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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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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办法 一、对申报单位的要求、办理的条件、申报的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符合城市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办理条件: 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聘用的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三)申报程序: 聘用单位注册...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办法 一、对申报单位的要求、办理的条件、申报的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符合城市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办理条件: 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聘用的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三)申报程序: 聘用单位注册:具体操作参考聘用单位注册帮助; 信息填报:具体操作参考信息填报帮助; 材料审核:由聘用单位持需报送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审核 领取证件: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到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领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四)需报送的材料: 1、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受聘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如果还有什么异议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人事局。联系电话如下: 海淀区人事局调配科 62615183 62624511、62624515转215 朝阳区人事局调配科 65094893 昌平区人事局调配科 89741671 大兴区人事局调配科 61298595 东城区人事局调配科 64033283 丰台区人事局调配科 83656325 西城区人事局调配科 88064031 宣武区人事局调配科 73976086 崇文区人事局调配科 67100732 门头沟人事局调配科 69843045 房山区人事局调配科 89350336 通州区人事局调配科 69548539 密云县人事局调配科 69022110 顺义区人事局调配科 69441985 怀柔区人事局调配科 69681081 平谷区人事局调配科 69970600 延庆区人事局调配科 69144296 石景山人事局调配科 88699267 经济技术开发区 678813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四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意见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 (一) 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 (二)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 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quot;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 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 应报关的材料: (1) 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2) 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作寄住证》的需填写《工作寄住证》(一式三份),并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 (3)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 (4) 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 引进人员或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6) 引进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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