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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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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法学论文 自1997年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后,使非法行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打击。多年来,由于江湖野医游医易被发现和识别,因而成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对象。然而,在医疗机构中那种“红帽子底下开黑店”式的非法行医现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使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威胁。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法学 自1997年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后,使非法行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打击。多年来,由于江湖野医游医易被发现和识别,因而成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对象。然而,在医疗机构中那种“红帽子底下开黑店”式的非法行医现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使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威胁。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论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欢迎您访问范,文,家}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1999年卫生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而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是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理解了非法行医这一概念后,我们便可对非法行医罪这一概念进行剖析。 四、刑法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从《刑法》336条的属性及条文内容来看,本罪名是受刑法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来共同调整的一个罪名。不了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就无法理解刑法336条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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