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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7-09-26 3页 doc 14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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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 2012年9月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 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 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 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签标识的作用: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向消费者承诺。 —促进销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一、标签标识体系二、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三、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四、法律责任(一)《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 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 2012年9月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 或者其包装上,用以示食品名称、质 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 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签标识的作用: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向消费者承诺。 —促进销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一、标签标识体系二、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三、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四、法律责任(一)《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 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代号; (六)贮存条件;(一)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 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 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 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二)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2、《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 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 2005) 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5、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等:GB19645《巴氏杀菌乳》、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 GB7718- 2011: 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公布,2012年4月20日正式 施行a 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a、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b、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 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c、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 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 保健作用”的内容。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d、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 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e、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 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2、《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 为满 某 特殊 群 需要 或某 疾病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 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 适用于提供 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酒精度在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 蒸馏酒和配制酒。4、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卫生部2011年10月12日公布,2013年1月1日正式 施行 卫生部网站:www. moh.gov.cn: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2011)的答问5、 各类产品标准的特殊规定: 举例: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 乳》: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 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 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公布102号令,于2008年 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公布的《查处 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第123号令)(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 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2010年 第12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产品执行标准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并在标签上载 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 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 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 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 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二、食品标识标注内容基本要求: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科学合法二、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一)标注食品名称1、产品名称首先应当使用中文,即使用汉语文字, 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使用。 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 清,令人误解。2、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 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征、特性, 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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