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协议书双
向
转
诊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扩大医院的影响力和业务范围,进一步加强本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联系,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而建立双向转诊关系,逐步形成有序的双向转诊网络体系,从而充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体现分级诊治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建立双向转诊协作关系。为了规范各自行为,现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l.市场开发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项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对乙方转来的患者在市场开发部登记并专人协调安排。
2.对乙方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安排住院的就...
双
向
转
诊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扩大医院的影响力和业务范围,进一步加强本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联系,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而建立双向转诊关系,逐步形成有序的双向转诊网络体系,从而充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体现分级诊治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建立双向转诊协作关系。为了规范各自行为,现签定
如下:
一、甲方责任:
l.市场开发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项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对乙方转来的患者在市场开发部登记并专人协调安排。
2.对乙方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安排住院的就医绿色通道。无特殊情况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根据病情合理检查。
3.根据乙方要求派专家到协议单位坐诊或会诊,协助处理疑难病症。
4.免费为协议范围培养业务骨干(每年1-2名,培训时间3个月);甲方的学术活动纪实通知协议单位。
5.对康复期,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等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回乙方。下转病人是时,填写《双向转诊单(下转)》,向下转二级医疗机构提供患者治疗评估和诊断、预后、辅助检查、康复
及诊治医生名、联系方式等
,提供后续治疗和康复的业务指导以及必要的跟踪服务,加盖公章(或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后续治疗。
6.实行资源共享。乙方因条件做不了的检查项目,可按要求留取标本,送往甲方完成。乙方每季度来院结账一次,收费
按照三级医院收费标准适当下调。
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专业简况、服务特色、专家及专业特长、设备使用范围、服务优惠条件等病人所需资料以便患者诊治选择。
二、乙方责任:
1. 协作单位医生要熟悉上转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等以便协作和指导患者有针对性选择适合的专家。
2.遇到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有义务将患者转诊至甲方医院。
3. 危急重症患者转诊时必须谨慎,应在第一时间就地抢救处理,转院是需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4.遇有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5.遇有传染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将各类传染病人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6.上转病人要填写《双向转诊单(上转)》,详细填写患者的基本情况、诊疗用药等,有主管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7.对上级医院转回原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患者,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8. 乙方请甲方专家进行会诊,手术、抢救病人的医疗活动,须先与甲方医务部或市场开发部联系,由医务部安排医师前往。未经医务部或院方同意安排的,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甲乙双方若因故终止协议,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用文字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本协议有效期: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医生
接诊符合双向转诊指征的患者
征求患者意见
报告中心业务负责人
填写双向转诊上转单
向患者交待双向转诊注意事项
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定点甲方医院就诊
甲方医院双向转诊专职机构(市场开发部)(医务部)
安排医生接诊
患者需门诊诊治
患者需住院
患者进行门诊
诊治
安排转诊患者
住院治疗
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完成门诊转诊
患者病情稳定符合转回原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指征
门诊医生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提出治疗意见及建议上交
住院医生填写出院小结,提出治疗意见及建议上交
双向转诊指征
1、上转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①各种损伤(交通事故、烧、烫伤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伤情严重或者较重者;
②各种原因致大出血者;
③病情较危重者社区医院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④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⑤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⑥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
⑦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2.下转条件(在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诊优惠政策及新农政策,征得同意后)
①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③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④各种恶心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病例;
⑤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⑥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的病例;
⑦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特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⑧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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