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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2017-09-19 6页 doc 33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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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数必须占其在职女员工人数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数必须占其在职女员工人数的75%以上,且不低于5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外阴/阴道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三)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但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同时患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和本条第(一)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污染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或曾经患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原发性癌症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已有临床症状,经医院初诊为肿瘤或包块性质待查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续保 第八条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续保,并按约定交付续保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可延续有效一年。保险人按申请续保时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及当时核定的费率计算续保保险费并书面通知投保人。 经保险人审核并拒绝续保的,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已交付的续保保费。 第九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如经本保险人同意续保,则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给付请求,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先交付续保保险年度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给付请求进行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并自增收保险费之日起60日后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女员工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确诊后30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和疾病诊断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 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十七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在保险金申请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专业医生: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规定的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妇科、外科、肿瘤科、病理科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索赔申请人:指被保险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手续费:满期保险费的20%。 发病:是指出现病症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癌症: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以恶性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浸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 下列肿瘤除外: 病理诊断为原位癌或癌前病变的肿瘤。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者。 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所作出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 原发性癌:是指原来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正常细胞,在各种内外致癌因素作用下而发生的癌变。并非癌细胞从身体其他部位通过血液、淋巴管等转移而来的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女性特定疾病手术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主险条款约定的疾病(原位癌除外),并因该确诊疾病进行子宫全切或卵巢切除术的,保险人分别按手术保险金额给付手术保险金,但对子宫全切或卵巢切除术均以一次给付为限。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女性特定疾病整容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60日后(按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的限制),初次发病并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首次确诊为主险条款约定的原发性乳腺癌(原位癌除外),保险人按照乳房重建整容费用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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