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01. 通则适用的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在国内举行的各种级别、各种规模的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对于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比赛,由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根据国际摩联的有关通则及国际组织的要求,再制定具体规程。
02. 越野赛、超级越野赛定义:
02.01 越野赛:越野摩托车赛是在有自然障碍的复杂地形的封闭路线上进行的竞赛。
02.02 超级越野赛:超级摩托车越野赛是在人为设置复杂障碍的封闭路线上进行的竞赛。
03. 竞赛名称:
03.01 国际比赛
03.02 全国锦标赛
03.03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杯赛
03.04 公开邀请赛
03.05 巡回积分赛
03.06 地区性比赛
03.07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批准的其它比赛
04. 竞赛项目:
04.01 越野摩托车竞赛级别的划分:
70CC组: 气缸工作容积不大于70毫升
80CC组: 气缸工作容积71毫升,85毫升
125CC组:气缸工作容积86毫升,125毫升
1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26毫升,150毫升
2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51毫升,250毫升
500CC组:气缸工作容积251毫升,500毫升
四冲程450CC摩托车只准参加250CC组比赛
?57?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四冲程250CC摩托车可参加125CC组和250CC比赛
04.02 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级别的划分:
125CC组:气缸工作容积86毫升,125毫升
250CC组:气缸工作容积126毫升,250毫升
05. 竞赛形式:
05.01 个人赛:按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成绩评定个人名次。
05.02 团体赛:以代
队为单位组队参加某一车型组比赛,按该代表队最好2名运动员取得的成绩总和评定各代表队成绩。
06. 竞赛的批准:
06.01 全国性竞赛要在上一年度的11月之前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批准。申请手续执行原国家体育总局体自摩字(1997)162号文件关于《全国及国际摩托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06.02 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竞赛,应在上一年度11月前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备案,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批准,竞赛结束后,将竞赛总结及成绩报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07. 竞赛组织的程序及内容:
07.01 根据竞赛通则,制定竞赛规程;
07.02 最迟于竞赛1个月前通知参赛单位;
07.03 制定竞赛细则及时间安排;
07.04 场地的准备和安全措施;
07.05 仲裁和裁判的确定;
07.06 食宿、交通的安排;
07.07 器材和燃料的准备;
07.08 录取名次及奖励;
07.09 新闻宣传与广告;
08. 竞赛规程内容:
08.01 竞赛批准文件;
08.02 主办单位;
08.03 承办单位;
?58?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08.04 协办单位;
08.05 竞赛时间和地点;
08.06 参赛单位;
08.07 竞赛项目;
08.08 参赛资格;
08.09 竞赛办法;
08.10 仲裁和裁判;
08.11 录取名次及奖励;
08.12 报名和报到;
08.13 保险;
08.14 器材和组织经费。
09. 竞赛细则:
09.01 每次竞赛,承办单位可根据本通则和制定规程和细则,但必须经主办单位批准。
10. 旗语:
10.01 信号旗规格:长:750MM 宽:600MM
10.02 红旗:表示全部运动员停止比赛。
10.03 黄旗:举起不动表示,前面危险、慢行、不准超车。
10.04 黄旗:举起并挥动表示,靠近危险,慢行、不准超车并随时准备停车。
10.05 蓝旗:举起并挥动表示被指示的运动员被套圈,立即减速,不得变更行驶路线,并让其它运动员超过。
10.06 绿旗:表示训练开始、赛道安全。
10.07 黑白格旗:竞赛结束。
10.08 黑旗连号码牌:被号码牌上显示号码的运动员立即退出比赛,并向赛事主管报到。
11. 标志牌:
11.01 标志牌规格:长750MM 宽600MM
11.02 停车区 等待区 急救站 加油站 车辆检查区 维修区
?59?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15″(距竞赛开始最后15秒) 5″(距竞赛开始最后5秒)
L2 (最后2圈) L1(最后1圈)
12. 车辆号码牌:
车辆号码牌必须和号码布(骑行衫)上的号码一致,运动员的号码由组织者确定或与上年度该运动员某车型全年度总排名一致,如上年度无成绩排名,其号码由组织者确定。
12.01 参加竞赛的车辆必须安装号码牌,号码牌呈长方形,用坚固优质材料制成,不易弯曲。
12.02 每辆车号码牌为3块,其中前方1块,两侧后方各1块,每块号码尺寸为:长:285MM 宽:235MM,号码牌上不得出现任何文
。 字或LOGO
12.03 号码牌数字尺寸高:160MM 宽:90MM笔划宽度:30MM 字距:25MM。
12.04 颜色:号码牌上的号码颜色要醒目,避免反光。
80CC , 白底黑字
125CC , 白底黑字
150CC , 白底黑字
250CC , 白底黑字
500CC , 白底黑字
13. 号码布(或骑行衫):
13.01 每名参赛运动员只能在后背号有一块码布布(组织者由
组织者放发)。
13(02 号码尺寸:高:200MM 宽:150MM 字距:30MM
制作要求:美观大方,数字距骑行衫上沿150MM,居中,数字颜色醒目与骑行衫反差要大。
14. 会议:
至少应在竞赛前一天召开裁判、仲裁和领队(运动员)会议。
14.01 裁判会议:由赛事主管主持,裁判长及裁判员参加,主要明确比赛细则、裁判分工及比赛中裁判员的协调与组织等。 ?60?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14.02 仲裁会议:由仲裁主任主持,仲裁委员参加(仲裁委员3-5名),由赛事主管、起终点裁判长、路线裁判长、计时裁判长、车检裁判长、安全主管、医务主管等汇报各自工作及有关情况等。
14.03 领队(运动员)会议:赛前由竞赛主管向运动员讲解有关通则、规程、细则及补充通知,明确竞赛注意事项,竞赛办法,竞赛裁判与处罚,以及申诉与抗议的有关要求,检查参赛运动员的竞赛执照、年龄证明及保险等。
15. 竞赛办法:
15.01 各车型组参加竞赛的运动员超过30名时,可采用预赛、复赛及决赛的方式进行。
15.02 如果一场竞赛开始后,进行不到一圈被停止,运动员直接回发车区,准备重赛。
15.03 如果一场竞赛开始后,竞赛时间不到规程规定的时间的1/2时,(不含最后两圈时间)运动员回等待区,10分钟-30分钟后重新竞赛(或由竞赛委员会决定重新比赛时间)。
15.04 如果一场竞赛开始后,竞赛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时间的50,才被停止,则此场竞赛视为有效(以上所规定的时间不含完成最后2圈所需要的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无法进行正常裁判工作,并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后,此场比赛无效。
15.05 参加团体赛的单位至少由2名运动员组成。
16. 自由练习、计时练习:
16.01 自由练习的时间、次数等由竞赛主管确定。计时练习的单圈最好成绩作为竞赛挑选发车位置的依据,团体赛成绩作为个人赛挑选发车位置的依据。
17. 名与更换运动员:
17.02.01 报名:参赛单位必须在竞赛通知规定时间内报名。
17.02.02 更换车型:运动员在大会组织自由练习前24小时按照规程规定可更换车型(但必须符合竞赛规程规定)。
17.02.03 更换运动员:如更换运动员,参赛单位在竞赛报到
?61?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24小时前
面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所更换的运动员必须持有当年有效的参赛执照。
18. 赛出发程序:
18.01 在停车区、等待区设立时间显示器,显示距比赛开始的时间。
18.02 每车型组参赛的运动员必须在赛前10分钟到达等待区,接受车检裁判长的技术检查,不到者可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18.03 参赛运动员在确定发车位置后,起终点裁判员将出示:
15秒 , 距竞赛开始还有15秒;
5秒 , 距竞赛开始还有5秒;
5秒牌显示后,发车架将在0秒-5秒时间内放下。
18.04 参加本车型组比赛的运动员和礼仪模特外,参赛单位其它人员不得进入发车区。
18.05 竞赛期间参赛单位的教练员、机械师(须经中国摩协认可)可进入赛道。
18.06 参赛单位其他人员按证件分类进入各自区域,如有违反规定者,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该队参加该车型组比赛的运动员的成绩进行处罚和(或)对该队进行罚款的处罚。
19. 成绩评定:
19.01 通过终点:第一个(运动员和竞赛车辆同时)通过终点的运动员为第一名。
19.02 个人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在一场竞赛中,按运动员获得的名次所得分数评定,分数多者,名次列前。两场或多场竞赛时,按运动员每场竞赛获得的名次所得分数相加,评定名次,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分数相同,以运动员在最后一场比赛获得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分数也相同,则运动员以最后一场最后回合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19.03 15名得分法:
名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62?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得分 20 17 15 13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9.04 团体赛成绩评定:团体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参加团体赛的车队必须有2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在一场或多场竞赛中,将成绩最好的2名运动员获得名次所得分数相加,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分数相同,以参赛车队在最后场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分数也相同,则以参赛队在最后回合竞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运动员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成绩列前。
19.05 系列赛总成绩评定:系列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全年各场竞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个人积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积分也相同,以最后一场最后回合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团体赛积分相同,以最后一场参赛队得分数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团体赛得分也相同,由以参赛队在最后一场最后回合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运动员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成绩列前。
20. 成绩公布:
20.01 在当日赛后30分钟内由计时裁判长签发成绩,并在公告栏里发布。
20.02 正式成绩由赛事主管签字生效后公布。
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计成绩:
21.01 第一名运动员到达终点后,5分钟内仍未通过终点线,且没有完成第一名运动员所完成竞赛距离3/4者。
21.02 没有完成第一名运动员所完成距离的3/4者。
21.03 被取消竞赛资格或竞赛成绩者。
21.04 丢失号码布、号码牌或自行变更号码、号码字迹不清楚影响成绩
者。
21.05 使用竞赛车辆不符合技术规定、没有经过车辆检查、车辆检查不符合规定者或车辆复检不合格者。
22. 裁判通则:
22.01 行驶规定:运动员进入发车车位后,如发现车辆无法正
?63?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常竞赛,举手向起终点裁判示意,允许有3分钟时间维修或调换车辆,在裁判出示15秒牌后,竞赛按正常程序进行。
22.02 竞赛中运动员必须按规定的赛道行驶,不得取捷径或绕过规定的障碍物,违者绕行每个障碍加罚10秒,情节严重者,取消比赛资格。
22.03 禁止运动员在竞赛中有意碰他人,违者将在竞赛成绩上加罚30秒,情节严重者,取消竞赛资格。
22.04 在竞赛中,裁判员向被套圈运动员出示2次(含2次)以上蓝旗,仍未让出路线者,取消竞赛资格,并加罚本队受益者30秒。
22.05 禁止在赛道上逆行,违者取消竞赛资格(经裁判允许者除外)。
22.06 禁止无故突然制动或急剧改变行驶方向,造成危及他人后果者取消竞赛资格。
22.07 车辆发生故障或退出竞赛的运动员,必须立即示意退出赛道并将车辆放置在不妨碍竞赛的位置,听从裁判指挥,退出时不得妨碍他人行驶。
22.08 到达终点后,不得突然减速或改变行驶方向。
23. 竞赛中车辆修理及外力帮助:
23.01 竞赛中如车辆发生故障,必须退出赛道,自行修理,经裁判同意后可重新进入赛道继续进行竞赛。
23.02 如需要在修理区修理,须由运动员自行带车到修理区,接受机械师维修。经裁判许可后,在不减少竞赛距离的情况下,可就近进入赛道继续进行竞赛。
23.03 危险地段出现意外情况,由裁判员给予必要的帮助。
24. 终点:
24.01 到达终点是以车辆的前轮最前端到达终点线为准(或以接受器接收到计时信号为准)。
24.02 第一名运动员完成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通过终点后,其它运动员即到达终点,该场竞赛停止。
?64?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25. 运动员:
25.01 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但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5.02 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由其单位为其注册,并持有中国摩托运动协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竞赛执照。
25.03 报名参加有年龄限制组别的车运动员须按规程规定,携带运动员年龄证明。
25.04 运动员必须落实人身意外保险,在报到时向赛事秘书出示。
25.05 运动员参加比赛不得兼项。
25.06 参加80CC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不得超过16岁(详见竞赛规程)。
25.07 参加80CC组比赛的女运动员年龄不得超过20岁。
26. 防护用具:
26.01 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时必须穿、戴经国际摩联(FIM)、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核准使用(越野赛专用)的头盔、手套、皮靴、风镜、护甲、护肘、赛服等护具,否则禁止训练和比赛。
27. 处罚:
27.01 警告
27.01.01 口头警告
27.01.02 书面警告
27.02 罚时:根据运动员违反规程的程度、情节及造成后果的程度,罚10秒-30秒
27.03 取消一场或多场竞赛成绩。
27.04 取消竞赛资格。
28. 抗议:
28.01 抗议:运动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赛事主管呈交抗议书,对运动员资格、 成绩的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500元,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对所抗议的内容重新确定(或取消被抗议运动员的资
?65?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格、成绩);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对所抗议的内容不作修改。对车辆抗议,预付抗议费人民币1000元,如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对所抗议车辆的运动员成绩重新确定(或取消);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对所抗议的内容不作修改。对燃料抗议,预付人民币6000元,待燃料检验正式
出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抗议者和被抗议者,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燃料检验费由被抗议者支付,对被抗议运动员的成绩重新确定(或取消);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单位,对所抗议的内容不作修改。
28.02 对运动员资格的抗议必须在计时练习前12小时前提出。
28.03 对本人或本单位参赛车辆检查的抗议,必须立即提出,对他人或其它单位参赛车辆的抗议必须在正式练习2小时前或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提出。
28.04 对竞赛成绩的抗议,必须在计时裁判长公布成绩30分钟内提出。
28.05 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对计时器材、裁判员资格的抗议。
28.06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书面抗议后在12小时内(对燃料抗议除外),将仲裁结果通知抗议者。
29. 申诉:
抗议者有权对他提出的抗议的裁决向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提出申诉。但必须在接到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结果的书面通知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仲裁委员会秘书转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申诉有效,对其所申诉内容进行重新确定并退还申诉费;申诉无效,申诉费上交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对其所申诉的内容不作修改。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0. 仲裁委员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有权不接受运动员的抗议和申诉。
30.01 竞赛组织者有权不受理注册车队和运动员报名,并不作任何解释。
31. 竞赛车辆:
?66?
全国越野/超级越野摩托车竞赛通则
31.01 竞赛车辆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竞赛。
31.02 每组比赛获得前6名运动员使用的竞赛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接受车辆复检。竞赛组织者有权抽检任何竞赛车辆。
31.03 在一场竞赛开始后不得调换竞赛车辆。
31.04 不准用小级别排气量的竞赛车辆代替大级别排气量的竞赛车辆参加比赛(70CC以下车型组级除外,专业125CC竞赛摩托车可参加专业250CC组比赛)。
31.05 专业竞赛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摩托车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国产车辆必须符合中国摩协的有关规定。
32. 释义:
32.01 本通则未尽事宜由中国摩协进一步补充。
32.02 本通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32.03 本通则修改解释权属中国摩协。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