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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课件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9-09-20 18页 doc 34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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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课件 Microsoft Word 文档第二章法律与道德 点: ?什么是道德? ?道德的特征? ?难点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现实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在社会 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指导下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 ?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道德的规范性。 ?(2)道德运作机制的独特性。 ?(3)道德的自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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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与道德 点: ?什么是道德? ?道德的特征? ?难点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现实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在社会 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包括在伦理观念、思想、原则、标准指导下人的行为所形成、体现的情感、风格、情操和习惯。 ?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道德的规范性。 ?(2)道德运作机制的独特性。 ?(3)道德的自律性。 ?(4)道德的应然性。 ?(5)道德的社会性和普遍性。 ?(6)道德的共同性、多元性和层次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相似 ?法律、道德、宗教等等社会规范是一个综合统一体,它们共同促进了社会的结合、 协调和发展。在多元化的社会规范体系中,在多样化的社会调控方式中,道德与法律最为重要,两者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人的行为、社会关系调控的根本的规范,是基本的社会调控方式,甚至是核心的规范和调控方式 (二)相异 作为社会的基本规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生 活的经纬,法律与道德又有本质上的不同: 1.产生方式不同。 2.现形式不同。 3.实现方式不同。 4.调整对象不同。 5.评价尺度不同。 6.权利义务特点不同 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观性 ?法律关系具有客观性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的属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 (一)一般法律关系 ?主体不具体 (二)具体法律关系 ?至少一方的主体是具体的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绝对法律关系 ?一方具体 (二)相对法律关系 ?双方具体 ?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否使用法律制裁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 ?不需要法律制裁 ?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二)保护性法律关系 ?通过法律制裁形成 ?以违法为基础 四、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与隶属型的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主体间的相互地位 (一)平权型法律关系 ?主体间地位平等 (二)隶属型法律关系 ?主体间存在属性关系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性 ?社会性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 ?法律法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确定的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性 ?法律关系主体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一)权利能力 ?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行力能力 ?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三)责任能力 ?主体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我国法律主体的种类 (一)自然人 (二)集体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三)国家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的两种理解 ?权利与义务 ?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们的实际行为二)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律性 ?由法律规范确定 (三)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 ?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二、不同种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一般法律关系 ?每个公民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 ?每个公民都有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积极行为的权利 ?义务人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三)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 ?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完成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四)保护性法律关系 ?国家要求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权利 ?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五)隶属型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权利 ?其从属机关服从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第五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观性: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性:受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社会性:受历史和社会条件的限制 二、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积极行为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二)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人积极行为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三)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四)一般法律关系 ?现存的物质与非物质财富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二)物 (三)非物质财富 (四)行为结果 第六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 ?权利主体 ?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是否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1、行为:以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2、事件:法律不把法律后果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的法律事实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二)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 1、肯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法律现象出现 2、否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 三)作用时间的长短 1、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仅在具体情况下将行为与法律后果相系 2、状态: ?长时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四)产生法律后果所需法律事实的数量 1、单一的法律事实 ?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 2、事实构成 ?法律后果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 法理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发现法律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着重揭示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的含义 法是指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 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以 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规范系 统。 概念: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的。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法律规范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行为模式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 为模式。前者即权利行为模式;后两者都属于义务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结果部 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法律规定的整合 ?规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规则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规范整合特别注意 法的溯及力: 概念: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能否适用于在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否则该法没有溯及力。 适用原则: 1、法不溯及往 2、“从旧兼从轻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提供基础或本 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 则、自然公正原则,也可以是很具体的: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看,法律规则明确具体,但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 ?从具体适用规则看,法律规则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而法律原则表现 为“既此又彼” ?从适用范围看,法律规则适用范围较窄,而法律原则适用广泛。 ?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看,法律规则是规范性的,易发生改变。而 法律原则是价值性的,不易改变。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 则也有指导意义;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 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 无异。 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规则: 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特殊或疑难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 3、法律原则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四.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公权力机关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 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 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的。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 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由于公理性原则来自事物本身的性 质,所以公理性原则较政策性原则有更大的普适性 ?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 ?基本法律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 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 础或出发点、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 ?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 ?实体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实体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等。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 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等等。 二、法律渊源的基本形式 ?(一)制定法 ?制定法(Statute)是有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 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但也不尽然。 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以外,国际社会、社会团体也制定自己的法律。 ?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制定法律的机关的权威。 在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在实行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 在实行君主制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帝王的权威。 判例法的含义 ?判例法(case law)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 判例法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汇编,也不在于司法者在此后的审理中是否从先前的判决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在于是否把先例看作一个规范,并且对其后的判决有拘束力。 ?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地方,判例的地位也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通常不被看作法律渊源。 在判例法系,也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律 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地位不同,判例的拘束力大小也不同,有些判例根本不是法律 2、遵循先例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上级法院和自身甚至同级法院以前类似的判决。 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 (1)造法的主体不同; (2)造法的过程不同; (3)法律文本的形式不同; (4)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不同 ?习惯法(Customary law)是以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比习惯法的外延要广得 多,不是所有的习惯都是法律。 ?一个习惯被吸纳为法律或作为法源被引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个习惯必须是长期以来得到遵守的,且它得到遵守并非源于暴力; 2)这个习惯是众所周知的且是合理的,一个秘密的或不合理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引用; 3)这个习惯必须与制定法不矛盾,与制定法相抵触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加以引用。 此外,在现代社会,习惯作为法源还受到法律部门的限制,各种处罚法,特别是刑法不得引用习惯作为法源,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要求,“处罚法定”之“法”只能是议会制定法,或经议会授权而制定的授权立法,且刑事立法权不得授出。 权威理论 ?权威的理论指著名法学家的解释、论著等等。权威的理论在不同时代、不同法文化 传统里的法源地位不同 ?在西方,权威的理论始终是法律渊源,在早期甚至是重要的法源。在今天的 西方国家,权威理论是次要的法源,有的国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法律是权力型的法律,权威性理论的法律地位较低。但是从汉代开创 “以经决狱”或“经义决狱”的传统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地位是相当高的,它 不但有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而且有纠正法律错误的作用。但是,与西方不 同的是,儒家思想不是职业法律家的思想,而是社会伦理家的思想;运用于 法庭的不是法律理念、原则,而是伦理的、政治的或一般意识形态的理论与 原则。 ?公认的价值观(或称正义、普遍原则、情理等)也是法律的次要渊源。 在有些地方,由于法学家地位的崇高;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学家来阐发,所以公认的价值观便与法学家的理论合一。这在罗马法传统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有些地方,则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官发现,以“衡平”的形式填补其他法源之不足或纠正其不当。这在英国形成了专门的法律——衡平法。 在法学家和法官地位均不佳的地方,则社会保留了这一权力,它便以“情理”这一百姓理想的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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