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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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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材料 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 第四部分 行政强制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条 市、 区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共交通管理、工商行政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南京...
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 第四部分 行政强制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条 市、 区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共交通管理、工商行政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年10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年10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大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6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防治法 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年8月1日 8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年8月1日 9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l996年10月1日 10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3年3月1日 11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12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2月1日 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1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8月20日 规划法》办法 14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5日 2 正, 15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1月1日 16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8月20日 17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18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19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20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17日 21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1年1月1日 2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年9月1日 23 城建监察规定 建设部 1996年9月22日 2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年6月1日 25 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省政府 1997年12月15日 26 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6日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27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15日 权试行办法 28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1日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 29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4年5月12日 理规定 30 南京市现场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3月1日 31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日 3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共80项)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 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四项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6、《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7、《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臵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8、《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 5 上3000元以下罚款, 9、《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10、《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保洁不符合、公厕内外环境不整洁~在公厕占地范围内乱堆放、乱搭建的~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臵流动公厕或者未按规定设臵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臵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臵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 6 行为人承担。 1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在桥梁上设臵挂浮物的, 二、擅自占用道路(设施)或公共场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 7 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臵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8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6、《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8、《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八、二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9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臵、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9、《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下列范围严禁占用: ,一,桥面及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 ,二,公交车站, ,三,地下管线的闸阀、检查井、雨水井、窨井使用和操作范围。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沿街房屋建筑, ,三,超出挖掘批准范围的挖掘工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设施维修养护单位维修道路工程~占用范围不得 10 超出指定的安全岛间的路面及路牙外侧1.5米宽路面。 10、《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机动车辆, 1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12、《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葬坟立碑、砍竹挖笋、砍伐树木,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臵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 11 等各种管线,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1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14、《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保洁不符合标准、公厕内外环境不整洁~在公厕占地范围内乱堆放、乱搭建的~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的, ,六,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12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16、《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三项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17、《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游艺、演技等活动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18、《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拍摄影视等活动影响交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9、《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沿街设臵柜台~以人行道为营业场所~变相占道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占道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时间,出租、转让占用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13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臵、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臵、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占用时间~不准出租转让。 占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种建筑和设施。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拆除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种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占用时间~不准出租转让。 占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占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种建筑和设施。 五、擅自占用桥孔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占用桥孔。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孔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占用范围内进行预制水泥制品、拌和砂浆或冲洗砂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15 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 在占用范围内不得预制水泥制品、拌和砂浆和冲洗砂石 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期满~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占用期内清理现场~报请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占用执照。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的。 八、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6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设施挖掘审批手续~交纳挖掘修复费~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执照~方可动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九、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坑取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并处以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17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埋设管线、挖坑取土。 十、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十一、沿途撒漏,污染路面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18 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货运车辆沿途撒漏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19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十二、收旧、清洗等作业行为污染环境、损坏路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修理机动车辆污染路面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和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在城市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向路面排放污水或在路面上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20 十三、工地不设置护栏、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臵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 21 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上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同时清理现场~报请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挖掘执照。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建设工程工地四周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污水漫溢场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擅自设置弃置、堆放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二,违法设臵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臵弃臵场地受纳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 22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臵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上处臵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立弃臵场地受纳渣上的~责令其撤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擅自设臵弃臵场地受纳垃圾、渣土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十五、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或随意弃置渣土的 23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臵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随意弃臵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24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的, ,二,处臵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7、《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处臵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臵量申报不实的, 8、《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25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十六、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土处臵管理 26 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六,未随车携带准运证的~每车处以 50元的罚款。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 6、《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十七、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7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臵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28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上处臵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对前款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污染环境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29 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乱倒污水~乱倒乱掏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项所称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行为: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30 ,.当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以示抗拒的, ?.拒绝接受处罚逃逸的。 7、《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8、《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9、《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10、《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倒垃圾、粪便~乱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11、《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乱倒污水、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及各种 31 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粪便、乱掏粪便~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向城市公共绿地扔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十二、垃圾不袋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二,垃圾不袋装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七项 违反本 32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狗因管理不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3 2、《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四,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在露天场所、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34 并可以给予处罚: ,五,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不按规定收集、堆存、运输、处置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七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六,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 35 ,七,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臵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臵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弃臵垃圾、渣土或者未按照指定地点弃臵的~每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作业工具。 二十七、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臵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 36 以罚款: ,五,随意进入废弃物弃臵场地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臵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三,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37 4、《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臵流动公厕或者未按规定设臵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划规定设臵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公厕~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5、《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臵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臵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臵环卫设施的~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擅自拆除、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臵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臵设施、场所的, 38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四,擅自拆除或者违法搬迁、占用、迁移、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 39 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7、《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8、《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五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臵流动公厕或者未按规定设臵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拆除、占用、损毁、封闭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9、《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三、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停用公厕、擅自设臵流动公厕或者未按照规定设臵临时公厕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三,擅自拆除或者搬迁、占用、损毁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未重建或按期重建公厕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五,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厕~未按期恢复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的5‰罚款。 2、《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拆除后必须复建的公厕未按期限完成复建的~每逾期1天按照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经批准拆除后应当重建的公厕~未按期建成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5‰处以罚款。 三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41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六条 独立设臵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三十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 42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屋顶、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搭臵建筑物~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晾晒衣物、在屋顶搭臵建筑物或者在主干道两侧的阳台外侧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臵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臵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43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设臵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未经同意设臵户外广告、霓虹灯~或者广告规定期限届满未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5、《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6、《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擅自设臵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幔、灯箱、充气拱门、气球、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7、《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4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臵广告牌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十四、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5 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5、《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6、《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外~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倒垃圾、粪便~乱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7、《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十,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查处乱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查证属实的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对违法行为人的电话、寻呼服务业务。 三十五、机动车辆车容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46 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车容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辆明显不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臵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三十七、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47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三十八、未按规定时间开启或提前关闭夜景灯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或提前关闭的, 三十九、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四十、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夜景灯光设施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处罚种类:罚款 48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夜景灯光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四十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掘挖、损毁花木的 49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四十三、在树木上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围圈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50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3、《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的, ,四,在绿地内擅自围圈树木、设臵广告牌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十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51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十五、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 等各种管线,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城市道路以外的~ 52 或者涉及古树名木的~仍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十六、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确需砍伐、移植和大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用。砍伐树木 53 必须补植树木~伐一补三~确保成活。 4、《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两侧的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四十七、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十八、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54 四十九、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十、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2、《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收入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十一、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55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十二、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承担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承担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五十三、取得设计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取得设计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 56 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持证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资格,质,证书。 五十四、未办法理临时用城市道路手续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第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擅自占用桥面、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公交车站以及地下管线的立闸阀、检查井、雨水井、窨井使用和操作地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第、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占用范围超出指定的安全岛间的路面及路牙外侧一点五米宽路面实施道路工程维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57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经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未采用顶管技术进行铺设地下管线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的罚款。 五十八、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未立即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回填土方未按照规定夯实,主、次干道和横穿道路挖掘沟槽未用细石料回填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58 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未用机具切割水泥混凝土路面沟槽边线或主、次干道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道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化面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化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六十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能经批准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施方案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 59 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十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设计、施工单位各和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六十四、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五,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葬坟立碑、砍竹挖笋、砍伐树木的 处罚种类:罚款 60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费1至5倍的罚款。 六十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处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十八、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6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十九、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扩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七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2 七十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区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法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十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十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63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十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气物的。 七十五、堵塞人防工程的孔口和进出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未按照有关标准在人防工程孔口附近修建地面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堵塞人防工程的孔口和进出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未按照有关标准在人防工程孔口附近修建地面建筑物的。 七十六、在人防坑道工程顶部和周边50米以内,或者在人防地道和掘开式人防工程的侧墙外缘10米以内采石、取土的 64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在人防坑道工程顶道和周边50米以内~或者在人防地道和掘开式人防工程的侧墙外缘10米以内采石、取土的。 七十七、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10米内,进行爆破、打工程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以处理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10米以内~进行爆破、打工程桩作业的。 七十八、擅自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5米以内埋设管线,或者报废人防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65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擅自在人防工程侧墙外缘5米以内埋设管线~或者报废人防工程的。 七十九、擅自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的 处罚处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擅自在人防工程顶部新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加层改造~以及拆除人防工程的。 八十、擅自在人防工程顶部新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加层改造,以及拆除人防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属非经营性的~可经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有防护密闭要求的人防工程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擅自在人防工程顶部新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加层改造~以及拆除人 66 防工程。 第四部分 行政强制(共8项) 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个人建设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单位建设的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的暂扣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 67 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经营的物品, 三、对用于涂写、刻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四、对擅自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宣传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要求设臵的广告、霓虹灯、宣传品~擅自或者未按要求在道路、临街空地以及屋顶、阳台外侧放臵物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清除。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擅自设臵的户外广告、宣传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 68 执法局应当强制清除。 五、对擅自放置的物品的强制清除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要求设臵的广告、霓虹灯、宣传品~擅自或者未按要求在道路、临街空地以及屋顶、阳台外侧放臵物品~严重影响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清除。 六、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的封存、扣押 法律依据: 1、《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材料等~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被封存、扣押的经营工具或原材料难以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被执行人拒绝认领的~由执法局依法处理。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9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七、对刻画、涂写、张贴痕迹的代清除 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八、对影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代清洗 70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形明显不洁影响市容景观的~执法局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执法局指定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其清洗费用由该所有人或者其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71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材料 目录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制度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执法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告知公务~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三,填写市市容管理局印制的统一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机关备案~同时填写《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对违法情况地点时间~处理结果和罚款金额,包括罚款票据编号,逐项详细登记交执法大队存查。 二、一般执法程序 ,一,立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按照一般执法程序处理案件~应当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72 立案~并确定二人以上负责查办~案情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任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经批准的案件~承办人必须亲临现场调查取证。 1、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并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2、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3、取证。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三,处理。 1、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批表。调查结论~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批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诉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违法事实和依据, 73 ,3,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四,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交当事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人在送达回证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其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凭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五,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 结案后归档。凡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74 ,一,听证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二,听证受理。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听证参与人。 ,三,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主持人应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3、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四,听证议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校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75 4、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5、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6、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7、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制作听证意见书。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就案件处理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复议程序 ,一,凡对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复议~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受理承办。 ,二,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或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完成审查和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工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立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达之日起10日内~向立案部门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或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负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提出复议书面意见~报区法制局或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报领导审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发送给申请人。 76 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经说明理由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六、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行生效~被申请人应该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其他情况的办理~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制度 1、依法行政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有关依法行政决策的制度规范~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努力做到: ,1,决策内容合法化 ,2,决策程序规范化 ,3,决策责任明晰化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原则~将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行为的有关具体内容~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做到: ,1,办事规范和责任公示 ,2,办事程序公示 ,3,工作时限公示 ,4,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 77 ,5,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6,社会监督渠道公示 3、行政评议考核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有关考核制度。具体从三个方面入手: ,1,明确考核依据~确定考核对象 ,2,量化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细则 ,3,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由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主要落实: ,1,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4,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5、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即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主要抓好三个环节: ,1,明确承担违法责任的法律依据 ,2,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种类 ,3,明确承担违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6、行政执法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负责制。机关工作人员亮牌持证上岗~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树立良好形象。对服务对象的电话~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拉~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告知承办单位联系方式~指明 78 办事途径~热心为群众服务。 ,2,做好举报接待工作。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周三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答疑释惑~为群众反映问题及举报投诉便利提供条件。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市容网站~办公楼大厅公示栏、公文等形式~全面~准确地向群众公布行政审批程序、要求、条件时限等信息便于服务对象查询。 ,4,坚持依法办事。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秉公处理~严格遵守“四禁两不”规定。 ,5,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措施。规范广告管理~彻底清除占道经营现象~全面完成城管创建目标~推进文明小区建设和道路环境整治工作。 ,6,落实限时办案制度。对投诉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24小时勘察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答复的问题3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对工程渣土抛洒造成道路污染的在8小时内清除~乱倒建筑垃圾和“牛皮癣”发现后24小时内清除~对群众举报化粪池漫溢24小时内解决问题。 ,7,保持勤政廉洁。干部职工要勤政廉洁~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 ,8,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市容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全天候面向社会服务~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电话~白天:58885378、58886587、58853974、夜间:58880752. 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9 二00六年四月二日 80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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