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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论文

2018-03-28 6页 doc 18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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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论文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缔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拒绝承保的行为是对其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除了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私法上的责任。对于请求缔约人而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拒绝承保;强制缔约;私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论文
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缔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拒绝承保的行为是对其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除了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私法上的责任。对于请求缔约人而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拒绝承保;强制缔约;私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于2012年12月开始实行,其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弥补了长期以来对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只有公法后果,无私法责任规定的空白。但这种责任的性质是什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当于赔付交强险保险金的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却鲜有学者论及。本文尝试通过强制缔约基本理论解释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是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对应的私法上的责任。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强制缔约义务的体现 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之订立契约的义务。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1]通说将强制缔约分为直接强制缔约和间接强制缔约。其中,直接强制缔约指的是法律对强制缔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负有应投保人的要求,与之订立保险的义务。此强制缔约义务就属于直接强制缔约。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私法责任 (一)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私法责任概说 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主体拒绝缔约需要承担相应的私法责任。学界就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私法责任多有论述,主要有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以及特殊责任说,其中特殊责任说又可分为信赖责任以及混合责任。[2]实际上,没有一个学者会主张违反强制缔约只能适用某一种责任形式,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学说,根本理由在于弥补请求缔约人的损失、保护请求缔约人的利益需要通过各种责任的结合来达到此目的。因此,与其说学界关注的是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基础,不如说他们更关注的是如何为利益受损的请求缔约人提供救济,这一点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德国的司法实践似乎刻意回避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主体是否应该固定地承担某种类型的责任,而认为缔约义务人必须在满足强制缔约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与请求缔约人缔结合同并且履行合同,或者在缔结 合同无实际作用时赔偿受害者的损害。德国联邦法院在诉讼程序上设置了缔约请求权和履行给付请求权,即赋予请求缔约人强制缔约、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以及损害赔偿的权利。[3]观各个学者所阐述的责任类型,最后所实际达到的效果恰恰就是德国司法实践中确定的这三种救济方式。 1、强制缔结契约 对于请求缔约人而言,缔结契约是其初衷。只要请求缔约人提供了一个符合条件的要约,而强制缔约义务主体拒绝承诺的话,请求缔约人就有权利请求法院强制要求义务人缔结契约。此救济方式尤其在该契约为继续性契约时尤为重要。 2、实际履行 很多学者主张实际履行是对请求缔约人最好的救济。[4]在强制义务人缔结契约后,实际履行成为一个必定。但是,实际履行的要求是否以请求缔约人首先向法院请求缔结契约为前提,德国法院承认准许将订约之诉与因该合同所负担的给付之诉合并,另一方面针对那些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强制缔约,可以直接诉请履行本将缔结的契约。[5]也就是说,实际履行的对象可能有两个,第一是重新缔结的契约,第二则是原本应该缔结的契约。第二种方式则往往是针对所谓的“直接强制缔约”。在法国法上,很多情况下合同直接被视为成立而要求缔约义务人履行该合同。[6] 3、损害赔偿 如果缔结合同或者实际履行对于请求缔约人而言已无作用,或者通过强制缔结契约和实际履行无法弥补请求缔约人的损失时,请求缔约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至于损害赔偿是基于何种法律责任基础,包括但似乎不限于侵权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二)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的私法责任 入上文所述,交强险保险公司无疑负有与投保人订立交强险保险契约的强制缔约义务,其拒绝承保是违反其强制缔约义务的行为。根据上文对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私法责任的分析,根据是否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拒绝承保的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私法责任分析如下: 1、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请求缔约人可以要求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强制订立交强险保险契约,这之后实际履行不言而喻。理由是,请求缔约人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在尚未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论上请求缔约人的损失至少包括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损失。但间接损失如营运车辆由于无法办理交强险而无法营运导致的营运损失是否能获得赔偿,笔者认为理论上这是可以的,这个过程中,法院当然会考虑双方的过错,如果投保人在被拒绝承保后长时间内未再为任何投保尝试,则此种损失明显很大程度上由请求缔约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换一句话说,如果是营运车辆有营运的急需,投保人在一次被拒绝承保后,必定会去寻求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因此,这种类型的赔偿请求在实践中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2、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损失就是其所需要承担的原本能够通过交强险进行赔付的侵权责任。最高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是旨在于弥补这一损失。但这一规定背后的基础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如上文德国以及法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类似,认为合同实际已经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承担这一责任乃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要求;第二、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的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http:www.zbjy.cn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基础并不在于已经成立生效的交强险保险合同,而是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是赔偿损失的行为。简言之,第一种解释所依据的救济方式是实际履行而第二种解释所依据的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那么这两种解释达到的效果有什么区别呢,要求实际履行,依据的是视为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在要求实际履行时,机动车一方需要向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此时,除了能够获得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以外,机动车一方可以继续依据该合同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 要求损害赔偿,则意味着并不承认投保人当初请求缔结的保险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能够获得相当于保险赔付的损害赔偿,但不能依据原本应该获得承诺的保险合同享受保险保障。当然,投保人在此之后可以重新投保。理由是,由于已经出现的保险事故必定使得重新投保的保费价格上涨。 总结而言,要求实际履行的效果完全等同于强制缔约义务人并未拒绝承诺,可以说是真正地恢复原状。此时投保人只要按照当初投保时的条件缴纳保险费即可。而要求损害赔偿则意味着投保人需要重新投保一份交强险,而保费却高于当初请求缔约时的保费。同时,可以想象,法院在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时也会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这就得出了一个悖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却只能享受一次事故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相关论文由 http:www.zbjy.cn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的赔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交强险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选择哪一种救济方式对于双方利益影响并不会特别大。但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选择继续履行是保护机动车一方利益的最佳救济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条文措辞我们难以直接判断是采取了哪一种救济方式,但该条文中没有如同交强险条例规定那样赋予机动车一方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权利,明该条文没有完全大胆地使用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式。笔者认为,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确定继续履行作为拒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方式,是交强险强制缔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 [2]郭鸣:《强制缔约制度基本理由》[J],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四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61页。 [3]曲媛媛:《德国法上的强制缔约理由》[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18页。 [4]朱岩:《强制缔约制度研究》[J],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5]【德】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缔约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任的人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上一页 1 2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5—76页。 [6]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转引自黄建中:《合同法总则:重点疑点难点理由判解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注释: ?1本文中的赔偿请求权人并非一定是当初的请求缔约人即投保人,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最终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 文档资料:拒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后果论文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本资源来自于网络,本着保护作者知识产权的原则,请您下载后勿作商用,只可用于学习交流。本人如有侵犯作者权益,请作者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联系本人,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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