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2017-11-14 11页 doc 26KB 16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5190

暂无简介

举报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2007年第6期 (总第147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6,2007 (Cumulatively,NO.147)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李天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已经转移到了消费需求领域.从改革层面 说,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调整社会经 核心,最直接的问题之一.济关系最本文通过分析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的争议领 域,说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2007年第6期 (总第147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6,2007 (Cumulatively,NO.147)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 李天霞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已经转移到了消费需求领域.从改革层面 说,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调整社会经 核心,最直接的问之一.济关系最本文通过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关的争议领 域,说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调整范围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同时本文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点, 提出应该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 利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不同于一 般民事救济的特殊救济,其中备受关注的是第49条:"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这在法 理上又被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个惩罚性赔偿制度使人们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方面产生了激烈争议.本 文以下通过对争议发生的领域进行分析,理清二者关系,提供 相应立法建议,以期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合理办法. 一 ,简要评析争议领域 消费者,经营者有不同利益.他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争议是正常的.但立法者,司法者对此也 莫衷一是,这就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了.目前与惩罚性赔偿 制度有关的争议领域,主要是商品房交易领域和私家车交易 领域.以下分别做简要评析. (一)对商品房交易领域的评析 衣食住行是生活消费,这是常识.但商品房交易领域是否 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受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影响. 司法界对商品房交易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分歧.多数法 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理由是<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买卖.也有个别法 院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决双倍赔偿.1996年 6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原告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责令房产公司返还购 房款.并按购房款额的一倍赔偿损失.最后原告获得97万余 元人民币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较大 争议.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 品.不适用消法没有依据,且适用"消法"可以充分保护购房者 的合法权益;反对者的担忧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对商品房交 易的负面影响.他们认为:"消法"制订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 才刚刚启动,当时并没有将房屋这种不动产考虑在内,且由于 商品房价值较大,适用"消法"可能存在双倍赔偿问题,不仅开 发商无法承受,对欺诈的界定也存在难度. 社会公众对此一般持赞成态度.新修订的地规比较 接近公众的认识.开始把商品房交易领域纳入《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调整.如<浙江省实施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都把商 品房买卖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二)对私人汽车交易领域的评析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是否应受<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目前存 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有法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 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个社会 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与人们的日常 生活密切相关.汽车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 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 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 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 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保护之外【I】. — 般人认为高消费也是生活消费.立法者或许没有考虑 到私家车交易这么快进入生活消费领域.但立法目的的解释 是需要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的.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 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 私家车交易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这说 明国家行政机关认可私家车交易是生活消费. 这个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与商品房交易领域是一样 的,解决方法也可以互相参考. 二,相关立法建议 法律通过三个概念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消费者","经营者"和"生活消费"囝.一般认为,消费者是指为 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 会成员.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相互对应 的主体.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生活消费是对应生产性消费的概念.生活消费是指人类为 维持自身生存,繁衍而进行的消费.—般人所说的"衣,食,住, 行"都包括在其中.消费者因为生活消费的目的而与经营者形 成消费关系.这类消费关系发生的社会领域是{=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 予特别保护的法律.从这部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商品房,私家 车交易领域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针对经营者的 欺诈行为而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房,车等高额 消费还没有进人生活消费领域.立法者没有考虑到惩罚性赔偿 制度在高消费领域的不良影响.这属于立法漏洞.司法者可以 通过法律解释技术排除,在房,车等高额消费领域适用惩罚性 赔偿制度,以免消费者获益过多,对经营者不公平. 为维护法制权威,保护法制的统一性.稳妥解决办法是修 改法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法律说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需要有两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横向划 分,ep(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分为营利性生活消费领域 和非营利性生活消费领域;第二种是纵向划分,即<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调整范围分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调整范 围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别调整范围.法律具体表述可以 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在"总则"规定一般调整范围.这里可以 考虑使用定性概括加列举具体的方式.第二部分规定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别调整范围.法条具体也可以分为两款. 分别规定对普通消费和高消费的不同处罚方法.修正对高消费 的处罚方式,或对高消费的处罚金额做出限制.2003年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八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责 任.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 偿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 法)在这方面也做出了有新意的规定脚.实际上,把商品房交易 领域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与对商品房交易适用惩罚 性赔偿是不同的两件事,并非水火不容.修改法律可以做到二 者兼顾. 三,对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因为经营者有优势地位.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成 本比消费者少.增加经营者义务,有利于节约社会总成本.但经 营者履行这项义务(责任)的成本必须比消费者少,这才有合理 性.福建省地方法规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就符合这个要 求闱.所以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强消费者地位,加 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是有限度的.如果加重经营者的义务 (责任),使经营者无法接受而转移责任,或者使消费者有意选 择增加社会负担(成本)的行为,这说明存在过度保护消费者. 过度保护消费者,使全社会利益受损,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 益,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 有这个问题. 一 般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规定是借鉴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sJ.从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情况看, 这个制度是有很大流弊的.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诱导大量的 诉讼活动,增加社会司法成本,最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高额的 惩罚性赔偿意味着高额的律师服务费.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直接受益人是律师.执业律师会用尽心机鼓励当事人诉讼.但 消费者群体未必受益.在德国,人们批评有关惩罚性赔偿案例 时就强调,惩罚性赔偿包括律师费的支付,而律师可以大量提 高其收费,这对支付费用的被告不公平;被告常常可以通过保 险而获得赔偿,实际是由社会公众承担这些费用鸣.其次,惩罚 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中的广泛运用降低了企业经营效率,抑 制其发展.美国在60年代以前,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于产品责 任,自70年代后增长很快,但在80年代中期以后又逐渐下减. 美国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达到很高的程度.2002年7月另一 场与中国银行有关的诉讼,以中方胜诉而告终:纽约联邦南区 法院陪审团判给中行纽约分行3500万美元.依照美国RIC0 联邦法案(RacketeerInfluencedandCorruptOrganization).即诈 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这笔金额可获3倍赔偿,即中国银行纽 约分行将获判1.25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f)】.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引发的高额赔偿金现象使保险公司采取极端措施:大幅 度提高保险费或拒绝保险;购买保险的企业界经营成本增加. 企业一般把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果做不到这一 点,企业只有改变经营方向,乃至宣告破产.第三,惩罚性赔偿 制度对企业的伤害会最终落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将接受风险 性消费的价格大幅度上涨及必要消费品可能短缺的局面网. 美国为寻求解决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1986年至 1987年问,美国国会,各个州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改 革.1991年,在美国法律家协会召开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会 议上,形成了包括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作最高限制的关于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提案,以求缓和企业方面对高额赔偿金产 生的深刻危机?q.前车之鉴,我们不能忽略. 我国现在已经出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流弊.在惩罚性 高额赔偿金影响下,早期社会上有商业牟利性的"知假买假"现 象;现在有消费者为微小利益纠纷,拒绝协商调解而选择诉讼 现象.福建省首例病患家属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医院的 案件,反映了这个趋势.患者的医疗服务费用有10多万元钱. 患者家属查核收费清单后认为医院多收了他们4OOO多元(而 医院自查,只发现多收取费用1000多元),遂将医院推上被告 席,要求其退还这笔钱并应当按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金 额增加赔偿赔偿10万余元损失. 当前,我国消费环境是恶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扬汤止 沸,暂时不可缺少.但必须考虑其消极一面,严格限制惩罚性赔 偿制度适用领域.这方面西方有较多经验可以借鉴.美国罗伯 特?考特教授用经济分析的工具设计了确定惩罚性赔偿额度的 一 种模型.这个模型显示,对于非故意的侵权最好通过补偿性 损害赔偿加以矫正;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局限于故意的 侵权.罗伯特?考特教授从中得出的结论是:首先,惩罚性赔偿 只能作为一种非常的措施,适用于严重的故意过错.惩罚性赔 偿不能被用来矫正损害计算的不完善或者鼓励诉讼;其次,惩 罚性赔偿的水平应当足以抵销加害人从过错中得到的非法利 益或者遵守法律付出的额外成本.幸运的是,这种计算不需要 非常精确就可以起到预防作用;第三,在严格责任案件中,惩罚 性赔偿只能在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故意过错时适用【ll】.这方 面文章很多,这里不多谈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 以"欺诈行为"作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的适用条 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n习.这个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 用条件应该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地方性法规有扩大适用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现象.但我们综 合考虑惩罚性赔偿制度利弊,认为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适 用范围.才是对消费者真正有利的立法选择. 【下转第57页J 机关.这就要求法律提供一个可供双方都能主动申请解决问 题的场所与制度,而且解决问题的基础应建立在对双方行为 的审查上,处理结论也应是针对双方中违约一方做出. 二,司法救济 西方国家在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设计上普遍坚持了司法救 济最终原则.在对行政合同是否有必要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 上,我国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行政 合同已经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多年,作为行政合同制度核心的司 法救济制度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笔者认为,造成现实制度缺 乏的根源还在于理论上的混乱.这种理论上的混乱主要表现 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到底应适用民事诉 讼程序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二是在 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到底是应该适用一般行政诉讼程序还 是特别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上存在争议.只有对这两个问题作 出正确解答之后,我们的制度设计才不致迷失方向. (一)行政合同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 首先,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 管理形式,是民主观念在行政过程中具体运用的一种表现.现 代行政区别于传统行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管理形式多 样化.行政主体除了运用命令,处罚,强制等强权手段外,还采 用诸如指导,允诺咨询等非权力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其中,借 用民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成为一种趋势,被学者称为"行政向 私法的逃避".借用私法合同的合理内核而建立的行政合同制 度,便是这一趋势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行政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典型特征. 如:合同订立的目的服从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合同是行政 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行政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手 段;行政合同适用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殊,其签订要受行 政主体权限范围的限制,其履行要尊重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 权等等. 第三.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为行政 合同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合同中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很大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受法律 的严格限制,只在很小一部分内容上给了当事人自由合意的 空间.行政合同的这种法定性决定了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 对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在实质上违反了行政法规中 规定的义务,即存在违法性前提.从行政主体角度看,行政合 同中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多是由行政主体行使合同优益权造 成的,而使其性质上更趋同于"行政侵权责任".因此,行政主 体应承担的不仅是行政违约责任,而且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责 任——行政侵权责任.从相对人角度看,行政合同相对人的违 约责任要直接受到行政主体的制裁,具有受单方处罚性.这种 单方处罚性与其他行政行为中相对人所受处罚性质相同.所 以.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同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 首先,从行政合同的性质上看,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政 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关于这点,我们在前 面讨论行政复议制度时已经作了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其次,从行政合同争议的性质看,行政合同争议标的具有 复合性.它既可以是以行政合同为基础引发的强制权力行使 之诉.也可以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均不履行 合同义务而引起的赔偿,补偿等私法关系之诉,而且还可以是 这两种性质诉讼的混合.这种复合性决定了行政合同诉讼启 动方式,适用法律的范围,审查对象及内容,举证责任的分担, 调解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都必须与性质单一的具体行政行为 之诉有所区别. 第三,从法律责任的特点看,行政合同法律责任可以由双 方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当 事人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的安排.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责 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行政合同法律责任具有补偿性或 惩罚性的双重属性.对行政主体来说,违约责任应更多地体现 补偿性,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对于相对人来说,所承担的 法律责任要体现出多数人利益"来惩罚少数人"的公法性质, 因而应多承担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如罚款等.而具体行政行为 的违法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吴登龙.行政合同诉讼探析U】.行政法学研究.1997,(2). 【作者简介】龙屏风(1976一),女,湖南长沙人,法学硕士,湖南司法警官 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上接第41页】 【参考文献】 【1】粱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J】.中I!t-~ 学,1999,(4). 【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U】.中国社会科学.2000(4) 【3】刘荣军.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U】.现代法学.1996, (5), 【注释】 法)(2000修订)第28条. ?参见<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6条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2ooo年第4 期.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着,张军译:<法和经济学) 【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 ?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94页.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 条. ?家用轿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千龙网h叩: //"q.:?o一?.=0...….【作者简介】李天霞,女,江西高安县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消謦益篓 . 芍,.?..….,..,.;学士,研方向:经济法.?参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一. 57
/
本文档为【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消法的影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