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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17-09-20 4页 doc 21KB 1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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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湘卫监督发〔2011〕2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湘卫监督发〔2011〕2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具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以及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要求。 (一)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二)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三)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四)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五)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条第3. 3规定的要求; (六)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八)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九)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报告; (六)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九)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中止期满后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作出中止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编号为(地名简称)卫公许证字(年份)第××××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下列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延续; (二)1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2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 (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未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3个月不申请复核的; (二)复核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业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营业的; (四)企业破产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营业,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经营项目或变更字号,并应当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当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责成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省过去有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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