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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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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 为认真贯彻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 所卫生行政案件处罚行为,完善行政案件处罚合议程序,使行政案 件处罚做到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充分树立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 良好社会形象。 一、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 罚案件的合议。 三、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简称“合委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所长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 中国·成都
青羊区卫生执法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 - 中国·成都 为认真贯彻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我 所卫生行政案件处罚行为,完善行政案件处罚合议程序,使行政案 件处罚做到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充分树立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 良好社会形象。 一、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 罚案件的合议。 三、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简称“合委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副所长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稽查、 一、二、三科科长为合议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设在稽查科,处理日 常事务。 四、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 (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五、案情较简单,拟处罚金额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案件的合 议,由稽查科提出合议人选,合议委员会办公室(稽查科)主持合 议。拟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较大案件或复杂案件的合议,由卫 生执法监督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主持,承办科室及稽查科相关人员参 加,同时对所有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请区卫生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五万元以上、或二万元以上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跨辖区 的重大复杂案件和其它案情复杂、影响面大的案件合议,由合委会 主任提出合议人选,合议委员会主任主持,二名以上骨干参加,同 时邀请区卫生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六、案件合议前的准备 1、承办科室应尽可能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20天内 调查终结。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 领导批准,可延长至30天。调查终结后对文书材料按照所《卫生行 政处罚案卷制作管理规范》进行整理,形成卷宗,报稽查科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稽查科决定合议时间。 2、稽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4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稽查科应在3日内决定合议时间。对文书材料不符合案 卷制作管理规范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7 日内完成补正工作,稽查科提交合议的时限自补正完毕之日起开始 计算。 3、拟进行合议的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将其 案卷提前2天报分管领导审阅。需邀请区卫生局相关科室人员参加 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其案卷应提前2天报区卫生局相关科室和所分管领导审阅。 七、合议的组织 1、由合议委员会办公室(稽查科)主持的合议,由办公室(稽查 2 科)根据案件承办科室提议确定合议参加人、合议时间、合议地点及 合议记录人。 2、由合议委员会组织的合议,由所合议委员会主任或分管法制 工作领导担任合议主持人, 由合议委员会办公室(稽查科)根据案件承办科室提议确定合议参加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合议记录 人由合议主持人指定。 3、合议记录人负责记录合议内容,但无决权。 4、参加合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合议委 员会通知回避。 A、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合议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守 秘密。 八、合议的进行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 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合议主持人应全面主持整个合议工作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合议。 1、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就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争议的焦点和 存在的缺陷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详细介绍,以便全体合议人员全面 了解案情,提高合议效率。 3 2、由合议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询问相关案情。 3、合议人员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就合议意见进行总结性发言,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决议,提出卫生行政处罚建议。不同意见 应如实记入合议记录。 5、合议结束后,由记录人员将记录整理并交合议人员逐一核对 后亲笔签名。 九、稽查科根据合议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执法监督所分管法制 工作领导签署后,报送区卫生局审批、盖章。由案件承办科室送达 当事人。 十、经合议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由 案件承办人员听取和记录其陈述申辩,案件承办科室会同稽查科报 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 十一、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应有 书面记录。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再重新组织合议。现有 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无事实根据的,应当重新组织合议。 重新进行合议,原则上不应更换合议参加人员。 十二、稽查科根据最终合议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建议,制作“卫 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所领导签署后, 4 报送区卫生局审批、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送达 当事人。 十三、经合议后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 由案件承办科室 2天内通知所领导和稽查科,由稽查科区卫生 局,转入听证程序。 十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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