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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7-09-02 3页 doc 13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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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4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1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4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1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六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商定。 第七条 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对地税部门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税部门决定。 第九条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 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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