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银行贸易金融产品库

2017-09-20 50页 doc 106KB 36阅读

用户头像

is_648706

暂无简介

举报
银行贸易金融产品库银行贸易金融产品库 第一部分 结算业务产品 1 国际结算类产品 1.1出口信用证(Export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出口信用证又叫跟单信用证,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只要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支付相应货款。 银行出口信用证主要服...
银行贸易金融产品库
银行贸易金融产品库 第一部分 结算业务产品 1 国际结算类产品 1.1出口信用证(Export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出口信用证又叫跟单信用证,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只要出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支付相应货款。 银行出口信用证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出口商; 对可接受的信用证加保兑; 转让及异地转证; 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并向国外银行寄单; 负责来证的查询、催付款项、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押汇/议付、贴现、福费廷和沉默保兑业务); 考核进口商信用。 风险较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并为出口商提 1 供有条件付款承诺; 主动性高:出口商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就可取得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而单据质量完全处于出口商的控制之下; 费用转嫁: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一般由进口商承担。 配套的融资服务(押汇/议付、贴现、福费廷和沉默保兑)解决出口商资金问题。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大型厂家、三资企业和中小企业。 国家政治风险 银行信誉风险 从业人员素质风险 其他风险(单据邮寄遗失风险、货物灭失风险) 何时宜选择出口信用证 不了解或不相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需要对方银行提供额外承诺; 需要向本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为准备出口货物进行资金融通。 业务办理程序 进出口买卖双方签定或贸易; 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行按申请人指示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中国银行); 信用证通知,银行核实国外来证真实性并通知受益人(出口商),如 2 不能核实,如实通知受益人“该信用证仅供参考”,同时信用证的修改也通过银行通知受益人; 出口商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及正本信用证,同时还应提交相应的交单委托书; /寄单/索汇; 银行审单 开证行收到银行寄送的单据经其审核后向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银行收到国外款项后,将其结汇成人民币入收益人帐户。 在与进口商洽谈业务时,最好避免“软条款”信用证,同时应确定安全、便捷的索汇路线,以保证安全收汇; 银行对不符点的出单,在贸易融资的申请叙做上,一般持审慎的原则,有选择的办理; 出口商如想撤证,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 1.2进口信用证(Import Letter of Credit)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支付货款或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款项的书面保 证。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包括: 开立/修改信用证 审核国外出口商提交的证下单据 3 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 为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证; 为进口商改善谈判地位; 对于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减少资金占压。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大型厂家、三资企业和中小企业。 对买方而言:贸易欺诈风险,主要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利用伪造单据、假单据向银行交单,利用银行凭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就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来骗取货款,导致进口商钱货两空。 何时宜选择进口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 业务办理程序 进口商与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按规定交纳开证金额的100%保证金或占用客户在银行进口开证授信额度,或提供其他形式的保证,并提供如下资料:1)开证申请书;2)进口贸易合同(如属代理业务,还须提供代 4 理进口协议);3)进口付汇核销单;4)购/用汇申请书(加盖财务章和法人名章);5)使用授信额度申请书(如系授信开证)。 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1个工作日内); 国外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向出口商转交信用证; 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发货并提交相关单据给国外议付行; 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出口商议付货款并将单据寄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收到国外议付行单据,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 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客户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3)在银行开立保证金/结算帐户的手续证明;4)进口备案表(如需);5)进口企业代码证书;)贷款卡;7)企业法人名章、财务印章及印鉴。 6 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商将以承担较多银行费用为代价对出口商收款提供额外保证,因此建议进口商在合同签订时据此要求出口商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或提供其他便利。 1.3出口跟单托收(EXPORT COLLECTION) 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和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委托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理行即代收行(一般是进口商往来银行),并指示其在 5 国外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根据放单条件的不同,出口托收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两种形式。出口托收属商业信用,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委托书上所列相符,并审核其他客户所列条件,出口货款能否正常收汇只决定于国外客户付款情况,托收行与代收行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与出口信用证方式相比,操作简单,方便易行; 银行手续费用较低,有利于出口商节约费用、控制成本; 与赊销(O/A)方式相比,由于国外进口商只有承兑或付款后才能提取货物, 因此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小。 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中小企业和三资企业客户。 该产品体现了商业信用,由于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一般等货物到港后再付款,故与信用证方式相比,出口商承担的收汇风险较大。其中,D/A较D/P的风险大,由于该结算产品的款项是在到期时才可以拿到,所以如果不是信誉良好,合作时间长的老客户,银行建议出口商尽量使用D/P结算方式,减少风险。 何时宜选择出口托收 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并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备货和发运; 当出口商处于卖方市场的时候,宜选择D/P方式; 当出口商处于买方市场且进口商要求给予融资便利,可选择D/A方式。 6 较赊销方式而言,有一定付款保证。 业务办理程序 进出口双方签定贸易合同使用出口跟单托收; 出口商发货; 出口商将单据交给银行委托办理跟单托收,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D/A或D/P),同时可以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国外进口商往来行),也可以由银行代客户选择代收行; 银行按客户指示向国外代收行寄单,指示其向进口商收款放单,或在客户承兑后放单; 代收行通知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 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代收行将相应款项付给银行/通知有关承兑情况; 银行扣除有关费用后将款项结成人民币入出口方账户。 办理出口托收时须向银行提交:托收委托书、跟单托收的全套单据。首次委托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交: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B、进出口业务的营业许可证;C、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进口商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出口商最好及时授权银行,协助安排货物; 在D/A方式下,出口商实际上延长了进口商付款的时间,建议出口商在制定价格时考虑利息等相关成本。 7 1.4进口代收(Inward Collection) 银行(代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根据放单条件的不同,进口代收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在此项业务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负责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托收面函相符,同时对进口商能否正常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对来讲,对进口商而言,D/P较D/A风险大,由于进口商在付款后才能得到单据,而在付款前,对单据是否符合相应合同条款并不清楚,因此,银行建议客户尽量使用后者,以减少风险(信誉良好、合作时间长的老客户除外)。 费用低廉,有利于进口商节约费用和控制成本; 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手续简便,易于操作; 不必预付货款、占压资金,客户在支付货款或做出承兑后可立即取得货物单据并处置货物; 承兑交单(D/A)条件下,进口商资金占压几乎为零,改善其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企业和三资企业客户。 该产品体现商业信用,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一般等货物到港后,再付款,故其承担的风险较小,主要是D/P付款条件下,进口商不清楚单据8 何时最宜选择进口代收方式 进口商希望能以简便且低成本的办法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进口商流动资金充足,可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 进口商流动资金不足,需要出口商给予远期付款的融资便利,且与出口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采用承兑交单(D/A)方式。 业务办理程序 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采用托收方式结算; 出口商发货; 托收委托(出口商); 委托行向代收行寄单; 银行(代收行)收到国外单据后将副本单据及通知书提示给付款人(进口商); 进口商将同意付款或承兑的意见反馈给银行; 银行收到客户同意意见后对外付款或承兑后放单; 进口商如拒绝付款或承兑应通知银行; 银行电报告之委托行。 在付款交单(D/P)条件下,进口商须向银行提交: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进口付汇/用汇申请书; 在承兑交单(D/A)条件下,进口商须按规定办理远期汇票的承兑手续并在汇票到期日及时付款; 进口商也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进口托收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9 1.5汇款(REMITTANCE) 汇款是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通过其自身所建立的通讯网络,使用合适的支付凭证,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的实质是贸易双方利用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渠道,将一个人的资金付给另一个人,以完成收、付方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 根据汇款方向和汇划速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之一,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把外汇款项通过银行的海外联行或国外代理行,汇到汇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所在银行账户的业务。 国外汇入汇款:国外汇入汇款是指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接受其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国内行,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环球汇兑一日通:“环球汇兑一日通”是指对于在中国银行开户的企业,中国银行收到从国外或港澳发来的一笔合格付款指示,经内部清算系统于工作日24小时内即可送达系统联网行,并贷记付款指示注明的受益人在系统联网行开立的相应账户。特别适于具有相对稳定进出口客户网的企业,跨国集团母子公司等。 汇款方式:电汇、信汇和票汇。 节省费用 手续简单,处理快捷 10 多用于交易双方互相信任或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对金额较小的结算,如收取样品费、进口定金、进口货款尾差以及出口贸易履约保证金等,也都采取汇款结算。随着国际贸易双方信誉度的提高,为了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汇款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在贸易结算方式中的平均占比已经超过70%。 对国内出口商而言,如能争取到预收货款再发货则非常有利,但如果是货到付款,一旦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进口商的手段,出口商能否收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如资信不好,出口商就可能钱货两空。对此应予以高度警惕。 汇出汇款: 客户应在办理业务时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提交符合国家售汇、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汇出汇款申请书; 银行支款凭证或现钞; 汇入汇款: 电汇和信汇:银行收到汇入头寸,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当天解付入账,收款人(客户)可在次日收到回单; 票汇:收款单位向银行提示银行汇票,并背书、写明账号,经银行审核无误且印鉴相符(大额汇票须有出票行的加押电证实),则可于当天解付入账,次日取回回单。 11 (电汇和信汇以实线表示,票汇以虚线表示) ?. ( ?银行解付 汇款 .提示汇票 ?汇款解付? 汇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指在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先由进口商付款,出口商在收款后交货。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又称“赊帐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指在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发出,进口商收到货物或单据后立即或在约定的某一时间付款。 12 分期付款(PAYMENT BY INSTRALLMENTS):一般用于生产过程长的项目或货物,在施工阶段能明确划分的项目工程或船舶建造。 2.国内结算类产品 2.1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 国内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以人民币计价的支付结算方式。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三种: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以 议付的跟单信用证。 特点: 属于银行信用,银行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必须以人民币为计价,且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它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凭合格的单据付款; 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它可以增加客户融资渠道,在国内信用证项下,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满足买卖双方的融资需求。 获取短期(时间最长180天)融资的渠道; 13 加速买方资金周转,约束卖方履行合同; 改善卖方应收账款管理; 规避市场风险(对卖方而言); 防止商业欺诈、避免纠纷; 培植买卖双方交易信用。 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中小企业、三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国14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将全套单据邮寄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 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开证行通知付款,并将单据交予买方。 办理国贸易融资产品 1、进口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s) 即进口信用证押汇,指开证行收到国外议付行或交单行寄送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垫付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其特点为:它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 15 保,由银行通过自有资金先行替进口商对外付款,有效解决其资金周转不畅的矛盾。它系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减少进口商资金占压; 有利于进口商把握市场先机; 有利于进口商优化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使用率的最大化。 在银行有授信额度且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的客户; 长期做对外进口贸易且有进口融资需求的专业外贸公司。 进口商品市场风险,会降低进口商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表现为对诈骗多发地区、客户的非主营商品和市场上热门炒作商品等风险较大的押汇申请,银行将谨慎、从严受理。 进口商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表现为由于进口商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不愿或无力履行还款责任。 出口商信用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甚至出现出口商涉嫌欺诈等严重问题,会影响进口商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进口商提出押汇申请; 在押汇银行核定授信额度或申请单笔授信; 与银行签定押汇合同; 16 向银行提交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 银行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其对外付款; 进口商向银行还款。 某企业从国外进口钢材委托银行对外开立金额为1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由于国90天后融资到期(注:进口商也可以提前归还银行垫付押汇款),进口商按期将押汇本金和利息合计USD101,250.00偿还银行,银行从公司帐户上扣收相应融资本金和利息。 2、出口押汇(Bill Purchasing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口押汇一般可分为,出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押汇和出口托收业务项下的押 出 汇。 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ERDIT)是指出口商(受益人)发货后,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银行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其融资比例通常为100%,期限不超过180天,利率按贷款银行颁布的利率计收。押汇还款来源为该信用证业务下的出口收汇款项,押汇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如开证行/承兑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押汇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本息,即、远 17 期出口信用证业务均可办理押汇。 出口托收业务项下的押汇(ADVANCE AGAINST 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并将单据交银行,在货款回收前要求银行先行预支货款的贸易融资业务。其融资比例通常为100%,期限不超过180天,利率按贷款银行颁布的利率计收。押汇还款来源为该托收业务项下的出口收汇款项,押汇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如进口商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押汇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本息,即(D/P)、远(D/A)期出口托收业务均可办理押汇。 产品特点: 与打包贷款相比,属货物出运后交单时融资,出口商需要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对出口商的资金有一定的压力。 出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押汇属单据交易,开证行付款承诺独立于基础合约,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风险较小。 出口托收业务项下的押汇,因无开证行信用保障,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特别D/P远期和D/A业务项下的押汇,因多数情况下无可控制货权且属远期收汇,保障程度较低。 融资要占用企业在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出口商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因自身原因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出口商丧失履约能力无法按期交货,产生贸易纠纷和法律诉讼,增加开证行/进口商拒付风险。 开证行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开证行无理拒付、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原因引发财务危机造成支付困难等。 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因进口商品市场价格变化,不愿履行付款赎单责任。 开证行/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指由于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使开证行不能正常履行其义务的风险。 18 出口商品市场风险。如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出现波动,进口商不能正常履约或不能全额收回货款,增加开证行/进口商拒付风险。 国际、国19 产品特点: 与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业务相比,属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承付后融资,对出口商的资金周转有一定的压力。 由于有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承付,收汇风险较小。 融资无须要占用企业在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只占用开证行/指定银行在银行的金融授信额度。 开证行/指定银行到期,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原因引发财务危机造成支付困难等。 开证行/指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由于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使开证行不能正常履行其义务的风险。 一旦出现贸易纠纷,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支付令或启动其它法律程序后,无法收回货款。 出口商在要办理此业务时,开证行/指定银行是否能承兑/承付,且开证行/指定银行在银行是否有足够授信额度。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变化对其出口成本影响的风险 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对与开证行/指定银承兑/承付通知真实性的判断和所承兑/承付票据/单据本身是否有瑕疵。 办理此业务的客户一般为银行的准入客户,且开证行/指定银行在银行核有授信额度。 企业办理出口信用证贴现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出口商第一次办理此业务必须提供基础材料; 与银行签署《出口结算协议书》; 在叙做出口信用证贴现业务时,要逐笔填写、提交银行格式化的“贴现申请书”; 20 必须获得已经银行证实的开证行/指定银行承兑/承付的通知; 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4 福费廷(FORFAITING) 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应出口商要求,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包买商(出口方银行)对经进口方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票据或债权进行无追索权地贴现/买断,以及在承兑交单(D/A)项下,出口方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经银行保付的已承兑商业汇票,使出口商提前获得货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终局性融资便利,不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 改善企业财务报表,节约管理费用; 提前结汇退税; 规避和转移汇率、利率、信用以及国家风险; 为企业增加贸易机会; 欲转嫁出口收汇风险的客户; 欲提前办理核销或出口退税的客户; 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在银行没有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不够且不愿意接受带追索权融资产品的客户; 欲改善财务报表的客户。 21 无追索权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远期票据遭国外法院冻结止付或出口商有明显欺诈行为,出口商必须返还银行融资款项; 融资成本高,客户需承担较高的利息支出和手续费; 区或银行信用的潜在风险,包买商可能拒绝叙做 针对部分进口商所在国/地 福费廷业务。 出口商收到进口商远期信用证; 出口商向银行询价,银行初步报价; 出口商与银行签定《福费廷协议》; 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并提出福费廷融资申请; 银行收到国外银行承兑/承付电; 银行提出正式报价并经出口商确认; 银行买断并将贴现款入出口商帐户; 出口商办理核销退税手续。 某企业出口国外成套机电产品,收到国外A银行开来金额为10万美元的远期90天信用证,由于近期汇率波动频繁且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用满,故向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银企双方签定福费廷协议,客户向银行交单议付并提出叙做申请,银行收到国外银行有效承兑/承付电后,针对A银行及所在国信用风险报出融资利率(LIBOR+浮点)为5%,客户同意并接受,银行随即买断该信用证下远期票据进行贴现扣减相应利息和手续费后入公司在银行帐户,贴现息为USD100,000.00X90/360X5%=USD1250.00,贴现净额(入公司帐实际金额)为USD100,000.00-USD1250.00-USD50(手续费)=USD98,700.00. 公 22 司收到融资款项后,提前结汇办理核销手续并最终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相关出口退税手续,到期日,国外银行按期付款入银行帐户。 5、国内信用证融资(Trade Finance Under 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等。 开证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对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单据项下的应付款项。 1、对延期付款及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买方押汇应从严控制。 2、买方押汇期限应与货物销售款项的回笼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180天,且原则上不得展期。 3、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4、买方押汇款项只能直接用于信用证项下来单的对外支付。 5、买方押汇协议文本的使用及签署: (1)开证申请人已与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附件:用于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的,应提交《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未与银行签订上述协议及相关附件的,应要求其签订《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合同》。 是基于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 23 等用途的专项贷款。 1、对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授信管理应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应对开证行资信和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款的技术性风险应向授信部门加以说明。 3、应根据卖方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例。一般情况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4、打包贷款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业务流程合理匹配。如拟以卖方押汇或议付款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如拟以信用证项下付款 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1至3天)。 5、授信部门叙做打包贷款后应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正本信用证交国际结算部门。 6、国际结算部门在收到信用证项下付款或为其办理了卖方押汇/议付后,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证下回款或押汇/议付款应相应归还打包贷款。 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银行凭卖方交来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1、叙做卖方押汇应首先扣减受益人的工商客户授信额度;若受益人没有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或额度不足,应在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扣减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联行除外)办理卖方押汇业务。 2、卖方押汇期限应以预计收款天数为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3、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4、卖方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银行如在同一证下为客户办 24 理了打包贷款,卖方押汇款必须优先偿还已办的打包贷款。 5、押汇到期时,如遇开证行拒付或短付,或非卖方押汇行原因造成损失,卖方押汇行有权向受益人追回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对于追索不还的客户,其新发授信业务应征得授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 6、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的,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卖方押汇,但应立即通知受益人重新办理委托收款。 是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银行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卖方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叙做业务范围包括联行间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和同业间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 1、福费廷业务不占用受益人的工商客户授信额度。联行间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无需占用授信额度;同业间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需占用开证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2、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报价包括利息、风险承担费和手续费。 3、 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融资利率比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利率比照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融资利息按现行福费廷业务利息科目和账务处理办法核算。 4、鉴于卖方银行承担了开证行的付款风险且对卖方无追索权,银行应根据承担的风险,综合考虑业务期限、金额、卖方信用及其与银行业务关系等因素确定风险承担费率,按照买断金额和期限收取。 5、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卖方的资信情况和交易背景,确保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卖方出售给银行的是真实有效的债权。买卖双方不涉及关联交易。 25 指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1、申请议付的信用证必须是可议付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且银行为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 2、叙做议付时,应先扣减受益人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如受益人没有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或额度不足,应在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扣减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联行除外)办理议付。 3、议付期限应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加合理宽限期(1至3天),且最长不超过180天。 4、议付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与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规定的转贴现利率指导价格两者较低者执行。 卖方信用风险,表现为如果交易商品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买方履约甚至使其丧失履约能力,增加开证行拒付风险。 买方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表现为由于买方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不愿或无力履行付款责任,增加开证行拒付风险。 开证行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开证行无理拒付、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原因引发财务危机造成支付困难等。 商品市场风险。如商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买卖方不能正常履约或不能全额收回货款,增加开证行拒付风险。 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业务人员在信用证真实性和条款审查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缮制、审核时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风险。 26 一、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押汇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客户向银行提交开证业务所需材料(含对应全部开证金额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英文版格式); (二)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为客户核定质押担保额,同时根据该质押担保额占用对客户的货押授信限额,对质押担保额以外部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与客户签署《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加收保证金; (三)与客户签署《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对应开证金额中的货押担保部分,与客户预先签署《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 (四)按照有关业务程序开出信用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海洋运输方式下,LC应要求提交空白抬头或以银行为收货人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2.空运、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下,LC应规定银行为收货人; 3. LC应要求受益人装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E-MAIL通知银行有关装运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4.到岸价模式下,LC应要求提交全套空白背书保险单,离岸价模式下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及时投保并将保险单转让银行,以上保险单原则上应投保一切险、战争险、SRCC以及仓至仓条款; 5.原则上LC应要求受益人提交权威检测机构出具装运前货物检测证明; 6.原则上应开立以银行为付款行或延期付款行的付款LC。 (五)到单后,银行经审单无误,填写《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中的权利质押《质押物清单》,以确保权利质押生效; (六)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发出承诺付款通知,或与客户签署《进口押汇合 27 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为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并对外付款; (七)货物到达后,银行填写《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中的动产质押《质押物清单》,用以替换先前的权利质押《质押物清单》,以确保动产质押的生效,并与客户及仓储监管合作单位签署《动产质押物监管协议》; (八)将相关单据交客户,原则上在银行的监督下,由客户将提货单据交银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合作单位代为办理提货、验货、通关、入库等手续; (九)实施质物监管直至客户还清融资本息,或在远期信用证项下补足开证保证金。如收取的保证金与支付币别不同,还应注意规避汇率风险; (十)若客户在开出信用证以后再提出货押担保申请,如果信用证条款能够满足总行的有关要求,亦可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办理权利/动产质押,并相应调整对客户保证金或其它授信额度的占用; (十一)若信用证下货物先于单据到达,客户在货物到达后提出货押担保申请,可无须考虑总行的关于信用证条款的有关要求,直接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办理动产质押,并相应调整对客户保证金或其它授信额度的占用。 二、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仅办理D/P即期押汇,基本程序如下: (一)客户在贸易合同的条款中,按照银行要求对进口代收(D/P)项下单据加以规定。具体单据要求可 “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押汇”基本程序第4点(1)-(5)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银行收到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进口代收(D/P)项下单据后通知客户,客户向银行提交进口代收(D/P)付款业务所需材料; (三)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为客户核定质押担保额,同时根据该质押担保额占用对客户的货押授信限额,对质押担保额以外部分由客户自行落实付汇资金; 28 (四)与客户签署《进口押汇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和《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并填写权利质押《质押物清单》,以确保权利质押生效; (五)为客户办理进口代收(D/P)项下押汇,并对外付款; (六)货物到达后,填写《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中的动产质押《质押物清单》,用以替换先前的权利质押《质押物清单》,以确保动产质押的生效,并与客户及仓储监管合作单位签署《动产质押物监管协议》; (七)将相关单据交客户,原则上在银行的监督下,由客户将提货单据交银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合作单位代为办理提货、验货、通关、入库等手续; (八)银行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质物监管直至客户还清融资本息; (九)若进口代收(D/P)项下货物先于单据到达,客户在货物到达后提出货押担保申请,可无须考虑第一点的有关要求,直接参照本条其它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和 协议办理动产质押。 三、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货物到达后,客户向银行提交汇款申请书及汇款业务所需材料; (二)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为客户核定质押担保额,同时根据该质押担保额占用对客户的货押授信限额,对质押担保额以外部分由客户自行落实付汇资金; (三)与客户签署《汇出汇款融资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和《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并填写动产质押《质押物清单》,以确保动产质押生效;同时与客户及仓储监管合作单位签署《动产质押物监管协议》; (四)银行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项下融资,并对外付款; (五)银行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质物监管直至客户还清融资本息。 29 四、国内综合保理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 (二)卖方向银行提出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三)银行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为买方核定质押担保额,同时根据该质押担保额占用对买方的货押授信限额,对质押担保额以外部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加收保证金; (四)银行与买方预先签署《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及《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 (五)卖方与银行签订国内综合保理协议; (六)卖方将货物发至银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单位,将应收账款转让银行并提交相应发票; (七)仓储监管单位向银行出具入库清单,确定实际入库内容与发票记载内容相符; (八)银行填写《质押合同(货押融资业务专用)》中的动产质押《质押物清单》,以确保动产质押的生效,并与买方及仓储监管合作单位签署《动产质押物监管协议》; (九)银行向卖方提供国内综合保理融资; (十)银行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质物监管直至买方还清全额货款; (十一)银行在收妥全额货款后,扣除对卖方先前的融资本息,将余额支付卖方。 业务背景 30 A公司为一家中型外贸公司,主要经营消防车辆底盘及配件。公司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根据国内某消防车辆生产领军企业的订单为其从国外进口车辆底盘,并采用开立信用证方式办理进口结算。由于近年来国家对公共安全重视程度不断 提高,消防车需求非常旺盛,因而公司产品销路无忧,公司收益良好。 A公司面临的问题 A公司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货物周转量较大,迫切希望获得融资支持以缓解资金周转压力,但由于企业自身固定资产有限,财务状况一般,因此银行按通常标准和渠道难以为其核定足够的授信额度。 第三部分 贸易融资产品组合 1、进口汇利达 ”由进口贸易融资、人民币定期存款和远期售汇三项业务组合而 “进口汇利达 成:客户在进口贸易结算项下需要进行对外支付时,由中国银行凭客户的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质押,为其提供进口融资并代为对外支付,同时办理一笔相同期限的远期售汇交易;在融资到期时,由中国银行释放质押的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并用于远期售汇交割以归还进口融资款项 31 ? 锁定汇率成本:进口商可以通过叙作远期结售汇业务固定汇率; ?主动性高:进口商可根据当时市场汇率状况、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状况,采取不同的购汇成本;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大型厂家、三资企业和中小企业。 人民币汇率贬值风险 银行信誉风险 从业人员素质及操作风险 必须向中国银行提交人民币保证金或在中国银行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作质押 必须与中国银行签定《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总协议》书; 外支付款项必须在中行办理。 向中国银行提交保证金或银行存单。 需提供出口商的相关资料及进出口买卖双方签定协议或贸易合同,通过中国银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出汇款业务,并以进口融资方式支付上述业务款项。 进口商与中国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 达 2、融 信 32 融信达业务,是指银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 根据融资期限,融信达业务分为短期融信达业务和中长期融信达业务。 短期融信达业务特指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特定合同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特指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 根据是否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分为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和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根据贸易是否跨国,融信达业务分为国内融信达及出口融信达。 在银行办理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全额或部分占用信用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可解决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满足客户降低应收帐款、提前资金回笼和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 1、授信额度不足且希望扩大融资规模的客户; 2、希望改善财务报表(无追索权融信达可帮助客户优化财务报表)的客户; 3、希望规避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客户。 客户信用风险 必须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 33 额度控制及及操作风险 索赔风险 办理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原则上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 2、 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3、与银行往来关系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 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原则上应是银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客户; 2、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时间原则上在3年以上; 3、 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4、 在银行信用评级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 5、企业进出口规模在当地排名靠前; 6、历史履约记录良好,与银行往来关系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 根据中信保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银行办理的融信达业务包括: 1、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或赊销(O/A)项下的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具体包括: (1)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跟单托收(D/P、D/A)项下出口押汇; (2)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赊销(O/A)项下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3)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项下的单证相符或虽单证不符、后由 对方银行承兑/承付的出口押汇或贴现; 2、中信保公司已承保的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或赊销(O/A)项下的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 34 办理融信达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 2、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35 3、应要求出口商向银行提交构成完整出口信用保险单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明细表(含费率表)/批单、保费通知书、出口保险申报单),同时应确认出口商能够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缴纳保费,如要求出口商提交缴纳保费凭证或双方签署的缴纳保费协议等。 4、对授信评级连续两年在BBB级(含)以上的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如经审核认为基于中信保公司的付款保证,银行授信风险已基本得到了覆盖,可在不占用出口商授信的情况下为该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并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就业务相关信息与客户关系管理部门保持良好沟通。 5、如同意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出口商须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 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须与银行及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须与银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并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权益转让事宜以《赔款转让回执确认书》向出口商和银行进行书面确认。 6、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赔款转让协议》中约定是否由出口商授权银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如出口商在《赔款转让协议》中授权银行向中信保公司报可能损失和索赔,出口商须向银行提交由其签字盖章后的《委托索赔授权书》、《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委托代理协议书》、《Collection Trust Deed》、《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留存银行。 7、信用证或托收业务项下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应要求出口商向银行提交 36 办理一般出口业务所要求的单据,包括货运单据、发票等,并通过银行处理有关单据,对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并留存复印件后寄单。 8、赊销项下为出口商办理融信达业务,应要求出口商将发票、运输单据及合同交银行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并指定银行为收款银行,正本单据可由出口商自寄进口商。 9、 出口商申请办理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款项转让书》、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L/C项下除外)。 10、有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如同意出口商的申请,按规定领用对中信保公司和出口商(如需)的授信额度,将融资款项划入出口商账户,融资利息可视情况采取预收或利随本清的方式。 11、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项下,如同意出口商的申请,按规定领用对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确定融资款项后向出口商提交《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出口商如接受所列条件,应签署该确认书。在满足银行规定的各项前提条件后,各行根据《无追索权融信达业务确认书》在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3、通易达 特指应客户的要求,银行接受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包括保兑行,下同)已承付的出口/国内信用证(L/C)项下,或已经保付行保付的承兑交单托收(D/A)项下应收账款为质押,为客户办理的各类贸易融资及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授信业务(不包括进口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和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37 同时在银行办理进、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客户 通过使用有收款保证的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有效解决客户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 帮助企业盘活应收帐款、降低资金成本。 汇率风险 开证行资信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 在银行办理通易达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1、原则上在银行办理贸易结算业务的时间在1年以上,其中对以应收账款质押申请办理汇出汇款融资、打包贷款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的客户,在银行办理贸易结算业务的时间原则上须在3年以上。 2、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3、与银行往来关系正常,无不良授信记录,其中对以应收账款质押申请办理汇出汇款融资、打包贷款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的客户,要求有良好的历史履约记录。 办理通易达业务,用以质押的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通过银行交单的不可撤销远期出口L/C或延期付款/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L/C项下,或银行为托收行的D/A项下的应收账款。 2、必须已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L/C项下),或保付行(D/A项下)电报确认承诺付款,并明确了具体到期日。 3、承付的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或保付行(下统称“承付/保付银行”)必须是总行已核有授信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其中:国外代理行由国际评级机构(穆 38 ),且所处 迪、惠誉或标普)对其评定的长期外币债务评级不得低于BBB-级(含的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环境良好,不在有关制裁的国家/地区名单中;国内同业中由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金融机构承付/保付的L/C或D/A项下应收账款不得用以质押。 4、必须为未办理任何贸易融资业务的L/C或D/A项下应收账款。 5、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6、转让信用证及背对背信用证项下承付的应收账款不得用以办理通易达业务。 币种及质押率 1、质押应收账款的币种与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币种相同时,仅凭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的贸易融资或保函授信业务金额不得大于质押应收账款金额的90,(下称“质押授信比率” );质押应收账款的币种与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币种不同时,如质押应收账款的币种是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之一的,质押授信比率不得大于90,;如质押应收账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之外的币种,则质押授信比率不得大于80,。 2、上述质押授信比率只是最高上限,单笔业务质押授信比率由各行根据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当质押应收账款的币种与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币种不同时,各行要密切关注汇率风险,动态监控质押授信比率,确保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可以足额覆盖银行授信敞口。 3、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已质押的应收帐款,也不得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和期限作出变更。 单笔贸易融资或保函授信业务可以接受多笔应收款项质押,已承付/保付的单笔应收账款,不得分割质押用于多笔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 以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的保函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确定。 2、担保条款清晰明确。 3、不含有不利于银行或易引起银行与受益人纠纷的条款。 39 1、对客户资格进行审核。 2、客户每次申请办理通易达业务时,如是与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或《授信业务总协议》的客户,应向银行提交通易达业务专用的贸易融资或保函业务申请书,其他单笔业务客户,应与银行签署通易达业务专用的贸易融资或保函授信业务合同。 对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金额中的质押应收账款部分,应与客户签署《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托收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通易达业务专用)》(格式见附件2)。对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不足以覆盖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金额部分(如有),各分行应加收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或落实其他付款担保。如需加收保证金,各行应要求客户与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格式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并在具体授信业务协议中填写保证金质押条款。 3、各分行对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进行核实后,如同意客户的申请,应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质权有效性,并在取得对承付/保付银行的足额授信额度后,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 4、如质押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所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日或到期日,并于到期日正常收款的,各分行应在收妥有关款项后,将不低于应收账款有效质押金额部分的款项转入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同时办理相应的保证金质押手续,并在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日或到期日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或偿还银行融资款项;对于融资业务,在满足银行要求的各项前提条件下,各分行亦可应客户的申请,用收妥款项为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凭质押应收账款为客户办理信用证开证、保函、备用信用证或提货担保业 40 务的,在银行付款/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不得向客户释放保证金。 5、如质押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所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日或到期日的,但在到期日未能从承付/保付银行收到有关款项,应及时与承付/保付银行进行交涉,除催收应收款项外还应向其追索因迟付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同时联系客户要求其落实其他付款担保。 如在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日或到期日承付/保付银行仍未付款,且客户无法以自有资金或保证金安排按时对外支付或偿还银行融资款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垫款,同时立即通知授信部门,并对该客户暂时停止办理其他通易达业务。 6、如质押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所办理的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对外付款日或到期日,且客户希望以银行融资款项对外支付的。 (一)如应收账款质押用于办理的是开证业务,应在最迟不晚于信用证对外付款日当天为该客户办理进口押汇/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所得融资款项用于信用 证的对外支付;各分行亦可应客户要求,在解除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关系后,以该已承付/保付的应收账款为客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或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或福费廷业务,所得融资款项用于信用证的对外支付。 (二)如应收账款质押用于办理的是开证之外的其他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业务,应要求客户在解除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关系后,以该已承付/保付的应收账款在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贴现,或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或福费廷业务,融资款项用于对外支付或偿还银行融资款项。 应收账款到期正常收款,应将所收款项首先偿还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客户;如应收账款逾期未能收回,且客户无法以自有资金归还银行融资款项的,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对该客户暂时停止办理其他通易达业务。 4、出口汇利达 41 指在出口结算业务项下,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凭其出口收汇款项作为外币保证金质押,为其办理人民币出口融资(以下统称出口融资),同时要求客户在银行办理一笔同期限的远期结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银行释放质押的外币保证金交割后归还出口融资款项。该项产品组合由外币保证金、出口融资和远期结汇三部分组成。 对于客户来说:在人民币处于贬值趋势时,当出口客户需要结汇的外币币种的即期牌价较低而远期牌价较高,可通过出口汇利达产品利用即远期汇率牌价的价差增加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只要客户在即远期结汇汇差上的收益与质押外币保证金或定期存款利息收益之和,能够大于其为出口融资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就能比其即期结汇增加额外收益。而且该收益在客户申请办理业务时即可预先计算得知。因此,对客户而言,只要收汇款项已通过外管核查,可以正常办理远期结汇交割,就可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 对银行来说: (1)在足额质押无授信风险的条件下,增加贸易融资利息收益、汇差收益及外币存款收益。 (2)通过帮助重点客户获得汇差收益,可对其即期结汇价格不予优惠或减少优惠幅度,从而增加业务收益。 (3)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客户关系,并带动相关贸易结算业务的增长。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大型厂家、三资企业和中小企业。 42 汇率风险 合规风险。应通过外管核查收汇款项是否可结汇。 操作风险。该产品组合涉及远期外汇交易、贸易融资和外币存款三类业务,应确保操作衔接和时效性。 审核客户资格 要求客户向银行提交足额外币保证金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进行质押 要求客户与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或《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提交《保证金质押确认书》 银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贸易结汇所需材料,如同意客户办理该业务,与其签订《出口融资合同》,并根据客户的指示将融资款项划至指定账户。 融资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档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10%的水平,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汇利达项下票据融资业务,可以在不低于人民币贴现利率的范围内执行优惠利率: (一)客户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 (二)融资期限原则上在半年以内; (三)信用证或托收项下要求提交汇票,汇款项下要求提交商业发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 (四)保证银行综合收益。 在远期结汇业务交割日当天,释放外币保证金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项下已质押的资金进行头寸的交割,将用于归还出口融资本息之外的人民币余额部分(如有)退还客户。 43 该产品组合的叙做空间取决于远期结汇价、人民币融资利率和外币定期存款利率等三者报价水平的配合。 从远期结汇价来说,在人民币汇率出现贬值,美元等外币汇价出现远期升水的情况下,该产品组合可有一定的叙做空间。 案例一 甲公司系国内一家大型优质出口企业,结汇业务量较大。2008年12月2日该公司有一笔300万美元的信用证需要出口收汇。由于近阶段美元对人民币远期报价出现升值趋势,该公司希望推迟结汇时间获得更多的人民币资金,但同时需要人民币资金用于自身的经营生产。银行建议该公司选择“出口汇利达”产品,全过程如下: (结汇日美元即期结汇价6.8722,6个月远期结汇价6.9373,300万美元6个月存款利率4.60625%,人民币6个月贸易融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下浮10%) 为4.536%) (1) 甲公司将300万美元的外币保证金存放银行6个月(180天); (2)甲公司以上述外币保证金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同期限出口融资人民币款项用作公司运营周转; (3)同时,甲公司在银行申请办理一笔6个月期限的远期结汇业务,提前锁定6个月后偿还出口融资本息的汇率; (4)6个月后,银行释放已质押的外币保证金用以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并用交割后的人民币款项偿还出口融资本息,业务结束。 甲公司业务收益的具体测算: 即期结汇人民币收入: (1) USD300万X6.8722=RMB2061.66万 (2)6个月远期出口融资本息合计: 44 RMB2061.66万X(1+4.536%/360X180)=RMB2108.4184万 (3)外币定期6个月存款本息合计: USD300万X(1+4.60625%/360X180)=USD306.9094万 (4)6个月后结汇所得人民币金额: USD306.9094万X6.9373=RMB2129.1226万 在与对外收汇日以当天即期结汇价结汇的习惯做法相比,通过叙做“出口汇利达”业务,甲公司累计获得收益: RMB2129.1226万-RMB2108.4184万=RMB20.7042万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借助于“出口汇利达”产品的支持,甲公司在没有额外增加业务风险、操作环节、占用其在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不仅确保了出口收汇业务的顺利进行,而且较大幅度地增加了人民币结汇收入。对银行而言,则全面促进了出口融资、远期结汇和外币保证金存款的业务增长和收益增加。 案例二 乙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出口收汇2400万港币,当日如果叙做常规6个月“出口汇利达”业务(即质押港币保证金+人民币贸易融资+远期释放港币保证金结汇),由于港币存款利率较低导致到期港币本息收入不足以弥补人民币融资利息 支出,银行建议客户叙做港币大额定期存款,并在到期日匹配一笔港币/英镑掉期交易及英镑远期结汇交易,这样可获得较单纯叙做港币大额定期存款更高的收益。全过程如下: (结汇日港币/英镑套汇价11.5173,港币即期结汇价0.8850,英镑6个月远期结汇价10.2832,英镑6个月存款利率3.485%(6个月LIBOR),人民币6个月贸 45 易融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下浮10%)为4.536%) (1)乙公司用2400万港币购得英镑作为保证金; (2)乙公司将英镑保证金存放银行6个月(180天); (3)乙公司以上述英镑保证金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同期限出口融资人民币款项; (4)同时,乙公司在银行申请办理一笔6个月期限的英镑远期结汇业务,提前锁定6个月后偿还出口融资本息的汇率; (5)6个月后,银行释放已质押的英镑保证金用以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并用交割后的人民币款项偿还出口融资本息,业务结束。 乙公司业务收益的具体测算: (1)2400万港币购得英镑: HKD2400万/11.5173=GBP208.3821万 (2)即期结汇人民币收入: HK D2400万X0.885=RMB2124万 (3)6个月远期出口融资本息合计: 1+4.536%/360X180)=RMB2172.1723万 RMB2124万X( (4)英镑定期6个月存款本息合计: GBP208.3821万X(1+3.485%/360X180)=GBP212.0132万 (5)6个月后结汇所得人民币金额: GBP212.0132万X10.2832=RMB2180.1741万 在与对外收汇日以当天即期结汇价结汇的习惯做法相比,通过叙做“出口汇利达”业务,乙公司累计获得收益: RMB2180.1741万-RMB2172.1723万=RMB8.0018万 46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样通过叙做“出口汇利达”业务,乙公司增加了人民币结汇收入,且银行在出口融资、远期结汇和外币保证金存款方面获得了业务增长和收益增加。 第四部分 担保类产品 保函指银行(担保人)应商业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或曰某种合约关系、某种经济关系的一方(申请人)的要求,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商业交易的另一方、或曰某种合约关系、某种经济关系的另一方(受益人)为担保该商业交易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保函产品的主要品种包括:信用类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预留金保函、关税保函、海事保函、经营租赁保函)、付款类保函和融资类保函。按照保函受益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 不同,又可分为国内保函和涉外担保保函。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或称BID BOND) 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和物资采购等项目中,银行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应投标方的申请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书面承诺。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47 公开招标、议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投标人—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压;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对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办理手续简便,满足时效性强的要求。 招标人—合理制约承包人或供货方履行合同义务,良好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投标方须按照投标保函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外须防范招标方无理索赔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等);提交保函申请书。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或PERFORMANCE BOND)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而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人或供货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担保金额通常为合约金额的5%----10%。 贸易合同的供货方,买卖双方初次合作或合作时间不长; 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48 承包方或供货方—减少由于缴纳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当优化配置 业主或买方—合理制约承包人或供货方履行合同义务,良好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承包方或供货方须按合同履约,在总分包情况下,须防范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风险,另外须防范受益人无理索赔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合同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3、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REFUND GUARANTEE)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人或商品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承包人或供货方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履约,担保银行将在收到买方或业主方所提供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这笔预付金等值的款项、或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预付金的款项。 欲提前获得部分合同款项的贸易合同的供货方; 49 欲提前获得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承包方或供货方—便利了预付款资金的及时到位;及时获得项目启动资金,便利合同顺利执行。 业主或买方—在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障预付款顺利收回;加强了对承包人或供货方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制约。 承包方或供货方在收到预付款后须按合同履约,另外须防范受益人无理索赔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合同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4、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和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 担保银行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在保修期或维修期内的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如在保修期或维修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和工程的质量发生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而供货方或承建人有不愿或不予进行修理、更换和维修,则买方或业主方有权在这类保函项下向担保银行索取一笔款项,使其所受的损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补偿。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10% 贸易合同的供货方; 50 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承包方或供货方—提高了承包方或供货方的市场竞争力。 业主或买方—确保承包方或供货方履行保修或维修义务。 承包方或供货方须按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或维修服务,另外须防范受益人无理索赔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合同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5、预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又称留滞金保函、尾款保函。它是对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的提前支取行为所作出的归还承诺担保。 欲提前支取贸易合同尾款的供货方; 欲提前支取尾款的承包方。 承包方或供货方—提前收回尾款资金,解决了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51 业主或买方—获得了合同后续义务得到履行的保障;达到了与滞留尾款 相同的目的。 承包方或供货方须按合同约定执行后续业务,另外须防范受益人无理索赔 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合同等);提交保函申请书。 6、关税保函(Duty Free Guarantee) 担保银行应进口商(含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而向海关出具的、保证进口 商履行交纳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关税保付保函和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欲进口国家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的货物的进口商; 欲在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需临时进入他国关境的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 欲进口海关实行先放后征的货物的企业。 减少了企业因缴纳关税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压; 52 ”先放后征”的方式加快了货物通关速度,避免货物滞留港口加大成本; 对临时进入他国关境的物品,减少了办理退税手续的烦琐. 进口商或加工贸易企业需按时履行缴纳关税的义务或将临时进口及加工的商品复出口。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加工贸易保证金开设联系单、海关关税保函联系单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7、海事保函(BAIL BOND/BAIL GUARANTEE) 担保银行应申请人(多为船东)要求为保释被受益人扣留的属于申请人的船只或财产,保证申请人按法院或仲裁结果支付相应赔款而出具的书面承诺。 在海运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船只或码头设备的损毁、海洋污染等海事纠纷而导致船只留滞的船东; 因船舶纠纷或贸易纠纷而导致船只留滞的船东; 船舶涉及走私等案件而被法院或有关当局扣押的船东; 53 避免由于解决纠纷的案件诉讼旷日持久,致使被扣留的船只因长期无法经营而给船东所造成的机会成本效益的损失。 申请人在纠纷或案件中并无把握胜诉,因此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支付保函项下的索赔款。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扣船文件、法院裁定书、提单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8、 经营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担保银行应承租人的申请而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承诺,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分为融资租赁保函和经营租赁保函。 大额租赁合约的承租人,所涉及的租金高,出租人要求以其租赁保函 作为支付租金的保障或以此为抵押品融资;。 融资租赁合约的承租人,因租期长、租赁对象的特定性出租方要求获 得租赁保函来化解风险。 54 出租人—便利了租赁合约的执行,并获得了及时收回租金的保障。 承租人—有利于承租人取得设备使用权,并获得资金融通、促进资金周转。 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另外须防范出租人无理索赔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租赁合约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9、提单遗失保函(SHIPPING GUARANTEE) 指发生提单遗失而导致货物无法提取时,担保银行应提单托运人的申请 而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出具书面承诺以便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为其重新签发提单或电放货物,在该保函中担保银行承诺赔付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由于重签提单或电放货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由于发生提单遗失而导致货物无法提取的托运人。 托运人—避免因提单遗失造成货物无法提取而增加码头仓储费和保险费,并避免错过最佳销售时机。 55 承运人—提单遗失保函效期和金额足以覆盖其重签提单或电放货物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它可通过该保函尽快解决货物提取纠纷。 托运人首先要对遗失的提单及时做登报挂失处理,另外在找到遗失的提单时因及时交承运人换回保函并办理注销。 在银行落实授信及/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有关文件(包括提单登报挂失的报纸,如系快邮公司遗失需其所出遗失证明等);提交保函申请书。 10、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 ) 担保银行应买方的申请而向卖方出具的、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者 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承诺。在商品贸易中,付款保函与信用证作用相似,但付款保函办理手续简便,格式灵活多样,适应不同需求,适用范围广。 商品贸易中的买方,约定在卖方按照合同发货后保证支付货款; 技术劳务贸易中的买方,约定在卖方按照合同提供技术或劳务后保证支付货款; 工程项目中的业主,保证向承包方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56 获得充分的收回货款、工程款的保证,以利其发货、施工, 卖方和承包方— 便利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买方和业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卖方、承包方的行为,从而维护买方和业主的利益。 承包方或供货方须按合同约定供货、提供技术、劳务或完成工程,另外须防范受益人无理索赔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落实授信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文件(包括合同等); 提交保函申请书。 11、融资保函(FINANCING GUARANTEE) 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贷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 欲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各种形式的融资的借款人; 欲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的借款人。 57 借款人—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借款人取得取得融资;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利于有价证券销售。 贷款人—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借款人对通过融资保函所取得的资金应妥善使用, 保证保函到期所借贷资金的及时偿还。 在银行落实授信及/或保证金; 企业符合办理保函的基本条件; 提供要求开立保函的有关文件; 需向总行逐笔报批; 提交保函申请书。 第五部分 汇率避险产品 1、远期结售汇(Forward Transaction Between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中两者是同时发生的)。客户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 58 结汇或售汇。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结合了远期外汇买卖和国内外汇市场的最新发展,为客户提供了规避外汇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固定换汇成本的有效手段。 远期结售汇适用的客户群较为广泛,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预计未来某一 时间有外汇收支就可以选择叙做,客户通过叙做该项业务,避免汇率风险,固定进出口成本,有利于财务核算,使客户可以集中精力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在带来其他收益。 经常项目项下办理该业务,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以下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可办理该业务: 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期限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共14档。客户如因履行贸易合同遇到困难等合理原因无法准时交割,还可在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并于原交割日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展期,展期期 59 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但是,因展期交割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产生的收益于最终交割时一并付给客户。 交易币种: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交易币种。远期结售汇业务汇率随外汇市场波动而波动。 交易方式: 固定期限交易:交割日只能在银行公布的十三个档次的交易期限中选择,汇率选择同档期汇率; 择期期限交易:交割日可以选择7天档以上两个不同档期时间段内的任何一天,按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时的汇率进行交割。 金额不低于交易金额的,,,,SQRT(,)(,以年为单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客户属于违约:客户无法在交割日提供结售汇的有效凭证; 没有实现办理展期手续,在宽限期内又不能办理交割;实际收汇或付汇金额小于协定的金额的差额部分。 中、小企业客户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首选收取保证金方式控制风险。 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2005年7月28日,某公司预计3个月后需要对外支付100万美元,客户提交申请,按银行3个月远期售汇牌价806.32%银行购汇,交割日2005年10月31日,即3个月后,无论汇率如何变化,中行都将按806.32%给客户美元,客户在这三个月中可以完全不考虑汇率波动的因素。10月31日,银行对外挂牌即 60 期售汇价809.81%,通过叙做远期售汇节约购汇成本:(809.81-806.32)*1000000/100=34900元人民币。 客户与中国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 叙做每笔交易时逐笔填制《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进出口贸易合同; 按规定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远期结售汇交割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结售汇凭证; 用于交割的资金。 凡办理“固定期限交易”的客户,按具体到期日交割;办理“择期交易”的客户,则可在择期期限内的任意一天进行交割。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客户与中国银行办理正常交割的宽限期。 远期结售汇展期 展期申请; 新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 收费标准:中国银行不收取手续费 2、人民币对外汇掉期(Swap Between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人民币对外汇掉期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掉期协议,分别约定即期外汇买卖汇率和起息日、远期外汇买卖汇率和起息日。客户按约定的即期汇率和起息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转换,并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和起息日进行反方 61 向转换的业务。掉期交易方向相反,而交易币种相同、金额相等的两笔交易。通过掉期,客户资金可以起到防范汇率风险,进行货币保值的作用。 即、远期收付汇为同一种货币,希望把远期价格锁定在即期价格附近,不愿承担汇率风险的客户;已叙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却需要调整起息日(展期或提前交割)的客户。解决了远期结售汇业务不能提前交割的矛盾,使客户的资金周转更灵活。 经常项目项下办理该业务,客户在交割日前应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相关凭证,对客户不能按时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办理交割; 以下资本项目项下业务可办理该业务: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 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6、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即期需要对外支付100万美元,但预期3个月后才能有相同金额的美元资金进帐,正常情况下,客户即期申请售汇,先行对外支付这笔美元资金,等三个月后收到美元后,再叙做结汇,将美元转换为人民币。上述操作模式中,隐含这样的汇率风险:在这三个月内,美元发生贬值,将导致客户最终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减少。叙做B/S美元兑人民币的掉期交易,即:即期买入美元,同时远期卖出相同金额的美元,以锁定汇率风险;客户所损失的将是两种货币间的贴水,和少量的银行手续费。 第二种情况:2005年5月,客户叙做6个月的美元远期结汇,金额30万,结汇价:8.1438,起息日2005年11月17日;2005年9月14日,客户提前收 62 到外方付款,向银行申请提前交割,利用人民币掉期交易,即:即期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同时远期买入美元,卖出人民币。将远期头寸轧平,即期实现资金交割。叙做掉期交易的客户等于多做了一笔交易,相应要付出一定的银行中间费用;掉期交易的价格与两种货币间的利差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高息货币对低息货币贴水,远期较即期有一定程度的贬值,这样客户S/B高息货币可能将享受这样好处,如:美元兑人民币;总的来看,由于客户提前叙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经锁定了汇率成本,因此,提前交割后的成本将与最初锁定的水平相差不大。 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交易期限根据客户的需求任意选择,最长为一年。各货币兑人民币掉期价格随市场波动而波动,掉期期限包括标准期限或非标准期限。 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必须在银行开立相应的账户; 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必须与银行签订总协议书并逐笔提交申请书,总协议书和申请书应使用银行规定格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银行业务部门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客户申请书和相应凭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收取相应的保证金或扣减授信额度,并向客户报价。 客户到期按约定办理交割。 63 第六部分 应收帐款管理类产品 保理指卖方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A/R, Account Receivable)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的业务品种包括:国际保理(出口双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进口双保理)、国内保理(国内综合保理卖方保理、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保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1、出口双保理(Export two-factor Factoring) 出口双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再由银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银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户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帐款的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等服务。通过使用该产品,出口商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1、增加营业额;2、风险保障;3、节约成本;4、简化手续;5、扩大利润;并可在该业务项下叙做无追索权融资。 欲以赊销(O/A)方式代替L/C或D/P方式的出口商; 欲给扩大出口量但买方要求更长付款期限的出口商; 欲开拓新市场而买方提出采用O/A的出口商; 64 采用O/A方式结算欲融资的出口商; 采用O/A方式结算欲防范汇率风险的出口商; 采用O/A方式结算欲办理提前退税的出口商。 进口保理商仅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担保,如出口商履行合同过程出现问题,进口商提出争议,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暂时解除,直到争议解决。 签订《出口保理协议》; 赊销期限不超过180天; 每笔提交《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 额度核准后交单。 国内A公司与欧洲某国B公司有贸易关系,A公司生产的某化工产品出口给B公司,原先的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结算,B公司每年开出50万美元的信用证,今年B公司欲扩大进口量至150万美元,并要求新增的100万美元进口采用赊销方式,付款条件:O/A 60 DAYS AFTER B/L DATE。A公司担心赊销货款的安全,B公司提出可用保理方式结算,A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出口保理商)在B公司所在国选择合适的进口保理商C并做预申请,申请核准30万美元的循环额度,进口保理商C同意核准了上述额度,根据进口保理商C的报价,中国银行向A公司报价(进、出口保理商合计),费率为1%, A公司接受该报价并与中国银行签订《出口保理协议》,随后进行了额度的正式申请,并在核准后A公司出运货物并向中国银行交单(例:出口商业发票正本(加注应收帐款转让条款)和海运提单正本复印件),金额30万美元,在发票到期日或之前,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 65 C付款, 进口保理商C向中国银行付款,中国银行在收到款项后将扣除了进出口保理商COMMISSION(USD3000)和国外资金清算费用(USD30)的净款-USD296970付给A公司。其中: 若B公司在发票到期日无力付款,进口保理商C将在发票到期日后第90天做担保付款。 若A公司欲在货物出运后获得融资,可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可获得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项(利率采用贸易融资利率),并可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2、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Export Invoice Discount)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指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债务人)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有追索权。 贸易合同以赊销(O/A)方式结算欲融资的出口商; 贸易合同以赊销(O/A)方式结算欲防范汇率风险的出口商。 使用该产品出口商可获得融资,因融资有追索权,出口商仍须防范自身履约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品市场风险。 获得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66 赊销期限不超过180天; 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逐笔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合同。 国内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服装,约定付款条件为赊销-O/A 60 DAYS AFTER B/L DATE,A公司须资金周转,向中国银行申请,中国银行为其核准了50万美元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并与其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A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在额度内逐笔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正本合同复印件、加注了应收帐款转让条款的出口商业发票正本及海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中国银行提供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90%的融资(扣除融资利息),并应A公司要求即期结汇,发票到期日进口商付款后出口商向中国银行还款。 3、进口双保理(Import two-factor Factoring) 进口双保理业务是指银行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某一特定的进口商核定 信用额度,从而向出口商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资信调查、坏帐担保等服务。银行对出口商承担第二性担保付款责任,且该付款责任不独立于基础合约。 欲以赊销方式(O/A)代替L/C或D/P结算方式的进口商; 以赊销方式(O/A)结算欲获得更长付款期限的进口商; 与进口商品的供货方初次合作或合作时间不长而欲采用赊销方式(O/A)结算的进口商。 67 进口商须防范进口商品的质量风险以及因市场变化价格下滑的市场风险。 获得进口保理额度; 赊销期限不超过180天; 签订《进口保理协议》。 国内A公司需从欧洲某国B公司进口医药原料,年交易额100万美元,A、B公司在商谈合同时A公司要求B公司给予60天的赊帐期限,B公司为了确保货款安全,提出以保理方式结算,在接到A公司的进口保理业务需求和B公司通过其所在国出口保理商向中国银行提出的保理信用额度申请后,中国银行对A公司的资信状况和进口商品房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后核准了25万美元的循环额度,随后B公司按合同出运,中国银行收到出口商业发票正本(加注应收帐款转让条款)及海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在发票到期日前向A公司催收货款,A公司在到期日付款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将收到的款项付出口保理商,B公司随后得到货款。 4、国内综合保理卖方保理(Domestic Full Factoring (for sellers)) 指银行与银行客户(作为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 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68 中的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帐担保。可在该业务项下叙做无追索权融资。 欲给买方提供赊销条件的供货方; 欲给扩大销售量但买方要求更长赊销付款期限的供货方; 以赊销方式结算而需要融资的供货方 卖方保理商仅提供卖方的信用风险担保,如卖方履行合同过程出现问题,买方提出争议,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暂时解除,直到争议解决。 签订《国内综合保理协议》; 赊销期限不超过90天; 逐笔提交《国内综合保理申请书》; 额度核准后交单。 国内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分三批出运,每批价值100万元人民币,B公司要求在收到每批货物后60天后再付款,A公司担心货款的安全,B公司提出以保理方式结算,A公司向中国银行C分行提出国内综合保理申请,正好B公司也是中国银行D分行授信客户,中国银行D分行经过审核评估,同意为B公司核定1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保理循环额度,A公司与中国银 行C分行签订了《国内综合保理协议》,在货物出运后及时向中国银行C分行交单,中国银行C分行在发票到期日后收到中国银行D分行的付款(B公司在发票到期日付款给D分行)后,扣除8000元保理佣金(C、D分行合计0.8%)将992000 69 元人民币付给A公司。另外,在第二批货物出运时,A公司还因为资金短缺,向中国银行C分行提出融资申请,得到了6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相当于发票金额的60%,最多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 5、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保理(Domestic Full Factoring (for buyers)) 指银行应卖方保理商的申请,为某一特定的客户核定信用额度,从而向卖方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资信调查、坏帐担保等综合服务。买方保理商对卖方承担第二性的担保付款责任,且该付款责任不独立于基础合约。 欲以赊销方式代替预付货款或货到即付方式的买方 以赊销方式结算欲获得更长付款期限的买方; 与进口商品的供货方初次合作或合作时间不长而欲采用赊销方式结算的买方。 买方须防范购买商品的质量风险以及因市场变化价格下滑的市场风险。 获得买方保理额度; 赊销期限不超过90天; 签订《国内综合保理风险承担协议》。 上例中中国银行D分行为买方保理商,为B公司提供国内综合保理买方保 70 理,B公司与中国银行D分行签订《国内综合保理风险承担协议》,在发票到期日前中国银行D分行向B公司催收货款,在收到B公司的付款后将款项付给卖方保理商。 6、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Domestic Invoice Discount) 指银行与银行客户(作为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银行对卖方的融资有追索权。 贸易合同以赊销方式结算欲融资的买方; 使用该产品卖方可获得融资,因融资有追索权,卖方仍须防范自身履约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和商品市场风险。 获得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赊销期限不超过90天; 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逐笔提交《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合同。 71 国内A公司向B公司销售药品,约定付款条件为赊销:货到 60天后付款,A公司须资金周转,向中国银行申请,中国银行为其核准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并与其签订《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A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在额度内逐笔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和相关单据,中国银行提供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90%的融资(扣除融资利息),发票到期日进口商付款后出口商向中国银行还款。 7、融 易 达 融易达是中国银行供应链融资系列产品之一,是指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买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保证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在占用买方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不再占用卖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 适用于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货物、服务贸易及其他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 付款期限在180天内的货物、服务贸易项下的融易达业务; 买方有充分授信额度,且愿意利用自己的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融资帮助; 卖方有资金融通的需求; 买方愿意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 充分利用买方的授信额度资源为其周边的卖方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 提供与供应链环节相配套的融资服务,全面提升供应链整体的竞争实力 可买断应收账款,优化卖方财务报表 72 买方资信风险 欺诈风险 应收账款有效性 融易达业务由买方所在地被授权行(含被转授权行)负责全部业务操作; 卖方银行要求卖方提交《融易达业务申请书》、贸易合同及其它必要业务文件; 买方银行为买方核定授信额度; 卖方银行全额占用买方的授信额度,出具《融易达业务额度核准通知书》,将有关核准结果通知卖方; 卖方银行与卖方签订《融易达业务协议》 买方银行与买方签订《融易达业务风险承担协议书》 卖方履行相关贸易合同项下的约定后,向卖方银行提示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增值税发票及其复印件一份(如有)、货运单据正本及其复印件一份(如有)及/或相关可证明贸易真实性的单据; 买方验收、签署无争议文件 应及时要求买方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发票项下的基础交易内容予以认可,并要求买方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 审核融资申请文件 发放融资 催收、收款与收费 被授权行应定期对已到期的应收账款向买方进行催收。若买方无正当理 73 由且未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30天资金管理类产品 74 1、SWIFT MERVA MT940客户对帐单 SWIFT MERVA MT940客户对帐单产品是由帐户行发送给开户人授权接收对帐单的银行(集中管理帐户的银行),用来报告有关帐户内所有发生额明细的服务产品。 跨国公司、集团客户 江苏省分行是在全系统内第一批实现使用MERVA系统自动发送客户对帐单功能的分行,并在金额、客户数、发送报文份数在全系统名列前茅; 该产品可有效吸引跨国公司、集团客户在银行的存贷款及中间业务,稳定客户关系、提升中行竞争力; 该产品可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服务收费来源。 75
/
本文档为【银行贸易金融产品库】,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