别门 十八界中几异熟生,几所长养,几等流性,几有实事,几一刹那性, 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余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五类者: 1、异熟生。(约果而言)谓业所感得果名异熟生。论文有四解: ? 、异熟因所生,名异熟生。即因名异熟,果名异熟生。如牛所驾车,名牛 车。此中但释果名异熟。此是总明,下三别释。 ? 、变异而熟:(从因至果质量不同)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故名异熟。如麦 种子放在土里,经过变异开花、结实,名为异熟。如窥基大师说:“变异而熟, 因变异之时,果方能熟。”异之熟,依主释。 ? 、异类而熟:(从因至果,类别不同)由善恶因感无记果,此因与果,类别不同,名 为异熟。 ? 、异时而熟:(从因至果,时间不同)能感的业因与所感的熟果,在时间上是不同时。 如过去造业,今生受果,或今生受业,来生受报,名异时而熟。论中第四,是于因 中假立果名,因名异熟,果以异熟因生,名异熟生。 32 分别界品第一 2、所长养。(资益五根长小令大,养瘦令肥,名所长养。)有情的生命肉体,必须要有资养品资助才能生存,名所长养。能长养的资料依光记说有四种: ?、饮食:特别是欲界的有情,主要靠段食来维持生命,断了饮食就不能生存。 ?、资具:指衣服、房屋等资生之具以及阳光空气等。 ?、睡眠:工作一天疲劳了,必需睡眠休息,才能恢复精神。 ?、等持:即修禅定。由修禅定能得到轻安快乐,调顺身心,令得健康。 以上四缘,是资身的最胜因,是有益于有情的肉体的,所以有情的肉体名所长养。 3、等流性。等即均等,流即相似相续。是因果相似的意思。如前念善心,后念也是善心,前念与后念同等流类,念念相续,名等流性。(唯就有为法说) 、有实事。又名真实事,即实性。指择灭无为,不是无常变幻,假而不实,而是4 不生不灭,不可变坏的真实体性。 5、刹那性。刹那本有二种:?、刹那生灭的刹那。?、见道无漏智生的第一刹那。今指后说。(所长养属无记性;能长养通三性) 内五有熟养:眼等之内五根,唯通异熟生、长养二类。如增一阿含云:“五根为昔造业因所招感之果。”又此五根,依饮食、汤药现在缘而得增长。至于等流,虽眼等内根亦有等流性,但离异熟、长养,无有别体故此不说。又此五根不是无为,不通真实事。又非苦法忍初心,不名刹那性。 声无异熟生:声界有具二类。一、等流性。二、所长养。约有执受大种所发的声音,如男子根身发出的是男声,女子根身发出的是女声。前念声与后念声,同等流类,名等流性。营养好,身体健壮的人,发出的声音洪亮;营养差,身体羸弱的人,发出的声音无力,因此声音的弱强,与滋养有关,名所长养。由于声音是依现在异熟生的大种,藉内心欲乐的缘所击发,产生的声音(声由欲起),属现在业,有间断性,非过去的业所感,所以无异熟生。如论云:“声随欲转,有间断故,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亦异熟生性。八无碍:指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应心所,非极微聚,故名无碍。此八无碍有通等流性、异熟生性。同类遍行因生,如前念心善,所生的后念心亦善;前念心恶,所生的后念心亦恶,名等流性。由过去的异熟因所生,名异熟生。不是极微积集的物体,不可滋养令肥或瘦,所以无所长养。 “余三”指,色香味触四界,通情非情,在五类法中有具异熟生、所长养、等流性三类。约过去善恶业所感,名异熟生;饮食等资助得成长,名所长养;前后相似相续,名等流性。 “实唯法”:指无为法,其体坚实,不为生住异灭四相所变迁,在十八界中,唯法界所摄。 刹那唯后三:谓初入见道时,起未曾有之无漏智,其相应之心为意界、意识界,及法界中受等俱起之心所,和“得”、“四相”、“道共无表”,故云刹那唯后三。(唯此三界有一刹那,余有为法,无非等流)。 33 分别界品第一 异熟生 内五根 所长养 声境 五 十 等流性 八无碍 类 八 色香味触 门 界 有实事 无为 刹那性 后三界 内五有熟养,声无异熟生,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余三实唯法,刹那唯后三。 已十五 得成就门 问:法之由未来将至现在之生相名得,正流至现在名成就。今于十八界,且就眼根对于眼识,眼识对于眼根,如何分别得成就等, 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得与成就的定相稍有不同。得,若这一法从未来向现在进发,当他刚要到达现在的生相,此时就名为得;既得之后,相续而正流到现在的阶段,虽仍为我所有,因已得故,不名得,但名成就。得与成就,大体相似,但从时间看,则有不同,故成就时不名得,得时不名成就。婆沙说差别有七种。我们取第三种与第六种说,第三,最初名得,后数数得名成就。第六,初得名得,得已不断名成就。从此可知,得唯在最初,成就通初后。 今应研究十八界中的眼根界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是否眼识界也是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呢,又眼识界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是否眼根界也是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呢,等等。(共有三十六问) 眼根界与眼识界相望得与成就,有四句分别,即二单句与二俱句,得与成就,都从有情方面说的。以有情的主观,得客观的事或物。自然界的无情物是无所谓得的。得法一刹那,即从未来到现在的初刹那名得。第二刹那以后不失,名为成就。 得四句分别: ? 得眼根非得眼识,如在欲界受生的有情,除化生(根识同时得),余胎、湿、卵之生, 都是渐得眼根,以胎生言,识初入胎,经名色、六入,始生眼根不生眼识(以眼根 是异熟无记,唯俱得,不通过未,识通三性,有法前,法后,法俱,通于过未故可 先起),又从无色界没(mo)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不起,故得(眼)根非得 (眼)识 ? 得眼识非得眼根:如无色界的有情下生色界二、三、四静虑,眼识起时,是借初静 虑的眼识。当眼识正现起时,在生相位名得,眼根先已成就不名得。 ? 得眼根亦得眼识,如无色界有情命终,生欲界及初静虑,因无色界没有前五根,五 识,眼根眼识先没有,今同时得。 34 分别界品第一 ? 眼根眼识俱非得,如欲界有情命终,生无色界,五根五识俱无。(无色界没(mo) 生无色界,又现在根境识三正和合时,根识俱有,不另得故,亦名俱非。) 成就四句分别: ? 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识,如生色界二、三、四静虑,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识,因此三 地本无眼识。 ? 成就眼识不成就眼根,如欲界初入胎位,或得已失。依界地的自性,定成就眼识, 但初托胎及生后的盲人,眼根是不成就的。 ? 俱成就,如生欲界有情得而不失,及生色界初静虑或生色界二、三、四静虑,正观 色时,眼根眼识俱成就。 ? 俱非成就,如生无色界,五根、五境、五识皆无,所以眼根眼识俱不成就。 已十六 内外门 十八界中,几内门,几外门,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为外 依婆沙论一百三十一卷,内外差别有三种:1,相续之内外。相续者,不断义,即有情身。谓在自身为内,他身及非情为外。2,处之内外,谓六根(六识所依)六识(染净所依)心心所法所依为内,所缘境界为外。3,情非情之内外,谓有情数所摄法为内,非情数法为外。今颂文依第二门说明内外。即十八界中,识所依的眼等六根和能缘的眼等六识,与有情的生命亲近,所以名为内。所缘的色等六境与有情生命体疏远,故名外。 已十七 同分彼同分门 法同分余二 作不作自业 初句十八界同分彼同分,后句釋同分彼同分义。 这里所说的同分彼同分,主要说明根境识的相互关系。十八界将宇宙万有摄尽无遗,所以讲根境识的关系,也就是说宇宙万有的关系。 法同分余二:十八界中,唯法界是同分,余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颂疏云:“泛论六境名同分者,与能缘识定为所缘。此定有二义:一、如色等五境定为眼等五识所缘,名之为定。谓五识名定,缘境不杂故。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谓与五识定为所缘故。五识缘时名同分。虽亦被意识所缘。以非定故,故非同分。第二,法境名定,体即是定,唯意识缘,是决定故;所以望识名同分。故论云:“无一法界不于其中已正当生无边意识。”故此法界恒名同分。 作不作自业:根境识三作自业时,名同分。不作自业时名彼同分。如眼正见色境发眼识时,名同分。眼不见色未发眼识时,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同,名彼同分。 同分者。论曰:“根境识三更相涉故名为分。同有交涉分故,名为同分。或復分者,是己{自}作用。作自业者,识己作业,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或復分是所生触{各自同有生触果之能}。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彼同分者,“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同, 35 分别界品第一 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同,名彼同分。种类分同者,同眼自性故。 已十八 三断门 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前二句正明三断;后二句释外难。 三断(断缚证得离系):1、见断,见道位断一切迷理之烦恼。2、修断,修道位断一切迷事之烦恼。3、非断,无为与无漏,不可断故。 迷理惑,又名见惑。迷于四谛因果理所生的烦恼。即八十八使见惑。迷事惑,又名修惑。迷于法的事相而起的烦恼,即八十一品思惑。 十五唯修断,后三界通三:正明三断。十八界中,五色根、眼等五识、色等五境所起的染污法,是属于迷事相所起的烦恼,所以唯修道所断。非迷理故,不通见所断。又非无漏法,不通非所断。意根、法境、意识界,这三界通见断、修断、非断三门。这三界若与见惑相应的心心所及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是见所断。除见断外,余一切有漏法,如迷于事相而起的十随,与相应的心心所、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在修道位漸次断尽,名修所断。法界中另一分清净无漏法,体非系缚,不属三界所有,故非所断。 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释外难。经部师说:既然见道一刹那即成为圣者,远离异生性及堕恶趣业,那么异生性及招感恶趣的身语业等,应是见所断, 异生性,即凡夫的异名。谓得见道已,即离异生性,是故亦见道断。有部为遮此难,故有此颂。谓非见断,总有三种:1、异生性,是不染污法无记性。2、招恶趣的身语表业是前五识生,非第六意识生。3、色法,指身语七支表业,皆属有漏的染不染色。招感恶趣的身语表业,是身和口的动作(乃身体是动作,言语是发动)。 庚 已 都属色法范围,所以非见所断。 二 一 十 傍 正 九 异生性:异生是凡夫的异名,谓凡夫执见而生,由无明故,随 论 明 见 业受报,堕种种恶趣中,色心像类,各各差别,故名异生。异生性 非 是使人成为凡夫之本性。此“性”字非指佛性,乃指见思烦恼种子,见 门 迷惑颠倒,起贪嗔痴,造杀盗淫妄成了习惯性。 二 广超法师说:“以其思想、见解、种类、地域各异故,名异生性。即是指凡夫性。依觉悟来分别故,就有圣人与凡夫之分。” 总结上义,此有二义:1、 迷四谛理直接产生的烦恼,才可说是见断。前说的不染非六生,非迷四谛理所起,定非见断。2、要由见惑亲自发动的,才可说是见断,色法表业,不是见惑亲自发动,故非见断。 36 分别界品第一 庚一 正明 十八界中,几是见,几是非见,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光记说见有二义:1、观照名见。2、推度名见。又婆沙四十九云:四事故名见,一徹视故,二推度故,三坚执故,四深入故。 眼法界一分:正明见体。依根见家,十八界中,眼根界全分是见。以能观照诸色境界故。法界一分是见,是指法中所摄一分有推抉度性的。余十六界及法界的另一分皆名非见。法界一分有八种见,分为四类,如下表: 身 边 1,五染污见 邪 如有云的黑夜见色——有漏有惑 八 见 种 戒 见 2,世间正见 如无云的月夜见色——有漏无惑 体 3,有学正见 如白昼有云见色———无漏有惑 4,无学正见 如白昼无云见色———无漏无惑 眼根观照色境。八种慧推度所缘之境,故皆名见。 五识俱生慧以下六句是通妨难。据婆沙释见体有五家不同的意见:1、世友论师认为眼根见。2、法救论师认为眼识见。3、妙音尊者认为五识相应慧见。4、譬喻师认为眼识同心所和合见。5、犊子部主张与法救略同。后四家可通名识见家。论主同情(赞同)识见家,但为随顺婆沙义,本论中用根见家破识见家。主要破妙音的五识俱生慧。破除了五识俱生慧,眼识相应慧就不能成立。破了识的功能与识和合的心心所更不能成立。 五识俱生慧,非见不度故:就是破五识相应慧。因为见以审虑决度为义,五识俱生慧无计度分别,故名非见。 眼见色同分:识见家难云:如果是眼根见,那么当眼识不起,其他识起时,也应见一切色,释云:根见者,非一切眼根皆能现见,唯在同分眼根眼识和合时,才能有见。 非彼能依识:识见家复难云:如果是那样,其能见色是能依的眼识,非眼根,释云:非彼能依识见,为什么,如果是识见,识乃无对(障碍),应见墙外障色。现见不然。如果是眼根见,眼根是色法,属于有对法,对于被障的外色无见功能,故不见是应理。 “传说”隐示不信之意。 37 分别界品第一 辛一 一眼见二眼见 眼根见色时,是一眼见,还是二眼见,同时或异时见,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此约时间上,两眼见色,是前后交替而见,还是一时俱见,学派中有不同看法。经部上座师如犊子部的学者说,见的所依处,既分隔左右,在见色时,唯一非二,或同时睁开两眼,也是前后交替见色。有部不同意此说,他认为:眼见色时,或时一眼见,或时二眼见,当两眼见色实为同时,非前后交替见,因 辛 庚 为开两眼见色,较一眼分明故。又开一眼触一眼时,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二 于一物上见二物相故(一明一暗)。 依 识 眼 六 根 根 一 傍 地 随 等 识 境 境 眼 论 同 根 得 依 量 离 见 七 辛二 根境离合(根境至不至) 异 立 依 世 大 合 二 七 别 名 名 摄 小 眼合 六根取境,几根取至境,几根取不至境,(大乘 名 名 摄 小 见 中名离中知或合中知) 依婆沙十三卷说:“至不至有见 二:一、约根的功能到境名至,则六根取境,皆是至 境。二、约根境物体相接触名至,唯鼻舌身三根取至境,眼耳意根取不至境。”本颂约后义说。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眼耳意三根取不至境。如眼能见远处诸色,但不能见眼中药;耳能闻远处的声响,却不能闻逼耳根声;(根境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意根为无形的心识,非有形的色法,虽能遍缘一切法,却不能取与它同时俱有的相应法。鼻舌身三根与上相反,唯取至境。如香气扑鼻,始能辨别是好香还是恶香;酸咸滋味,送入口中,才能尝出是酸是咸;冷暧的感触,必须接触身根,才能觉知。 辛三 根境量大小 眼等根于自境,是取等量,或不等量,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应知”二字贯穿到眼耳取境。 于六根中,应知鼻舌身三根取等量境,就是说能取的鼻舌身三根极微量有多大,所取的香味触极微量也有多大。眼耳二根取境,其量不定(取不等量境)。如眼见色,有时取小,如见毛端,有时取大,如见大山,有时取等。如见萄萄。耳根闻声,量亦不定。有时取小 ,如听蚊声,有时取大,如闻雷声,有时取等,如听琴声。意根无质障,无形状质量可言,无法辨等不等量。 38 分别界品第一 辛四 六识依世摄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后”指第六意识。“或”显不定点;“俱”指识与五根同现在故,名为俱。意识所依,唯是无间灭已的意根,属过去世。眼等前五识所依有二:1不共依 。即眼等五根,为眼等五识的各别所依,属现在世。2共依。即无间灭已的意根,为眼等五识的共同所依;属过去世。 要言之意识唯依过去之意根,五识则通二种。或依过去意根或依现在五根。 辛五 眼等得依名 凡识起时,要依根境二缘,但得所依名的又唯根非境,是何道理,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眼等”指眼等六根。因为六识界是随着六根界的变异而变异 。根若增长健全,识的了别能力就敏锐分明。根损减缺陷,识的了别能力就暗昧不明。尽管识的生起,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色等诸境的增损变化,绝不影响识的了别能力。所以能得所依名的是根非境。此名所依胜(又根为所依 境为所缘) 辛六 识随根立名 为什么诸识不名色识乃至法识,而名眼识乃至意识呢,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六识随根立名,有二因:1、彼,指前说的所依胜,根有增损识有明昧。如鼓声:由手及鼓合出声,?声依鼓变;?但生鼓声,鼓喻根,声喻识,手喻境。2、不共因。即眼根只与自身的眼识作所依,乃至身根只与自身的身识作所依,名不共因。由前所依胜及不共因,所以随根说识。色境不但为自身他身的眼识共缘,也为自身他身的意识共缘,非不共因,乃至触境也是这样。所以不随境说识。法境虽有不共因,但无所依胜,所不名法识。意根通为五识所依,而意识唯意根,亦有不共因,所以依意说识。 大乘中说,可以随根随境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如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过失。虽然可以随境立名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 正理又举两说,明识随根立名:1、内界性。2、有情数。 辛七 依地同异别 分别身体,眼根,眼识,色境四法乃至身体,意根、意识,法境四法是否同在一地起作用, 39 分别界品第一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地,指九地。此中但明欲色五地,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定生喜乐、离喜妙乐、舍念清净地。欲明此差别,必先要知:眼等五根,色、声、触三境,是通欲色五地。眼识、耳识、身识唯通欲界、初禅二地。鼻舌二识、香味二境、唯通欲界。意根、意识、法境通三界。 眼不下于身:眼根望于身体,或等或上,绝不在下。 色识非上眼:色境、眼识望于眼根,或等或下,决不在上。 色于识一切:色境望于眼识,或等或上或下。 二于身亦然:二指色境与眼识。色境、眼识望于身体,也是或等或上或下。 如眼耳亦然:说耳根,也与上说的眼根一样。 次三皆自地:三,指鼻舌身三根。这三根是合中知,取至境,所以根、境、识、身、四法相望,都是同在一地。鼻舌二识只通欲界,故四法同地。身识因通欲,初二地,故有差别。以下颂明。 身识自下地:鼻舌二识唯在欲界,根、境、识、身四法唯属同地。而身识通于欲界及初禅,故身识望于身根,触境通自地,下地。 意不定应知:首先应知身体属色法,只通欲、色二界。意根、法境、意识通于三界。意根望意识、法境、身体四法或等或上或下,皆不定。 已二十 能识所识门 已二十一 常无常门 已二十二 根非根门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五外二所识:明能识所识门,五外,指色等五外境。此色等五外境,为二识所识:一为五识所识,二为意识所识。 余十三界唯意识所识。 如杂心颂说:“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常法界无为:明常无常门。常谓坚实,简非生灭,恒常住故。十八界中没有一界是全是常住的,只有法界中的一分无为法是常住法。 余十七界及法界中相应行等,皆无常。 法一分是根,并内界十二:明根非根门。根有二十二根。法一分是根。是指命根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摄,及三无漏的一分(三无漏根以意、乐、喜、舍、信、进、念、定、慧、九根为体。意根是心王,不属法界摄、除去意根,名为一分)亦是法界摄。此法界摄的一分以及内界的六根、六识是根,余五境及法界的另一分非根。 40 分别界品第一 如图: 六根 根 根 十 五境 六境 非 一分 八 法境 非根 根 一分 界 门 六识 信等五净根 苦等五受根 法界摄 法一分是根 命根 意根 非法界摄 三无漏 喜乐舍 信等五净根 界品是明诸法体为目的的。所谓诸法体,就是指一切万有的种种法,如有漏法,无漏法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三科。就中对五位七十五法中之三无为,色法十一,心、意、识的说明颇有发挥。 契经立二十二根——依六处立次第: 眼、耳、鼻、舌、身、意、女、男、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未知当知、已知、具知根。 论依有所缘无所缘立二十根次第: 把“意根”移到“命根”之后即可,余同上契经所说。 ——2006-10-21校稿——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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