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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政策

2017-10-10 42页 doc 84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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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政策北京户口政策 不要采纳wangkaoyan ,wangkaoyan就是我,账号因作弊刷分已被封~~~这个号是新申请的 1,北京市不久前制定了一项规定:凡纳税额超过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而对普通的北京市民则严加限制,其外地配偶只有年满45岁、婚龄10年以上方可迁户口入京。 工人单调进京政策放宽九类子女或配偶可办北京户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外地的在职工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调京工作。 通...
北京户口政策
北京户口政策 不要采纳wangkaoyan ,wangkaoyan就是我,账号因作弊刷分已被封~~~这个号是新申请的 1,北京市不久前制定了一项规定:凡纳税额超过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而对普通的北京市民则严加限制,其外地配偶只有年满45岁、婚龄10年以上方可迁户口入京。 工人单调进京政策放宽九类子女或配偶可办北京户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外地的在职工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调京工作。 通知明确,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申请人在京无子女;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 以上;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要求,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 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 根据上述政策,外地人在北京市如下小城镇或卫星城的起步区购买两居室以上的商品房并且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 33个小城镇名单:海淀区的温泉镇;丰台区的王佐乡;门头沟区的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的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的宋庄 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的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的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的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 镇、采育镇;平谷区的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的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的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的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14个卫星城名单:通州区的通州镇;大兴区的亦庄、黄村;房山区的燕房、良乡;门头沟区的门城;昌平区的昌平镇(南口、埝头)、沙河;延庆县的延庆镇;怀柔区的怀柔镇(雁栖、庙城);密云县的密云镇;平谷区的平谷镇;顺义区的顺义镇(牛栏山、马坡);丰台区的长辛店。 实际情况是购买北京小城镇商品房并且投资要求解决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外地人非常之多,北京市每年下达的小城镇户口指标又非常有限,所以很多人 都 排队一、二年才轮上指标,具体办理步骤与您选择的小城镇有关。你第一步应该先确定办理北京市哪个小城镇户口,然后购买该小城镇起步区的商品房,再决定在 当地注册公司投资事宜,你需要到该镇镇政府咨询具体办事程序,最后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户籍的有关资料,您的条件符合就会获得批准,具体操作程序比较复杂, 您最好亲自来北京或者委托北京律师或朋友协组办理。 3,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 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 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 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一)受理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 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1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2)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 北京户籍管理推新规 ******************** 办理户口接待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公地点:北京市成寿寺路甲19号。 电话:87680101(监督举报);87682129(户口进京咨询);87680153(常住人口咨询);87682116(暂住人口咨询)。 回答者: djmiaomiao - 高级魔法师 七级 1-9 00:33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曷?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 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 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 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0 回答者: kaotonji - 试用期 一级 1-18 22:43 我来评论>> 相关内容 • 户口 迁移 • 商住两用房本地户口迁移问题 • 户口迁移问题 • 户口迁移证 • 双方均为 60岁老人(一方为北京户口)怎样办理户口迁移 更多关于顺义注册公司是否可以迁户口的问题>> 查看同主题问题:户口 迁移 北京 其他回答 共 3 条 跟老公随迁就可以,应该问题不大,可以查一下北京公安局迁移要求,及你老公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意见。 回答者: freehand316 - 高级经理 六级 1-9 00:03 1,北京市不久前制定了一项规定:凡纳税额超过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而对普通的北京市民则严加限制,其外地配偶只有年满45岁、婚龄10年以上方可迁户口入京。 工人单调进京政策放宽九类子女或配偶可办北京户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外地的在职工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调京工作。 通知明确,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申请人在京无子女;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申 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 以上;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要求,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 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 根据上述政策,外地人在北京市如下小城镇或卫星城的起步区购买两居室以上的商品房并且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 33个小城镇名单:海淀区的温泉镇;丰台区的王佐乡;门头沟区的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的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的宋庄 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的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的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的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 镇、采育镇;平谷区的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的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的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的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14个卫星城名单:通州区的通州镇;大兴区的亦庄、黄村;房山区的燕房、良乡;门头沟区的门城;昌平区的昌平镇(南口、埝头)、沙河;延庆县的延庆镇;怀柔区的怀柔镇(雁栖、庙城);密云县的密云镇;平谷区的平谷镇;顺义区的顺义镇(牛栏山、马坡);丰台区的长辛店。 实际情况是购买北京小城镇商品房并且投资要求解决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外地人非常之多,北京市每年下达的小城镇户口计划指标又非常有限,所以很多人 都排队一、二年才轮上指标,具体办理步骤与您选择的小城镇有关。你第一步应该先确定办理北京市哪个小城镇户口,然后购买该小城镇起步区的商品房,再决定在 当地注册公司投资事宜,你需要到该镇镇政府咨询具体办事程序,最后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户籍的有关资料,您的条件符合就会获得批准,具体操作程序比较复杂, 您最好亲自来北京或者委托北京律师或朋友协组办理。 3,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 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 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 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一)受理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 ?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申请人申请在城八区以外的区(县)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2 ?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没有犯罪记录且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侦查、通缉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购房所在地区(县)公安分(县)局申请,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根据《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城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从户口迁入之日起,5年内不办理市内迁移,5年以后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 北京户籍管理推新规 ******************** 办理户口接待室。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办公地点:北京市成寿寺路甲19号。 电话:87680101(监督举报);87682129(户口进京咨询);87680153(常住人口咨询);87682116(暂住人口咨询)。 回答者: djmiaomiao - 高级魔法师 七级 1-9 00:33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曷?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 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 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07-09-29 来源: 首都之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 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 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 轮候配售 第十八条 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九条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 序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 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 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 时间:2008-04-16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8]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买车摇号细则 目录 1月1日零时开通网络申请 已经做好大量申请预备方案 每月25日公布有效编码 焦点摇号或诱发市民提前购车 释疑 , 首月21万人申请购车指标通过单位参加2月摇号 展开 1月1日零时开通网络申请 已经做好大量申请预备方案 每月25日公布有效编码 焦点摇号或诱发市民提前购车 释疑 , 首月21万人申请购车指标通过单位参加2月摇号 展开 2011年1月1日零时开始,北京市机动车牌照申请网站开通,8日前接受首轮摇号申请。北京市交通委副主任孟桥、市交通委法制处处长孙红军做客北京城市管理广播,首次解释了北京机动车牌照摇号配置的细则。 编辑本段1月1日零时开通网络申请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要求,北京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和配额,为了缓解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明年规定机动车放牌量为24万。个人或者单位要想办理车辆牌照,必须通过“摇号”程序获得机动车配置指标。 孟桥介绍,目前机动车配置指标申请的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申请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指定网站进行注册申请,另外16个区县政府部门也将开窗口接受申请。网站以于2011年1月1日零时开通,网民可登陆网站申请。 编辑本段已经做好大量申请预备方案 据介绍,网络注册是主要渠道,而且官方也推崇该方式,市交通委法制处处长孙红军认为,明年1月1日起网站就可大量接受注册,市民不用到窗口排队,省去了时间也避免了人多排队情况。 孙红军说,特别在第一个月,明年1月1日至1月4日,窗口不上班,市民也只能通过网络申请。他们预计,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疯狂购车潮,购车需求量已经释放差不多了,开始注册后,需求量不会那么大。但政府机关部门还是准备了几个比较完备的方案。 编辑本段每月25日公布有效编码 孙红军表示,此次将采取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邀请了全国顶级数理专家,经过科学论证的,征求方方面面意见,“计算机随机摇号的设计在技术上能够保障公平的。” 他举例说,如果明年1月1日提出申请,计算机会生成一个申请编码。“这个编码不可以摇号,只表示你申请过。”每月8日以前,个人或者单位申请的所有资料要汇集交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了,这个编码叫做有效编码,25日公布所有有效编码,进入摇号池,26日参加摇号。”每月8日后注册的人进入下一个月申请的序列,依此类推。 编辑本段焦点摇号或诱发市民提前购车 不少市民询问,何时参加摇号“中奖”几率大,有没有一直摇不上的情况, 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会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 基数。个人如果一直没摇中,会把注册指标一直留在摇号池中。 “广告中经常会加入先到先得的字眼,这就营造出一种居奇抢占的心态。”北师大心理学院刘朝莹博士认为,机动车牌照配额发放办法,可能会在第一个月引起大家集中抢购。 她说,“限制令”发布以后,每月2万个车牌发放量,对于众多有购车欲望的人来说,就显得十分珍贵。按照理性分析,现在的规定,肯定是先去注册摇号的人中得几率高,因为以后的有累加数。从非理性角度分析,人本身就有占有的心态,只要是有一点购车想法的人,可能会因为摇号把买车计划提前,甚至宁愿在最开始就排着号,到时候再借钱买车。 编辑本段释疑 买旧车需先摇号获得指标 何种情况需要摇号, 解读:孟桥介绍,第一种买新车需要指标,第二种买旧车必须有指标,第三种受赠人需要有指标。从外地转进北京车辆在京上牌,必须有指标。他介绍,摇号的基本制度是“指标有效、有限期使用,限期使用内不得转让。”也就是说,规定指标一旦获得之后,有效期是6个月。说明指标一旦获得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将伴随车主,有点像身份证。 卖掉旧车买新车不需摇号 卖旧车买新车需要摇号吗, 解读:现在已经取得车辆的车主,一旦要把车卖掉、或报废,这时,车卖了,但是指标还在车主名下,车主还可以买车,有这个权利,就不需要摇号程序。但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就视为车主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车辆受赠人也需要有指标 家里车多送亲戚一辆可以吗, 解读:孟桥解释称,有关部门并没有禁止车辆赠与,但车辆赠与行为比较特殊,不包含在二手车置换管理中。赠与的行为是连车带牌一块赠出去,车辆所有人赠与的话,牌照指标就随之消失了,受赠人接受赠与车辆需要重新参加摇号获得牌照。 两个控制量会每年动态调整 每年24万总量和个人占88%的比例会一直不变吗, 解读: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一次发布的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里,明年总额控制量是24万,但这个量今后还会随着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而改变。机动车配额分配个人88%、单位10%、运营车辆2%,也不是一成不变,今后也会根据北京市的环境和城市交通的承载能力,进行一些相应调整。也会在这次摇号后,根据现实情况可能还会做相应的调整。 设专门监督管理机制保公平 如何保证摇号的公正性, 解读:孙红军介绍,公安、工商公正部门要对资质进行审核。摇号过程也是公开的,正在考虑今后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摇号过程。目前,公证机关在摇号现场做公证,从法律上保证摇号。政府部门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审核检察部门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孙红军强调,监察部门的参与,就是保证公正强有力的举措。另外,对不符合摇号条件的惩罚也很严格,三年内不受理这个人的申请。 编辑本段首月21万人申请购车指标 首月想摇到购车指标,真得有“运气”才行,因为申请指标的人中,12人里才会有 一人“中标”。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本市小客车实行“摇号”上牌,首月提交申请就超过了21万人,这个申请量已接近全年指标总数。此前市政府规定,今年全年本市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24万个,本月指标2万个。而按照此规定,小客车指标中个人占88%,也就是说,本月只有17600人能“中标”,假设所有申请者都符合规定,那么一个购车指标将在12人之中产生。 通过单位参加2月摇号 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如果在第一拨的摇号中,未能“中标”,将自动进入下月的摇号。按照规定,单位每两个月摇一次,本月通过审核的单位将参加2月26日的摇号。 据介绍,自1月9日0:00至2月8日24:00,个人和单位可以通过网络申请2月份的小客车指标,小客车申请网站24小时接受申请。 此外,也可以在工作时间去各个窗口 [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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