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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017-10-26 8页 doc 22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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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项目训练、案例讨论 [教学目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由行政关系所决定,一方必定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被行政权所管理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本章内容的教学应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行政关系出发,围绕着行政权力来领会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基本内涵,包括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地位、资格及确认、依法应具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以及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项目训练、案例讨论 [教学目标]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由行政关系所决定,一方必定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主体,另一方则是被行政权所管理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本章内容的教学应从行政法律调整的行政关系出发,围绕着行政权力来领会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基本内涵,包括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地位、资格及确认、依法应具有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以及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还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法律地位;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抽象主体,它不可能直接使行政职权职责发生作用,因此有关公务员的行政职务行为就也是一个需要放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理解领会的问。本章教学应使学生重点掌握行政主体的含义、地位、资格及认定、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相对人的含义、范围、公务员行政职务行为等基本理论概念;掌握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职务关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等基本理论概念,了解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领会行政主体理论的内涵,学会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学会对应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主体的确定。 ?1 行政主体 案例: 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市通讯器材厂在距离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就于1992年9月16日、9月22日和10月15日三次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1992年10月21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该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市规划管理处是否是行政主体, 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前提先回答第二个问题。也就本案中涉及到行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行政主体。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行政主体的内涵,再回过头来看看该案例中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 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对外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具体应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 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 组织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国家在分配行政权时是以组织为媒介的,尽管自然人才是真正行使行政权的人,但自然人必须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行使。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其行政权,故成了最主要的行政 主体。但还有一些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实际中,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有三种: ?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比较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授权:以新的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效果也归属于被授权方。 委托: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2)承受对象不同 授权: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 委托: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3)客体(内容)不同 授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职权、职责),是权力的转移。 委托:是某一种事务,某一种行为,不涉及权力的转移。如物价、卫生、治安。 (4)新创设的主体不同 授权:创设新的行政主体。 委托:创设新的行为主体: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5)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授权:被授权组织是被告。 委托: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作被告。 (6)条件和程序的不同 授权严于委托。(法律根据和法定方式)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即能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对外、对内以主体自己的名义出现行文。从民法原理上说,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标志着它是否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政机关中的许多内部机构通常要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但它们往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比如,治安科,只能以公安局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行为,复议机构只能以所属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能属于行政主体。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政人 三、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 不能成为被告的有: 被委托的组织 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行政相对人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四、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权利义务 (一)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 5、行政执行权 6、行政处罚权(裁判权)——申诫罚、财产罚、行为(能力)罚、人身罚 7、行政强制执行权 8、行政司法权——调解、仲裁、裁决、复议 (二)行政优益权 1、先行处置权(紧急处置) 所谓“先斩后奏”,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应急性原则 例如:宁波市教委把一考生和监考人员隔离在一个招待所,因为这一考生在 外语时发给他数学卷子。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效力先决权(推定有效权)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 定为有效,这为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寻找依据。 4、行政优先通过权 5、优先使用权 6、人身特别保护权 (三)行政职责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核心即“依法行政”。 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权限:纵向:上下级隶属关系(级别管辖) 横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间的区域管辖、公务管辖。 2、符合法定目的。 3、遵循法定程序。 五、行政主体的种类 1、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行政机构?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家烟草局、专利局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如: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署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6、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如:派出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授权:“警 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他社会组织 ?2 行政人与公务员 一、行政人的内涵与特征 特指依法代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效果归 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特征:1、是具体的自然人; 2、是具有行使行政权资格的自然人; 3、行政人行使行政权须以所属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其与行政主体间是 委托代理关系。 二、公务员 (一)法定内涵和范围 特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仅限于在政府系统任 职。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1、内部行政职务关系 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又称国家公职关系) 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产生:任选、委任或聘任、调任、考任 2、变更:晋升、降职、交流(转任、轮换)、撤职 3、消灭:法定原因: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事实原因:死亡、丧失国籍 (四)公务员的责任 1、身份处分: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如开除公职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三、两者的关系 与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类似 ?3 行政相对人 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 一、实体法上的地位 研究相对人的地位是确认原告资格的前提。 1、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法律特别规定的保护私人的一定利益,称“法律保护的利益”或“法律上的 利益”。有排除违法行政状态的请求权。 ?当法律完全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利益为目的时,行政作用依法实施的结果,即使给私人带来利益,那也不是私人的权利,只不过是反射性利益而已,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理由请求救济。为了尽量扩大公民的诉权,出现“行政公诉”。 2、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 (1)羁束性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 (3)不作为 二、程序上的权利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 1、公民参与指定行政法规范或的权利; 2、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国家 授权 A E 关系 行政主体 D 委托代理 (法定) B C 行政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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