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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时的责任归属

2017-11-13 4页 doc 15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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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时的责任归属银行卡被盗刷时的责任归属 摘要:银行卡作为一种集存款、消费、结算、信贷、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消费者的欢迎。针对日益增多的银行卡盗刷案件,本文从归责和举证原则方面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借鉴美国的持卡人责任限额制度,为我国银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责任归属;持卡人责任限额 一、银行卡盗刷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原因分析 1.归责标准不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层不出穷 实践中,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往往会签订一份格式合同,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
银行卡被盗刷时的责任归属
银行卡被盗刷时的责任归属 摘要:银行卡作为一种集存款、消费、结算、信贷、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消费者的欢迎。针对日益增多的银行卡盗刷案件,本文从归责和举证原则方面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借鉴美国的持卡人责任限额,为我国银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责任归属;持卡人责任限额 一、银行卡盗刷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原因分析 1.归责标准不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层不出穷 实践中,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往往会签订一份格式,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存款、消费、结算、信贷等服务,承担银行卡本身和交易平台安全性的义务,持卡人承担保护密码和银行卡以及缴纳年费等义务。在最常见的伪卡盗刷案中,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法院往往认为,银行设备不能识别伪卡,违反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往往认为,银行识别不了伪卡,但持卡人没有保护好密码、银行卡也有过错,因此各打五十大板,共同承担损失。现实生活中,还有冒用真卡盗刷的现象,银行与持卡人均无过错,法院往往采取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至于分配比例,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也大不一样。 2.举证责任标准存在争议,进一步影响了同类案件判决结果的差异 银行卡类盗刷案件的举证比较困难,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在诉讼中居于不利地位,举证责任与案件胜负率和判决结果息息相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从中可以看出,举证责任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盗刷案发生,盗刷案难以破获或者盗刷款项难以追回,持卡人起诉银行,需要承担自己没有违反保密义务,银行存在违约行为的举证,这对持卡人很不利。2001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这一条,学界也有人认为,相对于银行等相对强势的金融机构,持卡人在举证方面能力有限,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举证方面有自身的诸多技术和资源优势。根据公平原则,对于银行卡盗刷类案件,法院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银行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持卡人的胜诉概率就大大提高,银行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美国的持卡人责任限额法律制度 1970年美国制定的《诚实借贷法》中,对银行卡未经授权使用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消费者不负担任何责任,但对在消费者通知发卡行前的银行卡被无权限使用而带来的损失来说,消费者要承担50美元的责任。这就是未经授权使用银行卡持卡人最高责任限额制度。 在美国的持卡人责任限额原则中,持卡人应当负一定责任,但是要限定上限。理由在于,持卡人完全不负责任,会使得减弱持卡人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一般谨慎注意义务,使得发卡机构任何升级安全技术措施都面临失效的可能;持卡人责任不限额会加重持卡人用卡风险,不利于促进银行卡消费。 三、我国缺乏专门的侧重持卡人利益的银行卡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中涉及银行卡的条文大多散见于《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刑法》第196条,第264条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来规制银行卡盗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有权从事银行卡业务 的主体。《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为银行卡合同的制定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作为指导我国银行业务最权威、最完整的法律规范是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它具有行业保护色彩,例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卡银行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又规定,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这给了发卡银行任意分配挂失前后的责任的权利,现行大部分发卡银行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章程中,规定挂失前的责任和电话挂失后书面挂失生效前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这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原则性规定,也不利于保护持卡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信贷领域银行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存在散乱、过于原则性和未重视保护持卡人利益等特点。 四、我国银行卡相关法律制度展望 就我国目前关于银行卡的相关立法状况来看,缺乏对持卡人利益的保护,缺乏对不平等格式合同等行业规范的规制,更缺乏对持卡人和发卡机构等法律相关方的责任分配方面的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银行卡法》,来作为调整我国银行卡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新的《银行卡法》应侧重持卡人利益的保护,细化法律责任并确定银行卡冒用的责任承担,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立法层面明确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各自的法定责任,防止发卡银行利用格式合同,破坏公平原则,损害持卡人利益。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冒用的损失,可采取持卡人责任限额的原则,让持卡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让相对强势方银行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均衡利益。对于盗刷损失的风险,除了在刑法层面积极打击银行卡类犯罪,还可以考虑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向保险机构转移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五、结语 银行卡日益成为社会消费的基本方式,银行卡经济日益与普通大众生活息息相关。针对层出不出穷的银行卡盗刷乱像,我国不仅需要从刑法上打击银行卡犯罪活动,也需要考虑从持卡人利益出发,制定《银行卡法》,规范银行卡业务,采取持卡人责任限额原则。同时,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和银行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银行卡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朝平.《我国银行卡风险事件民事责任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对策》.《金融法苑》2014年第6期。 [2]张德芬.《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杨军伟.《论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完善》.西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4]李函晟,张,霖.《我国银行卡风险防范的立法思考》.《公共管理》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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