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联洗涤化妆品商会章程
试论法人人格否认及其适用
法人人格是指赋予法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这一
始于罗马
法.至中世纪已基本形成,而今已成为各国民法一项基本制度。其内涵主要
有: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的统一;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及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等。
法人制度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智慧成果,它是商品经济制度的基石,数百年来它在资本的集中和控制、给投资者以有限责任从而在减少投资风
险,给法人以独立权利义务主体从而简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平衡投
资者与债权人的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故被赞誉其对商品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神奇的魔力。
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有其局限的一面,法人制度亦不例外。当有人利用法人制度中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及法人的独立责任逃避
义务从而违背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等根本价值目标时,应对这一制度重新审视,于是产生了法人人格否认这一制度。为了能全面准确地概述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我们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两大法系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英美法系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于本世纪中期始创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在英美法中将法人人格否认形象地称为“Piercingthecorporotrveil”即“揭开法人的面
纱”。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此理论过程中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以判例的形式
形成几种不同理论,但都遵循了一个共同的法理理念即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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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体说。这一学说主张股东成立数个公司经营同一业务,各公司受相同股东指挥、支配、组织,且各公司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财产不能独立,即各公司在业务、人员、财产是混同的情况下应将该各公司视为一个整体,一个人格,按一个法人来承担责任。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牌子,一套人马”如出一辙。有关一体说的典型案例是"DallasliquorWarehous,NO.4
败诉一案。当时美国各州规定雇主雇佣员工8人以上时应为员工提供失业
救济基金。该案被告人为逃避这一法定义务而将其经营的同一事业分设为
股份均为其所有,业务均由其操纵,而形式上彼此独立,雇佣人数均低于失业救济基金人数的四个公司。州政府于是起诉被告违反了州的失业救济法
规。法官认为被告组织的四个公司实为一个整体,一个人格,分设四个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故否认四个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而视为一个独立法
人,其雇佣员工已超过8人应为员工提供失业救济基金。
(二)代理说,美国学者Powell将代理学说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认为
“当法人人格的存在实际上仅仅是背后操纵者的代理工具时。法院即应运
用代理法则否认作为代理人的法人人格,判令背后的被代理人承担被否认
法人人格的代理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英国法院在审理
pe.L.G(Films)LTCL一案中便适用了这一学说,使美国公司借英国公司的法
人人格来规避英国法律的计划归于破产。
(三),化身说(alteregn)这一学说是由英国法院在审理
Gil-fordmotorco.v.horne@一案中以判例的形式所创立。被告霍恩(horne)原为吉尔费德(Girford〉汽车公司的董事及经理,被告辞去职务时与原告订立
一契约,约定被告于一段时间内不从事与原告发生竞争的业务而向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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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拉生意。但被告辞职后让其妻与另一雇员作为股东和董事成立,公司受其控制,从事与原告竞争的业务。英国法院认为被告之妻所设立的公司只
是被告逃避
义务的外衣和假体,从而将该公司视为被告的另一个自我
或化身(alterego),从而否认了该法人人格,禁止被告从事与原告相竞争的业
务。
以上为英美法系关系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学说,虽然各学说的出发点
及所站的角度不同,但都围绕着公平、正义这一原则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三、大陆法系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学说
(一)大陆法系的德国称法人人格否认为直索(Durchgriff),即法院可判令债权人穿穿越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之独立人格,径直向法人背后的股东追
索债务。因不同的学者所处的角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1、滥用学说。法学家瑞尔福?西内克(rolfsorick)认为如果法人的法律
特性被故意滥用,从而完全背离了法人制度的目的,应该进行直索。这一观
点得到了一些法学家的肯定和其持,也得到了德国法院的采纳。
2、规范适用正义说。这一学说首先由法学家穆勒?沸赖恩费尔斯
(Miiellerfreiemfeis)提出并得到了依?雷宾德(E.Rehbinder〉等人的发展和完善。认为法人独立人格的规范适用只有符合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可,否则应该受到直索。
3、分权说。以法学家威廉(Wilhelm)为代表的这一学说从公司的经营
管理权与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分离的原理出发,认为非董事股东若违反谨
慎义务干预或操纵公司经营时,股东即应对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大陆法系的日本将法人人格否认称为“否认法人格”并源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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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日本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在社团法人中,法人与其组成成员在法律
上的人格当然是不一样的。即使在职员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也同样如此。不过一般而言,法人格的赋予是基于对社会中存在的团体价值进行评价的立
法政策。当它作为权利主体而表现时,必须基于法的技术。因此,在法人格已变得徒具形式或者为回避法律适用而被滥用时,对法人格在认可并不符
合赋予法人格的本来目的,于是就产生了否认法人格的必要性”。“当公司的
形态只不过是幌子而已,公司就是个人,个人就是公司的情况下,作为生意对方通常并不清楚交易的实现是由公司来履行还是由个人来履行,所以有必要保护对方的利益”。“对方可以否定该公司的法人格,就象没有法人格一样,只认定该交易中的个人行为,并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从以上两大法系的学说和判例可看出法人人格的否认作为法人制
度的一项有益补充已为各国所重视,在法人制度的完善和保障法人制度健
康发挥作用方面显示了生机和活力。
四、我国理论与实践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我国法学界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大多是翻译国外作品或个案研究。到目前仍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固定的内涵。笔者认为:
法人人格否认应是指法人的出资者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或义务时,应相对债权人的请求否认法人和出资者各自独立的法律
人格,视法人和出资者一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首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的解散或撤销有严格区别。法人的解散
或撤销是法人主体资格永久地、彻底地、绝对地消灭,这属于传统民法和公司法必然规定的内容。我国公司法亦规定了公司的撤销和解散。而法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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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绝对地消灭法人主体资格,而是在认定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同时,在个案中针对特定事例在特定的法律
关系中将其法人的特性即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出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加以
否认。“一旦被否认的法人‘空壳’恢复法律要求的实在性,法人的独立人格依然会获得法律的承认。”
其次,法人人格否认具有双向性。我国一些学者将法人人格否认简单理
解为当法人出资者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或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为违法
行为抗辩时应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出资者有限责任,令出资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单向化和片面化理解。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的另一层涵义是否认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而由法人对其出资者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尤其在法人与其成员在财产和人格相互混同的情况
下,令法人与其成员相互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正如人
民大学博士后孔祥俊指出“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
是如此认识的”。一体说,“化身说”及日本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可见一
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判例实际上已不同程度地承认法人人
格否认原理。最高法院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注
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由范围内承担责任。投资人或其
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后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
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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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营业执照实际上具备法人条件的„„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
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1990年12月12日《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务清偿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均作
了相同的规定。
如果说上述司法解释是因出资者的虚假出资,不足额出资行政单位操
纵法人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而否认法人人格令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责
任的话,下边这则解释则是令法人对出资者的债务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法
人人格否认的双向性。即最高法院1991年在《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
投资开办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即使可
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新得收益偿还而
不能直接扣划。
上述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均被得到贯彻和适用,但对既然是法人为何又
让其出资者承担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未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加以阐述,使得司法解释缺乏理论依据。然而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总是一脉相通的,以上我国司法解释与国外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不谋而合,从而使得这一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肯定和适用。
五、法人人格否认原理的适用条件
虽然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上我国学者认识几乎一致,但对如何建立及如何适用上分歧不小。学者朱慈蕴认为各国“将该法理的适
用要件直接规定于法律中的凤毛麟角,到目前为止,只有英国公司法和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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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对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作出某些规定„„将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及场合完全用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既不必要,也不可能。”而主张“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去判断某一具体案情并依
据诚实借用,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等一般性条款在个案中实现这一法
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从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其实际运作中不
仅能广泛应用,而且表现为一种活的灵魂”。?
南振兴、郭登科两位学者则从民法中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将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归纳为四个,即(一)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存在。(二)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实际民事损害。(三)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民
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
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
就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人们的理
念之中,而应将其纳入法的范畴,以法的某种渊源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使司法者有法可依,也能使守法者以法为据,更能体现法的公开和公正。诚然要将
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远比以判例法形式确立该法
理困难得多,因为实践中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而且非常隐蔽,但也不能因此就否定用制定法将其固定下来的可能性。可以用先列举后概括的
对其进行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让其具有开放性以适应新情况的出
现。尽管我国不确认判例法的效力,但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方法对其逐渐地
进行补充和修订,所以主张对“法人人格否认原理的适用条件及场合用文字
固定下来既不必要也不可能”的观点不足取。就第二观点而言,笔者认为在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上套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混淆了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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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的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的界限。法人人格否认是债的一种救济方式,它的适用条件在各种债权成立的基础上为谋求救济从而否认法人人格所
要求成就的一定条件,并非债是否成立的条件。而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构
成要件均是债权成立的要件。不能将二者混淆。否则会使这一制度在操作
上困难更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法人人格否认的请求者不仅仅局限
于侵权之债的债权人,也可能是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还可能是其他之债的债
权人或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再者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民事损害之间的因果
关系难以证明,实践中一般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使得债权难以实现,但并不是产生债权的原因,产生债权的原因行为(如侵权行为、合同行为等)才与债权有因果关系。关于主观恶意方面,要债权人举证证明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则十分困难,为
此西方国家的学者力主放弃对滥用者主观要件的审查,只要存在滥用行为则便推定存在故意,除非能证明自己有免债事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在
有关延期破产损害的典型案例中接受了这一观点。
据上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满足下列主个条件。
(一)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存在。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界定是否科学
是移植这一法律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多数国家都是以判例的形式对滥用
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个案评判。日本、德国法典中也均系原则性规定,如“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善良风俗等”。概括而言,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就
是指滥用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及股东责任的有限性逃避义务危害他人债权
的行为。下列行为应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1、 混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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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混同行为。
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是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的出资为限负
有限责任的基础。如法人与其成员发生财产混同,无法分清法人与其成员之间财产的界限,无帐可查无据可凭或名为法人实为法人成员财产或名为法
人成员实为法人财产的情况下,为防止转移财产逃避义务就应否认法人人
格,使法人与其成员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因为财产上的混同无法保
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公司法基本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
(2)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混同行为。
法人与其成员在法律上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如果所经营
的业务无法分清是以法人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所为,而当盈利时则被看作
个人行为,当亏损时则当作法人行为,这便是典型的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人
格混同行为。应予否认法人人格,令法人与其成员共负连带责任。 (3)法人与法人的混同行为。
这种混同即可表现为法人之间的财产混同,也可表现为法人之间的人格混同,或两者兼而有之。我国存在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为典型的法人与法人的混同,名为两个法人,实为一个实体,常表现为营业场所,主要设备难以分开,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相互兼任或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业务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不能随意流动,法人间的独立性完全丧失。对此只能否认
其独立性令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虚拟法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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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虚拟。
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不足额出资等行为,致使法人资本不实而对债权
人构成欺诈。目前的“皮包公司”大多属于这种形式,对此应否认法人人格,直索规避在法人背后的法人成员。
(2)股东虚拟。
众多国家的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否则只能成立无限责任公司。为了避逃无限责任而利用法人有限责任逃避义
务,一些法人成员便虚拟股东,名为集合性法人而实为由一人操纵的“一人
法人”,从而丧失了公司民主管理和科学运行的股东基础,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不当操纵行为。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行为。
母子公司是彼此具有独立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一
种集团公司。母公司为了其集团利益,往往滥用其控制权,人为地操纵了公司盈利亏损、破产等以达到逃税、逃债的目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
是世界各国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焦点与重心,德国的否认法人人格案例均来
自于母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被不当操纵行为。
国有独资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但它极易被出资股东控
制及操纵,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强制法的管理组织形同虚设,从而丧失法人的独立人格特性。尤其在一些行政性公司中更是如此。对此国
务院1990年12月12日《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务清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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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均作了规定,若该公司财产来不足以清偿对外债
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应负补充清偿责任。
4.企业“脱壳”经营行为。
企业“脱壳”经营是指企业经营亏损后,原企业主要人、财、物与原企
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对原企业的债务新企业不承
担,新设企业脱掉亏损法人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逃避债务的方式。
(二)以上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使得债权人在实现其债权上发生困
难。如若法人股东的行为有背于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未造成任何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危及他人债权的实
现,则既没必要,也没理由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理。只有滥用了法人人格使
得他人债权的实现丧失了物质基础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原理。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由债权人提出请求而非法院主动适用。
这是民事主体具有处分权的必然要求。但当股东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主张
法人人格否认时应作为例外不予准许。这是因为法人人格否认本是一种严
格责任,它是对法人人格滥用者的一种制裁和对受害者的一种救济,所以只有当受害人请求时才能予以准许。否则会造成法人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获得了利益和规避了义务后为维护本身利益或回避法人人格存续给自己
带来的不利又主张否定法人人格。这样无论是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还是法人人格的否认,都会演化成为逃避义务而被滥用的工具。因此法人股东不得主
张法人人格的否认,而应承受其所设立法人的一切法律后果。
综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非但没有否定法人制度,而是对法人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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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和发展,它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极大地
丰富了法人理论,赋予法人理论新的内容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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