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流、水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根据我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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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各排污用户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
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七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取水量计算~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市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要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市自来水公司要通过票款分离系统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据市水利局提供的用户实际取水量按月计征~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水利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具体程序为:市水利局于每月5号前将上一月用户自备水源的实际取水量提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核定后向各用户下发缴款通知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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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自收到缴款通知书十日内到行政审批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行政审批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要逐月据实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季度向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拨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市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规定主动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相关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拖欠污水处理费的用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水利局依法关停水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封堵排污管口~不再接纳该用户的污水。
第十三条 将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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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
。每一年度年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我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预算批准执行后~市财政局要按月将相关费用拨付。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作为调整污水处理价格的主要依据。
污水处理企业实行生产运行情况月报制度~根据要求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生产运行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备查。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企业要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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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污水进行
。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建设、环保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财政部门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形成合力~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环保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取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区和建制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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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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