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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2017-11-23 11页 doc 23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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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 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 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 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 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 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 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 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 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 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 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所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 阶级性 " 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 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 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 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 1949 年 -1957 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 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也 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 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由国家专门机 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 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 克思说过: " 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 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 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 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 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 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 2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 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 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第二,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 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 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 志。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 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须象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 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 类行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 高效率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 1 )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 赋予法律效力。 " 认可 " 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 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 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 生规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法律的创 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 程,这就是解释。 ( 2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 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 法律代表的是 " 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 力量 " ,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第二,法律的适用范 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 第三, 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 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 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意志。 ( 3 )法律的普遍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 " 普遍性 " 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 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 " 普遍性 " 的程度是不一 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 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 规定在国外生效。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 1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 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第二,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 现为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 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 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 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 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 2 )法律的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 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 双向 " 表现在:权利和义务 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 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 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权 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 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 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比如王海基于获得双倍赔偿金(利己动机)行使索赔权(合 法行为)从而产生打假效果(合理结果)。 通过义务对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 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 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 对人们行为的 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 ?quot; ,它会侵犯个人的自我 决定性,也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 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最有效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 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 1 )法律以国琅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 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 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 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 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但是,( 1 )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 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 2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 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 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 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 3 )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 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 2 )法的程序性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 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 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 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 程序进行的。古代法也十分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不过这种程序的出发点、程序的 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 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富有理性和公正性。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的独特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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