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一级科目有几个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一级科目有几个
1、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题号:
qhx011528]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不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2、高等学校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题号:
qhx011529]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3、高等学校在核算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人员经费时,新高校会计制度下收回时应计入“事业基金”。[题号:
qhx011530]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核算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人员经费时,原制度下收回时计入“事业基金”,新制度下收回时计入“其他应收款”。
4、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题号:
qhx011531]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5、高等学校的文物属于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题号:
qhx011532]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的文物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但不需计提折旧。
6、高等学校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题号:
qhx011533]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7、高等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题号:
qhx011534]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8、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题号:
qhx011535]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
9、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包括应缴税费。[题号:
qhx011536]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10、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原制度中计入“应付及暂存款”,新制度中应该相应地计入“应付账款”。[题号:
qhx011537]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新制度中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11、高等学校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事业收入时,即计入“教育事业支出”。[题号:
qhx011538]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12、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题号:
qhx011539]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13、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题号:
qhx011540]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高等学校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计入行政管理支出。[题号:
qhx011541]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行政管理支出核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计入教育事业支出。
15、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事业基金。[题号:
qhx011542]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专门基金,事业基金是核
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算高等学校拥有
单选题:
1、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题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包括()。[题号》的要求,其他应收款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拨付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的补贴经费、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向附属单位收取的垫付的人员经费等。
2、“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的投资。[题号:
qhx011544]
a、金融产业
b、校办企业
c、中小企业
d、国企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校办企业的投资。
3、某高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5万,已计提累计摊销3万,而该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0万,相关税费为1万,则计入长期投资的金额为()。[题号:
qhx011545]
a、21万
b、5万
c、2万
d、19万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以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4、高等学校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等。[题号:
qhx011546]
a、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 b、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c、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图书、档案、存货
d、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
5、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中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元。[题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中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元。[题号》规定,以下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正确的是()。[题号:
qhx011552]
a、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d、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正确答案:
c 题目解析:
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11、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其核算范围不包含()。[题号:
qhx011553]
a、职工福利基金
b、学生奖助基金
c、修购基金
d、其他专用基金 正确答案:
c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专用基金核算范围包含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但不包含修购基金。
12、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应借记()科目。
[题号:
qhx011554]
a、行政管理支出
b、应交税金
c、经营支出
d、其他业务支出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借记行政管理支出。
13、高等学校中,其他收入核算范围包括()。[题号:
qhx011555]
a、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委托培养费
b、进行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
c、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d、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其他收入核算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高等学校想学生收取的委托培养费属于教育事业收入,进行科技咨询取得的收入属于科研事业收入。
14、关于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
qhx011556]
a、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b、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c、以前年度各项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d、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可以不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正确答案:
d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附注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15、关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新旧制度衔接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新旧制度衔接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新增会计科目的是( )。
a.财政补助结转 b.财政补助结余 c.非财政补助结转 d.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a b【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一级科目有几个】 c d 答案解析:
不属于新增的会计科目的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以下不属于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的是( )。
a(教育事业支出 b(科研事业支出 c(行政管理支出 d(基本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
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一级会计科目。
6.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应借记的科目是( )。
a、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b、累计摊销
c、累计折旧
d、事业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
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 借:
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
累计摊销 7.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下列正确的是( )。
a、至少每月盘点一次
b、至少每个季度盘点一次
c、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d、至少每天盘点一次 a b c d 答案解析: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8.下列报表属于年度报表的是( )。
a、资产负债表
b、收入支出表
c、财政补助收入表
d、现金流量表 a b c d 答案解析:
财政补助收入表是年度报表。
9.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应付票据
b、短期借款
c、应付账款
d、银行存款 a b c d 答案解析: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借:
应付票据 贷:
短期借款 10.以下不属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的内容是( )。
,、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收入支出明细 a b c 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收入支出明细 a b c d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2.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4.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5.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7.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8.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
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支出情况; ?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并入学校收入支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因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纳入学校收入支出表而对收入支出表中各项结转结余金额以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形成与分配各项目金额的影响;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1.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应借记的科目是( )。
a(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b(财政补助收入 c(银行存款 d(库存现金 a b c d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2.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4.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5.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7.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8.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支出情况;
?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并入学校收入支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因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纳入学校收入支出表而对收入支出表中各项结转结余金额以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形成与分配各项目金额的影响;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1.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应借记的科目是( )。
a(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b(财政补助收入 c(银行存款 d(库存现金 a b c d 答案解析》新旧制度衔接事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题号:
qhx011557]
a、根据新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b、将2017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c、在新账中该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d、按新制度规定对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进行合并 您的回答:
a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
应根据原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多选题:
1、高等学校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题号:
qhx011559] 查看答案
a、资产负债表
b、收入支出表
c、现金流量表
d、政府补助收入支出表 您的回答:
正确答案:
abd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与政府补助收入支出表,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待处置资产损溢核算高校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包括()。
[题号:
qhx011562] 查看答案
a、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
b、资产的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c、资产的盘亏、报废、毁损
d、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您的回答:
正确答案:
abcd 题目解析: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3、以下属于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不同点的有()。[题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不同点的有()。[题号》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股利、利润或者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应贷记的会计科目是( )。
a、银行存款
b、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c、投资收益
d、利息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股利、利润或者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2.原制度中的应交税金应转入新制度的( )。
a、应付账款
b、其他应付款
c、应缴税费
d、应付票据 a b c d 答案解析:
原制度中的应交税金应转入新制度的应缴税费 3.“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 )的投资。
a、金融产业
b、校办企业
c、中小企业
d、国企 a b c d 答案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主要指对校办企业的投资。
4.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应借记的科目是( )。
a、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b、累计摊销
c、累计折旧
d、事业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
按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 借:
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
累计摊销 5.以下不属于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的是( )。
a(教育事业支出 b(科研事业支出 c(行政管理支出 d(基本支出 a b c d 答案解析:
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一级会计科目。
6.以下不属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的内容是( )。
,、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收入支出明细 a b c 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收入支出明细 a b c d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2.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4.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5.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7.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8.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支出情况;
?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并入学校收入支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因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纳入学校收入支出表而对收入支出表中各项结转结余金额以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形成与分配各项目金额的影响;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时,应转入以下会计科目的是( )。
a、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b、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c、财政补助结余
d、事业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声明; 2.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4.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 5.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6.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7.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8.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支出情况; ?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并入学校收入支出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
?因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支出纳入学校收入支出表而对收入支出表中各项结转结余金额以及非财政补助结余形成与分配各项目金额的影响;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时,应转入以下会计科目的是( )。
a、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b、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c、财政补助结余
d、事业基金 a b c d 答案解析》规定,以下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b、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d、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a b c d 答案解析:
a选项应为:
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b 选项应为:
毁损、 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d选项应为: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高等学校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 )。
a、年限平均法
b、年数总和法
c、双倍余额递减法
d、工作量法 a b c d e 答案解析:
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 )。
a、基本工资
b、绩效工资
c、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d、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 b c d e 答案解析: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对外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包括( )。
a、取消了原“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b、增设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科目
c、短期投资不再设立直接对应的净资产科目
d、长期投资对应的净资产科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不再使用“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a b c d e 答案解析: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对外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包括( )。
a、取消了原“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b、增设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科目
c、短期投资不再设立直接对应的净资产科目
d、长期投资对应的净资产科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不再使用“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a b c d e 答案解析》取消了原“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增设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科目;短期投资不再设立直接对应的净资产科目;长期投资对应的净资产科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不再使用“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4.“本年财政补助支出”项目应当根据( )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补助支出数的合计数填列。
,、教育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一级科目有几个 第五篇_2017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1篇: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7〕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7〕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
。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为六类: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
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
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
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
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
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
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
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
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
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
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
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
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
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
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
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
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2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
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编辑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
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编辑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
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
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下设的各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依法行使公司的理财自主权,对公司的财产完整和盈亏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决策、指挥、控制、监督,审批财务预算和投资预算方案;接受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总经理负责公司投入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成本计划、费用和投资预算的申报,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批准的计划、预算执行。
二、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由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日常工作,参加本公司经济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会议,参与本公司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本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决策。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和资金管理岗位。
(一)财务会计岗位分为》、《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一级科目按照统一的科目编码、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公司规范的部门名称、产品品种、内部核算单位、开户银行、固定资产分类办法、二级科目编码办法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经办人员、成本费用项目等设置;四级以下科目,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三条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手续完备,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体要求如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一级科目
产品品种、按照统一的科目编码、名称设置;二级科目按照公司规范的部门名称、内部核算单位、开户银行、固定资产分类办法、二级科目编码办法设置;三级科目按照经办人员、成本费用项目等设置;四级以下科目,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三条公司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手续完备,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的管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具体要求如下》的要求。
(五)会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账,盘点实物,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发现差异,及时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须归档并妥善保管。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的人员可以调阅、查阅会计资料、档案外,其他人员无权调阅、查阅。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要对所经管、处理的会计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司纪律,不得将公司的会计信息等经济情报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公司出纳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监交。
四、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代化管理,公司财务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电算化工作由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电算化工作的需要,结合会计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电算化后会计工作岗位划分为: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电算化后会计工作岗位划分为》执行。
第八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管理卡片禁止挖、刮、补、擦及使用涂改液等方式进行涂改,记录错误时,应当使用红线划销。
第八十九条 领用人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照卡片记录交回保管或使用的资产,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相关卡片由卡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销毁,并形成卡片销毁记录共同保留存档2年。
第九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低值易耗品卡片管理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同实物管理部门核对账存情况,做到帐卡相符。对随意涂改、销毁卡片的,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管理
(一)对于一次性消耗、价值较低、极易损坏的、不记入管理卡片的低值易耗品,按照"一次转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性转销。
(二)对于金额较大、记入管理卡片的、可较长时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在资产领用时财务部门摊销账面价值50,,在资产报废时,凭"资产报废以旧换新申请表",摊销另外50,账面价值。
(三)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公司,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非玻璃周转容器可采用"分次摊销法",按照容器定额周转次数进行价值摊销。
第九十二条存货的仓库保管
(一)仓库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二)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三)库房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因业务需要进入库房的,仓库保管员必须亲自陪同。
(四)仓库保管员应定期核对帐、卡、实物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十三条坚持月盘点制度。每月末必须对各项存货进行盘点。由仓库保管人员、统计人员填写存货盘点表,内容包括上月结存、当月出入库情况等。盘点表经过保管部门领导签章,财务部门据此抽查,并与账面核对,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盘点的监盘工作,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记录盘点数据。 第九十四条建立存货跌价准备金制度。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大的存货,按照单位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小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为: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第九十六条各项固定资产须建立单台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载明编号、生产厂家、型号、使用年限、购买时间、维修及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须有严格的手续,确保在位和运转。 第九十七条各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机关可以调配使用。物业公司为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要对公司机关及各所属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清理。各所属公司需要增配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由各所属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审查,提出调配或报废、处置
,报总裁审批后,由物业公司和财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购置(调配)、处置通知书,各所属公司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执行,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按照《公司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执行。折旧的计算方法:公司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执行。折旧的计算方法》(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2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2篇》(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新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种双轨制的实行,既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满足基建项目结算、决算、竣工等环节对会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从而实现旧制度与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具体操作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与基建会计并账在操作层面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合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并账的难度在于如何将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科学合理地并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合并。新制度在"资产类"新增了一级科目"在建工程",明确要求在其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负债类"新增了一级科目"长期借款",明确"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净资产"类增设了二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1)直接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科目。基建账套中的"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其内涵与事业单位会计相应科目基本一致,故可直接并入事业单位账套进行明细核算。
(2)需要调整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是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核算不能形成投资和产权不归属建设单位的投资,与事业账套"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是核
算基建用材料设备等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存货"科目核算内容相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的科目,与事业账套"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账款"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基本一致;"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3)需要进行分析后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此科目应根据相关资产类别分别并入事业账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类基本建设拨款,除自筹资金外各类基本建设拨款本质上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因此应根据资金性质分析合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并入"财政补助收入";地方主管部门拨款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并入"其他收入";事业单位自筹拨入的资金应还原本来面目并入"专用基金"等科目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基建账套并入的未完工基建工程实际成本在并入事业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建工程"虽然是专门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但是其本身属于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支出类科目,因此需要同时列入"
事业支出"等科目。
2、财务报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要是月度报表的合并,因为现行的预算、决算是全口径的预决算,在年度预决算报表中已经包含了基本建设投资的数据。在将所有基建账套数据并入事业账套后,对财务报表而言,只需要根据财务报表编制说明按照并入的明细资料就能够完成报表编制,而且能较清晰地反映基建投资全貌。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新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种双轨制的实行,既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满足基建项目结算、决算、竣工等环节对会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从而实现旧制度与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具体操作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与基建会计并账在操作层面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合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并账的难度在于如何将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科学合理地并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合并。新制度在"资产类"新增了一级科目"在建工程",明确要求在其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负债类"新
增了一级科目"长期借款",明确"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净资产"类增设了二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1)直接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科目。基建账套中的"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其内涵与事业单位会计相应科目基本一致,故可直接并入事业单位账套进行明细核算。
(2)需要调整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是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核算不能形成投资和产权不归属建设单位的投资,与事业账套"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是核算基建用材料设备等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存货"科目核算内容相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的科目,与事业账套"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账款"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基本一致;"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3)需要进行分析后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此科目应根据相关资产类别分别并入事业账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类基本建设拨款,除自筹资金外各类基本建设拨款本质上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因此应根据资金性质分析合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并入"财政补助收入";地方主管部门拨款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并入"其他收入";事业单位自筹拨入的资金应还原本来面目并入"专用基金"等科目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基建账套并入的未完工基建工程实际成本在并入事业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建工程"虽然是专门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但是其本身属于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支出类科目,因此需要同时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
2、财务报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要是月度报表的合并,因为现行的预算、决算是全口径的预决算,在年度预决算报表中已经包含了基本建设投资的数据。在将所有基建账套数据并入事业账套后,对财务报表而言,只需要根据财务报表编制说明按照并入的明细资料就能够完成报表编制,而且能较清晰地反映基建投资全貌。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例》(财会,2017,2号)规定进行的。笔者认为,对"预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并不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笔者认为,并入"预付账款"更为合理。
2、2017年1月末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借:
零余额用款额度600000 贷:
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50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100000
(2)借:
银行存款50000 贷:
长期借款--基建借款50000
(3)借:
库存现金10000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000
(4)借: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00000 --设备投资 30000 --待摊投资 20170 贷: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50000 同时:
借:
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建工程150000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5000 银行存款20170 库存现金5000
(5)借:
预付账款--基建工程--预付备料款 201700 --预付工程款50000 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0000以上案例较为简单,会计分录基本上完全还原了基建账的原貌,现实中不可能有如此详细的资料和简单的账务,在并账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发生额编制多借多贷的合并分录。同时,在现实中还会遇到复杂的内部交易抵销和调整事项。
三、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思考
1、新制度对基建投资核算实行双轨制,将促进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新制度基建并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业务流程的设置问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建并账制度,合理规划业务流程,确定需要基建会计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规定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分清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各自的责任,保证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并操作手册,保证合并准确及时进行。最后事业单位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2、新制度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轨制的实行,要求基建会计人员不仅应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务,还要提供事业会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不仅要熟悉基建会计也要了解事业会计。对于事业会计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须精通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还应当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具备通过基建并账数据"还原"经济业务、通过数据识别真假的能力,充分发挥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及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能力。
3、新制度基建并账应注意的问题。基建并账并不是简单的数字相加,还需要对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并账前应对事业账和基建账之间的往来进行认真清理,并账时进行抵销和调整,防止虚增虚减往来款项。
?内部收支业务的调整。对事业账已经列支的自筹基建资金和基建账纳入基建拨款的自筹资金,应当认真分析,在并账时进行还原和调整,防止虚增收入支出。
?内部资产的调整。在并账时我们应特别关注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已经在事业账登记,防止虚增资产。
第3篇: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7年2月7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拉开了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改革的序幕,2017年12月5日和12月19日财政部先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业财务制度,标志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的建立。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行为,也解决了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部分科目和经济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会计科目不能清晰、明了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 本着简化核算的原则,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精简合并了部分科目,如将旧制度的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等科目合并为"存货",导致"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过多,难以准确的反应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尤其是单位自行制造存货通过"存货--生产成本"核算,将生产中发生的费用通过资产类科目核算,将资产和费用混为一谈,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容易造成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再如,取消了旧制度中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科目,将其并入各收入和支出账户,导致收支账户明细核算层次过多,且不利于体现专款管理的原则。
(二)存货购入时入账价值规定的表述欠严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7年2月7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拉开了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改革的序幕,2017年12月5日和12月19日财政部先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
一系列行业财务制度,标志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的建立。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行为,也解决了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部分科目和经济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会计科目不能清晰、明了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 本着简化核算的原则,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精简合并了部分科目,如将旧制度的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等科目合并为"存货",导致"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过多,难以准确的反应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尤其是单位自行制造存货通过"存货--生产成本"核算,将生产中发生的费用通过资产类科目核算,将资产和费用混为一谈,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容易造成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再如,取消了旧制度中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科目,将其并入各收入和支出账户,导致收支账户明细核算层次过多,且不利于体现专款管理的原则。
(二)存货购入时入账价值规定的表述欠严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相违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将动植物列入存货和固定资产范围,但是,会计制度只在内容中提到动植物,单位对其计价及核算做任何规定,导致其会计核算无参考依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规定有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中对并账做出了规定。实质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仍然设两套账,同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的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 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 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 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 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讲解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17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7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7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7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17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7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7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7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国经贸中小企,2017,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18号2017年10月30 3、企业会计准则
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17),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2017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18号2017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17),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2017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
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 ,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
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7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7〕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
起施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7年1月1日
〔2017〕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7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7]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17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 ,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
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7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7〕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7〕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7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7]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17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规定:
"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第十七条规定: 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xxx",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
"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
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
"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 "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 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x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 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第4篇:
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
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
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7]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