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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协议

2017-09-01 2页 doc 12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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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协议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协议 乙方(购房人,业主):xxxx栋xxx单元(铺)xxx(先生/女士)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违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顺德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顺建发[2003]31号)、顺德区《关于加强我区商品住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的通知》(顺建发[2005]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也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
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协议
物业维修基金代管协议 乙方(购房人,业主):xxxx栋xxx单元(铺)xxx(先生/女士)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违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顺德区《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顺建发[2003]31号)、顺德区《关于加强我区商品住房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的通知》(顺建发[2005]26号)等有关和要求,也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顶、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栋物业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地漏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包括:配电房、电压房、电表房、水泵房、消防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首期维修基金按国家规定,由购房人(业主)缴交。不可超过购房款的2,。本司根据业主的实际情况,首期物业维修基金按八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收取(约为购房款的0.0015—0.002)。 第五条、 本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维修基金的收集和代管责任。 第六条、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它单位代管。 第七条、 本司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将按期向业主明示,同时接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全体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经业主委员会或60,业主签字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时,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本司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同时向全体业主汇报维修情况和账目情况。 第十条、 本司代管维修基金期内,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 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本司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同时本协议自行废除。 第十一条、 如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本司将所代管的物业维修基金交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审核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委任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同时作好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本司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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