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 勤工助学- 华东师范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 勤工助学- 华东师范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 勤工助学- 华东师范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完善工作
,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的;
(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
?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
?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
?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不满足特别困难学生标准,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
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确实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
?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
?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 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
?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如住房、历年家庭积蓄、投资等)、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等。除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情况外,原则上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满足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校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学生日常生活浪费、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程度的,应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认定工作的原则: 3
认定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发联、学生处、研工部组成;
(2)各实体院系(所)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本院系(所)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工作组由实体院系(所)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组员;
(3)各实体院系(所)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认定工作的程序: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
书时,学校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生应按照填表要求认真填写,由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调查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办理《调查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到后调查表原件统一交至认定评议小组。如果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或作其它用途的,学生本人自行复印留底。《调查表》不交或填写不合格(如未盖章)的不得参加评定。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愿意参加评定的可以不参加评定;
(2)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院(系)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各院系评议小组根据新生填写的《调查表》的情况,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评定。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3)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实体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本院(系所)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审核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汇总表》中的“院系认定复审等级”,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审名单,并将《汇总表》与学生填写的《调查表》一并递交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系的认定审核工作组应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并递交;
(4)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院系评定的结果进行复核,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该档案将作为学生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5)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对老生组织进行全面的认定复核工作或个别的认定变更工作;
(6)对于遇到家庭经济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随时按照上述认定工作流程申请认定。
6、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认定办法 - 勤工助学- 华东师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