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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

2017-09-18 4页 doc 15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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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政府信息公开,满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利用需求,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16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增加。以下刊载的是一属典型案例分析。通过该案例,希望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对待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如何正确判断与妥善处理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 以张某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为例【案...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政府信息公开,满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利用需求,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16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将大大增加。以下刊载的是一属典型案例。通过该案例,希望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对待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如何正确判断与妥善处理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事项关系辨析 以张某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为例【案例简介】张某原系某企业职工,现已退休。2000年10月,张某所在企业因组建新的合资企业而撤并岗位,当时张某54周岁,未被新企业吸纳,张某所在企业通知其自2001年3月起待岗。对此,张某曾于2002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张某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经A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和张某所在企业等单位协调,还是属于政府信息?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对于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还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答复?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如何答复?【评析】一、应该正确认识信访事项信息与政府信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从上看,不属于政府信息。判断申请人提出公开的信息,是属于信访事项信息,还是属于政府信息,是应该正确理解信访事项信息和政府信息之间的辩正关系。《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根据《信访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受理信访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都是政府机关;而且从表面上看,都是由政府机关保存的从当事人那里获得或者自行制作的信息。但是,信访事项信息和政府信息的性质是不同的,一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请求,保护的是公民的陈述权和诉请权;一个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压滤机滤布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性质不同外,我们认为,信访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还存在以下两点区别:一是受理的范围不同。《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限于四类: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是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其他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以上四类的信访事项。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只能是政府掌握的信息。二是救济的渠道不同。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回复。行政机关的回复不会对信访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因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便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信访的回复,至多也只能是一种重复处理行为。因此,对于信访回复不服或不满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审和复核。本文来自《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对于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拒绝众所周知,权利分为实体性的权利和程序性的权利。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首先是程序性的权利。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从而体现对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相关行政机关只有在受理后,才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未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是否应该由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实际上保障了申请人的上述两种权利。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三、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答复,不能擅自调整为按信访程序予以答复滤布本案中,A行政机关认为,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属于信访事项,所以,依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答复了申请人。我们认为,这种答复是不正确的。对于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答复。需要提出的是: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内容判断其指向是否明确?如果申请内容指向不是十分明确,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约请或者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询问真实的申请指向,并告知其申请的内容是属于政府信息,还是属于信访事项,应分别按照《信访条例》或《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坚持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答复。就本案而言,张某申请的内容描述指向非常明确,就是信访事项。但是,其坚持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提出申请的,A行政机关就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答复申请人,而不能直接把申请人的申请转到信访部门,或者按照信访答复形式进行处理。四、对于信访事项的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信访的有关规定救济。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其按《信访条例》救济的途径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特别的争议救济和反映民意的制度,并有专门的条例予以规范。从本文第一点论述,我们也可以看出:信访事项信息的范围要大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信访事项信息还包括在信访人信访时相关行政机关尚不掌握或并不属于相关行政机关掌握的一些信息。因此,我们认为,《信访条例》与《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界定为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而法理告诉我们: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对于明确属于信访事项的信息,除有特殊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按信访的规定寻求救济,而不应该走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从本案来看,张某要求公开的是行政信访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相关企业的一份协商性书面意见和会议纪录,不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无法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予以公开,对其实体性的权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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