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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2017-10-19 6页 doc 1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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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整理]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整理]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整理]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北京市车牌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通过遗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遗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遗; 通过遗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以上;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 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本市户籍人员。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遗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遗,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遗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遗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遗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域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遗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遗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遗的,其有效编码从遗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 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遗,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 “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 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 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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