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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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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范本)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范本)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 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活进入了汽车时‎‎代,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急剧增加‎‎,其中醉酒驾车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1X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三千多起,一千三百多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活进入了汽车时代,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急剧增加,其中醉酒驾车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范本)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范本)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原因分析 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活进入了汽车时‎‎代,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急剧增加‎‎,其中醉酒驾车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1X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三千多起,一千三百多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近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活进入了汽车时代,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急剧增加,其中醉酒驾车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1X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三千多起,一千三百多人因此而丧命。鉴于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将醉驾行为列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的确大大减少,但它的责任基础却一直被忽略。 一、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分析 毫无疑问,我国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基于现实需要和政策考虑而设,但其责任前提是我 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该规定笼统粗疏,无法针对行为人醉酒的状态是否出于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加以区别对待,从而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欠缺正当的责任基础。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前提不符合实际。现代医学研究表明:生理醉酒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此期人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此期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此期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从上可知,昏睡期的行为人显然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一刀切式的‎‎推定,只根据通常情形来判断,与实际情况不符,更没有生理学知识的佐证。 其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前提违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醉酒状态由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搏但自醉行为时行为人对结果事实具有责任能力,但欠缺 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醉驾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欠缺有责性。因此,不能简单将自醉行为时的责任能力当作醉驾行为的责任能力,从而对醉驾行为处罚。 最后,有学者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笔 者认为,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概念,而英美法系刑法和我国不同,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混合在一起。英美法系坚持自愿性酩配,不得抗辩原则,而免责抗辩事由更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上。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开,严格责任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上,而且严格责任并不等同于无罪过责任。另外,醉酒人对于醉酒木身的过错也不等同于刑法中的罪过。 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有责依据 德国刑法教科书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备能力的状态下决意的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的、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时才实现的行为。原因自由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其有先后两 个阶段行为所组成,分别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在原因行为阶段,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对结果行为有故‎‎意或过失,却故意或过失地自陷于精神障碍的状态,其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在结果行为阶段,行为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却侵害一定法益,具备构成要 件符合性与违法性。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源于德国,但并非没有争议。 原因自由行为是事前有罪过,后在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当行为人处于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应当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至此,原因自由行为便与责任主‎‎义原则产生了冲突。经过刑法学界长期激烈争论,主要形成两种学说:澎第一种是在恪守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原则,即责任主义下的解释,又分为三种:间接正犯构成说、因果行为说、统一行为说。第二种是认为责任主义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的法理存在例外的情况,‎‎又分为三种:责任原则修正说、控制原则说、严格责任说。 综上,我们看到为了更好消除与责任主义原则的冲突,外国学者不断地寻找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和创新。就目前来看,外国刑‎‎法学界对于原因自由的可罚性基本持肯定态度。之所以将醉酒型危险驾驶‎‎ 罪纳入到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是因为其符合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模式:原因行为行为人通过饮酒而过失使自己陷入完全丧失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结果行为在酒醉状态之下驾驶机动车辆,产生抽象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外国刑法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都是 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使其具有正当可罚性。 三、我国危险驾驶罪责任基础的完善 我国刑法笼统推定醉驾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违反责任主义原则之嫌,也使醉酒型危 险驾驶罪欠缺正当的责任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应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寻‎‎找更为合理、正当的责任基础。 首先,通过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解决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问题。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第一个明确规定的醉 酒犯罪,但正如上述所说,我国的传统理论是欠缺说服力的。如果按照我国传统理论来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那么其危害行为为醉驾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主体为推定的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正如上面的论述,这样的推定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和违背责任主义原则的 ,从而也使得醉驾行为的处罚缺乏正当的责任基础。如果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分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那么其危害行为为原因自由行为,包括自醉行为和醉驾行为,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时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比发现,原因自由 行为理论明显比我国传统理论更能说明处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正当性。 其次,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出现的冲突,完全可以通过理论的解释来解决。笔者最为同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说认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应当区分实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并不是作为未遂行为的实行行为,而只是对结果具有一般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是‎‎因果关系判断的起点行为:而结果行为是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狭义相当性的实行行为,是实行的着手,意味着未‎‎遂犯的成立之始:只要行为人作出惹‎‎起结果行为的原因行为时具备责任能力即可以对之进行非难,进而具备归责依据。这样既能‎‎合理认定实行行为,又能解决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同时还维持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 因此,我国 引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基础问题完 全是适当、可行的。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理论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较晚,最早提出这个理论的是张明楷教授,他在《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而其他很多教‎‎科书对其论述都是蜻蜓点水。实务界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关注就更少了。所以,笔者认为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引进应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就目前来看,刑法‎‎没必要进行修改,而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指导下,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处罚对象是原因自由‎‎行为,而非把事实上无责任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推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危害行为,进而赋予原因行为的实行行为性,维护‎‎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原则。 第二步:从长远来看,要解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及相关类型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还得寄希望于刑法‎‎修改。当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发展相当成熟时,就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第18条中的第4款进行修改,即修改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引起危害社会结果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内容简介: 一、引言 刑事法学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法制发展过程,解放后,刑事法学的发展更是曲‎‎折,但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只是面对我国刑事法学发展中的种种问题,我们还需进一步研究其基础的、根本的东西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一、引言 刑事法学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法制发展过程,解放后,刑事法学的发展更是曲折, 但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只是面对我国刑事法学发展中的种种问题,我们还需进一步研究其基础的、根本的东西,以促进问题的解决,‎‎为我国刑事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机遇。 二、法制是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础 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建设的意义 现代文明是人类在漫长的改造自然、社会活动中积累的优秀成果,引领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占至‎‎今,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法,法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明的核心‎‎要素。首先,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中,人治难免有偏私,法治更容易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建立文明高度发达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其次 ,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积累是个漫长的曲折的过程,人类文明的发展需要相对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是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再次,现代文明发展中,对于人权的尊重,人类社会的公平、公正、稳定等更加重视。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维护社会安全,解决社会发展中矛盾,消灭社会不安定因素,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关键,是社会文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约束公民道德规范的根本,法不明则国易乱,国乱则民生忧患。因此,在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更需要只重视刑事法学的发展,以促进立法、 建法、依法等环节的发展,使其更能体现现代文明的特点,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历程概述 广义的刑事法学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其刑罚的一般规律及其刑事立法、司法理论概括的综合科学。主要包括规范刑法学、理论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还包括刑事政策学、刑罚‎‎学、犯罪学等等。在我国历史中,最早的一部刑法解释的著作为《春秋折狱》,该书这主要以经文释义的方法判解刑事案件,在刑法发展的历史上有解释学意义。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将我国的刑事法学的发展带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一方‎‎面,《唐律疏议》摆脱了以经文诠释刑律的方法,实现了我国法律释义学的转正,标志着我国规范刑事法学的形成。另一方面,《唐律疏议》主要体现的是官方对律文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并未脱离我国古代民刑混杂的法律状态,刑事法学的实体与程序还是难以区别。进入中 国近代史,我国的刑事法学受到了洋学、洋法的冲击,大清国在灭亡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典式刑律,即《大清新刑律》,该部法典未及实施大清朝就烟消云散了,全面的、系统的刑法研究未能形成。直到我国的新民主革命成功后,较为完整、系统的中国刑事法学才逐渐形 成。进入新中国以后,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更是一波三折。 建国后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49年建国之始,我国对于刑事法学方面的探讨特别重视,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立法运动,刑事法学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 诉讼阶段等问题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直到四十年代末期,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逐渐进入冰期,进入五十年代后,建国初形成的刑事法学理论、体系、立法等被统统抛弃,刑事法学全面引入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这段时间刑事法学建设的重点就是归纳和‎‎新中国刑事司法经验及对探索刑事诉讼法学体系。进入八十年代末期,我国的改革开发政策给我国法律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受拨乱反正思‎‎想的影响,刑事法学发展得到了复苏,学者开始研究法律的平等、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问题。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程序进行了较广泛、普遍的解释。此 外,还有《刑事证据理论》,《证据学》、《刑事诉讼证明论》等著作, 揭开了我国刑事法学的新局面。1997年后,我国逐渐兴起了刑事法 学的一些基本范畴进行专门的研究,如刑事起诉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等。现代文明背景下,我国的刑事法学一方面继承了我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因素,吸收了大量的传统文化能力。另一方面,批判的接‎‎受了其他国家刑事法律体制,通过对其法律理论的扬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刑事‎‎法学的建设和完善。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现代文明日新月异,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要紧跟时代,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社会发展的保护作用,维持人类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 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现状 我国刑事法学发展自复苏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毕竟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研究比较偏重于公共安全的立法,刑事法学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 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保障,刑事法学立法究竟是以社会为本还是以个人为本,还是两者并重,进一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待确定。第 二,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实践比较重视重打击犯罪,对于‎‎个人权利保障的制度相对缺乏,在具体的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造成 一定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事件。第 三,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刑事法学发展中,一 些研究人员忽视这种差距的存在,一味的倡导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不能正确的吸收和学习外来的刑事法学立法经验。例如,近期的大胆用枪的争论就较受社会关注。在美国大胆用枪是警员保护自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因为美国允许私人拥有枪支。在我国,枪支管理严格大胆用枪背后造成了一些列的刑‎‎事法学问题值得社会的思考和探讨。 总之,当前我国刑事法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个人权益与社会权益之间的不协调。如何结合当前形势,在现代文明视野下发展刑事法学,一定要立足根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理智的、科学的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科学选择、科学发展。 现代文明视野下刑法学发展的思考 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致使个人权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特别是被告的人权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遭受侵害得不到伸张。这也是国际社会怀疑我国民权、民主的重要方面。过于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的刑事法学发展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立法要求。过于偏向人权的人本主义又不适应我国‎‎国情,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过于强调人权利的本位主义有一定的极端性,西方国家刑事法学的发展经验己证明,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可能带给社会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大众利益的受损。过于强调惩治犯罪,会刑事法学缺少人‎‎性化,难以体现人在社会活动中的本质地位,即使在短期内能看到一些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维护的效果,但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易造成乱用职权、草率频繁侵害公民权利等不良影响,最终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隐患。现代文明下,人们的自我意识发展迅猛 ,被告者人权的思想被社会广泛认同,社会本位和人本位价值观的冲突日益明显,站在不同的立场,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人权的发扬一样重要。如何保证科学立法,在协调矛盾、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下刑事法学发展‎‎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方面,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犯罪客体的内涵不断扩大,犯罪主体也日益多样化、国际化、法人化。刑事法学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各种自然发展种类和总量不断的增加,犯罪的手段、形式、思想等日益多样化,社会惩罚打击犯罪的成本不断的增加,而一些犯罪的成本却在人权的掩护下逐渐降低,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的 维护成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发展趋向分析 现代文明下,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要客观的认识到我国立法环境、局势与西方国家的差距,理智的学习和吸收西方国家刑事法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智慧的应用我国的传统刑事法学观念,将其 精华巧妙的融入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中,结合我国国情思考刑事诉讼制度等刑事法学的发展。第一,重视刑事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引用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在认识论的基础上发展刑事法学的文化研究,注重引入方式与我国国情的适应性,使刑事法学研究能在我国的文化氛围 中得到发展。第 二,认真的研究基本诉讼概念和理论思想,逐渐的完善我国刑事法学发展中的缺陷,规范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制度,使其能配合我改改司法改革发展,并能使我国刑事法学在现代文明环境下有效的结合我国具体的政治、经济等发展,建立一个科学的、人性化的发展观‎‎念,完善公开审判、陪审等制度等,弥补诉讼条件、诉讼行为等方面的不足。第 三,加强诉讼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刑事诉讼认识论和诉讼心理学研究进展,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第 四,拓宽视野,将刑事法学的研究与其他相关学科结合起来,更深层的挖掘现代文明下法治观念的价值与内涵。第五,注重取证制度的技巧性研究。一方面,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传统的取证方式太过粗糙、笼统,不利于现代文明下刑事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 科技的发展,刑事法学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偏向高科技,取证也要随之 发展。例如人身识别取证,从最初的指纹认证,到后来的DNA识别等,高科技的取证技术确保了取证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五,加强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研究,寻找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最佳切合点,强化对犯罪公民的人权保护。例如逐渐废除所有非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使我国刑事法学中死刑审判更能体现人本主义,促进人权的最大发挥。一方面,避免过度的重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造成刑事立法的专制形态。另一方面,避免片面的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国家安全危机。第六,创新刑事法学研 究观念,科学划定犯罪圈,增设赦免制度。例如取消对新生儿母亲及70岁以上老人的死刑判决。第七,加强网络犯罪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网络为基础的各项犯罪的惩处力度,例如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证券犯罪等,严厉打击新型犯罪。第八,增加刑事法学审判的可‎‎选择性,对严重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保障公正审判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思想、道德上拯救社会犯罪主体。第九,逐渐的改革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新时代文明的引导下树立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切实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社 会违法行为,从心里、人格、思想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纠正,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刑事立法对社会秩序管理、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国际刑事法学的基本准则对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社会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死刑等一些问题,成为现代文明视角下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重点研究问题。研究其一般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 国情,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在遏制犯罪、矫治犯罪的大形势下,增强人权保障的力度,是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新趋向。 内容简介: 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总共使用了338个其他,分布在176个刑法条文之中,占条文总数的3 8. 93%。其中,总则部分在17个条文中使用了23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 1.35次:分则部分在159个条文中使用了315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 1. 98次。以章节论,刑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刑法文本中总共使用了338个其他,分布在176个刑法条文之中,占条文总数的3 8. 93%。其中,总则部分在17个条文中使用了23个其他,平均每条出现 1.35次:分则部分在159个条文中使用了315个其他,平均每条 出现 1. 98次。以章节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条文中出现的其他最多,有161个:以条文论,刑法第169条、第175条、第388条中出现的其他个数最多,每一条中都出现了7个:按照条文字数来计算其他出现的频率,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其他出现的频率最高,平均每30.5个字中就包含一个其他。 面对刑法文本中如此庞杂的其他用语,为了学习与研究的方便,笔者将在中根据其他所起到的作用、其与前文所述事 项的关系、其修饰对象的个数和其指代内容的内涵与外延四种标准加以划分。 一、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定罪与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 根据刑法文本中其他所指代内容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可将其分为定罪意义的其他、量刑意义的其他和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 的其他。这是对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因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将刑法中的其他划分为用于定罪意义的和量刑意义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进行理论研究和现实的司法操作中,有极个别的其他既对定罪产生影响,又对量刑产生影响,故 而就产生了既定罪又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 我们正确地认识不同案件事实的功能和作用,以便于更加合理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助于我们对刑法理论和刑法文本表述的合理性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 所谓定罪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定罪的事实情况。如《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是指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以外的而且与这些列举的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 共安全的方法,而不包括与这些危险方法的危险性明显不相当的其他可能同样导致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这是并列式罪名法条中典型的定罪意义的‎‎其他。又如《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款中的其他方式是与造谣、诽谤并列的定罪事实,是指与以造谣、诽谤的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客观定罪事实,因而是 定罪意义的其他。 所谓量刑意义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在具体刑法文本中所指代的内容是用来量刑的事实情况。如《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量刑意义上的其他。其中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多次集资诈骗、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与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相同‎‎或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量刑事实情况,如诈骗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特别巨大的 经济损失、致使投资者多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因而以上‎‎两个其他均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所谓具备定罪量刑双重意义的其他,是指其 他在刑法条文中所指代的内容既在定罪时需要考虑,又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这种其他最多的是出现在前文中的必然相关使用现象中。例如《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首先,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定罪意义的其他的范围。因为本节的前述条‎‎文都没有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事实情况,而单位犯罪的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所以本条为单位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进而也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节各罪提供了依据。更明确的说,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描述的定罪事实情况是除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外的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且应该负刑事责任的人员,通过特定的方式构成了本节各罪,这种犯罪方式是与个人直接实施本节各罪不同的一种定罪事实。因此,这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定罪意义的事实‎‎情况。其次,本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范围,因为本节各条只规定了个人直接犯罪时的量刑事实情况,即使单位依据本条符合了本节中的某‎‎个罪的犯罪构成,本节各条所描述的量刑事实情况也是为单位整体而设的,需要对单位判处刑罚。可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是由人组成的,单位的行为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我们如果仅处罚单位,就会放纵了这些实施单位行为的‎‎人,况且单位也无法适用本节各罪中的人身罚。因此,我们就需要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部分刑罚。同时,面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二者所承担的刑罚的轻重在司法实务的量刑中也是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也就是说某人是不是该条中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某人是否承担刑罚和承担什么样的刑罚所必须考虑的量刑事实情况。所以,这里的其他还属于量刑意义的其他。 举例来说,将本条 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运用到《刑法》第229条第1款当中,让我们分别来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指代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首先,如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了本罪,那么本罪的主体就变成了承担资产评估、验 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其行为方式也就变成了是由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本条第1款与第4款中的其他生活资料和其他财产都前缀和字样,与前文所述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与依法归个人所有额股份、股票、债券之间都是并列性的关系,前后两个事项都属于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再如《刑 法》第415条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和多个修饰对象的其他 根据刑法文本中的其他所修饰对象的个数可以将其他划分为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和多个修饰对象的其他。使用这种划分方法有助于帮助我们厘清刑法文本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而明了刑法文本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与方式,达 到准确适用、全面规范的目的。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有助于我们解决刑法理论学习和研究中所遇到的部分疑难问题,让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虽然这种划分方法看似简单,但是在理解某些具体的刑法文本时却纷繁复杂,需要在法学之外运动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相关知识, 才能够正确的加以划分,进而达到准确理解法律文本的目的。 所谓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是‎‎指其他所修饰的对象单一,也就是说由其他作为修饰词的偏正结构中的中心词是一个。使用这种类型其他的法律条文句式结构相对简单,在理解其‎‎他的时候从语言本身不易产生误解。 例如《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款中的其他所修饰的对象单二罪作为偏正结构中的唯一中心词而受到其他的修饰。 所谓多个修饰对象的其他是指其他所修的对象有两个以上, 是由一个完整的偏正结构和若干个省略的偏正结构组合而成的语言结构群。这种类型的其他就需要运用语言学的相关知识加以分析,避 免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举例来说《刑法》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罪第4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本款中的其他就存在着两个修饰对象,分别为单位和个人。如果将本款中的其他理解为是单一修饰对象的情况,也就是认为其他仅修饰单 位而不修饰个人,将会导致对整个刑法文本理解上的偏差。 在进行这种划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那些表面上看似是多个修饰对象而实际却是单一修饰对象的其他的使用情况,否则会导致理解上的错误和‎‎逻辑上的矛盾。例如《刑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乍一看本款中的第二个其他似乎是属于存在多个修饰对象的情况,也就是说其他所修饰的是保函、票 据、存单、资信证明多个。可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本款的意思,其他之前的信用证和其他之后的保函是子集和母集的关系,使用‎‎其他是表示列举未尽,符合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基本规律。而信用证和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之间并不存在交集,从逻辑上来说是并列的关系,如果 其他同时也修饰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则会出现逻辑上的矛盾,也不符合语言学的基本规律。用通俗点的例子来表明这个问题苹果或者其他水果、面包、鸡蛋、果汁。这就好比《刑法》第118条第1款中的其他用语的句式结构和词语内通苹果相当于法条中的信用证,水果‎‎相当于法条中的保函面包、鸡蛋、果汁相当于法条中的票据、存单、资信证明这些与信用证不存在交集的事物。在苹果或者其他水果、面包、鸡蛋、果汁这一表述中,我们很清楚的能够看出这是四种事物的并列表述,只不过第一种事物的表示是采用选择性的句式结构,说白 了应该是水果中的一种和面包、鸡蛋、果汁三者的并列。因此,对于本法条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为他人出具使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仅需要从法学内部去理解刑法文本,更重要的是要运用语言学和逻辑学里‎‎的相关知识,才能够准确理解刑法文本的准确含义。 四、单法条限制的其他与多法条限制的其他 根据其他所指代的内容是只受到本法条所列举的同类事项的制约,还是同时受到其他相关法条同类事项的制约,可以将其他分为单法条限制的其他与多法条限制的其他,这需要运用语言学中的语义指向分析法加以把握。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引导司法人员与刑法学者在解释与‎‎把握其他的内涵与外延时,是在本法条内确定其他的范围,还是要同时考虑其他相关法条对其他进行体系性的解释以便准确地把握其范围。 单法条限制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所指代的内容只需要通过本法条己经列举的同类事项以及法条本身的含义就可以准确把握与认定的情况。如《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中的其他就属于单法条限制的其他。因为本条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 围只要通过与本条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用语进行对比就可以准确把握与认‎‎定,不需要再参考其他法律条文来确定其范围。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与通说,本条中的其他用语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可以通过循环解释来获得其他的具体含义:前面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规定着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意义,是指那些危害程度、紧迫性程度己经达到或者超过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程度的暴力犯罪:后面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制约、规定着前面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意义。所以,行凶是指故意实施的会对公民身体造成重伤结果甚至致人死亡结果的暴力行为:杀人是指故意实施的暴力杀人,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非暴力的故意杀人:抢劫是指以情节严重的暴力实施的、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的抢劫,不包括以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强奸指 以暴力方式实施的、在侵犯妇女的性权力的同时对其人身安全又造成 了严重危害的强奸,不包括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强奸行为。 多法条限制的其他,是指其他用语的指代内容仅通过本法条己经列举的同类事项以及法条本身的含义还不能准确把握与认定,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才能准确把握与认定的情况。如《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本条中的其他方法就是一个多法条限制的其他。首先,根据同类规则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本条列‎‎举的暴力、胁迫在性质与作用上具有相当性的方法,即必须是能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其次,我国刑法中与暴力、胁迫以及财产有关的犯罪还有第267条的抢夺罪,第274条的敲诈勒索罪,第239条的绑架罪等,在上述三个罪当中,至少抢夺罪的暴力方法对抢劫罪的暴力具有限制作用,否则,我们不可能准确把握抢劫罪中暴力的外延。因为如果没有抢夺罪的规定,‎‎抢夺财物的犯罪行为必然一部分属于抢劫罪,一部分属于盗窃罪,那么,属于抢劫罪的这一部分在有抢夺罪规定的情况下必然要缩小抢劫罪中暴力的范围,即直接作用于物的这一部分暴力属于抢夺罪了,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直接对人实施的暴力: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必须是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的影响力,目的是排除或压制他人的反抗,如药物麻醉、催眠术等。 当然,刑法文本中的其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更为详细的划分,比如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的其他和单位犯罪的其他:依据其他所在文本的位置分为总则的其他和分则的其他:依据修饰对象的不同分为修饰人的其他、修饰物的其他和修饰行为‎‎的其他:依据其他所在罪的属性分为自然犯的其他和法定犯的其他:依据其他的作用可以分为兜底性作用的其他和区别性作用的其他:依据其他所指代的内容是通过‎‎事实的判断还是价值的判断来确定的可以分为记述意义的其他和规范意义的其他等等,限于研究方法的需要和篇幅的限制,在此仅列举与语言学解释相关的分类方法‎‎。 关键词: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 4.在能力方面。主要应包括近3年的学生规模增长率、收入增长 率、资产增长率、支出增长率、生均事业支出 关键词: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 关键词: 请求权,基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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