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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章程

2017-10-14 4页 doc 15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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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章程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章程 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类,申请登记时的开 办资金为人民币283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人才交流服务; (二) 流动人员组织与人事关系转接;...
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章程
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天津市中环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类,登记时的开 办资金为人民币283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人才交流服务; (二) 流动人员组织与人事关系转接; (三) 流动人员档案保管; (四) 人才信息服务; (五) 人才信息库管理; (六) 人才市场培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三) 制定内部#管理#;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审定发展规划; (六)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业绩;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由上级任命。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二) 主持本单位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工作; (三) 主持决策机构日常活动,组织贯彻实施各项决策; (四) 确定内部分工,聘任相关业务负责人。 第四章 本单位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围绕本单位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规定。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 事业收入(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二) 经营收入(求职招聘登记,推荐人才,出国政审,招聘招考服务,招聘会,人才信息管理,高端特殊人才服务,单位人事代理,人才生活服务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90%。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 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 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同意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审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 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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